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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纠纷非诉解决机制与诉讼解决机制对接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分析

时间:2022-05-24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二、民事纠纷非诉解决机制与诉讼解决机制对接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分析(一)对接的必要性分析1.建立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需要。在中国社会转型时期,在法治现代化的进程中,非诉机制与诉讼机制的对接将起到较好的缓冲作用。

二、民事纠纷非诉解决机制与诉讼解决机制对接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分析

(一)对接的必要性分析

1.建立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需要。“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是指在一个社会中,多种多样的纠纷解决方式以其特定的功能和动作方式相互协调地共同存在、所结成的一种互补的、满足社会主体的多样需求的程序体系和动态调整系统。”(4)在其中,诉讼机制是人民法院通过专业化的司法审判程序和方式,适用法律解决案件纠纷所构成的动态调整系统。法院只能解决社会矛盾纠纷中通过其他手段都解决不了而经立法认可由法院解决的纠纷。诉讼机制的地位和作用决定了法院在整个社会矛盾纠纷的解决过程中发挥着不可替代的、终局性和作用。但诉讼不是纠纷解决的唯一途径,因为,“多样化的经济主体、多层次的经济关系、多角度的经济交往,势必对争议解决方式提出多样化的要求,以满足不同主体在不同经济社会关系中对公平与效率的不同需求”。(5)从根源上看,在社会转型时期引发社会矛盾纠纷的因素是多方面的,解决矛盾纠纷的方式和途径也应是多方面、多渠道的,从而才能提高纠纷解决的包容性、选择性和有效性,以利社会的和谐稳定。

2.改善司法功能的需要。纠纷的非诉解决机制有着改善司法功能的价值,表现在:其一,有利于分流纠纷,缓解诉讼压力。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诉讼数量和新类型案件的与日俱增,给法院的工作带来了巨大的压力,使得案件越积越多。虽然法院不断进行民事诉讼制度改革,以提高绝对供给能力(如增加办案法官数量)和相对供给能力(如提高审判效率),但“作为非盈利公众产品的民事诉讼制度的供给增幅无法跟上公民的需求增幅,从而客观上导致或加剧了诉讼拖延和积压”。(6)结果将导致诉讼活动的无序化,甚至丧失诉讼活动的应有功能。因此,纠纷非诉解决机制体现了社会功能的拓展,通过发挥其解决纠纷第一道防线的作用,分流可能诉讼的大量案件,使司法的功能发生转变,从日常的纠纷解决更多地向法律规范的发展、确认方向发展。其二,协助法院有效地解决纠纷。非诉机制有其主体多元性、范围广泛性、手段综合性等功能优势,人民法院充分利用其资源优势,可以促进纠纷最大限度和最有效地解决,使纠纷各方的利益得到平衡,使错乱的社会秩序恢复和谐。其三,可维护司法解决纠纷的权威。在一个法治社会,无论是人民调解、仲裁,还是其他纠纷解决机制,其对纠纷的解决都是在法律的框架下进行的,而法院作为适用法律解决纠纷的专门国家机关,对纠纷的解决无疑对其他纠纷解决方式具有引导作用。若其方案离司法对纠纷的可能解决方案差距悬殊,则当事人有可能重新将纠纷诉诸法院。

3.符合替代性纠纷解决发展的潮流。当今,随着替代性纠纷解决方式在现代社会中被广泛大量地应用,其功能和地位也日益提高,并已逐步被纳入法制轨道,形成了与民事诉讼机制相互衔接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域外的实践说明,法院在发展非诉纠纷解决机制方面具有极其重要的作用。

4.符合我国法治现实的需要。我国社会表现为一种乡土社会化形态,众多地方纠纷的解决不完全依照现有法律与制度。已有学者指出:“乡土性中国社会的存在影响了现代法治生成和法院的现代转型。”(7)有学者认为基层法官往往依据地方性规则来解决纠纷才能满足当事人的需要。综上所述,我们认为让审判外纠纷解决方式走进法院,在法院的指导下,充分尊重当事人的自治和自律能力,不失为一种较好的解决方案。这样一方面不会削弱法律的权威性,同时也能使法院更加符合实际地解决纠纷。在中国社会转型时期,在法治现代化的进程中,非诉机制与诉讼机制的对接将起到较好的缓冲作用。

(二)对接的可行性分析

首先,理论界和实务界都对建立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达成共识,具有一定的理论基础,特别是法院附设ADR在国外的迅速发展和取得的良好效果已经引起我国理论界与实务界的广泛关注。双方对如何借鉴这一制度,并使之更符合中国国情实践有许多有益尝试和实践。

其次,许多非诉纠纷解决机制有成熟的组织,良好的社会影响,可以直接运用。如人民调解员与法院的互动在许多基层中已有成熟的模式和工作方式,并取得了好的效果。仲裁调解的迅速发展也丰富了非诉纠纷解决机制的内容。

再次,各地法院已经进行了“对接”的尝试,积累了经验,也有一些深刻教训,可以说,实践基础是很深厚的。例如,德州市两级法院提出把便民诉讼网络进一步提升、完善,打造成法院诉讼调解、审判执行工作与人民调解、行政调解等多种力量相结合的“诉调对接”平台的新思路。该院出台《关于进一步加强诉讼调解工作的意见》等文件,迅速在全市法院付诸实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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