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众议《劳动合同法》第一篇:

时间:2022-04-27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众议《劳动合同法》第一篇: 规范劳动合同,平衡劳动关系播出时间:2006年4月10日主 持 人:雨亭    责任编辑:罗厚    主持人:改革开放以来,劳动关系已经成为我国最基本的社会关系,如果能够将这种最基本的关系梳理好,那么整个社会关系的和谐就有了保证。

众议《劳动合同法》第一篇: 规范劳动合同,平衡劳动关系

播出时间:2006年4月10日

主 持 人:雨亭    

责任编辑:罗厚    

主持人:改革开放以来,劳动关系已经成为我国最基本的社会关系,如果能够将这种最基本的关系梳理好,那么整个社会关系的和谐就有了保证。日前,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向社会公开征集对于《劳动合同法》草案的意见、建议,到目前为止,一共收到社会各界和人民群众的意见37560件,专家学者和广大百姓对于《劳动合同法》草案这个和每一位劳动者息息相关的法律非常关注。对于草案的适用范围、劳动合同转期化、试用期期限、经济补偿金标准等草案的原则方针和很多细节都提出了意见。我国为什么要在这个时候出台《劳动合同法》草案?这部法律又将会给每位劳动者以及用工单位提供哪些方面的法律支撑呢?今天我们请到的嘉宾是中国人民大学劳动人事学院的教授、博士生导师、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全国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委员郑功成教授。

背景资料:郑功成,中国人民大学劳动人事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1964年生于湖南平江,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是中国社会保障、商业保险等学科领域的重要开拓者之一。郑功成的许多政策研究成果,为国家相关政策的制定提供了重要的理论背景和依据,是中国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和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获得者。

主持人:社会各界对于《劳动合同法》草案非常关注,记得您在两会期间也提出了议案,呼吁制定雇主赔偿方面的法律,以保护劳动者的权益。从1994年《劳动法》以及它的配套规章和政策颁布10多年来,劳动合同已经在全国基本普及了,大大提高了我国企业的劳动生产率,在规范和协调劳动关系的过程当中,发挥了非常积极的作用。可能不少听众就有这样的疑问了,既然已经有了《劳动法》,为什么还要有这样一个《劳动合同法》?是不是就说明《劳动法》在关于劳动合同方面、法律方面还有不完善的地方?

郑教授:我想这个理解是对的,《劳动法》毕竟是12年前颁布的,那个时候的劳动关系还比较简单,经过10多年的劳动关系日趋复杂化,劳动关系、劳资双方的力量对比也发生了相应的变化,所以通过制定专门的《劳动合同法》来把劳动领域的一些基本的问题、基本的劳动关系进行更加强性的规范是非常有必要的。这样一部法律,它关系到所有劳动者的切身利益,也关系到劳动关系的平衡。我想它是规范基本的劳动关系,因为劳动关系又是我们最基本的社会关系。我有一个观点就是:劳动关系平衡和谐了,社会的和谐也就有了基础。从这个意义上来理解《劳动合同法》,它的意义已经超出了劳动合同的范围和劳动者权益的范围。

主持人:在此前,在接受媒体采访后,我记得您也表示过不赞成以《劳动法》作为《劳动合同法》的立法依据,是这样吗?

郑教授:对,《劳动合同法》,我刚才已经谈到了,在很多方面,实际上已经超出了《劳动法》规范的一些内容,更加丰富,更加规范,毕竟是一个劳动法,毕竟是1994年出台,必须承认劳动关系的演变,劳资双方的力量对比已经发生了变化,10多年前的法律跟今天的劳动关系相比,必然有它的一些缺陷。现在要全面纠正《劳动法》,估计时机还不成熟,所以我们把劳动领域一个最基本的问题,最关键的劳动合同拿出来专门立法,既是弥补《劳动法》里面的不足,同时也是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

主持人:是一个社会发展的需要,劳动关系的和谐当然也是整个社会关系和谐的一个重要的基础。刚才我们提到,在两会期间您提过议案,呼吁制定雇主赔偿方面的法律来保护劳动者的权益,在这次对于《劳动合同法》草案的关注当中,有一个重要的细节,就是大家都有这样的认识,逐渐了解到,其实《劳动合同法》不仅仅要保护广大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也要保护用工者的合法权益,是这样吗?

郑教授:对,这是我一个很重要的观点,我不太赞成《劳动合同法》是偏袒劳动者的法律的说法,这个理解是不对的。我想劳动合同是一种特殊的民事关系,无论何种民事关系的法律,都应该是基于平等、基于平衡,《劳动合同法》也不例外,它应该是平等保护劳动者和雇主的合法权益。大家为什么感觉到好像这部法律是维护劳动者的权益呢?我想有一些误解,这个误解是因为现实中劳动者的权益受损的现象比较严重,通过《劳动合同法》来规范、保护劳动者的权益,让他恢复与用人单位或雇主平衡的法律地位。我们对劳动者的保护恰恰是为了平衡劳动关系,也不是过分偏袒劳动者,这个观点我认为是比较明确的。因为在现实中,劳动者受损害的现象比较多,但是我们也不完全排除有些用人单位或雇主因为劳动者不遵守劳动合约受到损失而个人承担,只不过劳动者受损的现象较多一些,所以我觉得《劳动合同法》还是以平等的理念来规范用人单位、雇主与劳动者的权利义务关系,这应该是这个立法的中心。目前,由于劳动者受损的现象比较多,我们就对劳动者关注得比较多一点,这才是平衡劳动关系。

