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百科知识 我国历史上不同的家庭养老方式

我国历史上不同的家庭养老方式

时间:2022-03-24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从我国家庭发展的历史过程来看,我国的家庭养老经历了宗族大家庭养老、小家庭养老、大家庭养老和目前的家庭养老四个阶段。汉承秦制,西汉至东汉,基本上仍然推行小家庭制度,并且极力打击危害中央集权的大家族势力。但在全国范围内,并没有取消沿袭下来的商鞅制定的儿子成年与父分居另立户籍的法令。这就造成了国家倡导的家庭伦理规范与国家实行的家庭法律制度之间的矛盾,父子分居异财。
我国历史上不同的家庭养老方式_变迁社会中的农村养老问题研究:关于山东省平陵村的个案分析

从我国家庭发展的历史过程来看,我国的家庭养老经历了宗族大家庭养老、小家庭养老、大家庭养老和目前的家庭养老四个阶段。所谓宗族大家庭是指春秋以前建立在宗法制度下的大家庭;小家庭制度是指商鞅变法开始规定的儿子成年就与父母分开家产、另外居住、另立户籍的家庭制度;大家庭制度是指曹魏至唐法律上确定的,只要父母或祖父母在世,子孙都不能分家,必须同居共财的制度。

一、夏、商、周的宗族大家庭养老

宗族是由若干有共同父系的小家庭构成的血缘关系集团。

原来的氏族解体,宗族社会取代氏族社会,这大概是在夏朝发生的。夏代是氏族社会向宗族社会演变的转型期。到了殷商时代,宗族制度已经相当发达。这一时期从总体上看,单个的小家庭既不是独立经济单位,也不是独立的社会单位。

西周实行宗族聚居,《诗经·小雅·斯干》就描写了当时宗族生活共同体的居住、生活状况。“似续妣祖,筑室百堵,西南有户,爰居爰处,爰笑爰语”聚居的宗族共同体是一个完整的经济整体。宗子是宗族共同体的最高权威,宗子统理族人,族人对宗子是一种依附关系,各小家庭在经济上也是不独立的。另外还有一部分庶民,他们也依附于父系家族组织,生产、生活在一起。因此,如果说这一时期家庭养老的特征的话,可以称之为宗族式的大家庭养老。

二、秦汉时期的小家庭养老

西周时期的小家庭,仍然不是独立的经济单位、社会单位,不过这一时期小家庭对宗族组织的依附形式、依附程度逐渐发生了变化。农民的私田和私有农具,是西周开始出现私有制的农民个体家庭经济的重要因素,为后来个体小家庭的经济独立奠定了基础。

春秋战国时期,广大的个体小家庭终于逐渐从宗族共同体中游离出来,成为独立的经济单位和社会单位,它表明古代家庭从此进入成年期。但是,这个时期的情况比较复杂,大体分为两种。中原文化的重心首先是鲁国文化,其后演变为齐国文化。中原文化与位于中国西北部的晋秦文化相比具有十分明显的差异。前者是稳健的、内向的、农耕式的文化;后者是奔放、外向的、游牧式文化。鲁国文化和齐国文化都是对周朝文化的继承,家庭形式仍然带有宗族大家庭性质,而晋秦文化则体现小家庭性质。在激烈变迁的春秋战国时代,中原文化的某些惰性因素日益突出,它终于被晋秦文化的浪潮冲击得体无完肤、无处安身。

这一时期,社会生产力与商周相比,已经有了很大的提高,铁制工具和牛耕、水利灌溉已经出现,个体小家庭已经具备独立耕种田地的能力了。因此,在公元前359年,商鞅实行“制土分民”,同时在法令中规定“民有二男不分异者,倍其赋”。这一经济和社会变革使个体小家庭成为独立的经济单位和社会单位进一步制度化了。秦国由于实行商鞅的变法,国力逐渐强大,这是秦国能够统一六国的一个非常重要的原因。商鞅变法虽然失败,但是秦国一直致力于推行小家庭制度。秦统一六国后,建立了庞大的中央集权的君主专制国家,在全国范围内建立了小家族家庭制度。

