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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当前旗县级企业农民工参加社会保险情况的调研报告

时间:2022-03-24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通过调查我们发现,当前在旗县级企业打工的农民工参加社会保险的情况,丝毫不能令人乐观。这个数据已接近或超过了旗县级私营小微企业职工的平均月工资收入。即旗县级雇佣农民工的企业绝大多数为私营、民营企业,国有、行政及企事业单位由于就业条件和门槛较高,农民工几乎不可能进其中就业的。
关于当前旗县级企业农民工参加社会保险情况的调研报告_工运事业改革创新与民生工会建设

内蒙古商都县总工会

根据乌总工办发〔2016〕37号文件精神,我县就目前在旗县级企业中打工的农民工所普遍关心的社会保险问题,进行了专项调研。通过调研,我们发现,当前在农民工社会保险上存在的问题较多,产生的原因较深,解决起来存在的困难也较大。兹将调查情况汇报如下:

一、目前农民工在旗县级企业中参加社会保险的现状

在调查中我们发现,在县城内企业打工的男性农民工,主要集中于高载能重化工业园区和建筑业两大行业中;女性农民工主要集中于餐饮服务、家政服务等第三产业之中。在县城务工的农民工年龄,男性绝大多介于40~60岁之间;女性绝大多介于40~50岁之间。农民工的户籍绝大多数为本地户籍。

通过调查我们发现,当前在旗县级企业打工的农民工参加社会保险的情况,丝毫不能令人乐观。在高载能和建筑行业,企业仅仅只为农民工交纳了工伤保险,其他险种几乎近于空白。在餐饮和家政以及其它服务行业打工的女性农民工,几乎是一项社保都未缴纳。这种现象的普遍性大范围存在,给未来15~20年之后的社会养老及医疗保险遗留下了较大的社会风险隐患。从现在起,对这一问题应该引起政策制定层、企业用工层、农民打工层的广泛重视和关注,并尽快改进和完善现行的社会保险政策,以便未雨绸缪,防患未然。

二、问题形成的原因

农民工在旗县一级企业中打工,参加社会保险几近空白的问题形成原因,不外乎政策层面、企业层面和农民工层面有三个方面的原因。

在政策层面,存在着以下几个方面急需改进的问题:

一是目前的五项社会保险缴纳比例偏高、偏重,使企业和农民工的负担较重,所以导致企业和农牧民工都不愿意缴纳。两大缴纳主体的缺失,使得社会保险金缴纳比例偏低,征缴金额偏少,可持续性不强。按我区现行的社保政策,以乌兰察布地区2015年社会化平均工资为例,具体到每个企业和个人每个月需缴纳的“五险”(不含住房公积金,即“一金”)金额分别为1370元和459元,具体缴费项目、比例及金额见表一。

从表一中我们可以看到,企业为每名农民工所缴纳的社保“五险”金额比例高达32.8%;农民工自己缴纳的社保“五险”金额比例高达11%;两者相加,其比例高达社会化平均工资的43.8%。鉴于社平工资水平高于农民工实际工资水平的现状,其实际比例已达农民工实领工资的一半以上。社保“五险”金,已成为了企业和个人的沉重负担。人社部曾表示,在有据可查,列出统计数据的173个国家和地区中,我国社保缴费率位居第13位,高于其它160个国家和地区。其中尤其以养老保险缴费率更为偏高。

表一:2015年乌兰察布地区社保“五险”缴费标准统计表

*说明:养老保险可以按当年月社会平均工资4176元的0.6.0.7.0.8.0.9.1.0倍之间选择一种缴纳。表中以缴纳1.0倍的标准计算。

从表一中我们可以看出,企业每雇佣一名农民工,其性别不论是男是女;其工种不论是轻是重;其工资不论是多是少,按政策、依标准,每个月需要为其缴纳1370元的社保“五险”;农民工个人每月需要缴纳近459元的社保“五险”。企业与个人所交“五险”金相加,每月为1829元,其比重已占到当年社会平均工资约43.8%。2016年,随着社会平均工资的上涨,企业和个人缴纳社保“五险”金之和突破2000元,已无悬念。这个数据已接近或超过了旗县级私营小微企业职工的平均月工资收入。虽然2015年乌兰察布地区的社会平均工资水平为4176元/月,但据调查,在旗县一级的企业中,农民工的工资水平远未达到上述标准。在重化工行业、高载能企业的炉前工(工资标准最高的工种),其月工资也不过3000元左右;而在餐饮服务行业工作的女工,月平均工资多介于1500元~2000元之间。2015年,全国2.77亿农民工的人均月工资为3072元,而我市企业与个人所缴纳的1829元的社保“五险”金额,已占到全国平均水平的59.5%。同样是在2015年,全国城镇私营企业就业人员(农民工多就业于此类企业中)的月平均工资为3299元,我市缴纳“五险”的金额占到55.4%的比重。因此不论是从哪个角度分析,目前的社保“五险”缴纳比例和金额都明显偏高,偏重。

