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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国家专门机关制定

时间:2022-05-20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二、由国家专门机关制定、认可和解释(一)制定、认可、解释是法律创制的三种主要方式制定是指国家机关通过立法活动产生新规范。认可是国家对既存的行为规则予以承认,赋予法律效力。如果把法律仅仅理解为立法机关认可或制定的规范,容易造成多种误解,并会导致法官轻视法律的适用的现象。由于法律是国家制定或认可的,所以它派生出“普遍性”的特征。

二、由国家专门机关制定、认可和解释

(一)制定、认可、解释是法律创制的三种主要方式

制定是指国家机关通过立法活动产生新规范。认可是国家对既存的行为规则予以承认,赋予法律效力。“认可”通常有三种情况:第一,赋予社会上早已存在的某些一般社会规则,如习惯、经验、道德、宗教、习俗、礼仪,使之具有法律效力;第二,通过加入国际组织、承认或签订国际条约等方式,认可国际法规范;第三,特定国家机关对具体案件的裁决作出概括产生规则或原则,并赋予这种规则或原则以法律效力。其中最常见的是第一种情况。法律的创制不是仅仅通过认可和制定,法律被认可或被制定以后还有一个再度创造的过程,这就是解释。此处所谓法律解释是指有权的国家专门机关依照法定权限和法定程序,根据一定的标准与原则对法律的字义与目的所进行的阐释。如果把法律仅仅理解为立法机关认可或制定的规范,容易造成多种误解,并会导致法官轻视法律的适用的现象。

(二)法律的国家性

法律出自国家,具有国家性,因为:第一,它是以国家的名义创制的。尽管它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但它不能只是以统治阶级的名义。法律代表的是“一种表面凌驾于社会之上的力量”[11],法律需要在全国范围内实施,就要求以国家名义来制定和颁布。第二,法律的适用范围是以国家主权为界域的,这是区别于以血缘关系为范围的原始习惯的重要特征。第三,法律是由国家强制力为保证的。所有这些是它区别于其他社会规范的重要特征。法律的内容从本质上说是统治阶级意志,从形式上说是国家意志。只有经过国家制定或认可的统治阶级意志,才是国家意志。

由于法律是国家制定或认可的,所以它派生出“普遍性”的特征。一般来说,法律在一国全部地域范围内对一切人和组织发生效力。但是我们应当看到法律的“普遍性”的程度是不一样的,因为不同的法律在空间、时间和对人的效力上是不一样的。法律在空间上的效力区别取决于这个规范是在全国范围内普遍生效,还是只在某一确切规定的地区内生效,或是预先规定在国外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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