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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实施制度与海关验证稽查

时间:2022-03-29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转化AEO制度为中国国内立法并实施1)将AEO制度转化为国内立法。
中国实施制度与海关验证稽查_涉外型企业海关稽查风险管理与实操技巧——中国海关稽查风险管理报告

1.4.2.1 AEO制度和中国海关企业分类管理办法

中国于2005年6月在世界海关组织第105/106届理事会年会上签署实施《标准框架》意向书后的3年多时间里,积极进行AEO(“经认证的经营者”)制度的研究和实践,逐步建立起中国海关的AEO制度。

转化AEO制度为中国国内立法并实施

1)将AEO制度转化为国内立法。2008年4月1日施行的海关总署令第170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企业分类管理办法》(注:已废止修改为海关总署令第197号,新修订的海关总署令第197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企业分类管理办法》参见附件4),将AEO制度关于守法﹑安全和海关与商界的合作伙伴关系等实体要求及贸易便利措施﹑认证程序纳入其中,具体转化了AEO制度为国内制度。

中国海关将进出口收发货人和报关企业分成AA﹑A﹑B﹑C﹑D五个类别,其中AA类企业的标准和条件与WCO的AEO相关要求一致,是中国海关的AEO企业。《企业分类管理办法》及配套法规的施行,标志着中国海关AEO制度已进入正式实施阶段。

海关总署令第197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企业分类管理办法》解读

1)海关总署令第197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企业分类管理办法》涉及各类别企业的适用标准﹑评审程序等内容,主要包括以下6个方面:

(1)放宽了AA类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的准入门槛。原《办法》规定,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申请适用AA类的,必须符合上一年度进出口总值3000万美元(中西部1000万美元)以上的条件。修订后的《办法》取消了上述条件限制,只要符合相应的A类企业适用条件(上一年度进出口总值50万美元以上)就可以申请,放宽了AA类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的准入门槛。

(2)降低了A类企业报关差错率标准。修订后的《办法》将A类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报关企业)的上一年度进出口(代理申报)报关差错率标准由原来的“3%以下”修改为“5%以下”,降低了适用A类企业的报关差错率标准。

(3)放宽了不作为企业分类管理评定记录的违规行为范围。修订后的《办法》将不作为企业分类管理评定记录的违反海关监管规定行为的范围由“罚款额在人民币1万元以下”修改为“罚款额在人民币3万元以下”,对相应得评定标准有所放宽。这主要是因为一些企业反映,上述1万元作为企业分类管理评定记录的罚款额标准偏低,一些企业往往由于轻微违而被降低管理类别。

(4)增加了C类企业的“容错率”标准。原《办法》规定,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1年内有3次以上违反海关监管规定行为的,应当适用C类管理,修订后的《办法》补充规定,发生上述情事且违规次数超过上一年度报关单及进出境备案清单总票数千分之一的,才适用C类管理,为C类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增加了“容错率”标准。

(5)明确了报关企业代理报关货物侵犯知识产权的认定方式。原《办法》规定,报关企业代理报关的货物因侵犯知识产权而被海关没收的,将不能适用A类以上管理类别,而应该调整适用C﹑D类管理类别。

修订后的《办法》补充规定,报关企业代理报关的货物因侵犯知识产权而被海关没收,但对该货物的知识产权状况履行了合理审查义务的,不影响其管理类别的评定。明确了此类情事的处理方式,解决了长期困扰海关企业分类工作的一个难题。

(6)调整了部分类别企业的评审程序。原《办法》规定,在企业申请适用AA类管理的评审中,征求相关职能部门意见与稽查验证同步进行,可能产生验证稽查通过但因其他职能部门提出反对意见而不能通过评审的结果,修订后的《办法》将征求相关职能部门意见程序前置,防止了上述状况发生,节省了人力物力。此外,修订后的《办法》对AA类的评审时限作出了更为科学﹑细化的规定,便于具体操作。

