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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上油污损害概述

时间:2022-05-21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排放性海上油污损害主要指由于排放不当导致的海域污染,例如排放油类超过法定标准,大量污染物在短时间之内不能被大海自净,因而造成的海洋环境的污染和损害。强制保险制度规定船舶所有人对其承担的油污损害赔偿责任必须投保,以分散赔偿责任的风险。

第一节 海上油污损害概述

自工业革命开始,人类经济社会发展迅猛,世界各国间联系加强,资源交流则更加频繁。海洋运输作为成本低廉的一种交通方式,得到了人们的广泛认可和运用。但是大量资源在经海洋船舶运输的过程中,也不可避免地产生了海洋环境污染

海洋环境种类繁多,其中船源污染,即由船舶引起的污染较为严重。而从20世纪初开始,随着石油[1]迅速取代煤而成为主要能源,海运业快速发展,大量的石油经由海上从输出国运往输入国,船舶油污事故也呈增长势头,船舶所载石油溢出造成的污染损害更是不断加大。这些事故所造成的油污损害也让人触目惊心,其对海洋环境的危害已经引起人们的广泛关注,海上油污污染因而成为船舶所产生的众多污染中最为严重的一种污染。这使得防止油污损害和关于油污损害赔偿的相关立法成为海商法中发展最快的部分。

一、海上油污损害的概念及分类

海上油污损害是指船舶或者其他海上移动式装置在海上营运中或者发生海难事故时,往海洋中逸出或排放的油类货物、燃料油或其他油类物质,如废油、油类混合物等,在运油船舶以外,因污染而产生的财产损害或人身伤亡。它包括事故发生后为防止或减轻此种损害而采取合理措施所产生的费用,以及由于采取此种措施而造成的进一步损害。

海上油污损害按照不同的标准大致有以下几种分类。

(一)事故性海上油污损害和排放性海上油污损害

事故性海上油污损害主要指因为意外事故引起的污染物逸漏,例如油轮发生搁浅、触礁、碰撞等意外事故,污染物逸漏而流入大海,造成的油污损害。

排放性海上油污损害主要指由于排放不当导致的海域污染,例如排放油类超过法定标准,大量污染物在短时间之内不能被大海自净,因而造成的海洋环境的污染和损害。

(二)船舶引起的海上油污损害和海洋石油勘探或开发引起的海上油污损害

这是按引起海上油污污染的污染源不同的标准来进行的分类。除了因海上石油运输途中所造成的海上油污损害之外,随着人类科技的进步和社会发展的需要,蕴藏在海底的大量石油资源也开始为人们所勘探、开发。但是在勘探、开发过程中不可避免地会因意外或者人为疏漏而发生石油逸漏,从而造成对海洋的污染。

由于船舶自身数量和运载吨位日趋升高,并且有移动性等复杂特点,二者相比而言,船舶引起的海上油污损害发生的频率更高,污染的不确定性更大,所产生的影响更为严重。因而在本章的介绍中我们把重点放在船舶引起的海上油污损害及其相关制度上。

二、海上油污损害的特征

海上油污损害,尤其是船舶污染,由于船舶本身和周围环境的特殊性,使得船舶污染具有自身的特点。

(一)跨国性

由于船舶的移动性和海洋的自然特征,污染肇事船舶的船旗国、损害行为地和损害结果地往往位于不同的国家,污染覆盖的范围十分广泛。

(二)严重性

船舶污染,尤其是碰撞、搁浅等海难造成的事故性污染,所造成的损害后果令人触目惊心。它不仅会给海洋环境和资源带来巨大的灾难,而且严重影响了沿海产业和个人开发利用海洋资源的经济活动。

(三)复杂性

船舶污染损害的复杂性表现在:①它牵涉到船东、货主、保险人、受害人等多方利害关系,并受国家利益、环境保护主义等因素影响;②它所造成的损害类型,不仅限于财产损害,还包括纯经济损失和环境损害,这两类损害的赔偿常常面临传统侵权法上的障碍

三、船舶油污损害赔偿责任的性质和特点

从性质上来看,船舶油污造成海域污染、人身伤亡以及其他经济损失,是一种海上侵权行为。但是海上侵权行为不同于一般的民事侵权行为,发生的地域在海上,所造成的损害后果极其严重,其赔偿机制也不同于其他海事损害赔偿,具体来说有以下几点。

(一)实行无过错责任原则(严格责任原则)

船舶油污损害后果往往极其严重,受害者大多难以独立承担。因此,国际公约和各国立法对船舶污染损害使用无过错责任原则,如《1969年国际油污损害民事责任公约》规定:转运散装持久性油类货物的船舶所有人,对船舶溢出或排放的油类造成的油污损害,除少数情况依法可免责外,不论其本人或其受雇人员是否有过错,均须承担赔偿责任。

这也就是说,装运散装持久性油类货物的船舶所有人,对船舶逸出或排放的油类所造成的油污损害,除少数情况外,不论其本人、船长、船员或其他受雇人员是否有过错,均须承担赔偿责任。

(二)赔偿责任的强制保险

由于油污责任系无过错责任,船舶所有人面临的赔偿责任较重。强制保险制度规定船舶所有人对其承担的油污损害赔偿责任必须投保,以分散赔偿责任的风险。油污受害者也可以直接向保险人提起索赔。

(三)责任限额很高

油轮船舶所有人根据有关国际公约,在一定情况下对油污损害的赔偿可以享受限制责任,但其责任限额通常大大高于一般的海损赔偿限额,且随着海运业的发展,责任限额有越来越高的趋势。

(四)货主参与分摊油污损害

为保证油污受害者得到充分的赔偿,减轻船舶所有人的巨额经济负担,进口或接受海运石油超过一定数量的石油公司须缴付分摊款,设立国际油污赔偿基金,参加油污损害的分摊。

四、海上油污损害赔偿的基本原则

(一)无过错责任原则

各国立法和国际公约对船舶油污均实行无过错责任原则。只要发生海上油污事件,不论船舶逸漏或排放引起污染的油类的行为是否违法,也不论船舶所有人主观上是否有过错,都必须承担赔偿责任。适用无过错原则,可以强化油污责任者的法律责任,减轻受害人的举证责任,切实有效地保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

(二)充分、完全赔偿原则

船舶油污所造成的损害后果十分严重,会在人身、财产、环境、生态等方面导致难以恢复的损失。因此,有关国际公约和国内立法都采用给予受害人充分、完全赔偿的原则。1971年11月29日通过的《1971年设立国际油污损害赔偿基金公约》,设立国际油污赔偿基金会,以保证受害人得到充分、完全的赔偿,另外也考虑到船舶所有人因充分、完全赔偿原则所要承受的经济负担,该基金会对船舶所有人承担的赔偿总额的一部分给予补偿。

(三)船东责任原则

由于船舶油污造成的经济损失数额往往十分巨大,为保证海上运输业尤其是石油运输业的正常发展,国际公约为船舶所有人设立了责任限制制度,将其赔偿数额限制在一定范围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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