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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整期间的概念和期限

时间:2022-10-27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重整期间,也称重整保护期间,是指重整程序开始后至重整程序终止的一个法定期间。整顿期满,企业不能清偿债务的,人民法院应当宣告破产,并按规定重新登记债权。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重整计划草案30日内召开债权人会议,付诸表决。部分表决组未通过重整计划草案的,可以协商再次进行表决。逾期不提交重整计划草案或者重整计划草案未获通过或者人民法院没有裁定批准重整计划草案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止重整程序并宣告债务人破产。

一、重整期间的概念和期限

重整期间,也称重整保护期间,是指重整程序开始后至重整程序终止的一个法定期间。在美国被称为冻结期间(period of freeze),在澳大利亚被称为“延缓偿付期(moratorium)”,在法国被称为“观察期间”,其目的在于防止债权人在重整管理期间对债务人及其财产采取诉讼或其他程序行动,以便保护企业的营运价值和制订重整计划,增加重整成功的可能性。[3]

各国对于重整期间的规定不同。比如澳大利亚,规定“延缓偿付期”最长为60天。我国《企业破产法》规定:自人民法院裁定债务人重整之日起至重整程序终止,为重整期间。经过整顿,企业能够清偿债务的,人民法院应当终结破产程序并予以公告。整顿期满,企业不能清偿债务的,人民法院应当宣告破产,并按规定重新登记债权。可以看出,如果将重整期间规定过长对债权人而言增加了其所承受的风险;如果时间过短,不利于债务人开展重整工作,重整成功的可能性将大大降低。该法没有对重整的具体时限作出规定,体现了我国破产法极力挽救企业的立法意图。

没有规定时效并不意味着债务人可以无限期地进行重整,为了保护债权人利益,提高重整效率。《企业破产法》还规定了,自人民法院裁定许可债务人重整之日起,债务人或者管理人应当在6个月内提交重整计划草案,有正当理由的,经债务人或者管理人申请,人民法院可以裁定延长3个月。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重整计划草案30日内召开债权人会议,付诸表决。自重整计划通过之日起10日内,债务人或者管理人应当向人民法院提出批准重整计划的申请,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裁定批准,终止重整程序。部分表决组未通过重整计划草案的,可以协商再次进行表决。两次表决仍然不能通过的,债务人或者管理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批准重整计划草案,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审查该重整计划草案是否符合《企业破产法》规定的条件并裁定是否批准重整计划草案。逾期不提交重整计划草案或者重整计划草案未获通过或者人民法院没有裁定批准重整计划草案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止重整程序并宣告债务人破产。因此,我国《企业破产法》中的冻结期间事实上是有限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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