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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间和送达

时间:2022-10-27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所谓期日,是指公安司法机关和诉讼参与人共同进行刑事诉讼活动的特定时间。严格遵守期间的规定,才能杜绝超期羁押、超期办案,减轻诉讼参与人的讼累,及时恢复被采取强制措施者的人身自由。法定期间,是指由法律作出明确规定的诉讼期间。人民检察院自收到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材料之日起3日以内,应当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其近亲属、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

第六节 期间和送达

一、期间的概念和意义

期间是指公、检、法机关及其诉讼参与人进行刑事诉讼活动必须遵守的期限和时间。

我国刑事诉讼法对于每一个诉讼阶段的具体活动的期间都作了明确规定,体现了法律的严肃性,如拘留期限、逮捕期限;审查起诉的期限、案件审理的期限;上诉、抗诉的期限等。刑事诉讼活动只有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进行才是合法的,无论是公安司法机关,还是诉讼参与人,都必须严格遵守法律规定的期限。

在刑事诉讼中,除了期间外,还有期日。所谓期日,是指公安司法机关和诉讼参与人共同进行刑事诉讼活动的特定时间。我国刑事诉讼法对期日也未作明确规定。但无论期间还是期日,公安司法机关和诉讼参与人都应当遵守。

(一)期间和期日的区别

二者虽然都是刑事诉讼中公安司法机关和诉讼参与人都要遵守的时间期限要求,但二者是有区别的:

其一,期间是指一段时间,具有连续性,有起止点;期日是确认开始一定诉讼行为起始点。

其二,期间一般是由法律事先明确规定,不容任意更改;而期日则是由公安司法机关根据案件情况来指定,且遇有特别情形,可以变更。

其三,期间是公安司法机关或诉讼参与人各自独立进行某种诉讼活动的时间,如公安采取刑事拘留措施的一般时间为7日,刑事被告人上诉时间为10日等;而期日则是公安司法机关和诉讼参与人共同进行某项刑事诉讼活动的时间,如某年某月某日开庭等。

(二)期间的意义

严格遵守法律规定的期间,对于保证刑事诉讼任务的完成,提高司法机关的办案效率,有重要意义:首先,它能保证及时、准确地打击犯罪。犯罪是严重破坏社会秩序、侵犯公民合法权益的行为,必须及时予以严厉打击。如果案件久拖不决,犯罪分子迟迟不受到法律的惩罚,刑事法律的上述任务就难以实现。刑事诉讼期间的规定,对公安司法人员提出了办案时间上的要求,有利于及时、准确地打击犯罪。其次,有利于保护诉讼参与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期间的规定,其出发点不仅在于案件的及时办理,也在于诉讼参与人合法权益的保护。严格遵守期间的规定,才能杜绝超期羁押、超期办案,减轻诉讼参与人的讼累,及时恢复被采取强制措施者的人身自由。最后,有利于提高诉讼效率,有效防止诉讼拖延。公安司法机关在法律规定的时间内行使权力,诉讼参与人依照法定期间行使诉讼权利,履行诉讼义务,诉讼就能顺利进行,案件就得到及时处理,从而提高诉讼效率。

二、法定期间

法定期间,是指由法律作出明确规定的诉讼期间。这种期间的开始是基于某种法律事实的发生。在法定期间内的任何时候都可以实施诉讼行为;同时,也只有在此期间内所进行的诉讼行为才是有效的诉讼行为。

我国刑事诉讼法对各种诉讼行为的期间作出了更加明确、具体的规定。概括起来,主要有:

(一)捕前侦查羁押期间

1.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最长不得超过12小时,不得以连续传唤、拘传的形式变相拘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2.取保候审最长不得超过12个月,监视居住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3.拘留现行犯、重大嫌疑分子或者逮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后,除有碍侦查或者无法通知的情形以外,办案机关应当在24小时以内进行讯问,并在24小时以内把拘留或者逮捕的原因和羁押的处所通知被拘留人或者被逮捕人的家属或者他的所在单位。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3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特殊情况下,可以将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延长1日至4日;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30日。人民检察院应当在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的7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对直接受理的案件中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10日以内作出决定。在特殊情况下,决定逮捕的时间可以延长1日至4日。

