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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的概念及相关性问题

时间:2022-03-20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在阶级社会,权力成为了统治阶级的专利。统治阶级通过权力的行使,巩固和维护着他们的既得权益,保护他们的权力主体地位。统治阶级与被统治阶级之间的阶级斗争的核心问题就是权力问题。这种观点比较强调权力的阶级性,强调权力的物质利益的属性。它还指出了权力所包含的强制性、利益性特点。例如,美国总统有权组阁,那么这个组成政府的权力的主体就是总统个人。
权力的概念及相关性问题_利益 精神 权力――三元协调驱动论

(一)权力的产生

权力存在于人与人之间的相互关系中。没有人类社会,也就不可能有权力的存在。但有了人类社会,并不一定就产生权力。在一个无组织、无规则的人类群体中,人与人之间不存在服从与被服从的关系,人们之间也没有意识到相互之间协商合作的必要性。因此,在原始社会的早期,并不存在产生权力的社会环境。随着人类社会的发展,人们之间的交往日益频繁,人们逐渐意识到为了更好地生存和发展而联合起来的必要性。于是,人类社会也就开始有了群体化的生活。在一个群体中,必然会有相应的组织和行为规则。而要按照行为规则将群体成员组织起来,首先就需一个首领。首领的出现,也就意味着权力的产生。

早期的权力结构显然是极简单的,只有原始群的首领才拥有一定的权力。而首领的权力资源仅仅是他们的体力、智能和经验。那时不可能存在制度化的选择,经过群体成员的自然认可便可以成为群体首领,并因此而获得一定的权力。这种高度自然化的权力几乎没有任何物质载体,仅仅存在于广大群体成员的意识之中。最高掌权者就是那些身先士卒的首领,他们以自已的行为、生命向自己所在的群体负责。这时的权力更替是以自然淘汰来完成的,不存在权力私有现象。

当人群结构开始扩大并日益复杂化以后,权力产生与存在的自然性就逐渐降低了。当人类社会发展到氏族时期时,这时的群体,主要是以血缘关系为基础而形成的。能成为氏族首领的人,一般是处于众多成员的血缘关系中心位置的人。血缘关系由此而成为一种权力资源。由于血缘关系的继承性,上一代处于血缘关系中心并因而处于权力中心的人,其下一代自然也处于血缘关系的中心,并因而仍有可能继续成为权力中心,于是也许就有了血缘世袭制度的萌芽。当氏族首领开始利用权力为自己谋私利时,最初的作为全体社会成员共同享有的权力就逐渐地沦为氏族首领私人所有。随着阶级和国家的出现,随着财产私有制的确立,权力公有赖以存在的社会便完全消失,权力也就成为了掌权者的私有财产。财产的私有制,导致了权力的私有制,而权力的私有制又巩固和发展了财产的私有制。在阶级社会,权力成为了统治阶级的专利。统治阶级通过权力的行使,巩固和维护着他们的既得权益,保护他们的权力主体地位。被统治阶级要想改变自己的命运,改变自己所处的社会地位,就必须通过一定的途径来获得一定的权力,而极端的途径就是阶级斗争。统治阶级与被统治阶级之间的阶级斗争的核心问题就是权力问题。正因如此,马克思、恩格斯等革命导师总是将权力与阶级、权力关系与阶级关系联系起来,以此来认识权力问题。

(二)权力的内涵

到底什么是权力呢?人们对此进行了大量的研究与探索,也提出了种种不同的见解。希腊著名的社会学和政治学理论家尼科斯·波朗查斯通过对马克思主义的关于阶级和权力之间的关系的分析认为,权力是“一个社会阶级实现其特殊的客观利益的能力。”这种观点比较强调权力的阶级性,强调权力的物质利益的属性。这同马克思主义的阶级分析方法是完全一致的,但同一些西方资产阶级学者的观点则有较大的出入。美国当代最著名的社会学家塔尔科特·怕森斯认为,权力是坚持某些职责以造福于整个社会制度的能力。这一定义将权力的阶级性完全抛弃了,将权力的某一方面的功能等同于权力,显然有其不妥之处。

