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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创制的特征

时间:2022-05-20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二、法律创制的特征法律的创制是专门的国家机关的专门活动,不同于其他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公民的活动,因此它具有以下特点。法律的创制的主体是专门的国家机关。在现代法治国家,法律的创制针对的是还未发生过的事件,因而它体现为一种事前调整,通过事前的抽象调整建立某种法律关系。法律的创制是严格按照法定职权和法定程序所进行的专门活动,因此程序性是法的创制的一个最重要、最显著的特点。

二、法律创制的特征

法律的创制是专门的国家机关的专门活动,不同于其他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公民的活动,因此它具有以下特点。

1.主体法定性。法律的创制的主体是专门的国家机关。其他任何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公民都不得行使这项权力。它是以国家名义进行的专门活动。

2.事前调整性。在现代法治国家,法律的创制针对的是还未发生过的事件,因而它体现为一种事前调整,通过事前的抽象调整建立某种法律关系。

3.程序法定性。法律的创制是严格按照法定职权和法定程序所进行的专门活动,因此程序性是法的创制的一个最重要、最显著的特点。立法机关只有严格地依照这些程序进行立法,才能达到立法的公正。

4.立法权威性。只有享有特定的立法权的国家机关才能进行法的创制。因此,这样的活动具有极大的权威性。由于这种活动是以国家的名义作出的,表现为国家的意志,因此,任何组织和个人都必须遵守,不得擅自修改和违抗。

一般来说,立法还具有如下社会改造功能。

第一,有些社会习惯、社会风俗并非总是有益于社会发展,通过正式的立法可以对其进行修正,甚至替代。自生自发的习惯有可能会陷入一种困境,而这种困境仅凭自身的力量是不能摆脱的,或者说,至少不是能够很快加以克服。

第二,立法在一定的条件下可以起到改革的功能。如哈耶克所述,“由司法判决来扭转那个业已发生且在后来被认为具有不可欲之后果或者被认为是根本错误的发展趋势,不仅是困难的,而且也是不可欲的”。同时,如果依靠司法来改革,也会产生不公正的效果,因为它“使人们依此前的判决而产生的合理的预期落空”。[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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