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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数民族地区民事纠纷解决机制的优势

时间:2022-03-20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在整个解决的过程中,要使当事人感受到自己的意见受到了纠纷解决者的重视,非官方的纠纷解决机制正体现了这一点。但这恰恰是国家正式的司法制度在当下的少数民族农村地区无法做到的。
少数民族地区民事纠纷解决机制的优势_西部地区纠纷解决机制研究

一、程序灵活,成本较低

由于少数民族多聚居在广大的边远农村地区,国家司法资源进入到当地的纠纷处理比较困难,而且一般纠纷金额较小,人们也不愿意选择以诉讼的方式解决纠纷,这就给非官方化的纠纷解决机制留下了生长的空间。在广大的民族地区,这种民间的传统解纷方式往往是自发形成的,是以服务村民为目的的,因此通常都不会收取高额的诉讼费用,只需要在调解人有效解决当事各方之间的纠纷后,请一顿家常便饭即可。此外,程序的灵活性也是其得以长期发展保留下来的一个重要条件,由于此类纠纷解决的程序和方式非常灵活,有些纠纷在田间地头、屋里舍外,在拉家常中、在喝酒吃饭中就能得到解决,非常简便,支付的费用也只是象征性的,条件方便的则可以给几块钱、鸡蛋、酒等,条件不方便的完全不用给。当事人既不花过多的时间和精力,也不会因此而背上沉重的经济负担,这种低成本、灵活性的纠纷解决方式非常适合解决民间纠纷,尤其适合经济条件还不宽裕的少数民族地区的民间纠纷。因此,诉讼的高成本方式并未能成为人们解决纠纷的首选。

二、民间精英参与调解,易于得到人们的信赖

中间的调解人通常为通晓本民族历史文化和风俗习惯的民间精英,其来源于平民百姓内心的信任。居中调解的主持人大多数都是当地有名望、有影响的寨老、民间精英,他们深得村民的信赖和拥护,而且多知晓本民族的传统文化。这些人解决当事人之间的纠纷,更易于得到村民的认同,因为只有具备了必要的“地方性知识”的人才能知道村民所讨的“说法”是否合理,并做出正确的判断。作为调解人的村干部、寨老们同时还是有一定的法律知识和政策水平的成年公民,也就是兼具“地方性知识”与“国家精英知识”于一身的民间精英,这些具备双重知识结构和身份的人,不停地穿梭于国家法律、政策与民间习惯之间,在及时解决民间纠纷的同时完成两种文化或两种法律制度的良性互动与磨合,使纠纷的解决既限定在国家法律允许的前提下,又不和当地民族的风俗习惯、道德伦理等“地方性知识”冲突,从而,在辅助推进国家法治的过程中实现了对于民间规范的必要尊重和保护。

三、解决纠纷的方式较为柔和

非官方的纠纷解决方式不像诉讼方式那样采取尖锐对立的攻防手段解决当事人的纠纷,而是采取一些有利于维系双方当事人之间感情的方式来解决纠纷。村委会干部、家里的老人、长辈在调解纠纷时通常避开纠纷本身,向当事人讲亲情、讲感情、讲双方的长远利益,以使当事人能自愿地放弃自己的权利要求,从而恢复被破坏的社会秩序。这种做法的好处是避免了当事人双方的决裂,有利于人际关系的维持和发展。问题既能得到解决,又不以破坏双方的感情和人际关系为代价。

四、合意的纠纷解决方式

这种非官方的纠纷解决方式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当事双方的“合意”,体现了当事人的意思自治[1]。在整个解决的过程中,要使当事人感受到自己的意见受到了纠纷解决者的重视,非官方的纠纷解决机制正体现了这一点。在少数民族地区,由于文化上的差异,对于民间纠纷的解决不但要凸现一个合法性的问题,更重要的还要解决一个合理性的问题,不但要将所争议的权利义务关系梳理清楚,还要着眼于双方关系的长远发展。这些都要求在解决民间纠纷时把工作做细做全。但这恰恰是国家正式的司法制度在当下的少数民族农村地区无法做到的。诉讼制度只以恢复处于不稳定状态的社会关系作为自己的目标,而不太注意解决纠纷所可能产生的社会效益的大小。

五、有利于传统习惯与国家法的互动

在一些情况下,这种非官方的纠纷解决制度也会直接或间接地、有意识或无意识地对国家正式制度产生影响。正如这种非官方的解纷制度或方式在处理具体纠纷时要受到正式制度的影响一样,国家推行的正式制度在民族地区的实行过程中也必须受到非官方制度及其观念的影响,甚至可以说这种相互影响的关系是不可或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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