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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院自侦案件侦查终结后的处理

时间:2022-05-20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人民检察院撤销案件的决定,应当分别送达犯罪嫌疑人所在单位和犯罪嫌疑人。在司法实践中,人民检察院对于自己立案的案件,侦查终结后,如果需要撤销案件,由侦查机关直接报请检察长或检察委员会作出决定;如果需要不起诉,由侦查部门将案件移送到起诉部门审查。

二、检察院自侦案件侦查终结后的处理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66条的规定,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案件,在侦查终结后有三种处理方式:提起公诉、不起诉和撤销案件。

(一)提起公诉

经过侦查,认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犯罪嫌疑人构成犯罪,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提起公诉的决定。首先由办案人员写出《侦查终结报告》,报经侦查部门负责人审核。对于符合提起公诉条件的案件,侦查部门制作起诉意见书,由对侦查部门填写《案件移送登记表》连同《侦查终结报告》以及案卷材料一并移送审查起诉部门,由审查起诉部门审查后,根据检察长或检察委员会的决定作出提起公诉决定。

(二)不起诉

人民检察院侦查终结的案件,遇有《刑事诉讼法》第173条第2款规定的情形的案件,即认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犯罪嫌疑人构成犯罪,但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由侦查部门制作不起诉意见书,连同案卷材料一并移送审查起诉部门,由审查起诉部门依法审查,根据检察长或检察委员会的决定作出不起诉决定。这里的“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指《刑法》第13条规定的情形;“应当免除刑罚的”是指《刑法》中有“应当(可以)免除刑罚”字样的条款中规定的情形,如对预备犯、中止犯、胁从犯等就应当或可以免除刑罚。

(三)撤销案件

人民检察院直接侦查的案件,在侦查过程中发现有足够的证据证明犯罪嫌疑人的行为不构成犯罪,或者依法不应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应当撤销案件的,由侦查部门制作撤销案件意见书,报经检察长或者检察委员会决定后撤销案件。人民检察院撤销案件的决定,应当分别送达犯罪嫌疑人所在单位和犯罪嫌疑人。如果犯罪嫌疑人在押,应当制作决定释放通知书,通知公安机关依法释放。公安机关应当立即释放,并发给释放证明。这里“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况和公安机关撤销案件的情形相同,即具备《刑事诉讼法》第15条规定的六种情形之一的或经侦查认为没有犯罪事实发生的,就属于“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人民检察院就应当撤销案件。

在司法实践中,人民检察院对于自己立案的案件,侦查终结后,如果需要撤销案件,由侦查机关直接报请检察长或检察委员会作出决定;如果需要不起诉,由侦查部门将案件移送到起诉部门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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