2)海关总署令第197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企业分类管理办法》完善了向上调整管理类别的评定程序。企业申请向上调整管理类别主要经过的几个程序:

(1)企业通过注册地海关向直属海关提出书面申请。

(2)注册地海关收到企业递交的申请后,按照相关要求进行审核,对于符合法定形式的,制发《企业分类管理申请受理决定书》。

(3)注册地海关将已受理的申请报送直属海关企业管理部门。

(4)直属海关企业管理部门收到申请后,对照分类标准进行全面的审核,对于符合条件的,送请海关相关业务部门提供信息及证据材料;对申请适用AA﹑A类管理的,还要向商务﹑人民银行﹑工商﹑税务﹑质检﹑外汇﹑监察等行政管理部门和机构征求有无不良记录的意见。

(5)对申请适用AA类管理的,直属海关企业管理部门在初审后移交企业稽查部门组织对申请企业实施验证式稽查,企业稽查部门在对企业验证稽查后向企业管理部门反馈验证稽查结果。

(6)直属海关企业管理部门提出审核意见,报主管领导关长或者经授权的企业管理部门负责人审批并作出相应的决定。

(7)对申请适用AA类管理的,直属海关还要将拟适用AA类管理的意见正式行文报请海关总署核准,并在收到海关总署批复后作出适用或者不予适用AA类管理的决定,并制发相关法律文书。

2)组织开发企业信息综合管理的计算机系统,以全面整合﹑汇总企业各方面信息,提高对企业认证的准确性和一致性,并将把分类结果转化为通关参数,在通关系统中加以应用。该系统于2009年下半年在全国海关投入使用。

开展AEO国际合作项目

1)开展中欧安全智能贸易航线计划项下的企业选取和中欧AEO互认合作研讨。

中欧安全智能贸易航线计划(以下简称为:安智贸)是全球范围内第一个全面实施世界海关组织(WCO)《标准框架》的国际合作项目,旨在通过建立安全便利的智能化国际贸易运输链,实现对物流的全程监控,在确保贸易链安全的基础上实现贸易便利。

(1)选取试点参与企业。在企业自愿参与的前提下,参照WCO关于AEO的标准,双方共同选定了10对企业参与试点,其中8对企业实际参与了安智贸运作。

(2)开展中欧AEO互认合作研讨。根据2007年11月安智贸指导小组的决定,2008年在“安智贸”项下召开了三次AEO专家组会议

(3)根据中欧AEO验证稽查互访计划,我方已于2009年3月23日至4月7日完成赴欧考察,欧方赴中方考察工作目前正在进行中。

2)实施了中美C-TPAT联合认证试点项目。

C-TPAT简介 [2]

美国海关的“海关—商界伙伴反恐”(Customs-Trade Partnership Against Terrorism,简称为:C-TPAT)措施自从2001年11月正式实施以来,已经拥有了7000多名的成员,成为美国历史上联邦政府内最大一个的公共部门与私营部门合作的伙伴关系。它的成功实施提供给商界和美国海关一个平台。通过这个平台,他们可以交换彼此有关保护整个商业流程免受恐怖主义威胁的建议﹑理念和相关信息。

参与美国海关C-TPAT措施的成员可以享受以下利益:

1)减少检查的次数与缩短边境等待时间;

2)海关提供一名C-TPAT供应链专家作为其与C-TPAT成员之间在认证﹑安全事项﹑程序更新﹑交流及培训等事项上的联系人;

3)有权列入C-TPAT成员名单;

4)安全活动的自我管理与自我监督;

5)降低C-TPAT认证进口商的查验率;

6)C-TPAT认证进口商有权使用美国与加拿大及墨西哥边境上的快速通道;

7)C-TPAT认证进口商有权参与战略贸易办公室的进口商自我评估计划,并可以优先加入自动化商务环境;