由于社保“五险”金缴纳比例偏高,缴费金额偏重,所以导致了企业不愿意与农民工(包括一切雇佣人员)签到劳动合同,以逃避企业应缴纳的为社会平均工资32.8%的五项社保资金。农民工本人(包括一切企业所雇用的员工)也不愿意缴纳为社会平均工资11%的社保“五险”金。事实上对于月收入只有1500元~2000元左右的女农民工而言,按当年社会化平均工资所缴纳个人部分的459元社保“五险”金,已占到其月工资收入的1/3左右。所以农民工本人也不愿意签到劳动合同,以逃避个人所应缴纳的社保“五险”金。于是便在实际工作中出现了一种怪现象,即劳资双方在逃避社保“五险”金的问题上,形成了高度的统一,空前的配合,默契的协调。进而形成了一种社保“五险”参保率偏低,缴纳金偏少的现实窘况。而随着我国目前已进入快速老龄化阶段,出现了需领取社保金的人逐年增多,需支付社保金额逐年增大的矛盾。

二是现行的社保“五险”金领取政策偏僵、偏死。按照现行政策,一个农民工要想在够法定年龄领取养老保险金,必需在同一省份连续缴纳够15年的社保“五险”金才行。众所周知,农民工最大的特点就是阶段性、季节性就业特征明显,跨省(区)流动性大,在同一地点、行业连续工作时间短,“跳槽”频繁、流动频繁。在这一僵硬政策下的制约下,许许多多的农民工怕自己在同一省份内不能够连续缴纳够15年,致使之前所缴纳的社保资金打了“水漂”,因为害怕而不敢缴纳。而现行的政策是已缴纳的社保“五险”金缴纳后概不退还,也不能跨省(区)流动续接。在僵化的政策模式之下,农民工缴纳“五险”社保的积极性便更低,缴纳率也随之而下降。

在旗县一级的企业层面,则存在着以下几个方面的特点。

一是“私”。即旗县级雇佣农民工的企业绝大多数为私营、民营企业,国有、行政及企事业单位由于就业条件和门槛较高,农民工几乎不可能进其中就业的。

二是“小”。即旗县级的企业多为小微企业,企业规模小微,用工人数少。一个企业用工人数多为几人,十几人,雇工人数为几十人的企业都很少见。

三是“低”。即企业产业结构层次低,产品技术含量低,用工人员门槛低,企业盈利能力低,员工工资水平低,企业抵御市场风险能力低。

四是“短”。即企业平均寿命短,转产频繁,倒闭频繁,破产频繁。从而使得企业和雇佣的工人,即劳资双方都没有长运打算,干一年是一年,赚一年是一年,顾及眼前利益多,考虑长运利益少。

由于旗县一级农民工就业的企业私营企业多,小微企业多,低端企业多,短命企业多。所以导致劳资双方在逃避社保“五险”金的问题上具有认识上的高度统一,行动上的高度一致性。

在旗县一级企业打工的农民工,则存在以下几个特点:

一是“老”。即在旗县一级企业打工的农民工年龄普遍偏大、偏老。目前农村劳动力就业的特点是“二十三十奔首都,四十五十回商都,六十以上住卯都(我县一个乡的名称)”。意即20~30岁年轻力壮、文化素质较高的农村青壮年劳力,多流入首都北京等一二线大城市去打工就业。40~50岁的中壮年劳力,由于上有老、下有小,家中有老人需赡养,膝下有孩子读初高中需陪读,所以只好在小县城中打工就业。而60是岁以上的老农民,在感情上故土难离,在技能上就业无门,只好返乡种田种地,以便减轻在城里打工孩子们的负担。

二是“低”。即在县城一级企业的农民工,普遍存在文化知识水平偏低,劳动技能水平偏低,法律知识水准偏低。因而导致劳动报酬偏低,工资水平偏低。

三是“弱”。即由于年龄偏大,技能偏低,在“上有老,下有小”的生活压力之下,对工作不挑不拣,对有无社保不闻不问。由于其在社会中处于弱势群体的位置,所以自身合法合理的正当权益难以维护。

