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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国家赔偿对办案人员如何处理

时间:2022-05-21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二、国家追偿的性质从法律关系的角度来看,国家追偿是国家和公务人员之间基于赔偿而产生的一种特殊的法律关系,即国家追偿法律关系。国家追偿是对公务人员过错和违法行为的否定和谴责,是公务人员对其违法行为承担的否定性法律后果。故国家追偿权应属于债务不履行赔偿请求权。

二、国家追偿的性质

从法律关系的角度来看,国家追偿是国家和公务人员之间基于赔偿而产生的一种特殊的法律关系,即国家追偿法律关系。对国家来说,国家追偿首先是一种权力,即国家追偿权,同时也是一种法定职责,在具备法定的追偿条件时,必须行使该权力,这是国家向纳税人负责的表现。对公务人员来说,国家追偿是一种法律责任。国家追偿是对公务人员过错和违法行为的否定和谴责,是公务人员对其违法行为承担的否定性法律后果。

关于国家追偿的性质,世界各国的认识不尽相同,主要有以下几种观点:(1)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说。该说认为,公务人员在执行职务中致人损害,本应由公务人员自己承担赔偿责任,但为使受害人能迅速获得赔偿,先由国家代公务人员承担赔偿责任。在国家支付了赔偿金后,公务人员对受害人便不负赔偿责任。就是说,公务人员无法律原因而受到应支付赔偿金而不必支出之消极利益致国家受损害,公务人员依不当得利原理理应返还其利益。可见,追偿权是基于不当得利的法律关系而产生的,属于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的性质。这种学说是基于国家赔偿责任为代位责任说的理论而得出的结论,所以,又称代位责任说;(2)债务不履行赔偿请求权说。该说认为,公务人员系代国家执行职务行使公权力,其行为在本质上属于国家之行为,故公务人员若有不法行为侵害人民的自由或权利,则本质上,其损害系国家行为所致,应由国家承担赔偿责任。但公务人员应遵守对国家的义务,如公务人员违反了对国家的义务而有违法行为,即有债务不履行,不为完全给付之情事发生,国家自得依债务不履行之法理请求公务员赔偿其损害。故国家追偿权应属于债务不履行赔偿请求权。这种学说是基于国家赔偿责任为自己责任说的理论而得出的结论,所以,又称为自己责任说;(3)第三人代位求偿权说。该说认为,公务人员不法侵害人民的自由或权利,对受害人本有赔偿其损害的义务,但国家与赔偿义务的产生具有利害关系,国家以就债的履行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的身份承担赔偿责任,因而取得代位追偿的权利。国家有权按照赔偿其赔偿的范围,就受害人作为债权人的权利,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追偿权。从这一点上看,国家追偿权属于第三人代位求偿权。这种学说以国家赔偿为代位责任说为立论基础。[6]

在我国法学界,学者们对追偿权性质的认识,主要有以下几种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国家追偿在本质上是一种行政责任。从我国有关法律规定的精神看,追偿制度更接近于是国家对公务人员的一种惩戒。这种惩戒与行政处分不完全一样,它采取了一种金钱给付的形式。追偿是国家机关内部,公务员对国家和国家机关承担责任,是公务员因不履行法定义务所承担的责任。[7]第二种观点认为,追偿权产生独立的追偿责任,这种责任的基础是国家与被追偿者之间的特别权力关系。追偿责任依赖于国家赔偿责任而存在,是公务员的个人责任,这种责任在法律上不具备民事责任的性质,也不是行政处分,它是一种独立的责任。我国国家赔偿法对追偿的数额没有规定确定的标准,因而追偿责任不具有惩罚性,不是一种惩戒责任。所以,追偿责任不归属于其他法律责任形式,追偿制度也因之而成为法律上的一项独立制度。[8]第三种观点认为,追偿权是国家基于特别权力关系对公务员实施制裁的一种形式,主要通过金钱给付的方式实施。换言之,当公务员违法行使职权侵害他人时,国家对公务员的行为理应纠正。国家通过特定方式予以制裁,金钱赔偿最为便当。因而被常用,同时也可以采用其他纪律处分措施以实现制裁目的。[9]

我们认为,国家追偿对国家来讲,是一种权力,即国家追偿权;对被追偿人来讲,是一种责任,是一种具有惩戒性的行政法律责任,这种责任主要是通过金钱给付的方式实现的。可从下列方面理解这种责任:第一,国家只对有故意或重大过失的公务人员行使追偿权,不对具有一般过失或根本没有过失的公务人员行使追偿权,这就说明,国家要使有故意或重大过失的公务人员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以示惩戒。第二,国家行使追偿权,虽然有弥补国家损害的目的,但根本的目的并不在于此。与其说这种权力是弥补损害,还不如说是实施纪律处分,给予惩戒。第三,《国家赔偿法》规定的是赔偿义务机关“责令”工作人员承担被追偿责任,这也就意味着公务人员的行为是应受到国家谴责和制裁的行为。

国家追偿、行政处分和刑事责任是三种不同的相互独立的责任形式,不能互相替代。根据《国家赔偿法》第16条的规定,赔偿义务机关赔偿损失后,应当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或者受委托的组织或者个人行使追偿权。对有故意或重大过失的责任人员,有关机关应当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国家赔偿法》第31条规定:“赔偿义务机关赔偿损失后,应当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工作人员追偿部分或者全部赔偿费用:(一)有本法第17条第4项、第5项规定情形的;(二)在处理案件中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对有前款规定情形的责任人员,有关机关应当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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