8)C-TPAT公路承运商可以使用加拿大与墨西哥边境上的指定快速通道,以加快货物的流动,并有权减轻经济处罚;

9)C-TPAT认证墨西哥制造商可以通过指定的快速通道,以加快货物流动;

10)所有经过认证的C-TPAT成员有资格参与海关倡议的C-TPAT供应链安全培训研讨会。

中国开展C-TPAT项目背景 [3]

2007年6月,美方海关相关人员访华期间,就表达了希望与中国海关联合对美国C-TPAT成员在中国的贸易伙伴进行验证的意愿。

2008年3月,中美海关签署了《中美联合验证试点合作声明》,并在珠三角和长三角进行了三次联合验证试点工作。

到了2010年5月,中美签署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与美国国土安全部海关与边境保护局关于供应链安全与便利合作的谅解备忘录》,这标志着C-TPAT由试点转为正式合作项目。

截至2011年底,中美C-TPAT联合验证开展了3次试点﹑2次正式验证工作,全国共有116家中国企业参加,其中92家通过了验证。

C-TPAT申请及获益性

C-TPAT项目的验证对象主要是针对输美供应链上的企业,分为进口商﹑空运商﹑高速公路运输商﹑边境公路运输商﹑铁路运输商﹑海运商﹑外国制造商﹑报关代理商﹑港口机场经营商﹑第三方物流提供商等10种类型。

中国企业应当同时符合下列三项条件即可申请参加C-TPAT验证项目:

1)中国企业是美国C-TPAT一级成员在中国的海外合作伙伴,包括海外生产商﹑供应商和承运商,即中国企业的美国客户必须已经是CTPAT一级成员;

2)中国企业的美国合作伙伴正在申请C-TPAT2级成员资格,即中国企业的美国客户不单只是一级成员,还必须正在申请二级成员资格;

3)中国企业已在中国海关注册。

满足上述条件的企业呢,需提交两项材料:

1)关于参加中美C-TPAT联合验证的申请;

2)中美C-TPAT联合验证项目企业自我评估表。

企业最终能否参加中美C-TPAT联合验证还需中美海关共同最终探讨确认。

参与及通过C-TPAT联合验证的企业主要能享受到以下好处:

1)出口货物在美通关时可享受较低的查验率;

2)增加企业的商业信誉,有助于提高企业在美国市场的竞争力;

3)在验证过程中企业可以发现自身存在的问题,提升管理水平;

4)企业可以参加中国海关免费提供的一对多或一对一等形式的C-TPAT安全培训;

5)还可以获得海关在企业分类管理等方面的指导工作。

C-TPAT联合验证的内容和流程

联合验证的依据标准为《C-TPAT外国制造商安全标准》,内容主要包括8个方面,包括:商业伙伴安全﹑集装箱及拖车安全﹑进入控制安全﹑人员安全﹑程序安全﹑安全培训和警觉意识﹑场所安全﹑信息技术安全等。

1)商业伙伴的安全。这部分主要是了解企业在筛选包括承运商﹑产品制造商﹑零件供应商等供应链上伙伴时所开展的安全性评估工作。

例如:

企业如何选择货代及船代公司?

风险评估指标包括什么内容?

所选择的运输公司是否存在业务外包的情况?

运输公司在GPS监控﹑司机安全培训等方面的工作如何?

如果遇到异常情况,譬如卡车偏离预定运输路线或者晚于正常时间到达港口等情况,是否有相应的应急处理预案?