(二)捕后侦查羁押期间

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2个月。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1个月。对于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的重大复杂案件,重大的犯罪集团案件,流窜作案的重大、复杂案件以及犯罪涉及面广、取证困难的重大复杂案件(以下简称“四类案件”),在上述的3个月侦查羁押期限内不能办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延长2个月。对于犯罪嫌疑人可能判处10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在上述的5个月内仍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决定,可以再延长2个月。因为特殊原因,在较长时间内不宜交付审判的特别重大复杂的案件,由最高人民检察院报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延期审理。法律规定的侦查羁押期限,既适用于公安机关负责立案侦查的案件,也适用于人民检察院直接立案侦查的案件。

(三)解除扣押、冻结期间

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对于扣押的物品、文件、邮件、电报或者冻结的存款、汇款,经查明确实与案件无关的,应当在3日以内解除扣押、冻结,退还原主或者原邮电机关。

(四)审查起诉期间

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应当在1个月以内作出决定,重大、复杂的案件,可以延长半个月。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应当在1个月以内补充侦查完毕。补充侦查以两次为限。

(五)对不起诉决定的申诉期间

被害人对于人民检察院作出的不起诉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决定书后7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被不起诉人对于人民检察院因“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而作出的不起诉决定不服,可以在接到决定书后7日内向人民检察院申诉。

(六)律师参与刑事诉讼期间

1.律师介入侦查阶段的期间。犯罪嫌疑人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后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可以聘请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帮助。律师提出会见犯罪嫌疑人的,应当在48小时内安排会见,对于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组织、领导、参加恐怖活动组织罪或者走私犯罪、毒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等重大复杂的2人以上的共同犯罪案件,律师提出会见犯罪嫌疑人的,应当在5日内安排会见。

2.辩护期间。公诉案件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人民检察院自收到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材料之日起3日以内,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人民法院至迟在开庭10日以前将人民检察院的起诉书副本送达被告人。对于被告人未委托辩护人的,告知被告人可以委托辩护人,或者在必要的时候指定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自诉案件的被告人有权随时委托辩护人。人民法院自受理自诉案件之日起3日以内,应当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

3.代理期间。公诉案件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人民检察院自收到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材料之日起3日以内,应当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其近亲属、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

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随时委托诉讼代理人。人民法院自受理自诉案件之日起3日以内,应当告知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

(七)一审程序期间

人民法院应当在开庭10日以前将人民检察院的起诉书副本送达被告人;应当在开庭3日以前将开庭的时间、地点通知人民检察院;至迟应当在开庭3日以前将传票、通知书送达当事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证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公开审判的案件,在开庭3日以前先期公布案由、被告人姓名、开庭时间和地点。检察人员在庭审中发现提起公诉的案件需要补充侦查并提出建议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在1个月以内补充侦查完毕。人民法院当庭宣告判决的,应当在5日以内将判决书送达当事人和提起公诉的人民检察院;定期宣告判决的,应当在宣告后立即将判决书送达当事人和提起公诉的人民检察院。判决被告人无罪、免除刑事处罚的,如果被告人在押,在宣判后应当立即释放。人民法院审理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1个月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一个半月。对于“四类案件”,经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再延长1个月。人民法院审理自诉案件,适用普通程序的,应当在被告人被羁押后1个月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一个半月。有《刑事诉讼法》第126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再延长1个月。需要延长审理期限的,应当在期满7日以前报请高级人民法院批准或者决定。人民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未被羁押的自诉案件,应当在立案后6个月内宣判。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审理期限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3个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在受理后20日以内审结。

(八)上诉、抗诉期限

不服判决的上诉、抗诉的期限为10日;不服裁定的上诉、抗诉的期限为5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不服地方各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有权自收到判决书后5日内请求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人民检察院应在收到请求后5日内作出是否抗诉的决定并且答复请求人。