德国著名的社会学家、政治学家马克斯·韦伯对权力问题进行了大量的卓有成效的研究。他认为,权力是一个人或一些人在某一这社会行动中,甚至是在不顾其他参与这种行动的人进行抵抗的情况下实现自己意志的可能性,或者说是某个既定集团的人们遵从含有既定特殊内容的命令的概然性。显然,韦伯更主要的是从社会学的角度来对权力下定义的。他的这一观点在西方学术界颇有影响,得到了许多西方政治学家与社会学家的认同,也为他们所继承下来。顿纳斯·隆认为,权力是一些人对另一些人造成他所希望和预定影响的能力。安东尼·奥勒姆认为,权力是作出具有约束力的决策(该决策对社会具有深远的后果)的社会能力。他们两人的观点同韦伯的观点大同小异,然而更加精确。克特·巴克则认为,权力是在个人或集团的双方或多方之间是发生利益冲突或价值冲突的形势下执行强制性的控制。这种观点比顿纳斯·隆、安东尼·奥勒姆等人的观点又进了一步。因为它更多地强调“利益冲突”或“价值冲突”,更接近于尼科斯·波朗查的观点。带有较大权威性质的《不列颠百科全书》也对权力进行了定义,它将权力定义为一个人或许多人的行为使另一个或其他许多人的行为发生改变的一种关系。这种观点强调了权力存在与作用的社会基础,也有其合理性的一面。上述几种观点从不同的角度对权力进行定义,反映了权力的不同特点或功能,如权力的物质利益属性、权力的强制性等,有助于人们更好地认识权力问题。

我国也有不少学者对权力问题进行了深入的研究,并取得了一定的进展。但从总体上而言,这方面的研究远远不如西方国家。在权力的定义问题上,我国学者有多种不同的观点,但普遍认可这样一种观点,即权力是一种对他人、组织或相关财富的支配、指挥和控制力量。该观点首先明确地指明权力乃是一种力量、一种支配、指挥和控制的社会力量。也很明确地指出权力作用的对象(即权力客体)是他人、组织或相关的财富,与此相对应的自然就是掌握权力的权力主体了。它还指出了权力所包含的强制性、利益性特点。可见,该观点既借鉴了西方学者(包括社会主义学者)所提出的种种观点中的合理部分,也在一定程度上发展了马克思主义的权力观点,比较科学地、全面地阐明了权力的内涵。本书对权力问题的研究,就是基于这一定义而展开的。

(三)权力的要素

权力广泛地存在于人类社会之中,然而它却具有很强的抽象性,人样很难直接感觉到它的存在,这为人们认识权力问题增添了一定的难度。但不管何种类型的权力,它必须包括三个要素,即权力主体、权力客体与权力内容。

所谓权力主体,也就是行使某种权力的个人、机构或集团。简单地说,就是掌权者。权力体现着一种人与人之间的关系,权力关系事实上就是一种人际关系。而这种关系中的一方就是权力主体。当然,作为权力主体,不一定是某一个,也有可能是个人的规模不同的、组织程度各异的集合体。例如,美国总统有权组阁,那么这个组成政府的权力的主体就是总统个人。对于每一个拥有一定特殊权力的人来说,其特殊权力的主体当然是某一个人。也有一些权力并非由一人,而由某一机构、组织或集团来掌握、控制,那么这些权力的主体就不是某一个人,而是整个机构、组织或集团。如,我国的立法权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行使,立法权的权力主体就不能说是某一个人大代表,而是所有人大代表的集合体,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当然,对于权力主体来说,其之所以能成为权力主体,就是因为他获得了一定的权力。不具有一定的权力,精确地说即没有获得一定的权力内容,没有得到权力客体的认可,就不可能成为权力主体。各种权力主体也不是各自独立、互不相关的,他们之间有着错综复杂的制约、统率、服从和并列等关系,因为权力内容与权力客体是各不相同的。

所谓权力客体,就是权力的作用对象,是权力主体拥有的权力所针对的具体的对象。权力客体主要是指人,但也包括物。人又包括个人、群体、组织等。对于权力来说 ,它要真正得到体现,就必须作用于一定的人或物上。没有权力客体,就不可能有权力的存在。正如财产所有权一样,没有具体的标的物――财产,也就无所谓财产的所有权。例如,一个学校的校长,拥有对该校的行政管理权,该管理权所针对权力客体既包括学校中的所有师生员工,包括学校这个组织,当然也包括该学校的所有校有财产。如果该学校即无师生员工,又无任何财产,那也无所谓校长的行政管理权了。

