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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建立劳动关系的时间

时间:2022-10-25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一般认为,劳动法以强调保护劳动者利益、主要为强制性规范、实体法与程序法相结合为其特征。劳动法的调整对象是劳动关系以及与劳动关系有密切联系的其他关系。这种非司法诉讼性质的关系,是为了维护劳动关系当事人的合法利益而产生的,与劳动关系有着密切联系,因此,这种关系也由劳动法进行调整。《劳动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所有企业、个体经济组织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

第一节 劳动法概述

一、劳动法的概念和调整对象

(一)劳动法的概念

劳动法的概念在我国一般有广义和狭义两种理解。狭义上的理解,劳动法是指国家最高立法机构制定和颁布的对劳动关系以及与劳动关系有密切联系的社会关系进行统一调整的法律。1994年7月5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并于1995年1月1日起施行。这部法律就是人们通常理解的劳动法。它是由最高立法机关颁布,统一适用于全国(除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以外),内容包括涉及劳动关系以及与劳动关系有密切联系的各个方面,是一部全面而系统的法律。广义的劳动法是指调整劳动关系以及与劳动关系相关的其他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它除了包括狭义劳动法中的法律规范以外,还包括其他各种规范性文件中有关调整劳动关系以及与劳动关系有密切联系的其他关系的法律规范。

劳动法在劳动法学中一般采用广义上的理解:劳动法,是调整劳动关系和与劳动关系密切联系的其他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劳动法是以保护劳动者权益为宗旨,融实体法与程序法于一体的独立法律部门。我国劳动法调整的主要对象是劳动关系,而所谓“其他社会关系”,主要包括:劳动行政方面的社会关系、劳动服务方面的社会关系、劳动保险方面的社会关系、劳动团体方面的社会关系、劳动争议方面的社会关系等。一般认为,劳动法以强调保护劳动者利益、主要为强制性规范、实体法与程序法相结合为其特征。

(二)劳动法的调整对象

劳动法的调整对象是劳动关系以及与劳动关系有密切联系的其他关系。在这两类社会关系中,劳动关系是我国劳动法调整的主要社会关系。

1.劳动关系的概念

劳动是人及人类社会产生和发展的决定性因素。人们在劳动中必然产生与自然的关系以及与他人的社会关系即社会劳动关系。劳动法调整的就是这种与劳动直接联系的社会劳动关系。

因此,劳动法中所称的劳动关系是指在实现社会劳动过程中,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劳动使用者)之间的社会劳动关系。劳动法所调整的这种劳动关系,也可以称之为狭义的社会劳动关系。

2.劳动关系的特征

(1)劳动关系是在实现社会劳动过程中所发生的关系,与劳动有着直接的联系。根据劳动关系的这一特征,可以把作为劳动法调整对象的劳动关系与某些和劳动有关、但并不是在实现劳动过程中所发生的关系区别开来。

(2)劳动关系的双方当事人是特定的,一方是劳动者,另一方是用人单位。双方基于合同,形成由劳动者提供劳动服务,用人单位支付报酬的社会关系。双方具有各自独立又相互依存的经济利益,具有平等性。

(3)劳动关系的一方劳动者成为另一方用人单位的成员后,应当遵守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及其管理制度。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存在着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具有从属性。

3.劳动关系的分类

劳动关系的分类,可以从不同的角度进行不同的分类:

从不同所有制形式上,可以分为全民所有制劳动关系、集体所有制劳动关系、个体经营劳动关系、联营企业劳动关系、股份制企业劳动关系、外商投资企业劳动关系等。

从职业分类上可以分为企业的劳动关系、国家机关的劳动关系、事业单位的劳动关系等。

从资本的组织形式上可以分为国有控股公司的劳动关系、私营企业劳动关系、外商投资企业劳动关系、公司劳动关系等。

从工人运动角度分类,可以分为利益冲突型劳动关系、利益一体型劳动关系、利益协调型劳动关系。

从集体谈判制度上可以分为个别劳动关系、集体劳动关系。

在我国经济体制转型时期,劳动关系必然呈现为多元化和复杂性。今后随着市场经济各项基本体制的不断完善,劳动关系的种类及分类方法将会更加丰富和进一步确定。

4.与劳动关系有密切联系的其他关系

劳动法所调整的其他社会关系,即在劳动关系运行过程中及其前后发生的社会关系。主要有以下几种:

(1)劳动行政关系

劳动行政关系即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机关和经授权具有行政职能的有关机构与用人单位及其团体、劳动者和劳动服务主体、就业服务机关,由于执行劳动行政职能而发生的劳动行政管理关系。

(2)劳动服务关系

劳动服务关系即劳动服务主体与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之间由于为劳动关系运行提供社会服务而发生的社会关系,具体包括失业登记、职业介绍、职业培训等劳动服务活动方面所产生的法律关系。

(3)劳动团体关系

劳动团体关系即劳动者团体(工会)与用人单位团体之间,劳动者团体(工会)与其成员或用人单位之间,用人单位团体与其成员或劳动者之间,由于协调劳动关系和维护劳动关系当事人利益而发生的社会关系。工会组织与单位行政之间所发生的这些关系也由劳动法进行调整。

(4)劳动争议处理关系

劳动争议处理关系即劳动争议处理机构与劳动争议当事人之间因调解、仲裁劳动争议而发生的社会关系。这种非司法诉讼性质的关系,是为了维护劳动关系当事人的合法利益而产生的,与劳动关系有着密切联系,因此,这种关系也由劳动法进行调整。

二、劳动法的适用范围

《劳动法》第二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适用本法。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依照本法执行。”

《劳动法》从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实际情况出发,对其实施范围做了专门规定。

(一)用人单位的适用范围

《劳动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所有企业、个体经济组织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劳动法》关于使用范围的规定打破了所有制的界限。在不同所有制形式的企业及依法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中发生的劳动关系,一律适用《劳动法》,即凡在我国境内依法登记成立的公司、企业、个体经济组织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统一适用《劳动法》。需要明确指出的是,在我国境内的个体经济组织包括两种:一种为具有法人资格的私营企业,另一种为不具法人资格但经工商登记注册的个体工商户。前一种已涵盖在企业中,故这里所指的个体经济组织应指招用雇工的个体工商户。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作为《劳动法》的适用对象是具有条件的。根据现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国家机关和社会团体只有在通过劳动合同或应实行劳动合同与其他工作人员之间建立关系时,才适用《劳动法》。事业单位适用《劳动法》有两种情况:其一为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其二为通过劳动合同(聘用合同)或应通过劳动合同与其工作人员建立关系的事业单位。

(二)劳动者的适用范围

劳动者的适用范围为:与各类企业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与个体经济组织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与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劳动法》不适用于农业的劳动者、现役军人、家庭保姆以及比照实行公务员制度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工作人员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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