综上所叙,正是由于在政策、企业和劳动者三个方面都存在着诸多的问题,如在国家政策层面存在着制度设计门槛偏高,征缴金额偏大,流转续接程序偏僵的缺陷;在企业层面存在着“私”“小”“低”“短”的天然缺陷;在劳动者个人层面存在着“老”“低”“弱”的自然缺陷,因此出现了目前社保“五险”金,尤其是养老保险在旗县一级征缴比例低,当年收支压力大。长此以往,难以充分应对社会加速老龄化“银发浪潮”冲击的困难。在刚刚过去的2015年,我国以省级为单位计算,当年养老保险收不抵支的省份多达23个。这一现象是上述矛盾和问题的集中反映与体现。

三、关于解决问题的建议

要想尽快破解这一困局,必须上下联动,综合发力,充分调动国家、企业、个人三分面的积极性才行。而其中的关键,则应该是在政策方面做出较大的调整与改进。就国家政策层面而言,可以从以下三个方面入手,尽快改进完善社保政策,其具体措施为:

一是必须较大幅度地精简、合并、压缩五险的险种。建议将目前的工伤和生育两个险种取消合并于医疗保险之中,因为在目前的社保缴费结构中,工伤和生育保险在企业层面,两者相加只占2.8个百分点,仅为“五险”总缴纳比重的4.6%,比重较低,无关大局;在个人层面,不缴纳这两个险种,取消之后也无影响。且工伤和生育险种发生后,均需到医院治疗,所以并入医保中较为合适。精简合并之后,只保留养老、医疗和失业三个险种,将目前“五险”精简合并为“三险”。养老保险是为了实现劳动者“老有所养”的目标;医疗保险是为了解决劳动者“病有所医”的问题;失业保险是为了解劳动者短期失业之困所用,应该予以保留。

二是较大幅度的降低精简合并后所保留的三个险种的缴费比例。在目前的“五险”金中,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占了绝大多部分。现行政策中,在企业层面上所缴纳32.8%的“五险”之中,养老和医疗保险分别为20%和10%,两者共占了30个百分点,其比重占到了“五险”缴纳比例的85.4%,占据了绝对的优势。在个人层面上所缴纳的11%的“五险”金中,养老和医疗保险分别为8%和2%,两者合计为10个百分点,其比重占到了90.0%,更是占据了绝对的压倒性优势。因此为企业和个人社保减负的重点和关键在于降低养老和医疗两项社保的缴费比例。

通过调查,我们认为造成目前社保尤其是养老收支矛盾较大的根本原因,并不是由于缴费比例偏低致使收入不足所造成的;而恰恰是由于缴费比例明显偏高,从而导致投保参险人数明显偏少,进而导致投保参险率明显偏低,致使收入不足所造成的。在我们所调查的旗县级私营、民营企业中,农民工缴纳养老和医疗保险的几乎为零。其医疗保险的途径则主要是通过参加新农合而解决。那么应该如何解决目前以养老保险为主的社保收支矛盾呢?我们认为,应该通过“两降两升”的办法来解决这一问题。即通过降低社保缴纳比例、降低社保缴纳金金额;提升参保人数、提升参保率的“两降两升”的途径,来解决目前所存在的问题与矛盾。而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缴费比例又该降到何种程度才合适呢?首先分析养老保险,我国自从2000年步入老龄化之后,目前正处于快速老龄化阶段,每年平均进入老龄人口数量达1000万人左右。2015年底,全国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口已达2.22亿人,约占总人口的16.1%,也即占到总人口的近1/6。也就是说,在目前的中国,平均每6个人就有1名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其中65周岁以上的老年人口达1.43亿,约占总人口的10.5%,也就是说,在当下的中国,大约每10个人就有1位65周岁以上的老龄人。

面对未富先老的特殊国情,面对每年新增1000万人的老年人口并已进入快速老龄化的阶段特征,面对于15~20年后步入深度老龄化社会的未来;面对养老人口不断攀升,养老标准不断提升,养老金支出总额不断上升的“三升”压力,如何做到养老保险不“断线”、不“穿帮”、不“漏水”,做到兜住低、可持续、保基本,确实是一个不小的难题。