汉承秦制,西汉至东汉,基本上仍然推行小家庭制度,并且极力打击危害中央集权的大家族势力。与以前相比,汉朝普遍出现了小家庭结构,杜正胜在《传统家族试论》[2] 一文中,将中国传统的家庭结构分为“汉型家庭”与“唐型家庭”两种。认为“汉型家庭”结构以夫妇及其子女组成的核心家庭为主,甚至父母在世时,兄弟即分财异居。老人虽有子孙却无人照顾,自己过家庭生活。“唐型家庭”结构的特色是已婚兄弟同居共财,祖孙三代成员组成家庭的情况稍微普遍些,这种类型开始于北朝,隋朝至中唐为盛。

因此,从家庭养老来看,这一时期主要是小家庭养老,其家庭结构以核心家庭为主,“老人虽有子孙却无人照顾,自己过家庭生活”。[3]

三、同居共财的大家族大家庭养老[4]

秦实行小家庭制度的“家庭革命”在宗族解体、小农经济形成过程中是可以行得通的。“分田”起到了促进经济发展的作用,但是,“分家”却有弊端。随着小农经济的确立和社会稳定,家庭规模过小的弊端便显露出来。带来了一些消极后果。其中主要有以下几点:一是造成了“家富子壮则出分,家贫子半则出赘”的局面,导致财产分散,尤其是广大农民家庭,本来家产就不多,儿子成年分家,会把家产分割得过小,导致生活贫困;二是古代生产力还相当落后,父亲与成年的儿子是家中的主要劳动力,父子分家各自成为独立的经济单位后,不利于生产经营;三是传统的家庭伦理受到了破坏,以致出现贾谊所说的儿子把锄头、耙子借给父亲使用,就露出施恩的神气;母亲使用儿媳的簸箕、帚把,要受到不客气的诘问。可以设想,父亲向儿子借件农具用,还要遭儿子的白眼,儿子能够赡养好父母吗?

从家庭养老的角度来讲,以上几点,在古代的经济发展水平较低、不可能由社会赡养老人的情况下,是不利于实行家庭赡养的。在当时的社会经济条件下,实行同居共财的大家族家庭制度,就可能避免这些弊端。从历史的发展过程中,我们可以清楚地看到父子同居共财的大家族家庭制度得到不断提倡、鼓励和强化。

秦国推行的小家庭制度有利于当时的“打天下”,而不利于“坐天下”。实际上有关的弊端在秦汉时期,统治者已经注意到了,并采取了措施。秦亡以后,汉朝开始推行“以孝治天下”。当然,其目的不是为了家庭养老,而是为了“治天下”,巩固统治者的统治地位,适应维护统治秩序的需要。

汉朝采取很多措施推行家庭、家族的伦理规范,使这些规范深入民众生活、不断习俗化,使得以孝为核心,以“三纲”为基本准则的国、家一体的伦理纲常逐渐定型,奠定了我国后来长期封建统治的基本模式。

由于汉朝不断贯彻孝悌的家族、家庭伦理规范,甚至还对官员与父母、兄弟及其子女同居者,给予减免赋税的鼓励,民有二男以上分居另立户籍的法令逐渐松动和遭到破坏。官僚、贵族的大家族家庭日益增多。但在全国范围内,并没有取消沿袭下来的商鞅制定的儿子成年与父分居另立户籍的法令。这就造成了国家倡导的家庭伦理规范与国家实行的家庭法律制度之间的矛盾,父子分居异财。

但是,历史越来越向以孝为核心的家庭伦理规范倾斜,终于在三国魏明帝时期,改革旧律,使父子无异财。至此,父子分居异财的小家庭制度,终于被明文废止,从而使中国古代家庭制度发生了重大变化。进入了从魏晋到隋唐所鼓励的累世同居共财的大家庭制度时期。

