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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案件复核后的处理

时间:2022-05-20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三、对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案件复核后的处理《刑事诉讼法》第238条规定:“高级人民法院复核死刑缓期执行的案件,应当由审判员三人组成合议庭进行。”高级人民法院对“死缓”案件的复核,应当作出核准或者不核准的裁定,而不能加重被告人的刑罚。需要说明的,并非所有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案件都必须经过复核程序。

三、对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案件复核后的处理

刑事诉讼法》第238条规定:“高级人民法院复核死刑缓期执行的案件,应当由审判员三人组成合议庭进行。”复核的方式,与对死刑立即执行案件的复核方式相同。合议庭在此基础上进行评议,提出处理意见,制作相应的法律文书。

复核后,应当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分别作出以下的处理:

(1)原判认定的事实清楚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诉讼程序合法的,应当裁定核准;

(2)原判认定的某一具体事实或者引用的法律条款等存在瑕疵,但判处被告人死刑缓期执行并无不当的,可以在纠正后作出核准的判决、裁定;

(3)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但适用法律有错误,或者量刑过重,应当直接改判;

(4)原判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可以裁定不予核准,并撤销原判,发回重新审判或者依法改判;

(5)复核期间出现新的影响定罪量刑的事实、证据的,可以裁定不予核准,并撤销原判,发回重新审判,或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解释》第220条(1)的有关规定审理后依法改判;

(6)原审违反法定诉讼程序,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应当裁定不予核准,并撤销原判,发回重新审判。

高级人民法院对“死缓”案件的复核,应当作出核准或者不核准的裁定,而不能加重被告人的刑罚。如果认为原判刑罚过轻,应适用死刑立即执行的,则只能发回原审法院重新审判,不能直接改判。因为如果直接改判,就等于变相剥夺了被告人的上诉权,不利于死刑判决的正确适用,也不符合立法的精神。

高级人民法院复核后发回重新审判的案件,应当按照第一审程序进行审判。重新审判后所作出的判决和裁定,被告人可以上诉,人民检察院也可以抗诉。高级人民法院在提审后改判的判决,是终审判决。

需要说明的,并非所有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案件都必须经过复核程序。由于高级人民法院具有法律赋予“死缓”核准权,因此,由高级人民法院判处“死缓”生效的一审和二审判决,或者维持中级人民法院“死缓”判决的二审裁定,都不需要再经过复核程序。

判处死刑缓期2年执行的案件,经核准交付执行后,在执行过程后,罪犯如果没有故意犯罪,死刑缓期执行期满,应当予以减刑。由执行机关提出书面意见,报请高级人民法院裁定;罪犯如果故意犯罪,查证属实,应当执行死刑的,由高级人民法院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思考题:

1.如何认识死刑复核程序的性质和适用范围?

2.死刑复核程序与第二审程序有哪些区别?

3.试述死刑复核程序的任务与意义。

4.如何认识死刑立即执行案件核准权的历史变化?

5.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案件如何报请复核?

6.如何评价死刑复核程序的审理方式?

7.死刑立即执行案件的复核程序与死刑缓期执行案件的复核程序有何不同?

【注释】

(1)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220条规定:“法庭对证据有疑问的,可以告知公诉人、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补充证据或者作出说明;必要时,可以宣布休庭,对证据进行调查核实。对公诉人、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补充的和法庭庭外调查核实取得的证据,应当经过当庭质证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但是,经庭外征求意见,控辩双方没有异议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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