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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专门机关

时间:2022-10-26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刑事诉讼中的专门机关除了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之外,还有其他机关参与刑事诉讼,担负重要的刑事诉讼职能。由此进一步明确了国家安全机关在刑事诉讼中的地位和职权。军队保卫部门在刑事诉讼中,可以行使宪法和法律规定的公安机关的侦查、拘留、预审和执行逮捕的职权。《刑事诉讼法》第290条对此作出了进一步规定。

四、其他专门机关

刑事诉讼中的专门机关除了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之外,还有其他机关参与刑事诉讼,担负重要的刑事诉讼职能。

(1)国家安全机关是国家的安全保卫机关,是各级人民政府的组成部分。为了适应改革开放形势下对敌斗争的需要,加强同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作斗争,有效地保卫国家安全,1983年6月,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决定设立国家安全机关。根据《关于国家安全机关行使公安机关的侦查、拘留、预审和执行逮捕的职权的决定》,国家安全机关承担原由公安机关主管的间谍、特务案件的侦查工作。《刑事诉讼法》第4条规定:国家安全机关依照法律规定,办理危害国家安全的刑事案件,行使与公安机关相同的职权。由此进一步明确了国家安全机关在刑事诉讼中的地位和职权。

(2)军队保卫部门是中国人民解放军的政治安全保卫机关,负责侦查军队内部发生的刑事案件。1993年12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的《关于中国人民解放军保卫部门对军队内部发生的刑事案件行使公安机关的侦查、拘留、预审和执行逮捕的职权的决定》规定,中国人民解放军保卫部门承担军队内部发生的刑事案件的侦查工作,同公安机关对刑事案件的侦查工作性质相同。军队保卫部门在刑事诉讼中,可以行使宪法和法律规定的公安机关的侦查、拘留、预审和执行逮捕的职权。《刑事诉讼法》第290条对此作出了进一步规定。

(3)1994年12月29日颁布实施的监狱法第60条规定,对罪犯在监狱内犯罪的案件,由监狱进行侦查。在侦查中,监狱享有同公安机关侦查案件相同的职权,如讯问犯罪嫌疑人、询问证人、勘验、检查、搜查、扣押、鉴定等。侦查终结后,监狱认为应当追究犯罪嫌疑人刑事责任的,将起诉意见书、案件材料和主要证据等一并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此外,根据刑事诉讼法和监狱法的有关规定,监狱在刑事诉讼过程中还享有一些其他职权,如在罪犯服刑期间,发现在判决时所没有发现的新的罪行,有权移送人民检察院处理;对罪犯应予监外执行的,有权提出书面意见,报省、自治区、直辖市监狱管理机关批准;被判处死缓的罪犯,在执行期间,如果没有故意犯罪的,2年后有权提出减刑建议,报省、自治区、直辖市监狱管理机关审核后,报请相应的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对罪犯在执行期间具备法定的减刑、假释条件的,有权提出减刑或假释建议,报人民法院审核裁定;在刑罚执行过程中,如果认为判决确有错误或罪犯提出申诉的,有权转交人民检察院或人民法院处理。

(4)为了加大对走私犯罪的打击力度,为严厉打击走私犯罪活动,1999年1月,经国务院批准,组建了走私犯罪侦查局(公安部二十四局),设在海关总署,受海关总署和公安部双重领导,以海关总署领导为主。走私犯罪侦查局在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及其分支机构设立了42个走私犯罪侦查分局和116个走私犯罪侦查支局。2001年,经国务院批准,海关总署广东分署、部分直属海关走私犯罪侦查分局列入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序列。2002年12月,经国务院办公厅批准,海关总署走私犯罪侦查局更名为海关总署缉私局,各海关走私犯罪侦查分局更名为海关缉私局,各海关走私犯罪侦查支局更名为海关缉私分局。缉私警察是对走私犯罪案件依法进行侦查、拘留、执行逮捕、预审的专职刑警队伍。各走私犯罪侦查机关负责其所在海关业务管辖区域内的走私犯罪案件的侦查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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