(九)二审程序期间

通过原审人民法院提出上诉的,原审人民法院应当在3日以内将上诉状连同案卷、证据移送上一级人民法院,同时将上诉状副本送交同级人民检察院和对方当事人;直接向第二审人民法院提出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在3日以内将上诉状交原审人民法院送交同级人民检察院和对方当事人。第二审人民法院必须在开庭10日以前通知人民检察院查阅案卷。第二审人民法院受理上诉、抗诉案件后,应当在1个月以内审结,至迟不得超过一个半月。对于“四类案件”,经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再延长1个月,但是最高人民法院受理的上诉、抗诉案件,由最高人民法院决定。

(十)再审程序期间

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判的案件,应当在作出提审、再审决定之日起3个月以内审结,需要延长期限的,不得超过6个月。接受抗诉的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审判抗诉的案件,审理期限适用前述规定;对需要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的,应当自接受抗诉之日起1个月以内作出决定,下级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期限适用前述规定。

(十一)执行期间

下级人民法院接到最高人民法院或高级人民法院执行死刑的命令后,应当在7日以内交付执行。

人民检察院认为暂予监外执行不当的,应当自接到通知之日起1个月以内将书面意见送交批准暂予监外执行的机关,批准暂予监外执行的机关接到人民检察院的书面意见后,应当立即对该决定进行重新核查。

人民检察院认为人民法院减刑、假释的裁定不当,应当在收到裁定书副本后20日以内,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纠正意见,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纠正意见后1个月以内重新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作出最终裁定。

(十二)申请恢复期间的期间

当事人由于不能抗拒的原因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而耽误期限的,在障碍消除后5日以内,可以申请继续进行应当在期满以前完成的诉讼活动。

三、期间的计算

1.期间的计算单位。《刑事诉讼法》第79条规定,期间以时、日、月计算。至于较长的时间单位“年”和较短的时间单位“分”、“秒”不作为法定期间的计量单位。以时为计算单位的,如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12小时,又比如《刑事诉讼法》第65条规定,公安机关对于被拘留的人应当在拘留后24小时内进行讯问。以日为计算单位的较多,比如刑事拘留的时间,不服一审判决、裁定的上诉、抗诉期间等。以月为单位的,有取保候审的时间,监视居住的时间,侦查、起诉、审判的期间等。

2.期间的计算方法。《刑事诉讼法》第79条第2款规定,“期间开始的时和日不算在期间以内”,期间以时为计算单位的,应当以开始期间的下一时起算;以日为计算单位的,应当从期间开始日的次日起算。

3.期间的计算规则。(1)期间计算中涉及节假日的。如果节假日在法定期间内的,那么节假日不予扣除;如果期间届满之日是法定节假日的,则期间应当顺延至节假日后的第一个工作日,以节假日后的第一日为期间届满日期。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罪犯的在押期间,应当至期间届满之日为止,不得因节假日而延长在押期限至节假日后的第一日。(2)法定期间不包括路途上的时间。诉讼行为的在途时间,应从法定期间中扣除,不应计算在法定期间内。(3)通过邮寄的方式把上诉状或其他文件送交司法机关的,期间应以上诉状或其他文件交当地邮局盖印邮戳的时间为准,而不应以邮件到达的时间为准。

4.依法不计入办案期限或不计入羁押期限的情形。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不计入办案期限的情况有下列几种:其一,对已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能在刑事诉讼法规定的起诉、审判等期限内办结的,可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办法,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的期间,不计入起诉、审判等办案期限。其二,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和人民法院审理的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没有被采取强制措施的,不计入办案期限。其三,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作精神病鉴定的时间,不计入办案期限。因为精神病鉴定比较复杂,需要比较多的时间进行观察、研究。其四,不计入羁押期限的主要是指在侦查期间犯罪嫌疑人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按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侦查羁押期限自查清其身份之日起计算。其五,因存在以下情形,时间不计入审理期限:刑事案件因另行委托、指定辩护人,法院决定延期审理的,自案件决定延期审理之日起至第10日止准备辩护的时间;公诉人发现案件需要补充侦查,提出延期审理建议后,合议庭同意延期审理的期间;刑事案件二审期间,检察院查阅案卷超过7日后的时间;因当事人、诉讼代理人、辩护人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证据、申请重新鉴定或者勘验,法院决定延期审理1个月之内的期间。

