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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泰现金管理货币a有风险吗

时间:2022-05-21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第二节 货币发行、现金管理法律制度我国的法定货币是人民币。从而从法律上确定了人民银行作为我国唯一货币发行机关的法律地位。为严格控制大额提现,防止金融犯罪,1997年4月9日,人民银行发布《大额现金支付登记备案规定》,建立了我国的大额现金交易报告制度。

第二节 货币发行、现金管理法律制度

我国的法定货币是人民币。人民币由中国人民银行统一印制和发行。人民币的发行、流通管理,是我国人民银行的重要职责和业务,是人民银行作为“发行的银行”的重要标志。现金管理,则作为货币流通管理的一个重要方面,对中央银行货币政策的操作、对金融市场的稳定,有非常直接的作用。我国《中国人民银行法》、《现金管理暂行条例》、《人民币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了货币发行、现金管理法律制度。

一、人民币的发行与保护

《中国人民银行法》第15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定货币是人民币,以人民币支付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一切公共的和私人的债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收。”

人民币作为我国的法定货币,一方面具有无限清偿能力,以人民币支付中国境内的一切公共的和私人的债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收;另一方面,又是我国唯一的合法货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印制、发售代币票券,以代替人民币在市场上流通。(3)

(一)人民币发行

《中国人民银行法》规定,人民银行是我国唯一的货币发行机关。该法第15条明确规定:“人民币由中国人民银行统一印制、发行。中国人民银行发行新版人民币,应将发行的时间、面额、图案、式样、规格予以公告”。从而从法律上确定了人民银行作为我国唯一货币发行机关的法律地位。

我国人民币的发行历来坚持以下三大发行原则:(1)集中统一发行原则。集中是指人民币的发行权集中于代表国家的中央政府——国务院。统一是指国家授权人民银行统一垄断货币发行。(2)计划发行原则,是指由人民银行总行提出货币发行计划,报国务院批准后组织实施。(3)经济发行原则。或称信用发行原则,是指根据国民经济发展情况,按照商品流通的实际需要而进行货币发行。

(二)人民币的法律保护

人民币的法律保护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对残损人民币的兑换、收回和销毁作出规定,以维护人民币的信誉;二是对各种危害人民币的行为予以禁止和惩处。《中国人民银行法》规定:残缺、污损的人民币,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兑换,并由中国人民银行负责收回;禁止伪造、变造人民币。禁止出售、购买伪造、变造的人民币。禁止运输、持有、使用伪造、变造的人民币;禁止故意毁损人民币;禁止在宣传品、出版物或者其他商品上非法使用人民币图样。

二、现金管理

(一)现金管理概述

现金管理是指国家授权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依法对开户单位的现金收支及库存进行的监督和管理,是货币流通管理的重要内容之一。其意义在于通过监管,达到抑制通货膨胀、稳定物价、稳定人民币市场的目标。

1988年8月国务院颁布了《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同年9月,人民银行据此发布了《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对现金管理的对象、现金的使用、现金收支等作出了具体规定。为严格控制大额提现,防止金融犯罪,1997年4月9日,人民银行发布《大额现金支付登记备案规定》,建立了我国的大额现金交易报告制度。同年8月发布了《关于大额现金支付管理的通知》,10月又发布了新的《现金收支统计制度》,自1998年1月1日起施行,从而建立了我国较为完善的现金管理法律制度。

(二)现金管理的具体内容

开户单位之间的经济往来,应通过银行进行转账结算。《现金管理暂行条例》规定,开户单位只能在下列范围内使用现金:

1.职工工资和各种工资性津贴;

2.个人劳务报酬;

3.根据国家规定颁发给个人的各种科学技术、文化艺术、体育等各种奖金;

4.各种劳保、福利费用及国家规定的对个人的其他现金支出;

5.收购单位向个人收购农副产品和其他物资支付的价款;

6.出差人员必须随身携带的差旅费

7.结算起点以下的零星支出;

8.中国人民银行确定需要现金支付的其他支出。

结算起点为1000元。除上述第5项、第6项外,开户单位支付给个人的款项中,支付现金每人一次不得超过1 000元,超过限额部分,根据提款人的要求在指定的银行转为储蓄存款或以支票、银行本票支付;确需全额支付现金的,应经开户银行审查后予以全额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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