2)集装箱及拖车的安全。主要是要求集装箱及拖车的完整性应该得到维护,确保不会混入可疑的物品或人员,其中,要求企业对封条的安全性应当有严格的管理和审核程序。该部分大致可以分为三小点:

(1)封条应当通过PAS ISO 17712质量验证,该项标准是ISO国际标准化组织推出的集装箱机械密封标准程序,此外,要求企业应当建立对封条进行核实﹑登记﹑检查﹑保管等方面的严格管控程序。美国海关对封条的要求基本上遵循一个原则,就是封条应当尽可能减少不同人员间的接触,尽可能减少在不同场所的转移。

(2)对集装箱及拖车的物理性检查,一般是遵循七点检查程序:包括前壁﹑左右两侧﹑地板﹑顶部﹑内外门﹑外部起落架﹑车底板﹑保险杠及门锁等,企业装卸货相关人员应当对空箱及满柜分别拍照记录。

(3)企业应当保存有完整的装卸货记录,包括人员签名﹑货物品种﹑数量﹑时间等等相关信息。

3)进入控制。这方面的安全要求用来防止未经许可的人员进入设施,维持对雇员和来访者的控制并保护公司的财产。

(1)企业是否设置有员工识别系统,确保有工作需要的人才能进入某个特定区域;

例如:将仓库设置为仓管员﹑仓库主管﹑装卸货人员及部分生产人员才可进入,那么就可以在仓库门壁上贴上相关人员的照片和工号以示授权。

(2)是否对来访人员进行身份验证及登记,对所携带的邮件包裹等物品进行安全检查,对进出入工厂的车辆实施检查等。特别强调一下对进出车辆的安检,不少企业对外部的车辆进行严格的检查,但是对企业自有的车辆则忽视了这方面的工作,企业应当对自有车辆也一并进行查验。

(3)是否有完善的临时卡和员工卡发放及回收控制制度?

(4)工厂内要是发现陌生人员是否有相关警报处理机制等等?

这部分主要考察的是企业对进出入工厂各区域的人员﹑车辆﹑物品等的安检措施。

4)人员安全。这部分主要是企业对将要雇佣的人员的审核以及对现有员工的定期审核程序。

例如:企业是否有对将要入职的人员开展背景调查?这种背景调查有无得到当地公安机关的认证?已入职的员工企业有无进行常态化﹑周期性的背景调查?已离职的员工所持有的公司物品是否有妥善的交接管理程序?所有员工的档案是如何进行保存和监管的等等?

5)程序安全。该部分是要求企业应该制定有确保货物在运输﹑搬运和存放过程中完整性和安全性的保障措施。具体来说包括:要求企业应当对货物记录﹑应急事件报告文件﹑装运记录﹑收发货记录等一系列涉及货物运输﹑交付整个过程的文件信息有完整的保存制度;企业在遇到货物溢多或短缺时,必须有相应的解决方案或事件调查记录等。

6)安全培训和警觉意识。,主要是要求企业对员工进行反恐方面的常态化培训以及建立对举报的奖励机制。

7)场所安全。主要指企业场所内货物搬运和存放所得到的物理安全保障,例如围墙﹑照明设备﹑监控设备等等。具体来说大致有六个方面:

(1)货物搬运和存放的区域必须有围栏进行隔离,工厂的围栏和围墙应当定期进行检查,以防止破损;

(2)工厂出入口应尽量减少,每个出入口必须有安保人员进行把守﹑监控;

(3)企业门窗等应当有安全的闭锁系统,能带报警的就最佳,然后钥匙应由相关人员进行安全保管;

(4)照明设施应该足够明亮,特别是装卸货区域﹑出入口﹑停车场等敏感区域,确保在夜间监控足够清晰;

(5)企业的报警系统最好能够和当地的公安机关联网,上述敏感区域应该配备有足够的监控摄像头进行24小时监控;

(6)安保人员应当实施常态化的巡逻,巡逻路线必须覆盖特定的敏感区域等等。

8)信息技术安全。主要针对IT技术方面的保障,包括数据备份﹑人员授权﹑系统维护等等。

1.4.2.2 海关稽查方式和海关验证稽查

如下图所示,海关稽查包括常规稽查﹑专项稽查和验证稽查3种方式。

海关稽查方式示意图

1.常规稽查是指海关根据关区的实际情况,以监督企业进出口活动,提高海关后续管理效能为目标,以中小型企业为重点,采取计划选取与随机抽取相结合的方式,对企业开展的全面性稽查。

