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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稽查和保税核查程序

时间:2022-03-29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被核查人应当在保税货物海关监管期限以及其后3年内保存上述资料。关于对保税物流业务核查。关于对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保税监管场所核查。《保税核查办法》规定,海关实施核查前,应当通知被核查人。海关应当在保税核查结束后15个工作日内作出保税核查结论,并告知被核查人。
海关稽查和保税核查程序_涉外型企业海关稽查风险管理与实操技巧——中国海关稽查风险管理报告

6.3.2.1 海关保税核查的主要执法依据

海关保税核查是海关根据业务需要,对企业的生产经营状况或其申请办理的各项业务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实地核实和核查。其核查范围包括:企业经营状况核查﹑海关监管设备手册备案﹑合同备案核查﹑企业变更地址﹑超期合同催核﹑新增车间&仓库和分厂审批﹑外发加工前期核查﹑新增海关监管设备核查﹑不作价设备解除监管核查﹑受灾保税货物核查﹑放弃保税货物核查﹑残次品情况核查﹑边角料情况核查﹑消耗性物料情况核查﹑商品价格情况核查﹑商品归类情况核查﹑单耗核查﹑海关监管设备使用情况核查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保税核查办法》解读

2008年3月,为了规范海关保税核查,加强海关对保税业务的监督管理,海关总署于2008年3月31日以第173号令的形式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保税核查办法》(以下简称为:《保税核查办法》)(参见附件8)。

《保税核查办法》就海关保税核查的适用﹑保税核查的范围﹑保税核查的实施程序作了详细规定。

1)关于海关保税核查的适用

《保税核查办法》所称保税核查,是指海关依法对监管期限内的保税加工货物﹑保税物流货物进行验核查证,检查监督保税加工企业﹑保税物流企业和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保税监管场所内保税业务经营行为真实性﹑合法性的行为。

《保税核查办法》规定,海关可以实施的核查方式有实地核查和书面核查两种。实地核查是指海关通过数据核实﹑单证检查﹑实物盘点﹑账物核对等形式对被核查人进行的核查;书面核查是海关根据被核查人提交的纸质单证和报送的电子数据进行的核查。

《保税核查办法》规定,被核查人应当对保税货物和非保税货物统一记账﹑分别核算。被核查人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设置规范的财务账簿﹑报表,记录保税企业的财务状况和有关保税货物的进出口﹑存储﹑转移﹑销售﹑使用和损耗等情况,如实填写有关单证﹑账册,凭合法﹑有效的凭证记账和核算。被核查人应当在保税货物海关监管期限以及其后3年内保存上述资料。

2)关于海关保税核查的范围,分为保税加工业务核查﹑保税物流业务核查﹑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保税监管场所核查

关于对保税加工业务核查。《保税核查办法》规定,海关自保税加工企业向海关申请办理保税加工业务备案手续之日起至海关对保税加工手册核销结案之日止,或者自实施联网监管的保税加工企业电子底账核销周期起始之日起至其电子底账核销周期核销结束之日止,可以对保税加工货物以及相关的保税加工企业开展核查。海关对保税加工企业开展核查的内容有:

(1)保税加工企业的厂房﹑仓库和主要生产设备以及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等企业基本情况与备案资料是否相符;

(2)保税加工企业账册设置是否规范﹑齐全;

(3)保税加工企业出现分立﹑合并或者破产等情形的,是否依照规定办理海关手续;

(4)保税加工企业开展深加工结转﹑外发加工业务的,是否符合海关对深加工结转或者外发加工条件和生产能力的有关规定。

关于对保税物流业务核查。《保税核查办法》规定,海关自保税物流货物运入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保税监管场所之日起至运出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保税监管场所之日止,可以对保税物流货物以及相关保税物流企业开展核查。海关对保税物流企业进行核查的内容有:

(1)保税物流企业的厂房﹑仓库以及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等企业基本情况与备案资料是否相符;

(2)保税物流企业账册设置是否规范﹑齐全;

