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百科知识 使用中国通用的语言文字进行诉讼的原则

使用中国通用的语言文字进行诉讼的原则

时间:2022-05-20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使用本国通用的语言文字进行涉外刑事诉讼,是维护国家主权和独立行使司法权的要求内容之一,是各国涉外刑事诉讼立法普遍采用的一个原则。根据这些规定的内容及司法实践经验,使用中国通用的语言文字进行诉讼原则包括以下内容:司法机关在进行涉外刑事诉讼时,使用中国通用的语言(普通话)进行预审、调查讯问和法庭审判。不能在使用中国通用的语言文字方面无原则迁就外国籍被告人,应当依法要求他们履行刑事诉讼义务。

六、使用中国通用的语言文字进行诉讼的原则

使用中国通用的语言文字原则,指我国司法机关在涉外刑事诉讼中,要使用我国的语言文字。

使用本国通用的语言文字进行涉外刑事诉讼,是维护国家主权和独立行使司法权的要求内容之一,是各国涉外刑事诉讼立法普遍采用的一个原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2012年11月5日)和公安部《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1998年5月14日)对办理涉外刑事案件时如何适用这项原则,均作了明确规定。

根据这些规定的内容及司法实践经验,使用中国通用的语言文字进行诉讼原则包括以下内容:

(1)司法机关在进行涉外刑事诉讼时,使用中国通用的语言(普通话)进行预审、调查讯问和法庭审判。

(2)司法机关在涉外刑事诉讼中制作的诉讼文书为中文本。同时应当附有被告人通晓的外文译本,译本不加盖司法机关印章,以中文本为准。

(3)司法机关在涉外刑事诉讼中,应当为外国籍被告人提供翻译。如果外国籍被告人通晓中国语言文字,拒绝他人翻译的,应当由本人出具书面声明,或者将他们的口头声明记录在卷。

(4)如果外国籍被告人以不懂中国通用的语言文字等为由拒收诉讼文书的,送达人应当在有见证人在场的情况下,将文件留在收件人的住处或者羁押场所,并记录在卷,该诉讼文书即视为已经送达。

与《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不同,民事诉讼中“要求提供翻译的,可以提供,费用由当事人承担”,而刑事诉讼中则没有此项要求。根据联合国《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14条第3款第6项规定:“如他不懂或不会说法庭上所用的语言,能免费获得译员的援助”。这样有利于保障外国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诉讼权利,更有利于涉外刑事诉讼程序的顺利进行。

司法机关在遵守这项原则时,要注意两个问题:(1)不能以使用中国通用的语言文字进行诉讼为理由,强迫外国籍当事人尤其是懂中国通用的语言文字的外国籍当事人使用中国通用的语言文字来回答司法人员的审(讯)问、询问和书写诉讼文书、发表辩护意见;应当允许他们使用国籍国通用的语言文字。(2)不能在使用中国通用的语言文字方面无原则迁就外国籍被告人,应当依法要求他们履行刑事诉讼义务。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

我要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