把权力主体与权力客体有机地联结起来,才能构成一个完整的权力。将两者联结起来的中介环节就是权力内容。权力内容就是指权力主体作用于权力客体的中介环节或手段,是权力主体所拥有的对权力客体的支配、指挥和控制的力量。权力是一种支配权。拥有了某种权力,就可以支配一定范内的物。例如,企业经理拥有对该企业的经营管理权,他当然就可以支配该厂的资金、设备、财产等。权力也是一种指挥权,这一点尤其在军队中体现的最为明显,部队长的权力主要就是指挥权。作为部队长,他可以指挥该部队的所有成员,对他们下达各种各样的命令。权力还是一种控制权。获得了某种权力,也就可以控制一定范围内的人或物,可以要求一定范围内的个人、组织或群体服从其领导,可以对一定范围内的物质财富进行处置,从而可以控制某一现象或事物的发展趋势。支配权、指挥权、控制权在大部分情况下是集中于某一权力之中的,即拥有了某一种权力,也就同时拥有了相应的支配、指挥与控制权。如对某一社会群体(从法律角度来讲,该群体应为法人)的最高行政首脑来说,他当然既有支配权,又有指挥权,还有控制权。但在有些情况下,获得某种权力并不就同时获得上述三方面的权力,而只获得相应的一或两方面的权力。如对仓库保管员来说,他就只拥有对物的支配权而没有其它方面的权力了。权力的大小,其实也就体现在权力内容的多少了。

权力三要素相互制约、相互影响、相互作用,对立统一于权力之中。一般来说,在权力行使过程中,权力主体是主动的,权力客体是被动的。但权力客体对权力主体也有反作用。因为权力主体意志的实现程度,只能通过权力客体(该权力客体为人的情况下)的接受程度和响应程度表现出来。权力客体的反作用必然要或多或少地影响权力主体的权力内容的作用方向和程度。权力内容反映了权力主体作用于权力客体的方式或手段。无论对权力主体还是权力客体,都具有不可忽视的影响作用,总之,任何一种权力都必须同时具备权力主体、权力内容与权力客体这三个要素。这三个要素的不同组合,则形成了种种不同的权力以及不同类型的权力。

(四)权力的类型

不少政治学家、社会学家在研究权力问题时,对权力进行了归纳分类。由于他们研究方法与目的的不同,分类标准也有极大的差别,因此也就有了各种各样的、不同的分类。

美国政治学家余克博士依据权力行使效果的不同,将权力分为五种,即:奖酬权、强迫权、合法权、专家权、参考权。奖酬权是权力主体拥有的对权力客体进行奖励的权力;强迫权是权力主体所拥有的对权力客体进行处罚的权力;合法权是根据法律规定或指定而拥有的权力;专家权是权力主体因为其自身所具有的特别的知识和能力而对权力客体所产生的影响力;参考权是基于权力客体对权力主体的敬佩而产生的相对于权力客体的影响力。这五种权力尤以专家权与参考权的行使效果最为理想,合法权与强迫权的行使效果稍差,而奖酬权的行使效果往往难以确定。这种划分在西方政治学界、社会学家较为常见。我国目前也有类似划分,有学者将权力分为法定权、强制权、奖赏权、影响权、专长权五种,这同余克博士的分类大同小异。

英国著名思想家罗素在《权力论》一书也对权力进行了种种的分类。他根据权力客体的不同,将权力分为治人之权与治物之权;根据权力主体的不同,将权力分为僧侣的权力与国王的权力等;根据权力的不同特征,将权力分为赤裸的权力、革命的权力、经济的权力与支配舆论的权力等。因为罗素没有专门去对权力进行分类,所以他的分类方法并不非常科学。

我国有学者根据权力内容的不同,将权力分为强制性权力、奖酬性权力与象征性权力。强制性权力是利用物理的制裁或威胁的权力;奖酬性权力是依靠物质资源来奖励处罚的权力;象征性权力则是利用象征性资源来奖励或处罚的权力。这种分类方法其实同余克博士的分类方法也有相似之处,但研究问题的角度并不完全相同。

显然,从不同的角度出发,根据不同的标准,还可以从其它方面对权力来进行分类。

根据权力主体的不同,还可以将权力分为个人的权力和团体权力。个人权力的主体是个人,团体权力的主体则是由多个个人组成的团体。团体权力的常设执行机构可称之为权力机关,如我国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常设执行机构,它也就是我国行使立法权的权力机关。但具体的团体权力总是要分解为团体机关的权力和个人的权力。

根据权力获得方式的不同,可以将权力分为世袭的权力、选举的权力、委任的权力、非法占有的权力。世袭的权力在奴隶社会与封建社会极为常见,它是通过血缘关系而继承下来的权力,选举的权力是通过合法选举而获得的权力;委任的权力是通过上司的任命而获得的权力;非法占有的权力则是通过非法途径而获得的权力。在这四种类型中,选举的权力与委任的权力在现代社会中是最普遍的,它们往往结合在一起,既没有纯粹的选举的权力,也没有纯粹委任的权力。