(3)保税物流企业出现分立﹑合并或者破产等情形的,是否依照规定办理海关手续。

关于对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保税监管场所核查。《保税核查办法》规定,海关自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保税监管场所验收合格之日起至其经营期限结束之日止,可以对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保税监管场所管理和经营情况开展核查。海关对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开展核查的内容有:

(1)海关特殊监管区域隔离设施﹑监视监控设施情况;

(2)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人员居住和建立商业性消费设施情况;

(3)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管理机构建立计算机公共信息平台情况;

(4)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被核查人应用计算机管理系统情况;

(5)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经营企业设置账簿﹑报表情况。

海关应当对保税监管场所开展下列核查:

(1)海关保税监管场所是否专库专用;

(2)海关保税监管场所内被核查人是否应用符合海关监管要求的计算机管理系统,并与海关实行计算机联网;

(3)海关保税监管场所经营企业是否设置符合海关监管要求的账簿﹑报表等。

3)海关实施保税核查程序:分为核查准备﹑核查实施﹑核查处理

关于核查准备:通知被核查人,审核审计报告。《保税核查办法》规定,海关实施核查前,应当通知被核查人。特殊情况下,经海关关长批准,海关可以径行核查。被核查人提供经海关认可的中介机构出具的审计报告,并经海关审核认定的,海关可以对被核查人免予实施保税核查;海关认为必要时,可以委托中介机构参与保税核查。

关于核查实施:海关核查职权﹑被核查人的配合﹑填制《海关保税核查工作记录》。《保税核查办法》规定,海关核查人员开展核查可以行使下列职权:

(1)查阅﹑复制被核查人与保税业务有关的合同﹑发票﹑单据﹑账册﹑业务函电和其他有关资料(以下简称账簿﹑单证);

(2)进入被核查人的生产经营场所﹑货物存放场所,检查与保税业务有关的生产经营情况和货物;

(3)询问被核查人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有关人员与保税业务有关的情况。海关实施核查时,被核查人应当接受并配合海关实施保税核查,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海关保税核查需要的有关账簿﹑单证等纸质资料和电子数据,不得拒绝﹑拖延﹑隐瞒。海关核查结束时,核查人员应当填制《海关保税核查工作记录》并签名。

关于核查处理:海关建档﹑作出保税核查结论﹑填制《保税核查处理通知书》。《保税核查办法》规定,核查结束后,海关应当对《海关保税核查工作记录》以及相关材料进行归档或者建立电子档案备查。海关应当在保税核查结束后15个工作日内作出保税核查结论,并告知被核查人。海关实施保税核查,发现被核查人存在不符合海关监管要求的情形,可以采取以下处理方式,并填制《保税核查处理通知书》书面告知被核查人:

(1)责令补办相关手续;

(2)责令限期改正;

(3)责令按照有关规定提供担保。

核查前准备程序范例

以下为某海关的具体核查前准备程序:

1)科领导应按照有关规定和监管要求,负责组织﹑协调﹑指导﹑检查﹑落实下厂核查工作;

2)科领导应每天登录核查系统接收和受理监控作业岗位发出的“风险处置作业表”,并对“风险处置作业表”提出的核查项目﹑核查方式等内容进行审核;

3)科领导在安排外勤作业关员实施下厂核查时,应通过核查系统进行派单,选定两名或两名以上人员实施外勤作业, 并指定主办和协办人员;

4)在实施外勤作业前,科领导应督促﹑指导外勤作业关员调阅﹑收集有关数据及单证,确定核查思路﹑重点和分工。对重大核查工作还应督促﹑指导外勤人员制定核查工作方案;

5)实施核查前,外勤作业关员应确定核查思路﹑重点和分工,对重大核查工作还应制定核查工作方案,并根据核查工作的需要,调阅﹑收集下列数据及单证:

(1)通过核查系统打印《企业情况调查表》和《保税监管核查工作记录》(分主表和附表);

(2)调阅或打印企业备案的合同资料;

(3)调阅或打印风险管理平台﹑海关相关业务数据系统的分析资料;

(4)调阅或复印企业深加工结转﹑余料结转﹑外发加工﹑内销补税等申请及资料;

