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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间和期日

时间:2022-05-21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期日是人民法院、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会合进行某种诉讼活动的某一日。不变期间,是指必须严格遵守,人民法院和诉讼参与人均不得改变的期间。例如依照《民事诉讼法》第65条的规定,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主张和案件审理情况,确定当事人提供证据的期限。节假日在期间开始日或期间中间的,该节假日不予扣除。

第一节 期间和期日

期间是人民法院、当事人或其他诉讼参与人单方面地独立进行或完成某种诉讼活动的时间。期间可以从广义和狭义两种意义上理解,广义的期间包括期限和期日,狭义的期间仅指期限。本节是从狭义上使用期间这个概念的。

期日是人民法院、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会合进行某种诉讼活动的某一日。如证据交换期日、开庭审理期日、判决宣告期日等。

期间与期日是相互联系的两个概念。它们之间的联系在于,期日总是表现为期间中的某一日,不可能脱离期间而存在。它们之间的区别包括:首先,期间是一段时间,有开始日和届满日,期日指的是某一日。其次,期间有法定期间和指定期间之分,期日只有指定期日。再次,期间是受诉法院、当事人或者其他诉讼参与人各自单独进行或完成诉讼行为的时间,期日则是他们会合进行诉讼活动的某一日。最后,期间开始后,不一定立即着手实施或者完成某种诉讼行为,只要在期间内实施或完成即有效,而期日到来后,必须马上实施某种诉讼行为。

期间和期日是从时间维度来保障诉讼行为的有效实施和诉讼程序的顺利进行。人民法院、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都必须遵守期间和期日的要求。期间、期日制度的设立,一方面为他们实施诉讼行为提供时间上的保障,另一方面也督促他们及时进行诉讼行为,提高诉讼效率。

一、期间的种类

根据不同的标准,可将期间作如下分类:

(一)法定期间与指定期间

以期间是由法律直接规定还是由人民法院指定为标准,分为法定期间与指定期间。

法定期间是指由法律明确规定的期间。如立案期间、提交答辩状期间、公告期间、审理期限、上诉期间等。

指定期间是指法院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依职权指定完成某种诉讼行为的期间。指定期间在审判活动中广泛存在,是对法定期间的补充。如法院指定当事人补正诉状的期间,限定当事人提供证据的期间等。

(二)不变期间与可变期间

以期间能否变动为标准,分为不变期间与可变期间。

不变期间,是指必须严格遵守,人民法院和诉讼参与人均不得改变的期间。如对判决的上诉期为15日,上诉期间过后,当事人就丧失了上诉权。

可变期间,是指期间确定后,人民法院可以加以变更的期间。例如依照《民事诉讼法》第65条的规定,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主张和案件审理情况,确定当事人提供证据的期限。当事人在该期限内提供证据确有困难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延期举证。指定期间及部分法定期间都是可变期间。

二、期间的计算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82条以及《民诉法适用意见》的规定,期间应按下列方式计算:

(一)期间以时、日、月、年计算

期间的计算单位是时、日、月、年,何种诉讼活动以时或日或月或年为计算标准,则根据法律规定或者法院指定的内容来确定。

(二)期间开始时刻及时限的计算

期间以时、日计算的,其开始的时和日不计算在期间内,而应从开始时、日的第二个时间单位起算;其终期应根据期间的实际时数或日数加以确定。期间以月或年计算的,其起算以日为标准并依从法律规定计算;其终期是根据期间的实际月数或年数所确定的届满月或年中的始期对应日,没有对应日的,以该月的最后一天为届满日。例如,一个适用特别程序审理的宣告死亡案件,按照《民事诉讼法》第185条的规定,宣告死亡案件的公告期间为1年,若发出公告之日是2月28日,即应从第二日即2月29日开始计算公告期间,且应至第二年的2月29日为期间届满日,但因第二年的2月只有28日,则实际应以2月的最后一日即28日为期间届满日。

(三)期间届满时刻的计算

期间届满的时刻,应该是期间最后一日的24点(实践中通常以法院下班时间为届满时刻)。届满之日是节假日的,应以节假日后的第一个工作日为期间届满日期。这里所说的节假日是指法定节假日,如双休日、元旦、劳动节、国庆节、春节以及少数民族的传统性节日,而不包括某些地区或单位自定的“啤酒节”、“厂庆日”等。节假日在期间开始日或期间中间的,该节假日不予扣除。

(四)期间的扣除

期间不包括在途时间,诉讼文书在期间届满前交邮的,不算过期。交邮时间以邮局的邮戳为凭。除此之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执行案件审理期限制度的若干规定》第9条规定,下列期间不计入审理、执行期限:(1)因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证据、申请重新鉴定或者勘验,法院决定延期审理一个月之内的期间;延期审理超过一个月的时间,仍应计入案件的审结期限;(2)民事案件公告、鉴定的期间;(3)审理当事人提出的管辖权异议和处理法院之间的管辖争议的期间;(4)民事案件、执行案件由有关专业机构进行审计、评估、资产清理的期间;(5)中止诉讼(审理)或执行至恢复诉讼(审理)或执行的期间;(6)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或者提供执行担保后,执行法院决定暂缓执行的期间;(7)上级人民法院通知暂缓执行的期间;(8)执行中拍卖、变卖被查封、扣押财产的期间。

三、期间的耽误及顺延

期间的耽误是指当事人没有能够在法定期间或指定期间内实施或完成某项诉讼行为。我国《民事诉讼法》第83条规定:“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期限的,在障碍消除后的10日内,可以申请顺延期限,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

根据此规定,被耽误了的诉讼期间在下列条件下可以获得顺延:(1)期间耽误的原因是不可抗拒的事由或其他正当理由;(2)当事人必须于障碍消除后10日内申请顺延;(3)是否顺延,由人民法院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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