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众议《劳动合同法》第三篇:

时间:2022-04-27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众议《劳动合同法》第三篇: 《劳动合同法》该不该向劳动者倾斜播出日期:2006年4月14日主 持 人:雨亭    责任编辑:赵九骁   主持人:在前天和昨天的节目中,我们分别邀请了两位专家介绍了出台《劳动合同法》草案的背景,讨论了这部法律将给每位劳动者和用工单位提供哪些方面的法律支撑。

众议《劳动合同法》第三篇: 《劳动合同法》该不该向劳动者倾斜

播出日期:2006年4月14日

主 持 人:雨亭    

责任编辑:赵九骁   

主持人:在前天和昨天的节目中,我们分别邀请了两位专家介绍了出台《劳动合同法》草案的背景,讨论了这部法律将给每位劳动者和用工单位提供哪些方面的法律支撑。今天我们的话题可能和劳动者更加有关系了,我们要说一说《劳动合同法》是不是应当向劳动者做适当的倾斜,请来的也是劳动者的娘家人:全国总工会法律工作部的副部长郭军。

郭部长,我们在节目开始时说到,《劳动合同法》草案在征求意见过程中,社会反响非常强烈。我们也注意到,您在接受媒体采访时提到,为了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劳动合同法》的立法精神和宗旨需要向劳动者倾斜,为什么您会持这样的观点?根据是什么呢?

郭部长:这个问题非常重要。《劳动合同法》是建立劳动关系的一个重要起点,劳动关系的起点如果做不到公平、公正、合理,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就很难保证。刚才我们谈到《劳动合同法》需要适度向劳动者的权益保护方面倾斜,原因就在于劳动关系的一个最基本特征就是不平衡的关系,强资本对弱劳动的特点十分突出。因为:一方面劳动者对生产资料的占有和投资人完全不同,劳动者所拥有的只是一个劳动力,投资人拥有的是一个强势的资本方。所以客观来讲,劳动者已经处在一个弱势地位,再加上劳动关系的人身属性非常突出,劳动关系一旦建立了,劳动者就处于用人单位的管理之下。

另外,在强资本、弱劳动的背景下,如果社会又缺少企业和个人的信用制度,没有成熟、强有力的劳资谈判机制,再加上劳动力严重供大于求,更会加重劳动者处于一个弱势地位的趋势。

综合起来说,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不会自然而然地形成。因此,我们在立法时就需要公平、公正,需要进行比较周严、缜密的考虑。

主持人:其实不少专家学者持另外一种观点,他们认为,应该按照《民事合同法》的思路,无论是用人单位还是劳动者双方都是平等的,因此应该把同等程度保护的思路作为立法的根本出发点。您是全国总工会的领导,也是劳动者的娘家人,您对这方面情况很熟悉、很了解,会强调保护劳动者的利益,但讨论立法原则时,会不会给人这样的印象:有点胳膊肘太向内拐了?

郭部长:这是一个很有意思的问题。我觉得讨论这个问题有一个前提,就是劳动关系和民事关系是完全不同的两种关系。我们讲民事关系是一个纯粹的平等主体之间的等价有偿的交换关系,这个平等主体之间,哪怕你是一个政府,你和一个个体户,在法律地位、交易地位上也是平等的。我们刚才已经谈到,劳动关系本身就是一个非常特殊的、一个不平衡的关系,所以《劳动合同法》是不是应该双维护?

另外,你问我们是不是有点胳膊肘向内拐。其实立法是代表职工的最基本的、合理的利益,而不是从过度保护角度来出发的。从公众参与立法来讲,我们没有部门利益,而我们参与劳动合同立法,特别注意到这部法律非常难以处理的问题,就在于一方面要解决劳动标准的合理性,同时还要注意解决扩大就业面问题。如果劳动标准定得过高,使得企业确实难以承受,就业的难度就会加大。所以,从这个角度来讲,我们会很客观、很公正地把握这个问题。

