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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矫正制度的法律完善与建议

时间:2022-09-25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如果法院对其判处社区刑罚,进行社区矫正,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可能会更好。将社区刑罚与社区矫正的执行权交由司法行政机关来行使,在理论界已经达成共识,符合刑罚执行科学发展的规律。我国刑法原来对缓刑和假释适用的实质标准是“不致再危害社会”。宣判、宣告后,及时将判决书、裁定书抄送有关社区矫正组织。司法行政机关组织相关部门和社区基层组织开展社区矫正工作,会同公安机关对社区服刑人员进行监督管理和考察,组织

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检察院 杨德友

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明确规定了对判处管制、缓刑以及假释的罪犯依法实行社区矫正,标志着我国社区矫正法律制度的确立,为改革完善我国刑罚执行制度奠定了重要基础,是适应经济社会发展新形势,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的重要举措。

一、社区矫正制度确立的重要意义

社区矫正是与监禁矫正相对的行刑方式,是指将符合社区矫正条件的罪犯置于社区内,由专门的国家机关在相关社会团体和民间组织以及社会志愿者的协助下,在判决、裁定或决定确定的期限内,矫正其犯罪心理和行为恶习,并促进其顺利回归社会的非监禁刑罚执行活动。社区矫正具有以下特点:第一、社区矫正是让犯罪分子在其生活的社区服刑和改造;第二、社区矫正是一种刑罚的执行方式;第三、社区矫正的适用对象,主要是罪行较轻、主观恶性较小、社会危害性不大的罪犯或者经过监管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不致再危害社会的罪犯,主要包括三种人:被判处管制、被宣告缓刑、被裁定假释的罪犯。与监禁刑罚相比,社区矫正具有以下优势:

(一)社区矫正有利于减少国家经济负担,降低刑罚执行成本

用非监禁行刑的方式,可以降低监禁行刑的成本,减少国家对监狱的经济投入,缓解监狱改造的压力,使监狱能够集中财力、警力、物力去矫正那些恶习较深,主观恶性较大,社会危害性较大,特别是矫正那些极端不配合改造的少数罪犯,同时又可以减少和避免监禁场所犯人之间的“交叉感染”。

(二)社区矫正有利于调动社会力量参与,提高对罪犯的教育改造质量

通过有关部门能社区矫正工作的积极统筹协调,可以合理配置和整合非监禁行刑的各种资源,充分利用各种社会力量和社会资源,对罪犯进行监督和教育矫正,提高对罪犯的教育改造质量。

(三)社区矫正有利于提高罪犯改造的积极性,使其顺利回归社会

社区矫正工作有助于消除他们的对立情绪,调动他们自我改造和自觉接受教育矫正的积极性,让不至于危害社会的罪犯改造社会化,使其认罪服法,弃恶从善,使其人格重新社会化,顺利回归社会。

(四)社区矫正有利于维护社会稳定,使刑罚取得更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有些犯罪人罪行轻微,主观恶性也不大。如果法院对其判处社区刑罚,进行社区矫正,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可能会更好。比如对由于邻里纠纷引起的一般轻伤害案件的被告人适用社区刑罚,有利于被告人积极履行赔偿义务,保障被害人的合法权益,促使矛盾缓解和消除。对于被告人是家庭中主要劳动力的情况,适用社区刑罚则可以维持家庭的生计,避免家庭因为其家庭成员被监禁而导致支离破碎,无法维持。

二、刑法修正案对社区矫正制度进行了改革与完善

刑法修正案(八)将理论研究的成果和司法实践的经验纳入刑法典,规定了依法实行社区矫正,这既是对社区矫正试点试行工作的充分肯定,也为社区矫正制度提供了坚实的法律基础,为司法行政机关履行指导管理社区矫正工作职能,积极推进依法实行社区矫正工作提供了法律依据,标志着社区矫正工作进入到一个新的发展阶段

