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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联系人经办人的法律责任

时间:2022-05-21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第一节 合同的概念和特征一、合同的概念世界各国的立法和学说,对合同的概念有不同的表述。上述规定揭示了合同的本质是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的产物,是一种设立、变更、终止民事关系的协议,同时,把那些非财产性契约从合同法上排除出去。此外,合同的这一特征还意味着合同一经成立,即具有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否则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第一节 合同的概念和特征

一、合同的概念

世界各国的立法和学说,对合同的概念有不同的表述。在大陆法系上主要有“合意之债”和“私法合同”两种学说。《法国民法典》第1101条规定:“合同为一种合意,依此合意,一人或数人对于其他一人或数人负担付作为或不作为的债务。”此系采取合意之债说,实际上就是指债权合同说,认为合同是指能发生私法上的效果的一切以意思表示一致为要素的行为,它不仅指债权合同,而且也包括物权合同、身份合同等。英美法系国家采取“合同是一种允诺”的学说,认为合同是一个允诺或一系列允诺,违反该允诺将由法律给予救济,履行该允诺是法律所确认的义务。这种学说将合同归结为当事人承担债务的单方意思表示,因而与大陆法系的合同定义有实质的区别。

我国现行民事立法和民法理论,对合同的概念采取协议说。《民法通则》第85条规定:“合同是当事人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关系的协议。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合同法》第2条规定:“本法所称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其他法律的规定。”上述规定揭示了合同的本质是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的产物,是一种设立、变更、终止民事关系的协议,同时,把那些非财产性契约从合同法上排除出去。因此,合同是指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比较《合同法》上的合同概念与《民法通则》上的合同概念,有两点不同:一是《合同法》将《民法通则》上的“当事人”改为“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这种改变实质上是改变传统的做法,为自然人概念正名,摈弃了已经废止的《经济合同法》上使用“公民”的做法。二是《合同法》将《民法通则》上的“民事关系”改变为“民事权利义务关系”。这一改变,明确了合同的适用范围,包含两层含义:一是将合同的含义限定为民事合同,仅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从而排除了行政合同和劳动合同。二是排除对身份合同的适用,如结婚、离婚、收养、监护等协议。因此,我国《合同法》所称的民事合同,即财产合同,包括债权合同和物权合同。

在我国民事立法中有一个矛盾,就是实体法和程序法在主体的规定上的矛盾。在《民法通则》中规定的民事主体只有公民和法人,其他组织没有民事主体资格,而在《民事诉讼法》中规定的民事诉讼主体,包括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这样,在司法实践中就出现了矛盾的现象:即其他组织在诉讼中可以作为当事人参加诉讼,而在实体上,却不是民事权利义务和民事责任的承担者。在原《经济合同法》中,立法者已注意到该问题,将其他组织规定为经济合同的主体。《合同法》采纳了原《经济合同法》的立法经验,将其他组织规定为合同主体。在实践中对其他组织的界定,应当遵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40条的司法解释,即:《民事诉讼法》第49条规定的其他组织是指合法成立、有一定的组织机构和财产,但又不具备法人资格的组织,包括:(1)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私营独资企业、合伙组织;(2)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合伙型联营企业;(3)依法登记领取我国营业执照的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4)经民政部门核准登记领取的社会团体登记证的社会团体;(5)法人依法设立并领取营业执照的分支机构;(6)中国人民银行、各专业银行设在各地的分支机构;(7)中国人民保险公司设在各地的分支机构;(8)经核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乡镇、街道、村办企业;(9)符合本条规定条件的其他组织。《民事诉讼法》上的这一诉讼主体同样也是合同法及其他民事关系上的主体。

二、合同的法律特征

(一)合同由双方当事人的法律行为而引起

民事法律行为不同于事实行为,它以发生一定的民事法律后果为目的,以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为基本特征。合同是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的结果,其目的在于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因而,合同是一种民事法律行为,表现在:(1)合同的缔结,必须由双方当事人进行;(2)引起合同发生的行为还必须是当事人的合法行为。

(二)合同因双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一致而成立

合同是一种合意,即双方当事人必须就协商的标的取得一致的意见,意思表示完全一致。如果只有一方意思表示,或虽有双方意思表示,但表示不一致,则合同不成立。此外,合同的这一特征还意味着合同一经成立,即具有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否则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三)合同以发生民事法律关系为目的

当事人签订合同的目的,在于设立、变更、终止某种财产权利义务关系,实现各自的经济利益或共同的经济利益。即,作为债的发生原因的合同,还须以变动债权债务关系为目的。如果不具备此目的,就不是《合同法》调整的合同。如果是以变动身份关系为目的的合同,则由亲属法调整。

(四)合同的缔结由当事人的自由意志支配

缔结合同,遵循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由当事人自主决定,任何人不得强制和干预。只要当事人订立的合同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和公共秩序、善良风俗,合同的内容完全依据当事人的自由意志决定。在合同法上,关于合同的成立、形式和内容的规定,多数属于任意性的规定,由当事人依据自己的意志决定是否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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