主持人:对。就像《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其中消费者在打官司的过程中,或者买东西时都会感到,自己就是一个弱势群体,不知道这样的比喻是不是也适合《劳动合同法》?今天我们说到这个话题,听众朋友反应热烈,比前两天短信总量还要多,我们来听听大家的声音。

一位温州听众说,“新法的出台,希望能够给广大用人单位提供法律约束,确实能够有法可依、有法必依,还要做到违法必究、执法必严。”

一位广东听众说,“我希望这部法律能够早日出台,不知道法律当中有没有对企业和员工的工资发放时间作出规定。不要像我们这里,某些企业三五个月甚至一年都不发工资。”

还有一位听众发短信这样说,“劳动过程中的确有很多不平等现象,比如在这次《劳动合同法》草案当中,是否应该写上‘同工同酬’?”

还有一位保定听众有不同的观点,他说,“我觉得不需要倾斜,真正需要的是公平,只要法律得到真正执行,不能够只强调劳动者的弱势。”

一位听众说,“现在大学生找工作不容易,好不容易找到一个工作,谁还敢和老板提合同,劳动者处在弱势确实比较普遍,法律理所应当要表现出对于劳动者权益保护的倾斜。”

背景资料:目前,有些用人单位为了规避对劳动者的义务,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特别是建筑业和餐饮服务业,劳动合同的签订率在40%左右,农民工劳动合同的签订率在30%左右。

此外,劳动合同短期化的趋势明显,影响了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据调查,签订三年以下的占60%左右,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合同仅仅占到20%。

另外,有些用人单位通过设定较长时间的试用期来规避对职工应该尽到的法律责任。

一些用人单位为了留住技术人才和生产骨干,不提高待遇,而是在劳动合同中约定劳动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高额违约金,致使劳动者无力支付违约金,不能离开原来的用人单位。

主持人:刚才我们听了不少听众朋友的短信,可以说还是比较赞同你的观点,不过这里我还有个想法。大家都知道:有一部法律《道路交通安全法》,它对机动车驾驶员和行人之间发生事故之后分配不对等的问题有一些规定,人的血肉之躯不能和钢铁汽车相比,所以法律对机动车驾驶员的约束要比行人高。但是也有人说,因为法律太纵容行人了,行人违章现象肯定永远无法有效解决。

同样,生活中也发生不少雇主和用人单位权益被损害的现象,比如有的员工集体跳槽辞职,员工甚至在掌握了企业核心机密之后不辞而别,等等。那么,您是不是也有这样的担心,《劳动合同法》向劳动者倾斜之后,会不会纵容这样的现象?

郭部长:这个问题也很有意思。首先,劳动关系实际上与机动车的关系完全不一样,劳动关系在本质上就是一个绝对不平衡的关系,这种绝对不平衡的关系需要在社会生活层面上适度校正,这种校正是客观的,而不是纯主观的。

第二个问题,你说约束了用人单位,是不是劳动者就可以对用人单位的利益任意损害,这种担心可能也过度,因为从目前生活来看,真正的强势的劳动者几乎不存在。

事实上,可能有些人不辞而别,有些人掌握了企业核心机密以后就另起炉灶,这种个别现象是有,但并不能表明劳动者就真的成为强者了。我个人认为,这个问题应该不是因为法律保护过度了,实际上有我们执法本身的问题;第二,由于我们企业经营管理理念的问题,比如对员工的人格尊严不尊重,对合理的利益的调整不予以适度保护,所以有些员工可能就选择更好的地方。这种辞职也好,不辞而别也好,对员工来说,他仍然需要有一个就业岗位

主持人:我想任何问题都确实要有“度”,是尺度的“度”。《劳动合同法》向劳动者适当倾斜是我们今天探讨的主题,不过《劳动合同法》应该是一部调和社会关系的法律,通过大家共同的关注、讨论和建议,相信我们能够制定出符合实际的法律,不仅能够更好地维护广大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更重要的是促进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节目最后,我想请您以劳动者当家人的角度说一说您的感受及对未来这部法律的期望。

郭部长:我们希望它成为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一部《劳动合同法》,能适度地校正不平衡的劳动关系。

主持人:好,谢谢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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