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累犯制度统一化的建议

时间:2022-05-20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五)累犯制度统一化的建议我国刑法除了规定一般累犯制度之外,还规定了特殊累犯制度,在一定程度上造成了累犯制度的混乱。而毒品累犯则因为未被刑法典规定在一般累犯制度的范畴之内,因而毒品累犯在司法实践中不受上述两个准则的约束,仍然可以适用缓刑和假释。

(五)累犯制度统一化的建议

我国刑法除了规定一般累犯制度之外,还规定了特殊累犯制度,在一定程度上造成了累犯制度的混乱。笔者认为,应当充分维护刑法典所确定的累犯制度的权威性,不能形成累犯制度散乱和特殊累犯过于繁多的客观现实。维护刑法典所确定的累犯制度的权威性,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其一,除刑法典之外的其他特别刑法以及司法解释性文件,均不得突破刑法典所设置的累犯制度而自行设置过于混乱的特殊累犯制度。对于现存的各种存在于单行刑法、附属刑法、司法解释之中的特殊累犯制度,要么取消,要么在适当的时候升格为法典化的特殊累犯制度。其二,将某些特殊累犯的形式明确化。换言之,不能仅在实质上成为特殊累犯而在法典上不与普通累犯相协调一致,从而形成法典整体逻辑上的漏洞。例如,就毒品累犯而言,虽然规定于刑法典分则之中,但是由于在形式上未被法典本身明确为属于累犯的范畴之内,因而形成较大的适用困难。根据现行刑法典的规定,“累犯不适用假释”和“累犯不适用缓刑”是两个基本的准则。而毒品累犯则因为未被刑法典规定在一般累犯制度的范畴之内,因而毒品累犯在司法实践中不受上述两个准则的约束,仍然可以适用缓刑和假释。这就造成刑法典自身条文之间的逻辑冲突。基于此,笔者认为,应当将《刑法》第356条修改为:“因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判过刑,又犯本节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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