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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与劳动法的关系

时间:2022-10-28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劳动合同法是劳动法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调整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在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过程中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狭义的劳动合同法仅指2008年1月1日生效的《劳动合同法》。在调整劳动关系上,劳动法与劳动合同法是基本法与特别法或者说单项法、上位法与下位法的关系。[47]但是,《劳动合同法》出台后,对劳动法与劳动合同法的关系,也有不同的声音。但这并不会影响劳动法与劳动合同法的关系。

一、劳动合同法与劳动法的关系

(一)劳动合同法的概念

劳动合同法是劳动法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调整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在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过程中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劳动合同法有广义与狭义之分。广义的劳动合同法包括《劳动合同法》之外,还包括其他调整劳动合同关系的法律规范。狭义的劳动合同法仅指2008年1月1日生效的《劳动合同法》。

《劳动合同法》共计八章98条,内容包括: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劳动合同的订立;第三章劳动合同的履行和变更;第四章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第五章特别规定(集体合同、劳务派遣、非全日制用工);第六章监督检查;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八章附则。

(二)《劳动合同法》与《劳动法》的关系

劳动法是调整劳动关系的基本法,劳动合同法是调整劳动合同订立、履行、变更、解除与终止过程中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是劳动法的重要组成部分。在调整劳动关系上,劳动法与劳动合同法是基本法与特别法或者说单项法、上位法与下位法的关系。[47]

但是,《劳动合同法》出台后,对劳动法与劳动合同法的关系,也有不同的声音。一种观点认为,劳动合同法与劳动法应当是两个并列的法律,理由为:其一,《劳动法》、《劳动合同法》都是由同一个立法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颁布的,属于同一位阶的法律;其二,《劳动合同法》的不少内容是对《劳动法》的修改或者说突破,如适用范围、试用期、违约金、劳动合同的解除、补偿金、非全日制用工、劳务派遣等。这种观点在《劳动合同法》刚刚出台时经常在互联网上看到。另一种观点认为,劳动合同虽说是一种特殊的合同,但仍然是合同,既然是合同,那么合同法的基本制度与原理仍然适用于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应该是合同法的特别法。

我们认为,劳动法是调整社会关系中最基本的关系——劳动关系的法律,是劳动法律部门中最基本的法律制度,应当以基本法的形式制定,由全国人大颁布。《立法法》第7条第2款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和修改刑事、民事、国家机构的和其他的基本法律。

但是由于《劳动法》制定时的特殊立法背景以及立法经验、立法技术等因素,为了尽快促成其出台,才由全国人大常委会颁布。尽管立法形式上存在一些问题,法律内容上的纲要性还比较粗略,《劳动法》仍然具备了基本法的特征,其具体制度涉及了劳动关系调整的方方面面。我们不能仅仅因为制定机构的这一形式上的问题而掩盖了《劳动法》实质上具有的基本法的特征,更不能忽视《劳动法》与《劳动合同法》的包容关系。正因为如此,《劳动法》设专章规定了劳动合同制度,为《劳动合同法》的制定奠定了基础;正是因为《劳动法》规定得比较原则、简略,才需要《劳动合同法》对劳动合同制度加以完善、细化。[48]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建立与完善,劳动用工制度也会出现许多新情况、新问题,反映在立法上,需要对原有的制度不断地进行修订、补充与完善。《劳动合同法》的出台也是顺应了这一现实需要,而且它还会在以后不断地得到检验,不断地修正。但这并不会影响劳动法与劳动合同法的关系。

至于第二种观点,虽然有一定的道理,民事合同与劳动合同确有不少相同之处,合同法的某些制度与理念,劳动合同法可以借鉴,但二者在本质上存在着根本区别。作为劳动法律体系内容之一的劳动合同制度与作为民法构成的合同法分属于两个不同性质的法域。合同法强调的是平等、自愿、公平、效率等,劳动合同法虽然也强调平等、自愿、公平,但更注重于弱势一方的保护与扶持,注重于劳动关系的和谐与稳定,只有如此,才能够促进企业的良性发展,实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共赢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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