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功利主义伦理思想

时间:2022-05-19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像伦理学中的许多‘主义’一样,‘功利主义’更多地代表了一个理论家族,而不是一个单独的学说。在长期的发展过程中,功利主义家族中出现了许多不同版本的理论,这使得对功利主义的任何简明定义都可能面临这种多样性的挑战。”约翰·密尔认为,正义并不是来源于功利之外的东西,正义的核心仍然是权利,正义观念的本质就是个人权利观念。因此,规则功利主义具有更多的制度正义的色彩。

“像伦理学中的许多‘主义’一样,‘功利主义’更多地代表了一个理论家族,而不是一个单独的学说。在长期的发展过程中,功利主义家族中出现了许多不同版本的理论,这使得对功利主义的任何简明定义都可能面临这种多样性的挑战。”[22]的确,功利主义的理论家族非常庞大,包含了丰富的学说和论证,而且还在发展之中,但是总的来说,以英国哲学家杰里米·边沁(J·Benthan,1748—1832年)和约翰·斯图亚特·密尔为代表的古典功利主义理论,确定了功利主义“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的基本伦理原则。

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功利主义是在享乐主义基础上发展而来的,边沁最初将个人行为的道德评价建立在行为趋乐避苦的后果之上,以快乐的增加或痛苦的减免来评判行为的正当与否,进而在苦乐原理上提出社会功利原则,将个体道德扩展到社会伦理。他对功利的界定是:任何行动中导向幸福的趋向性被称为功利,而其中背离的倾向则被称为祸害。功利是与快乐、幸福密切相关的,其关涉的主体不只是个人,而是包括社会全体的幸福和利益。因为视社会为个人的组合,社会利益就是个体利益的总和,因此,每个人在增加个人幸福的同时自然而然地增加了社会的整体利益。这样,功利主义后果论的形式就变成了“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实际上就是总功利的最大化原则,约翰·密尔甚至认为幸福是人类行为的唯一目的,应该以此检验一切行为。

紧随其后的功利主义者则扩大了幸福的概念,他们认为快乐如果只是美酒、美人、欢歌的话,那人们就不会持续地向往它,这样它就不能是人们唯一渴望的目标,因此,除了纯粹的感官幸福外,其他诸如真诚、友谊、知识、健康等都有其内在价值。因此,在多元主义的功利主义者看来,人类幸福生活的内在价值要求体现对个体人格的尊重,不能简单地以行为者的个人利益的总量来判断,而应该以对社会最终产生的社会利益的总量来判断。

功利与正义。功利原则的最大化幸福的主张,不能解决在社会成员之间公平分配幸福的问题,而且幸福最大化往往导致违背正义的后果。比如:“如果一个社会中有一个强势群体以欺负某个人数较少的弱势群体为乐,那么功利最大化原则会导致这样的结果:欺压弱势群体是正确的,因为总功利被最大化了。”[23]这就显示了功利原则与正义原则的冲突。约翰·密尔认为,正义并不是来源于功利之外的东西,正义的核心仍然是权利,正义观念的本质就是个人权利观念。正义感就是使人类自然报复的感情社会道德化,使之顺应社会公共利益的方向。因此,只有协调个人利益与公共利益的社会制度,才能解决正义与利益的冲突。

功利主义被分为行为功利主义和规则功利主义。对于行为功利主义者来说,常常是在一个具体事件中考虑如何利益最大化,期望在每一个具体行为中能做到趋利避害的平衡。对于规则功利主义者来说,问题不在于哪一种行为,而是哪一种普遍规则能为最大多数人带来最大利益。因此,规则功利主义具有更多的制度正义的色彩。

关涉新闻正义的道德根据。在我们对新闻正义的探究中,没有哪一个伦理准则能摆脱一切不确定性,功利主义也有它的困难,但是它提供了一条最明确的行为准则:为最大多数人寻求最大幸福。在新闻实践中面对不同选择时,首先尽可能充分地考虑每一种结果,先问一问自己,这种选择将对我们每个人包括自己的生活带来多少好的和不好的影响,然后在道义上就必然选择那个利益最大或损失最小的行为。对于具体新闻报道的正义,对于新闻最终对社会的影响是否正义的评价,也可以以同理推断,以社会功利最大化也就是以社会利益的最大化去权衡。比如,美国新闻界水门事件新闻报道的评价,可以这样认为,新闻报道看似除了给尼克松(Richard Milhous Nixon)的政敌带来欢乐外,对其他人并没什么益处,但是从功利主义的角度去思考,水门事件的新闻正义性在于对美国社会民主价值的维护具有足够的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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