首先我们用个体养老法来进行一下测算。我们仍然以2015年为例,同年我国人均预期寿命以达76.5岁。男性职工退休的年龄为60岁,即退休后领取养老金的年限为16.5年,折合198个月。以0.6的国际标准养老金替代率计算(即退休后所领取的退休养老金为在职时工资约60%),相当于领取119个月的在职时月工资。目前我国儿童入学年龄为7岁,进入劳动市场的劳动者平均受教育年龄为9年。也就是说,目前劳动者平均在16岁就进入了劳动力市场。考虑到将来劳动者平均受年龄的大幅度提升,我们以劳动者平均受教育年龄为12年计,相当于劳动者于19岁进入劳动力市场,到60岁退休。工作时间为41年,相当于工作492个月。假如每个劳动者从开始工作就按时足月缴纳养老保险金的话。相当于用492个月的工作时间来缴纳退休后119个月(以0.6的养老金替代率计)养老金,占比为24%。也就是说,只要企业和个人共同缴纳够在职时月工资的24%,即可满足劳动者的养老金需求。

以上分析是建立在国家财政不投入一分钱,养老金筹集全部由企业和个人所承担的基础之上所得出的结论。事实上以2015年为例,在44660亿元的全国社保总收入中,国家财政补贴收入为10198亿,占到其中的22.8%。今后随着国家财力的增加,财政补贴收入占到社保总收入的25%,在“十三五”期末完全能够做到。算上国家财政的补贴,则劳动者退休后领取养老金的月份数由119个月下降到89个月,其占492个月工作时间的比例为18%。也即企业和个人共同缴纳个人工资额的18%,即可使养老金收支平衡。较目前28%的比例可以下降10个百分点。当然以上算法是建立在劳动者实现充分就业,中间无失业和全部劳动者都参加养老保险的基础上的理想状况下测算结果。

下面我们再用群体养老法进行一下粗略的估算。目前我国劳动力人口的赡养系数为3.88:1,也即3.88个劳动人口需要赡养一个60岁以上的老龄人口。若老龄人口的退休金替代率仍以0.6的国际标准计,则赡养系数为3.88:0.6,也即为15.5%。即便是20年后我国达到老龄化高峰期时,劳动力赡养系数为2.88:1,仍以0.6的养老金替代率计,则赡养系数为2.88:0.6,其比例为20.8%。也就是说,只要企业和个人缴纳够工资额15.5%~20.8%,就可以维持养老金收支平衡。如果加上各级财政补贴占养老收入的25%计,则养老金比例可以降至11.6%~15.6%,平均为13.6%。

所以说,不论是以个体养老法测算,还是以群体赡养法测算,养老金比例都存在着一定的下降空间。我们姑且以18%比例较高的个体养老法为基数,调整养老金的缴费比例。

下面再看医疗保险。目前我国的医保体系有三个子系统组成。即在行政企事业就业的体制内人员的城镇职工医保系统,不在体制内就业或无业人员的城镇居民医保系统,农民的新农合医保体系。这三个子系统在统一的政策框架下,按照各自的体系标准在封闭运行,鉴于目前城镇居民医保与新农合医保两大体系已在基本上做到了全覆盖的良好态势。因此建议由居民和农民工个人仍按现行渠道参加上述两个医保体系,不再在个人工资中扣除医保,因为从个人工资中再扣除医保有与城镇居民和新农合重复医保、重合医保、重叠医保的现象。

关于失业保险,仍维持2%的标准不变。但企业和个人应各自承担1%为宜。

通过上述分析,建议将精简合并后的养老、医保、失业三险险率调整为表二水平。

表二:建议调整的“三险”险率表

三是调活做实“三险”金的缴纳政策。其最基本的原则是多缴多得、少缴少得、不缴不得。鼓励劳动者个人积极参保。对于劳动者所缴纳的“三险”金实行全国统筹,容许跨省(区)流动,对于劳动者在失业或因其他原因而中断的养老金,在继续续交纳时,承认已缴基数,容许分段续存,实行依照累计缴纳金额多寡挂钩发放。只要将缴费政策做实、做活、做好,便会极大地调动劳动者的参保积极性,大幅度地提高参保率,较快地增加社保收入,有效地缓解收支矛盾。

在企业层面,在较大幅度减负的同时,应加大对拖欠农民工“三险”缴纳企业的惩处力度。综合运用法律、金融、信贷、财政等配套政策,支持鼓励扶持诚信守法企业,打击失信违法企业。

在农民工层面,在大幅度地减负的前提下,通过做实、做活农民工参保缴费政策,调动广大农民工的参保热情,增加参保率,以期实现建立高参保率、低缴费比,广基础、全覆盖的全体就业者社会体系。从而有效的缓解社保资金收支矛盾,再配合以小步微调的延迟退休年龄等综合配套措施,以便积极稳妥的应对我国人口老龄化的冲击。

参考资料:

1.《中华人民共和国2015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

2.《关于2015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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