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理论教育 《劳动合同法》

《劳动合同法》

时间:2022-10-27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与此同时,《劳动合同法》还赋予了劳动者集体参与制定、修改企业规章制度的权利。二是关于试用期工资的约定,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的最低工资标准,因此,周云至少可以要求支付每月650元的工资。刘某被某有色金属矿山企业录用,并签订了劳动合同。劳动合同中约定,企业为刘某提供必要的劳动保护条件。刘某可以提出解除劳动合同。本案就属于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

一、《劳动合同法》

2007年通过的《劳动合同法》是一部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法律,在这部法律中对劳动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终止以及对劳动合同的监督等问题进行了规定。

案 例 企业的规章制度应当由谁来制定?

袁某是乌龙乡一家私营企业的会计,多次发生短款和多付现象。尽管他已经作出深刻检讨,但企业的老总告诉他已经违反了企业制定的规章,并按照“劳动者前后四次违反财务制度,企业有权解除合同”的规定,解除与袁某的劳动合同。袁某认为老总所说的规章制度从未通过厂里职工的讨论,自己之前也不清楚其内容,根据这种规章来解除劳动合同很不合理。袁某不服,诉至法院。

专家提示:本案涉及的主要问题是劳动者的知情权和参与用人单位规章制定权。在劳动关系中,劳动者处于相对弱势的一方,而知情权作为劳动者的一项主要权利,其内容不仅包括劳动者对劳动合同中基本权利义务的知情,也包括对于企业的各项规章制度的知情。与此同时,《劳动合同法》还赋予了劳动者集体参与制定、修改企业规章制度的权利。如果用人单位在制定重要规章的时候没有职工代表大会、工会或职工代表的参与,则可能发生规章不能生效的后果。本案中,企业如果不能举证证明其规章制度经民主程序讨论通过,并为袁某所明知,应当承担不利后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四条 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履行劳动义务。

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

在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实施过程中,工会或者职工认为不适当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通过协商予以修改完善。

用人单位应当将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

案 例 试用期有工资标准吗?

周云高中毕业外出打工,看到一家饭店贴出了招聘服务员的启事就去应聘。周云与该饭店签订了2年的劳动合同,合同中约定:试用期为6个月,工资为每月500元。后来,周云了解到当地的月最低工资是650元。饭店的做法对吗?

专家提示:在本案中,周云与饭店所签的劳动合同中有两点不符合劳动合同法的规定,一是关于试用期的约定,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两个月。如果她与饭店签订的劳动合同的期限是两年,则试用期不得超过两个月,约定六个月的试用期显然过长。二是关于试用期工资的约定,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的最低工资标准,因此,周云至少可以要求支付每月650元的工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十九条 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两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

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

第二十条 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案 例 违反劳动合同中有关劳动保护的约定可以要求解

除合同吗?

刘某被某有色金属矿山企业录用,并签订了劳动合同。劳动合同中约定,企业为刘某提供必要的劳动保护条件。企业为刘某提供了半年的培训,然后按劳动合同约定安排到一线工作,但一直没有提供相应的劳动保护设备。刘某找到企业负责人询问,得到的答复是,刘某是按管理人员对待的,不是真正的一线工人,不能像一线工人那样领取劳动保护设备。刘某认为企业的这种做法违反了劳动合同中关于劳动条件的约定,提出解除劳动合同。企业则提出,如果刘某擅自解除劳动合同,应赔偿企业录用和培训费用。刘某不服,到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刘某能赢吗?

专家提示:企业违反了劳动合同中关于劳动条件的约定,刘某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不需支付赔偿费用。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在本案中,当事人双方已经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了劳动条件,企业以刘某的工作性质比较特殊为由,不予提供约定的劳动条件,违反了劳动合同约定,同时也违反了《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刘某可以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在订立劳动合同时人们往往对合同期限、工作内容、劳动报酬等“硬件”要素比较注意,忽视劳动条件等“软件”要素。实际上,必要的劳动条件不但是劳动者身体健康的保障,也是劳动者顺利履行义务的保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 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案 例 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单位需要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吗?

老林在一家私营公司工作已经三年了,月工资为1500元。因为公司改变了经营范围,有几个岗位均不适合老林工作,公司出钱对老林进行业务培训,可是老林仍然不能适应工作的需要。公司要求与老林协商解除劳动合同,老林认为公司的提议有道理就同意了。赵经理认为老林过去对公司有过贡献,决定给老林2000元作为慰问金,老林感谢公司的厚爱,非常满意地离开了公司。后来,老林听朋友说根据国家的有关规定,他应该得到公司补偿的三个月的工资共4500元。于是老林就去找赵经理协商,但对方不同意,老林便一纸诉状将公司告上了劳动仲裁委员会。

专家提示:《劳动合同法》明确规定了解除合同时,在哪些情况下用人单位应当给予劳动者一定的经济补偿。本案就属于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补偿的标准是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老林在公司工作了三年,因此,该公司应当向老林支付三个月的工资作为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 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 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 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 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 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 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案 例 劳动者该赔培训费吗?