(一)社区矫正的执行权不再由公安机关行使

鉴于公安机关的性质定位及其肩负的繁重任务,修正案(八)在管制、缓刑、假释的规定中都不再规定由公安机关负责监管,而是笼统地规定为“依法实行社区矫正”。目前正在修订中的刑事诉讼法以及将来要制定的社区矫正法会对社区刑罚和社区矫正的执行主体作出明确的规定。将社区刑罚与社区矫正的执行权交由司法行政机关来行使,在理论界已经达成共识,符合刑罚执行科学发展的规律。

(二)完善了缓刑与假释的标准

我国刑法原来对缓刑和假释适用的实质标准是“不致再危害社会”。这一标准过于宽泛,难以掌握,并且有唯结果论的嫌疑。修正案(八)吸收了实务界的困惑与理论界的成果,将缓刑的适用标准具体化为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这四个条件;而将假释的标准修改为“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没有再犯罪危险”,并同时规定“对犯罪分子决定假释时,应当考虑其假释后对所居住社区的影响”。以“没有再犯罪危险”代替“不致再危害社会”,一是概念明确,“犯罪”界限比“危害社会”的界限要小得多因而也清晰得多。二是判断依据适度前置。法官只要根据案件和犯罪人的当时具体情况,认为适用缓刑、假释“没有再犯罪危险”,即可以适用缓刑、假释,即使后来由于某种特殊原因,有些缓刑犯和假释犯再次犯罪,也不能因此轻易地否定法官当时判决裁定的正确性,避免了唯结果论的弊端,有利于缓刑与假释扩大适用,使其积极作用得以充分发挥。

(三)执行内容进一步细化

刑法原来关于社区刑罚执行和社区矫正的内容总体上还是比较粗糙的,修正案(八)将其进一步细化的表现之一,是增加了管制与缓刑规定中的禁止令,即在适用管制或缓刑时,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管制执行期间或缓刑期间“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这些特定的活动、场所和人应当理解成是与原来犯罪有关联的,以便有效地对犯罪人进行监督管理和教育矫正。在违反这些禁止令的后果上,缓刑与管制的规定不同,被适用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在缓刑期间违反禁止令情节严重的,是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而对于被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如果在服刑期间违反禁止令,则是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

三、做好社区矫正工作的意见建议

社区矫正工作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提高罪犯矫正质量为核心,在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各有关部门密切配合,充分依靠社会力量,认真总结前期试点工作经验,积极借鉴吸收国外先进的刑罚理念和其他成功做法,依法稳步推进,为进一步提高我区社区服刑人员教育改造质量,加强社会主义法制建设,全面建设小康社会作出应有的贡献。

(一)进一步规范社区矫正的工作范围

要严格准确地适用刑事法律和刑事司法解释,依法充分使用非监禁刑罚措施和假释等鼓励罪犯改造、自新的刑罚执行措施。在判处非监禁刑和裁定假释工作中,可以征求有关社区矫正组织的意见,并在判决书或裁定书中以适当的形式,责令罪犯接受社区矫正,服从社区矫正组织的管理教育。宣判、宣告后,及时将判决书、裁定书抄送有关社区矫正组织。根据刑罚执行的监督程序,对人民法院有关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缓刑、管制、剥夺政治权利的判决裁定实行监督。对司法行政、公安机关的呈报假释、保外就医和决定保外就医及社区矫正执法活动实行监督,以保证社区矫正工作依法、公正实施。

(二)司法机关要依法履行职责

审判、检察、公安、司法行政机关要认真履行职责,充分发挥自身的职能优势,探索建立配合协作、情况通报、信息交流等长效工作机制,共同推进社区矫正工作。司法行政机关组织相关部门和社区基层组织开展社区矫正工作,会同公安机关对社区服刑人员进行监督管理和考察,组织协调对社区服刑人员的矫正和帮助工作。镇(乡、街道)司法所具体承担社区矫正的日常管理工作。