2.专项稽查是指海关根据关区的实际情况,以查缉企业各类问题,为税收和防范走私违法活动提供保障为目标,以风险程度较高或政策敏感性较强的企业或行业为重点,采用风险分析﹑贸易调查等方式,对某些企业或某些商品实施的行业式﹑重点式﹑通关式稽查。

3.验证稽查是指海关以验证企业守法状况或贸易安全情况,动态监督企业进出口活动,规范企业内部管理,促进企业守法自律为目标,对申请评为和已评为A类或AA类管理的企业分别开展的准人式﹑监控式稽查。

海关总署第197号令规定,企业管理类别由“A类”评定为“AA类”,必备条件之一是“经海关验证稽查,符合海关管理﹑企业经营管理和贸易安全的要求”。这其中,验证稽查承担的主要任务就是为企业做一次“全身体检”,检验企业是否诚信守法,从而为企业分类管理提供科学﹑客观﹑公正的依据。

从2007年11月起,中国海关就开始了验证稽查的试点工作,在《企业分类办法》实施之后,更是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了对申请AA类企业的验证稽查工作,按照WCO《标准框架》的有关AEO制度原则具体验证申请企业的贸易安全情况。

验证稽查的特殊性

验证稽查和常规稽查﹑专项稽查并列为海关三种企业稽查方式,与其他稽查方式相比,验证稽查具有四个方面的特殊性: [4]

1)“工作目标”特殊

验证稽查是海关分类管理工作的配套措施,其工作目标体现为,一方面,通过评估验证企业守法状况或贸易安全情况,有针对性规范企业内部经营管理,引导企业守法自律,保障其更好地享受海关监管便利。另一方面,优化海关监管资源配置,减轻海关一线监管现场进出口通关压力,提高海关整体把关服务水平。

2)“管理对象”特殊

根据海关总署令第197号的规定,“符合A类管理条件,已适用A类管理1年以上”且“上一年度进出口报关差错率3%以下”的企业才具备申请评“AA类”的资格。

验证稽查的管理对象就是这些具备条件的申请评为或已经评为AA类的企业。除AA类企业之外,验证稽查还承担了对申请AEO企业的贸易安全验证工作。

3)“管理方式”特殊

验证稽查采取“事前准入验证”与“后续监控管理”有机结合,也即“前验后管”,对企业进行全面深入的管理:一方面海关在企业评定为“AA类”等级之前对其进行准入式稽查,验证企业是否符合海关管理要求;另一方面在企业评定为AA类管理等级后,海关将在进出口通关过程中给予企业充分便利,因此有必要在后续管理环节在日常监控基础上,开展验证稽查等措施对企业进行管理,以确保AA类企业的进出口活动不脱离海关监管。

4)“验证内容”特殊

验证稽查不仅要验证企业的守法状况,还要验证其贸易安全情况。随着我国对外经济贸易的发展和海关贸易安全国际认证合作(如AEO认证﹑C-TPAT认证等)的深化,“反恐”﹑“维护国际供应链贸易安全”等非传统职能日渐成为中国海关的主要工作内容,而验证稽查通过审核企业贸易安全情况,对企业的贸易安全情况作出客观公正的等级评估和资质认证,这正是中国海关与国际接轨开展贸易安全互认合作,为中国企业享受国际通关便利提供认证服务的具体体现。

海关如何实施验证稽查?