主持人:可以理解您的良苦用心,要构建一个公平、公正的和谐、文明的社会,要把法律做到公正,要考虑到各个方面、各个层面的社会关系。一位保定听众发来第一条短信,他说劳动者在劳动关系当中毕竟是处于弱势的群体,在法律出台之后,如何保证它的确实落实才是最重要的。当然在劳动用工关系当中,那些具体问题还得具体分析,希望这一部法律能够在征询各方意见之后,最终达到一个完满的法律上的解决。一位北京听众发来短信说,“我在几家公司都做过工作,一些公司根本就不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事关每位劳动者的切身利益,强烈呼吁国家尽快出台这部法律。”国家的确是非常重视这方面的,郑教授,您是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在这之前,您也说到,“这届人大常委会审议了若干部法律,但我的感觉是《劳动合同法》是最受关注的法律之一。”您的这个感觉是如何得到的?

郑教授:因为之前这个法律草案已经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已经审议了一次,按照我国立法的惯例,一般的法律要审议三次,甚至审议更多次,以保证法律的质量。这部法律在移交审议的时候我就发现,几乎各位常委都充分发表自己的意见,从以往其他的法律来讲,像这样充分发表意见的现象并不是非常普遍的,所以我觉得它是这一届常委会普遍关注的法律。

主持人:聊城听众说,“我有一个个人观点,国家需要保护合法劳动获得相应的合理合法的劳动报酬,不断满足人们的合理、合法和现实的物质和文化需要,因此我认为《劳动合同法》草案相应的讨论和未来的颁布实施是值得大家期待的”。另一位听众有一个简单的问题:“对于刚才教授提出的这些相应的观点非常赞成,也让我们更多地了解一下《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之间的区别。”一位听众说政策虽好,法规虽好,但是下面有可能会在执行方面出现一些大打折扣的问题,希望《劳动合同法》真正颁布实行之后,各方的执行能够成为一个重要的举措。还有一位听众问劳动合同立法要解决的是劳动关系当中的哪些具体的问题。他这个题目说起来可能会有一些大,可不可以这样来理解,《劳动合同法》是对于劳资关系的一种规范?

郑教授:可以这样说,我觉得《劳动合同法》有两个最基本的意义:一个就是规范劳动合同,包括它如何订立的,履行的程序以及劳动合同里面包括哪些内容,就是平衡劳资关系、劳动关系,就是雇主和劳动者各自有什么样的权利,各自应该承担什么样的义务或者履行什么样的责任。所以我认为规范劳动合同,平衡劳动关系应该是劳动合同立法中间一个最基本的工序。这部法律有一些什么内容呢?当然最主要的还是劳动关系双方、当事人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关系。刚才好像有一位听众谈到如何保证贯彻实施。在立法的过程中,我要告诉大家的就是,它一定要明确执法者,就是由谁来执行这部法律,由谁来承担实施法律的责任,这个将来在《劳动合同法》里应该是有明确规定的。

主持人:这个也非常关键。

郑教授:对,我想应该是这样,因为法律颁布以后,有法不依的现象还是存在的,在这部法律制定的过程中,我也主张一定要明确执法的据理,及劳动行政部门负有什么样的责任。当然更重要的是要靠大家自觉地执行法律,不能让雇主肆无忌惮地损害劳动者的利益,那样的话他就违法了,法律颁布以后,他就要受到法律的制裁,受到法律的处罚。劳资双方自觉遵守法律,维护自身权益,承担法律义务之外,还需要有相应的行政机关来作为法律实施过程中的监督者,这个是很重要的。

主持人:相应的监督,相应的处罚和执行力度加大等等,这些都是大家关注的问题。其实从目前短信平台上听众朋友发来的短信当中,我感觉80%都说到这一点,主要是落实到最终执行方面。一位苏州听众说,“我们打工的时候和老板签的劳动合同内容很好,看着很舒服,但是绝少落到实处,建议不但要有完善的法律法规,更要加强执法检查”。一位徐州听众说,“《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的颁布实施对于明确双方权益非常有必要,重要的是防止在劳动者处在弱势之时,签订所谓名义上的合同,特别是公司的明暗不一等等”。还有一位南京的听众有一个问题要请教郑教授:“《劳动合同法》什么时候能够出台?立法程序是不是特别复杂?而且现在又提出这么多的修改意见,有没有一个相关的时间表呢?”

郑教授:我想全国人大的立法,我刚才已经谈到了,一般要通过三审,有的甚至要通过四审至以上,《劳动合同法》已经审议过一次,至少还应该审议两次,全国人大常委会是每两个月开一次会,所以我觉得这个法律今年是可以出台的,因为这个法律太重要了,涉及的劳动关系太重要了。我们看到现在又采取了开门议法的办法,广泛地征求社会各界的意见,正是为了把这个法律的质量搞得更好,如果法律本身很好,执行起来可能遇到的问题也更少,所以更有利于维护劳动关系和双方当事人的权益。

主持人:既要保护劳动者的权益,又要保护用人单位或者雇主的权益,这才是劳动合同立法的核心和本质所在。为了使制定的《劳动合同法》符合实际,更好地维护广大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目前,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欢迎广大群众继续展开讨论,充分提出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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