(5)调阅或打印企业合同项下进出口报关单电子底账;

(6)其他必要的准备工作。

6)实施核查前,外勤作业关员应事先通知企业准备有关资料或要求企业有关人员在场等候,配合海关核查工作,特殊情况的,可以径行对企业实施核查;

通知企业准备的事项如下:

(1)企业合同备案资料﹑进出口报关资料﹑深加工结转资料﹑外发加工资料等;

(2)企业财务账册﹑生产报表﹑会计凭证等;

(3)仓库账册﹑进出仓单证﹑领料单等记录;

(4)根据外勤业务的需要,可要求企业的负责人﹑报关人员﹑财务人员﹑仓库管理人员等在场配合海关核查工作;

(5)其他需要企业准备的事项。

实施径行核查的条件:

(1)有较明显走私违规嫌疑,应实施重点核查的;

(2) 缉私﹑稽查部门要求协同下厂核查,提出不事先通知企业要求;

(3)其他需及时核查或处理的情形。

保税核查实施工作程序和方式范例

以下为某海关的核查实施工作程序:

1)实施外勤作业时,科领导应及时跟踪﹑检查有关核查指令的落实情况,确保核查指令有效落实;

2)实施外勤作业时,外勤作业关员应当向企业出示工作证;

3)实施外勤作业时,外勤作业关员应将《企业情况调查表》交由企业填写,并逐一对企业填写的内容进行核实,确保内容的真实性;

4)加工贸易部门核查的主要内容包括:

(1)核实加工贸易企业的地址﹑办公场所﹑生产场地﹑加工设备等情况;

(2)核实加工贸易企业生产能力;

(3)核实加工贸易产品的工艺流程﹑单耗等情况;

(4)核查加工贸易货物的进口﹑运输﹑仓储﹑加工﹑装配﹑转让﹑转移﹑销售﹑出口等情况;

(5)核查企业与加工贸易货物相关的财务账册和仓库账册等;

(6)海关按规定可以进行核查的其他项目。

5)核查主要分为巡查﹑抽查﹑盘查﹑重点核查四种方式。巡查﹑抽查﹑盘查和重点核查的要求如下:

海关核查巡查方式的要求

(1)按照《企业情况调查表》所列内容核对企业生产经营是否正常以及近期变化情况,及时掌握企业最新生产经营动态,发现企业有关情况已经变动的,应及时进行更新;

(2)核查企业的报关管理﹑仓库管理和财务管理等相关制度是否符合海关监管要求;

(3)如果发现企业有管理不规范,可能导致“死企业”或“死合同”等难以正常核销情况的,应视情况的轻重,分别采取抽查或盘查的方式作进一步深入核查;

(4)发现企业有走私﹑违规和其他违法情事的,应及时移送缉私﹑稽查部门查处。

海关核查抽查方式的要求

1)对企业的生产经营状况进行初步了解,核实企业是否在管理方面存在问题。如果发现企业在管理方面存在问题的,应该及时提出整改意见,责令企业整改;

2)根据事前确定的核查目标和重点认真开展核查工作,通过抽查﹑核对企业的财务账册和实物,来推断和印证企业在执行合同过程是否与实际相符,是否合法;

3)发现企业执行合同不规范,可能导致“死企业”或“死合同”等难以正常核销情况的,应采取盘查或重点核查方式作进一步深入核查;

4)发现企业有走私﹑违规和其他违法情事的,应及时移送缉私﹑稽查部门查处。

海关核查盘查方式的要求:

1)对企业的生产经营状况进行初步了解,核实企业是否在管理方面存在问题。如果发现企业在管理方面存在问题的,应该及时提出整改意见,责令企业整改;

2)根据事前确定的核查目标全面盘点企业一定时期内在厂的实物状况,确定其品名﹑数量﹑规格型号以及存放的地点和货物的流向等实际状况;

3)核对企业的物流记录﹑账册记录﹑进出口货物记录与海关电子底账是否相符,企业有无走私﹑违法或其他异常情况;

4)对大型企业或料件﹑成品品名﹑数量﹑规格型号较多的企业,可联合稽查部门进行核查;