为了保证验证稽查的质量和效果,严格﹑统一的验证稽查作业规范显得至关重要。根据海关相关制度规定,稽查组实施验证稽查要严格把握这样几个主要作业内容:

首先,要尽快“认识”企业,也就是要摸清企业基本情况。海关企业稽查部门根据企业管理部门的验证稽查要求,组成验证稽查组深入企业后,要通过调查企业内部控制制度情况,包括企业基本内控制度﹑进出口货物流内控制度﹑进出口资金流内控制度以及贸易安全管理相关内控制度的基本特点和执行情况,做到对企业总体情况“了然于胸”。

其次,要逐渐“熟悉”企业,也就是对企业实施符合性测试和实质性测试。这是验证稽查的核心作业环节。稽查组将运用现代审计方法对企业进出口生产经营货物流﹑资金流﹑单证流及贸易安全情况进行深入验证,以保证对企业守法状况和贸易安全情况的全面了解和掌握。具体是依据对企业有关内控制度的调查了解情况,进行符合性测试,逐项或抽样测试和印证有关内控制度的规范性﹑健全性和有效性。之后以符合性测试结果为基础实施实质性测试,审核有关账簿﹑单证和相关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并进一步判断和评估被稽查企业守法状况或贸易安全情况。

最后,要做出企业的“健康状况报告”,也就是全面客观评估企业诚信守法状况。稽查组在完成全部实质性测试后,将对被稽查企业有关内控制度的规范性﹑健全性和有效性,以及进出口守法状况或贸易安全情况进行总体评价,作出相应的《海关稽查结论》,并对照海关管理﹑企业经营管理和贸易安全管理的有关规定要求确定被稽查企业能否通过验证稽查。同时,稽查组要将验证稽查结果直接反馈给验证稽查提交部门即企业管理部门,为AA类企业评定提供实质性参考依据。

验证稽查将给企业带来什么?

验证稽查通过客观验证评估企业诚信守法状况,为企业进一步优化经营管理带来积极影响:

让企业对自身的“健康状况”心中有数。纳入海关验证稽查范围的企业,一般内部管理机制相对成熟规范,恶意走私违法逃避海关监管的风险相对偏低,这类企业存在的普遍问题大多是在不了解海关管理规定情况下造成自身经营管理与海关管理要求相脱节,而验证稽查将海关管理的触角延伸至企业内部,与企业进行“零距离”接触,并运用审计方法全面“检查”企业“健康状况”,让企业客观了解掌握自身经营行为与海关管理要求的差距,从而帮助企业查找影响其规范守法经营和健康良性发展的症结所在,为其改善经营管理创造条件。

全面规范企业进出口行为,让优者更优。在验证稽查过程中,稽查组发现企业经营管理存在薄弱环节的,可以引导帮助企业进行整改规范,促进企业守法自律。经过整改规范的企业,内部控制机制进一步优化,规范经营和诚信守法水平进一步提高,大多能够顺利通过验证稽查。即便企业确因进出口行为存在较大问题最终不能通过验证的,客观上讲,这次稽查已经为企业下一次通过顺利验证奠定了基础。相反,对于“时间就是效益”的进出口企业来说,如果迟迟不敢接受海关验证稽查,就意味着要错失其评定“AA类”的良机而被挡在“便捷通关”的大门之外。

企业如何面对验证稽查?

验证稽查对进出口企业诚信守法程度提出了严格的要求,但通过验证的条件并不苛刻,总的来讲,应注意做好以下方面:

1)要守法经营,不得出现涉嫌走私犯罪或走私行为,或涉嫌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等问题;

2)要准确申报并及时缴纳进出口税款,不得出现因企业自身过错导致的漏缴税款问题;

3)要规范申报进出口行为,不得出现大量的报关差错问题;

4)要建立规范﹑健全﹑有效的企业内控机制,保证进出口生产经营活动守法规范开展;

5)要认真加强内部贸易安全管理,积极防范和有效控制存在于供应链的贸易安全威胁。

[1] 参考文献:海关在保障全球贸易安全与便利中的定位,范筱静,《当代经济》2010年第01期

[2] 参考文献:《海关国际法教程》,何力,中国海关出版社,2011年

[3] 文献参考:中国海关总署官方网站

[4] 参考文献:中国海关总署官方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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