(三)加强社区矫正工作队伍建设

按照“职业化、专业化、社会化”的要求,逐步建立一支由专业社区矫正工作者和社会志愿者相结合的社区矫正工作队伍。基层司法所必须保证有专人负责社区矫正工作。社会志愿者是指愿意参与社区矫正工作,并经社区矫正组织批准和培训的非专职矫正工作人员,主要包括专家学者、知名人士、离退休干部、高等院校高年级学生、村(居)社区干部等。人事、编制部门要积极支持区司法局解决内设科室的充实和各镇(乡、街道)司法所人员的收编工作。社区矫正工作人员肩负着改造服刑人员的社会重任,如果没有专业的职业资格和专业化水平,矫正效果就难以保证。社区矫正工作在吸纳社会志愿者,组建专业心理矫治队伍,社区力量帮教方面尚处于构思起步阶段。目前选派好担任矫正工作的主要是基层司法所工作人员和乡镇司法助理员。结合基层司法行政工作的特点,尤其是社区矫正业务知识,采取多层次,多渠道,多形式地开展教育培训,熟练正确运用矫正工作方法和技巧,适应新形势下社区矫正工作的需要,全面提高司法所队伍的政治业务素质和实际工作能力,确保队伍整体素质。

(四)依法采取有效措施,切实加强对社区服刑人员的监督管理

充分发挥镇、村、街道、社区、企事业单位、行业协会等各种组织教育管理资源优势,整合各方力量,充分调动一切积极因素,共同做好社区矫正工作。根据社区矫正工作的特点和要求以及社区服刑人员的个体情况,选择好社区服刑人员思想教育的形式和方法,落实好劳动改造的场所和岗位,做好社区服刑人员的思想改造和劳动改造工作。在具体工作中,要充分发挥基层群众自治组织、社会团体和社会志愿者的作用,鼓励他们积极协助和参与社区矫正工作。尤其要注重社区矫正工作志愿者队伍的建设,广泛动员和吸收有志于社区矫正工作服务的法律工作者、大专院校专家、律师、社区工作者、离退休老同志和青年学生参加社区矫正工作志愿者队伍,形成良好的社区矫正工作环境,不断提高社区矫正工作的质量。在矫正工作中应做到五个结合:一是个别教育与分类集体教育相结合。既坚持针对服刑人员的个性心理特征开展个别教育,又针对同一类犯罪类型服刑人员的共同犯罪心理特征开展多种形式的集体教育。二是专职教育与兼职教育相结合。以社区矫正工作者作为执行主体,对矫正全过程进行统筹规划,制定方案,落实工作措施,社会组织和社会志愿者为辅的参与阶段性矫正工作,在一些专业领域提供服务,弥补其专业领域上的不足。三是思想道德教育与心理健康教育相结合。在坚持法律法规和文化道德教育的同时,尽快建立心理辅导和诊疗机制,尽快消除服刑人员犯罪心理,矫正各种不健康的心理倾向,促使其在心理上回归社会。四是课堂上教育与社会上教育相结合。在矫正工作者采取主动的谈话教育,课堂教育之外,开展形式多样的社会教育,使服刑人员参与进来,通过直观的感受深化教育效果。如组织社区矫正对象参观监狱,与监狱服刑人员座谈,使其感受法律的威严,加强服刑意识教育。开展祭拜先烈,反思罪错,以冲刷心灵污垢。参加社会公益活动,增强服刑人员的社会责任感教育。五是教育矫正与帮困解难相结合。通过加强就业指导,帮助符合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社区矫正对象办理低保,以及对生活困难的矫正对象通过民政、慈善机构进行适当救济等方式和途径,因地制宜,力所能及做好矫正对象帮困解难工作。

(五)加强基层司法所建设,建立充满生机活力的司法所干部管理体制

基层司法所是基层政权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的一个重要职能部门,是司法行政机关服务大局,服务群众,服务社会的前沿阵地。要使司法所担负起社区矫正工作的重任,必须要从人、财、物方面全面加强司法所规范化建设,把司法所基础设施建设纳入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加大政府投入,确保完成司法所规范化建设目标。强化职能,规范管理,调整充实司法所力量,加强重点乡镇司法所建设,确保有工作人员专职从事社区矫正试点工作,建立充满生机活力的司法所干部管理体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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