5)发现企业有走私﹑违规和其他违法情事的,应及时移送缉私﹑稽查部门查处。

海关核查重点核查方式的要求

1)根据事前确定的核查目标,重点核查企业在厂的保税加工料件﹑设备等实物,确定其品名﹑数量﹑规格型号以及存放的地点和货物的流向﹑使用情况等实际状况;

2)重点调阅﹑核对企业一定时期内或某项商品的账册﹑报表﹑凭证﹑报关单﹑仓库记录等有关资料,重点审核其账簿与凭证﹑财务账与仓库账﹑仓库账与进出仓记录﹑账册与生产报表之间的记录是否真实﹑准确﹑有效,必要时可进行延伸核查;

3)核对企业某个时间段或某项商品的物流记录﹑账册记录﹑进出口货物记录与海关电子底账是否相符,企业有无走私﹑违法或其他异常情况;

4)对大型企业或料件﹑成品品名﹑数量﹑规格型号较多的企业,可联合稽查部门进行重点核查;

5)发现企业有走私﹑违规和其他违法情事的,应及时移送缉私﹑稽查部门查处。

海关账册核查和实物核查方法

1)账册核查

根据企业的特点和实际情况,灵活采取核对法﹑逆查法及盘查法等查账方法对企业账册进行核查。

(1)进口料件核查,应核对企业会计以及仓库的原材料账是否相符,必要时还可以查阅企业的合同资料,审查进出口发票﹑备货单﹑装箱单﹑业务来往函电和原始记账凭证等;

(2)单损耗核查,应对企业的生产制单﹑报表资料,包括生产日报表﹑月报表﹑年报表﹑原材料账﹑成品账和库存账等进行核查。从生产制单和生产报表中反映的数据核算原材料的实际用量,核定原材料的单损耗;

(3)半成品﹑成品核查,应通过核对企业车间生产记录﹑生产报表﹑财务记录和仓库库存记录等数据,核定半成品﹑成品数量;

(4)核查成品出口数,应核对企业产成品账中的出口记录﹑仓库成品账的出库数﹑成品报关出口数量等相互之间是否相符;

(5)核查余料﹑残次品,应核对原材料账﹑仓库库存账及进﹑出库凭证与实际是否相符,必要时清点库存实物;

(6)核查企业内销记录,应核对企业应收账款﹑应交税金﹑销售收入﹑其他业务收入和出库记录等资料,确定企业是否存在擅自内销原材料或成品情事,必要时清点车间和仓库的实物。

2)实物核查

在核查企业账册的同时,通过核对实物来印证企业账册的真实性。

(1)核查实际生产情况,了解生产工艺流程,核算每道工序的工艺损耗﹑残次品和边角料等情况,核算原材料的利用率;

(2)核查企业加工生产等经营管理情况是否正常,有无违法﹑违规情事或异常情况等;

(3)到仓库﹑车间对加工贸易不作价进口的设备﹑原材料﹑半成品﹑成品﹑副产品﹑余料﹑边角料﹑废料等进行盘点。

海关保税核查处置工作程序和范例

海关建档﹑作出保税核查结论﹑填制《保税核查处理通知书》。《保税核查办法》规定,核查结束后,海关应当对《海关保税核查工作记录》以及相关材料进行归档或者建立电子档案备查。海关应当在保税核查结束后15个工作日内作出保税核查结论,并告知被核查人。海关实施保税核查,发现被核查人存在不符合海关监管要求的情形,可以采取以下处理方式,并填制《保税核查处理通知书》书面告知被核查人。

以下为某海关的核查处置工作程序:

1)外勤作业关员在实施外勤作业时发现企业存在下列情况的,应移交缉私﹑稽查部门查处:

(1)属于“三无企业”的;

(2)擅自内销或者转让保税货物的;

(3)保税货物短少,无法提供正当理由的;

(4)涉嫌伪报保税货物单耗的;

(5)涉嫌以伪造﹑虚假单证骗取海关办理有关手续的;

(6)企业未经海关批准,擅自将保税货物外发加工的;

