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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上交易平台服务提供者的类型划分

时间:2022-05-21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本人认为,应该对网络交易平台服务提供者进行法律角度的分类,以明确各种类别的地位和相应的责任。针对混合型平台服务提供者,应以经营者所参与的具体的电子商务关系确定法律地位和责任;第三类是居间型平台服务提供者,此类网络交易平台服务提供者不仅提供交易平台,而且自己对于买卖双方的电子交易充当了居间人的角色。

二、网上交易平台服务提供者的类型划分

网络交易平台服务提供者的法律地位问题是认定其权利、义务、责任的前提。交易平台服务提供者的法律地位问题是一个充满争议的问题,学界对于网络交易平台服务提供者的法律地位,有“卖方”或“合营方”、“柜台出租者”、“居间人”等观点。这些观点皆有一定道理,也能适用于一种或者几种网络交易平台服务提供者,但都不能涵盖全部。本人认为,应该对网络交易平台服务提供者进行法律角度的分类,以明确各种类别的地位和相应的责任。

在我国,网络交易平台服务提供者可以分为三种类型:

第一类是单一型平台服务提供者,此类网络交易平台服务提供者仅仅提供交易平台,不参与其他的交易。这种网络交易平台服务提供者的典型代表为淘宝网;

第二类是混合型平台服务提供者,此类网络交易平台服务提供者不仅提供交易平台,而且自己本身参与到交易之中,成为交易的一方,如当当网。针对混合型平台服务提供者,应以经营者所参与的具体的电子商务关系确定法律地位和责任;

第三类是居间型平台服务提供者,此类网络交易平台服务提供者不仅提供交易平台,而且自己对于买卖双方的电子交易充当了居间人的角色。居间型平台服务提供者本身也参与到交易之中,但是它既不是交易的任何一方,也不是任何一方的代理人,而是为双方订约提供机会的居间人。这种网络交易平台服务提供者的典型代表是阿里巴巴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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