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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建立劳动关系的时间

时间:2022-10-27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广义上的劳动法是指调整劳动关系以及与劳动关系有密切联系的其他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总称。狭义的劳动法是指国家最高立法机构制定颁布的全国性、综合性的劳动法,即劳动法典。劳动法调整的劳动关系是指在社会劳动过程中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发生的社会关系。目前,不能成为《劳动法》适用对象的有:①国家公务员;②比照实行公务员制度的事业组织和社会团体工作人员;③农村劳动者;④现役军人;⑤家庭保姆;⑥教师和医生。

第一节 劳动法概述

一、劳动法的概念和调整对象

(一)劳动法的概念

劳动法有广义和狭义两种概念。广义上的劳动法是指调整劳动关系以及与劳动关系有密切联系的其他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总称。狭义的劳动法是指国家最高立法机构制定颁布的全国性、综合性的劳动法,即劳动法典。我国1994年7月5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以下简称《劳动法》),并于1995年1月1日起施行。

(二)劳动法的调整对象

劳动法的调整对象是劳动关系及与劳动关系有密切联系的其他社会关系。

劳动法调整的劳动关系是指在社会劳动过程中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发生的社会关系。劳动关系是我国劳动法的主要调整对象,其具有如下特征:①劳动关系是社会劳动过程中所发生的关系。②劳动关系的双方当事人,一方是劳动者,另一方是劳动力使用者(用人单位)。③劳动关系双方在维护各自的经济利益过程中有着平等的地位。④劳动关系的主体双方存在着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

劳动法调整的与劳动关系有密切联系的其他社会关系本身虽然不是劳动关系,但却都与劳动关系有着密切的联系。有的是发生劳动关系的必要前提;有的是劳动关系的直接后果;有的是随着劳动关系而附带产生的关系。具体包括:①有关国家机关(劳动行政部门、人民法院)、工会组织与劳动者之间因处理劳动争议而发生的关系;②管理劳动力的国家机关(劳动行政部门、人事部门)与企业等用人单位因管理劳动工作而发生的关系;③社会保险机构与企业等用人单位及劳动者因执行社会保险而发生的关系;④有关国家机关(劳动行政部门、卫生部门)、工会组织与企业等用人单位之间因监督、检查劳动法执行而发生的关系;⑤工会组织与企业等用人单位之间的关系。

二、劳动法的渊源

法律渊源是指法律的具体表现形式。劳动法的渊源是指由国家制定或者认可的劳动法律规范的表现形式。

我国劳动法的渊源包括:①宪法中有关劳动问题的规定;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有关劳动的基本法;③国务院制定的劳动行政法规;④国务院各部委制定的劳动规章;⑤地方性劳动法规;⑥我国政府批准生效的国际劳工组织的劳动公约和建议书;⑦工会制定的经政府部门认可或工会与国务院有关部委联合公布的劳动问题的规范性文件。

三、我国《劳动法》的适用对象

(一)我国《劳动法》的适用对象

我国《劳动法》适用于基于订立劳动合同而形成劳动法律关系的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具体包括:①在我国境内的企业,指在我国境内从事产品生产、流通或服务性活动的实行独立经济核算的各种所有制类型企业;②在我国境内的个体经济组织,指雇工在7人以下的个体户;③国家机关、事业组织和社会团体,指国家机关、事业组织和社会团体应通过劳动合同与其工作人员之间建立劳动关系时以及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组织。

(二)我国《劳动法》适用对象的限制

我国《劳动法》的适用对象仅限于和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目前,不能成为《劳动法》适用对象的有:①国家公务员;②比照实行公务员制度的事业组织和社会团体工作人员;③农村劳动者;④现役军人;⑤家庭保姆;⑥教师和医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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