(7)承揽企业涉嫌将保税货物再次外发至其他企业进行加工的;

(8)企业未按规定如实报告保税货物的发运﹑加工﹑单耗﹑存储等情况的;

(9)其他涉嫌走私﹑违规和其他违法情事的。

2)对需移交缉私﹑稽查部门进一步查处的,应将下列单证﹑资料移交缉私﹑稽查部门:

(1)《保税监管核查工作记录》,说明查获经过﹑初步的鉴定结果等情况;

(2)《移交案件﹑线索联系单》

(3)海关数据分析资料,如企业手册情况表﹑手册料件进出平衡表等;

(4)企业提供的相关报告﹑料件实际库存表等数据资料;

(5)企业提供的重要的会计账册﹑仓库账册﹑发票﹑订单﹑制单﹑相关批件﹑报关单等单证;

(6)其他需移交的单证﹑资料。

3)外勤作业结束后,外勤作业关员应如实填写《保税监管核查工作记录》提出处置意见,并通过核查系统报科领导审批。

4)外勤作业结束后,外勤作业关员应将《企业情况调查表》收集的内容如实录入﹑维护到核查系统中。

5)科领导应通过核查系统对外勤作业关员提交的核查情况及处置意见进行审批,对需报上级领导审批的,应逐级上报审批。

6)对经上级领导审批同意,需交内勤作业岗位办理内销征税﹑变更单耗﹑变更合同﹑余料结转﹑放弃物品等其他手续的,外勤作业关员要及时将有关单证﹑资料或电子数据等交内勤作业岗位办理有关手续。

7)对经上级领导审批同意移交缉私﹑稽查部门进一步查处的,外勤作业关员应定期跟踪上述部门的查处情况,并将最新的查处情况录入﹑维护到核查系统中。

6.3.2.2 保税核查与海关稽查的区别

保税核查与海关稽查从定义上看,似乎海关稽查的范围﹑面相对更广,单就保税业务而言,两者都是对业务经营行为和进出口活动的真实性及合法性进行检查监督。

正因为如此,如果不能从理论上对二者进行明确的界定,势必会对海关整体工作造成不必要的影响,甚至会影响到和谐的关企关系的建立和发展。事实上,二者本质上是有一定区别的。

1)主体不同。

保税核查由海关保税监管部门组织实施,实施核查时,出示海关核查证,无论是对保税加工业务核查﹑保税物流业务核查,还是对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保税监管场所核查,都是其实施保税管理活动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保税管理的一种手段﹑一项措施。海关稽查则由海关稽查部门组织实施,进行稽查时,出示海关稽查证,对保税业务或监管场所实施稽查,是海关保税管理活动的延续,是对海关保税管理活动的补充和完善。

2)对象不同。

保税核查的对象可以是所有从事与保税加工业务有关的企业,只要海关保税监管部门认为必要的,就随时可以对保税加工业务﹑保税物流业务或者对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保税监管场所经营﹑管理和纳税情况进行核查;而海关稽查的对象则应该重点是依据举报或根据年度稽查工作计划确定的稽查重点经科学遴选确定的有涉嫌违法行为的保税企业,或者是需要验证稽查的企业。即便是常规稽查,也是重点突出﹑目标明确的。如果海关稽查在选案上不进行甄别,那么与保税核查发生重复,甚至是冲突就在所难免了。

3)程序不同。

保税核查主要由以下3个环节组成:

(1)核查准备:根据需要确定被核查人,编制海关核查工作方案。

(2)核查实施:必要时,可以委托中介机构参与保税核查。

(3)核查处理:不符合海关监管要求的,可以采取责令补办相关手续﹑责令限期改正和责令按照有关规定提供担保等处理方式;有违法﹑违规行为的,应移交稽查﹑缉私部门依法处理。

海关稽查由以下4个环节组成:

(1)稽查准备:选查是稽查准备与核查准备的不同所在。

(2)稽查实施:必要时,可以暂时封存其账簿﹑单证等有关资料,还可以封存有关进出口货物。

(3)稽查处理:可以补征﹑追征偷逃税款,有违规行为的,依法处理。

(4)强制执行。在海关规定的期限内未按规定补缴税款的,可以采取强制执行的措施。违反海关相关规定的,可以处以一定数额的罚款,直至做出取消其报关资格的处罚。

由于在管理链条中所处的位置和作用不同,可以看出,海关稽查比保税核查更具强制力。

4)目的不同。

保税核查是由于保税管理上的需要对保税企业的某一税种﹑某一纳税事项或某一时点的情况进行检查和审核,而海关稽查除验证稽查外,一般是为打击偷逃税和其他违法犯罪行为,对涉嫌违法的保税企业进行全面﹑彻底的检查,以震慑犯罪,促进保税企业守法自律,维护海关征管秩序。保税核查基本上属于管理性检查,而海关稽查则属于后续管理和执法性检查双重范畴。事实上,常规稽查﹑专项稽查和验证稽查也是一种日常性或专门性的海关监督管理活动,不同的是,它属于后续管理的阶段。

5)职能不同。

保税核查主要有3项职能:

(1)管理职能。保税核查的作用就是为了更好地发挥保税监管的效能,为实施保税管理提供更真实﹑准确的依据。

(2)规范职能。通过实地核查,可以规范企业的进出口管理行为,还可以为企业提供管理咨询。

(3)增收职能。通过核查,可以把漏征和少征的税款补征回来。其中,管理职能是保税核查的最主要职能。

海关稽查主要有5项职能:

(1)防范职能。开展海关稽查的最主要目的,就是为了防范走私违法行为的发生,它是保税管理的延续﹑补充和完善。

(2)威慑职能。通过对关税和其他违法行为的查发,可以对那些心存侥幸﹑有潜在违法动机的保税企业起到震慑﹑警示和教育作用。

(3)促管职能。通过稽查可以发现保税监管中的漏洞和薄弱环节,提出加强和改进管理的措施建议,促进保税监管水平的提高。

(4)增收职能。海关稽查可以作为堵塞税收漏洞的一道有效防线,追补偷逃税款,减少税收流失。

(5)规范职能。通过实地稽查或日常监控,验证企业守法状况﹑贸易安全情况,动态监控企业进出口活动,规范企业内部管理,促进企业守法自律。其中,防范和威慑职能应该是海关稽查的最主要职能和最基本职能。

6)时间不同。

保税核查一般是在手册核销期或海关监管期内,核销后或海关监管期结束后即视为工作结束;而海关稽查除在保税货物的海关监管期限内开展工作,并作为重点外,如发现偷漏税等违法﹑违规嫌疑,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在手册核销后或者超过海关监管期限3年内,仍然可以依法检查﹑追缴税款及做出其他处理。海关稽查的建立,延伸了海关监管的时间和空间。

6.3.2.3 海关加工贸易企业稽查核查风险管理监控指标

海关建立一系列风险管理监控指标,通过对指标分析,有针对性对加工贸易企业进行稽查核查,在此,列举一些风险管理监控指标供企业参考:

加工贸易企业风险管理监控指标

6.3.2.4 企业业务单证之间的勾稽关系

企业的业务﹑单证﹑账目﹑管理数据之间存在着必然的勾稽关系,在这用一个简表来表述企业各单证﹑业务之间的联系。

企业各业务单证之间的勾稽关系

既然,企业业务单证之间存在一定的勾稽关系,那么海关工作人员就可以利用这种勾稽关系,对企业业务执行情况进行正向/逆向跟踪或者重点抽查﹑盘查。

例如:按以下路径进行顺向盘查

合同﹑订单→备案→进口报关单→报关单证→货物运输交接→验收入库单→关务账﹑库存账﹑财务账→领料单→完工入库→成品出库单→货物运输交接→出口报关单→关务账→核销→保证金台账核销→关务账﹑财务账﹑库存账。

或者,按以下路径进行逆向盘查

出库单或入库单→报关单→合同备案或核销→关务账﹑财务账﹑库存账。

6.3.2.5 海关稽查核查关注点以及流程示例

在稽查核查时,海关会特别注意下列几项:

1)凡是反映收入材料实际成本数额的账户,应与企业相关资料(如进口报关单﹑合同﹑发票等单证)中的数量﹑规格﹑金额相核对,检查企业其是否账﹑单(证)相符,其相对应的料款结算账户,为银行存款应付账款。同时,对有红字冲销的数额,则要查明原因。

2)凡是反映材料发(转)出数额的账户,检查其流向是否进入了生产环节﹑其相对应的账户是否为生产成本

3)对于按计划成本核算的企业,其「材料采购」账户所反映的借﹑贷方差额,是否进入了差异账户,差异账户所转出的数额,是否用于调整进入生产成本中的收入材料的计划成本,其调整转出的对应科目为生产成本。

至于在产品生产加工环节方面,企业的生产加工过程,一方面是原材料的消耗过程,同时也是产品的形成过程。

对于这一环节稽查核查的重点为:

1)产品的单耗是否合理;

2)是否有串料的情况。主要审核的账户有:生产成本(其中,明细账一般为产品成本计算单)﹑在产品及产成品。

至于在稽查时,特别审核进入某出口产品加工成本计算单中的原材料耗用数额,其品种﹑规格﹑单价是否与仓库发出的材料相符;每月领料单中的原材料领用数额是否完全投入生产,月(期)末是否办理了剩余材料的假退料手续;其次,审核产品在加工过程中的原材料耗用,是否在规定或合理的范围之内。

因此,海关只以根据某一批或某一时期完工产品的总量加以测定。即:(某种加工产品原材料单耗)=(原材料消耗总量)/(完工合格品总产量)。

将计算所得的实际“单耗”与企业所申报的原材料计划定额“单耗”相比较;也可根据企业的一般产业定额乘以原材料利用率,来测定其消耗定额及实际差异。一般情况下,企业产品单耗超过标准原因很多,其中既有一般生产事业因素,也有人为的因素。在稽查时,海关特别注意企业是否有虚假投料及月末不在账面办理假退料手续的现象,以查明可能产生的虚报单耗或直接从生产环节“飞料”的情形。

至于产品销售环节,是产品经加工后外销取得正常利润收入的过程,同时也是企业若违反规定,擅自内销申报出口产品,及保税料件取得不正常收益的途径。

因此,在这一环节中,稽查核查重点是:

1)在产品经加工后全部出口的企业,是否有内销的现象;

2)对于有部分内销产品的出口加工企业,其内销比率是否超过规定的限额。

核查的主要账户有:销售收入(包括产品及其他销售收入)﹑产品销售成本﹑银行存款﹑现金及往来结算账户。

企业如有未经批准的非法销售行为,则可能不通过销售账户,而在其他账户中反映,如借记银行存款﹑现金或应收账款;贷记产成品﹑产品销售成本;或者借记录行存款,贷记应付账款;然后再借记应付账款,贷记产成品或产品销售成本等等。

海关也可在稽查核查时,对银行存款及各往来账户,在对企业银行存款审核时,结合银行对账单逐笔核对,同时对被查企业共有几个银行开户账号也进行了解,以此查明有无非法法及稳匿销售收入的行为。

正如下图所示:

海关稽查核查单证、账薄核对流程示例一

海关可以将仓库实收数量&品名﹑采购单据数据与报关单以及手册数据进行核对,跟踪企业是否存在伪报﹑瞒报或者少报多进等现象。

海关稽查核查单证、账薄核对流程示例二

而通过将生产领料数据﹑生产费用成本数据与财务账目对比,可以核实企业的真实单耗状况。

海关稽查核查单证、账薄核对流程示例三

通过对销售订单﹑出库单﹑销售发票﹑进账单﹑转账凭证﹑收款凭证以及财务账簿(主营业务收入明细账﹑主营业务成本明细账﹑库存商品明细账﹑应交税金明细账﹑应收账款(票据)明细账﹑预收账款明细账﹑银行存款明细账﹑坏账准备明细账)进行对比分析,追踪企业擅自处置保税货物﹑擅自内销保税成品等违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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