某企业职工刘某与企业签订了劳动合同,后来企业出资9000元送刘某进行业务培训。双方签订了培训协议,其中规定:刘某结业后在企业服务的年限不得少于三年,原劳动合同的期限也随之延长,若结业三年内刘某要求解除劳动合同,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刘某结业后,在企业工作一年就提出要解除劳动合同,企业没有同意。后来刘某多次与企业交涉,企业最终同意解除劳动合同,但提出要刘某赔偿企业为其支付的9000元培训费后方能办理有关手续。刘某认为企业提出的赔偿数额过高,遂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刘某应当赔吗?赔多少?

专家提示:本案中涉及有关培训协议的效力问题,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用人单位可以和劳动者签订培训协议,约定服务期,如果劳动者未能按照约定服务期限履行,则可约定支付违约金,但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在本案中,培训费为9000元,约定的违约金也是9000元,因此这一约定是有效的。但是,刘某在结业后已经在单位工作了一年,9000元违约金应当按照三年分摊以后,扣除他已经履行的一年,数额应当是6000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二十二条 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

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服务期的,不影响按照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提高劳动者在服务期期间的劳动报酬。

案 例 用人单位可以扣押劳动者的身份证吗?

李华在家乡初中毕业后,准备到重庆市找一份工作,他在城里绕了一圈,有许多招聘启事都说要招本地人,有的不要求招本地人的就要求被招收的人将自己的身份证交给雇主作抵押。他在这里人生地不熟,不敢轻易将自己的身份证交给别人,而且他觉得对方这样要求好像也不对,又不知道法律到底是怎么规定的。

专家提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合同关系时,一方面有权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如年龄、学历、工作经历等,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另一方面,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用人单位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属于违反《劳动合同法》的违法行为,劳动行政部门应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依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处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九条 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

第八十四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扣押劳动者居民身份证等证件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依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处罚。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以担保或者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以每人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劳动者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扣押劳动者档案或者其他物品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案 例 劳动者用伪造的证件签的劳动合同有效吗?

潘进高中毕业没有考上大学就开始进城找工作,他到人才市场打听,也看了各种招聘的报纸。后来他发现,凡是稍好一点的工作都需要大学文凭,而自己只有高中学历。一天,他坐公交车时在公交站台上看到了做假文凭的小广告,于是他就花了200元钱做了一个大学本科的毕业证。凭着这个毕业证潘进与一家生物技术公司签下了三年的劳动合同,干了一年后,公司发现他的知识结构和能力都不像大学毕业的人,一查发现他的文凭是假的,决定与他解除劳动关系。潘进不愿解除劳动关系,公司只好申请劳动仲裁。公司能因此解除与潘进的劳动关系吗?

专家提示:虽然现行的法律、法规中规定了单位与劳动者在建立和履行劳动合同时应尽的义务很多,但这并不意味着劳动者不需要履行任何的义务。劳动者在与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时最重要的义务就是诚实告知自己的基本情况,如自己的年龄、学历、工作经历。由于劳动者的欺诈行为而签订的劳动合同是无效的劳动合同。本案中,潘进利用假学历与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是无效的,此时单位当然可以因此要求与其解除劳动合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二十六条 下列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

(一)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对劳动合同的无效或者部分无效有争议的,由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 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案 例 加班应当如何计算加班费?

张某在一个公司当保安,公司多次与他续签劳动合同。根据双方的合同约定,张某作为保安人员,按公司的《保安人员工作手册》,每月工资1000元,而《保安人员工作手册》规定保安人员的工资中包含加班费,只有法定假日加班另计。张某觉得这也没有什么不妥,于是此后的三年里,公司频频安排他加班加点。除了节假日的加班以外,他开始按照三班轮班制工作,每月累计超时加班大约70小时。三年下来总计加点2000多个小时,而这2000多个小时的工作张某从来没有拿到过加班工资。公司的做法合法吗?

专家提示:对张某工作日延长的劳动时间,公司应根据其单位工资支付制度,按照不低于张某工资的150%支付其加班工资。公司提供的《保安人员手册》中有关工资中已包括加班工资的约定违反《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应视为无效条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

(一)安排劳动者延长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

(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

我要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