5.重新计算的期间。重新计算的期间是指在法定情况下,诉讼过程中的某种期限重新计算,已过的时间不计入期间内。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应当重新计算的期间主要有:其一,侦查过程中发现犯罪嫌疑人另有重要罪行的,侦查羁押期间重新计算。其二,人民检察院或人民法院在受理案件后,在审查起诉或一审审理期间改变管辖的,为了保证案件质量,原承办案件的人民检察院或人民法院所用的办案时间,不应计入办案期限,办案期限应自改变管辖后承办案件的人民检察院或人民法院收到案件之日起重新计算。其三,补充侦查后移送起诉或审判的案件,审查起诉或审理期限应重新计算,则退回补充侦查前审查起诉或审理的时间不计入办案期限。其四,第二审人民法院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的案件,原审人民法院自收到发回案件之日起,重新计算审理期限。其五,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的第一审刑事案件的期限,从决定转为普通程序次日起重新计算。

四、期间的耽误和恢复

期间的耽误是指司法机关或当事人没有在法定期间内进行某种诉讼行为。一般而言,诉讼行为只有在法定期限内进行才会产生法律效力,过了期间就不能进行诉讼行为。但是实践中导致期间耽误的原因往往较为复杂,其中可能包括一些有正当理由的特殊情形。

《刑事诉讼法》第80条规定:“当事人由于不能抗拒的原因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而耽误期限的,在障碍消除后5日以内,可以申请继续进行应当在期满以前完成的诉讼活动。前款申请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法律在给予期间恢复的机会的同时,也对其条件进行了严格的限定:

1.从行使权利主体看,只有诉讼当事人才能提出恢复诉讼期间的申请,其他诉讼参与人无权提出这种申请。

2.从申请理由来看,当事人提出恢复期间的申请必须要有正当的理由,或者说当事人期间的耽误必须是由于有正当理由或发生了不能抗拒的原因。不能抗拒的原因主要是指当事人本身无法抗拒的自然灾害,如车祸、洪水、地震等,有正当理由主要是指当事人突患重病等。

3.从申请时间看,当事人应当在障碍消除后5日内提出恢复期间的申请,这样有利于及时处理问题。

4.从申请的效力看,当事人提出期间恢复的申请后,是否恢复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申请的理由,裁定是否恢复诉讼期间。

五、送达

1.送达的概念和特点

刑事诉讼文书送达,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按照法定的程序和方式将诉讼文书送交收件人的诉讼活动。

送达有以下几个特点:其一,送达的主体是公安司法机关,即公安司法机关将诉讼文件送交收件人。至于诉讼参与人在诉讼过程中将有关法律文书送交司法机关的行为不叫送达。其二,送达的对象主要是诉讼参与人。他们一般是公民个人,但也可以是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有时候送达的对象还可以是司法机关,比如人民法院给人民检察院送达开庭通知书等。其三,送达的内容是公安司法机关将诉讼文件送达收件人。所谓诉讼文件,是公安司法机关在办案过程中制作的法律公文,包括传票、通知书、不起诉决定书、起诉书、判决书、裁定书等。

送达是一项重要的诉讼活动,它直接关系到诉讼活动能否顺利进行,因此,司法机关应当及时、准确地送达诉讼文件。具体来说,送达有以下重要意义:首先它有助于刑事诉讼的顺利进行。收件人收到诉讼文件后,就能及时了解诉讼文件的内容,能够按照法定的时间和程序参加诉讼并进行各种诉讼行为。比如人民法院送达证人开庭的通知,证人依法按时到庭,就能保障法庭审判的顺利进行。其次,有利于诉讼参与人行使诉讼权利和承担诉讼义务。比如,给自诉人、被告人送达一审判决书,就可以保障他们行使上诉权;给辩护人送达开庭通知书,就能让辩护人按时出庭,行使辩护权。所以说送达是与诉讼参与人诉讼权利紧密相连的行为,及时送达,有利于保障诉讼参与人行使诉讼权利。再次,送达还是使某些法律文书发生法律效力的一个必要条件。比如调解书,只有依法定方式和程序送交收件人,并让收件人签收后才生效。