大家族、家庭制度取代小家庭制度,是古代家庭制度演变过程中的一种自我调节、自我校正。大家族、家庭不仅符合世家大族的利益、要求。更符合平民家庭的利益要求,是整个社会大环境的需要,从实际的效果来说,它有利于实现家庭养老。

大家族、家庭制度可以导致三世甚至更多世代累世同居共财,但是,这是一种理想化的家庭模式,在当时实际的生活中不可能完全如此。

宋至明、清,进入了我国大家族、家庭制度的衰落时期。这一时期内父权家长制的强化,是与商品经济的发展和家庭趋于小型化相联系的。宋至明、清,君主专制制度日益强化,国家不断强化封建礼教的宣传、教育,维护父权家长制的家庭制度。把个体小家庭和同宗的宗族紧密联系起来的宗族组织更加严密、完备和普及。这一时期的宗族,是在历史宗族组织的基础上发展、演变而来的,它是民间自发形成的,大都有完善的机构,翔实的规章礼法。这不但有利于宗族内部生产和生活上的协作、救助,而且有利于解决家庭与家庭、宗族与宗族之间的纷争,更有利于维护父权家长制。

然而,随着商品经济与契约关系的发展,个人价值浮现和自主意识增强等一系列的因素导致了大量的个体家庭的独立,家庭成员之间的相互依附关系弱化,尤其是个人意识从价值观上根本动摇了父权家长制。

家长在整个社会环境发生了较大变化的情况下,也无可奈何。宋代有的家长吟出:“儿孙自有儿孙计,莫与儿孙作马牛”的诗句。[5]

到了清末,在戊戌变法运动中,维新派提出:冲决伦常之网罗、去家界、男女平等、各自独立等变革传统家庭制度的主张。辛亥革命中的革命者也提出家庭革命的呼声。许多建议和主张的矛头直接指向封建礼教和家长权威。提倡对老人实行“社会公养”。但是,从实际生活来看,老年人仍然生活在以主干家庭为主的家庭模式中,并且一直延续下来。

如果把我国家庭养老的整个历史发展过程连起来看的话,实际上我们可以看到,在国家难以提供大量物质资源的条件下,我国的家庭养老从秦汉时期依靠小家庭到后来不断发展依靠大家庭,已经充分利用了家庭可利用的社会资源,从而使老年人生活比较有保障。但是从发展来看已经出现了“力不从心”的局面。可以说,我国传统的养老文化伴随着大家庭制度的衰落早已开始出现危机,只是在后来的社会变革中充分表现出来而已。

四、新中国成立后我国的家庭养老

郭志刚对20世纪90年代以前我国有关家庭的发展和变化方面的研究进行了总结,认为我国目前仍然是以家庭养老为主。[6]但是,对家庭的变迁有两种不同的意见,一种认为我国家庭模式处于迅速核心化的过程之中;另一种认为我国家庭模式基本稳定,主干家庭仍然占有重要地位。随之而来就有两种不同的政策考虑:持第一种认识的人认为,主干家庭是当前家庭模式的支流,随着家庭核心化,社会养老已经成为主要形式,而家庭养老只作为辅助形式;持第二种认识的人则主张家庭养老今后仍然是主要的养老形式,这不仅因为主干家庭模式现在还处于稳定状态,而且因为社会和经济的发展仍然需要这种家庭形式。

但是,在笔者看来,这两种观点都有道理,但也都有其局限,通过笔者的调查研究,笔者发现:随着我国经济、文化的发展,我的家庭模式已经迅速核心化,但是,由于经济和社会历史条件的限制,在农村,社会养老在很长一段时间内还不能成为主要的养老模式,也就是说在很长时间内会存在家庭核心化与家庭养老模式之间的矛盾,这种矛盾必然会给老年人,特别是农村老年人带来某种剧痛。在后面有关的章节中会讨论我国农村养老模式存在的问题以及这些问题的形成原因,这里暂不赘述。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

我要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