2.送达回证

送达回证是指公安司法机关制作的用以证明业已进行送达及其结果的诉讼文件。送达诉讼文书必须有送达回证,送达回证是检查公安司法机关是否按照法定的方式和程序送达诉讼文书的标志,是送达人完成送达任务的标志,也是受送达人接收或者拒绝接收所送达文书的证明,同时还是认定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诉讼行为是否有效的依据。

送达回证的内容通常包括:送达机关和送达文书的名称;受送达人的姓名(名称)、职务、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送达方式;送达人和受送达人签名或者盖章;签收日期等。送达回证的使用方法是,公安司法机关送达诉讼文书时,向收件人出示送达回证,由收件人、代收人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收到日期,并且签名或者盖章;遇到拒收或拒绝签名、盖章的,在实施留置送达时,送达人应当邀请受送达人的邻居或者其他见证人到场,说明情况,把诉讼文书留在其住处,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拒绝的事由、送达的日期,并且签名或者盖章。送达程序进行完毕后,将送达回证带回入卷。采用委托送达、转交送达的也必须按照上述程序进行,并将送达回证退回承办案件的公安司法机关。邮寄送达的,应当将送达回证和诉讼文书一起挂号邮寄给收件人,送达回证由收件人退回。

3.送达的方式和程序

送达是一项严肃的诉讼活动,它会产生相应的法律后果。因此,除必须严格按照法定的期限、要求送达外,还必须按法定的方式和程序送达。根据《刑事诉讼法》第81条和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送达的方式和程序主要有以下几种:

(1)直接送达。这种方式是司法机关把传票、通知书和其他诉讼文件交给收件人本人。这是主要的送达方式,当传达机关和收件人本人距离不远时应当采用直接送达的方式。

(2)间接送达。司法机关送达诉讼文件给收件人,如果其本人不在,可以把诉讼文件交给其本人的成年家属或所在单位负责人代收。间接送达与直接送达产生同样的法律效力。一般来说,如果送达机关把诉讼文件送达收件人成年家属或所在单位负责人代收时,送达人还应当告知代收人在限定时间内将诉讼文书转送收件人本人。

(3)留置送达。当司法人员将诉讼文件送达收件人或其成年家属,收件人或其代收人拒绝接受或拒绝签名、盖章时,送达人可以邀请他的邻居或其他见证人在场,说明情况,把文件留在其住处,并在送达回证上注明拒绝的理由、送达的日期,由送达人签名,即认为已经送达。

(4)委托送达。通过以上方式送达有困难的,如果收件人离送达机关较远,需要异地送达时,送达机关可以委托收件人所在地的司法机关代为送达。收件人所在地司法机关收到委托送达的诉讼文件后,应当登记,并及时送达收件人。如果受委托机关无法送达时,应当将不能送达的原因及时告知委托机关,并将诉讼文书及送达回证退回委托机关。

(5)邮寄送达。司法机关在直接送达和间接送达有困难的情况下,可以将诉讼文件、送达回证通过挂号或邮件专递邮寄给收件人。收件人收到诉讼文件后,应当填写送达回证并寄回送达机关,挂号回执上注明的日期为送达日期。

(6)转交送达。当收件人是特殊的人员时,比如军人、服刑人员、劳教人员,可以通过收件人所在机关、单位送达诉讼文件,这种送达方式就叫转交送达。转交送达有一些特殊要求。收件人是军人的,可以通过部队团级以上单位的政治部门转交;收件人是服刑人员时,可以通过所在监狱或其他执行机关转交;收件人是劳动教养人员的,可以通过劳动教养单位转交。代为转交的机关、组织、单位在收到诉讼文件后,应立即交给收件人,并将送达回证及时退回送达的司法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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