根据权力客体以及权力内容的不同,可以将权力分为政治权力、经济权力与精神权力。政治权力是政治主体实现本群体的政治利益和政治主张,而凭借其政治地位和政治力量等条件,对他人或群体的政治行为施加影响,进行控制的社会权力。在阶级社会中,政治权力的最高体现就是国家权力。经济权力是一种支配、控制、行使经济力量或经济手段的权力,既包括对物进行支配的社会权力,也包括通过对物的支配而去控制、指挥人或群体的权力。精神权力则是权力主体通过对精神资源(包括信息、情报、舆论、大众传播工具等)的控制,来改变人们的思想和行政的一种社会权力。对于统治阶级来说,这三种权力都是必不可少的,而最基本的权力则是政治权力,政治权力是经济权力与精神权力的基础与保证。

因为权力的复杂性,权力的类型是多种多样的,有不同的分类方法当然也就不足为奇了。但无论哪一种类型的权力,都必然包括含着一些共同的东西、共同的特征,而这些共同的特征也往往可以成为划分权力类型的标准或根据。

(五)权力的特征

每一种具体的权力,因为主体、内容、客体的特定性而与其它权力区别开来,从而形成其独有的特点。但无论何种权力,都必然具有一些共同的东西,这也就是权力的特征。具体来说,权力的特征体现在以下五个方面:

第一,相对性。权力不能独立存在,它只能存在于人与人之间的相互关系中,存在于人类社会之中。一位大权在握的国王,拥有领导整个国家的巨大的权力,可以指挥、支配、控制整个国家及该国的所有社会成员。但他如果离开他所领导的这个国家,一个人生活到一个荒无人烟的孤岛之上,那么他就将失去一切权力。对于一位将军来说,他可以指挥他管辖之下的所有官兵。但如果他的部下全部战死,那么他的指挥权也就完全消失。这其实也就是说,任何一种权力,都有其特定的权力客体。离开了这一权力客体,权力也就不再存在。权力的相对性还体现在权力行使范围的相对性上。任何权力都有一定的作用范围,权力主体只能在法定或指定的范围内行使权力。超出了这一范围,权力行使的效果就要大受影响甚至不起作用。

第二,单向性。权力其实就是一种特殊的影响力,是权力主体对权力客体的一种影响力,作为影响者的权力主体与作为被影响者的权力客体之间的地位当然是不平等的。权力主体可以支配、指挥、控制权力的客体,可以要求、命令权力客体作或不作某项事情,可以推动权力客体去作他本来不会作的事,可以对权力客体施加一定的、甚至是巨大的影响力。对于权力客体来说,一般情况下只能是处于被动的地位,是被动地接受权力主体的影响。权力主体可以指挥、支配、控制权力客体,而权力客体却不能反过来指挥、支配、控制权力主体。

第三,后果性。权力的行使,也就是权力主体对权力客体的作用,必然会对权力主体与权力客体产生一定的后果。对权力主体来说,权力的行使将使其获得一定的物质和精神利益。对权力客体来说,既有可能产生有利的后果,也有可能产生不利的后果,如:上司在行使其任命权时,被任命者就是得益者,权力的行使对他产生了有利的后果:他得到了一定的职位,当然还有相应的物质的和精神的利益。上司在行使其罢免权时,被罢免的下级则承受了不利的后果,他不仅失去了原来的职位,而且其物质的、精神的利益都受到了一定的损害。

第四,强制性。任何一种权力,都是以一定的强制性为基础的;都以不同程度的强制力来保证权力的正常行使。对于权力主体来说,其权力的有效性是以权力客体或相关的个人或群体对权力主体的服从、认可为前提的。一个人虽然获得了某种权力,但如果权力客体不予认可,那么权力内容就得不到真正的实现。在此情况下,权力主体只能通过一定的强制力来行使其权力。一般情况下,权力本身就包含着一定的强制性,权力客体若不服从权力主体的指挥、控制,权力主体即可凭借其所掌握的强制力量或者对权力客体有价值的种种事物,来制裁、威胁、影响权力客体或相关个人、群体。对于作为权力客体的个体来说,人身自由、健康、地位、财产、薪金、友谊、爱情、权力、荣誉、受教育的机会等等,都是有价值的。权力主体通过控制、掌握这些有价值的东西去支配、指挥、控制权力客体。在阶级社会,权力为统治阶级占有,是统治阶级的私人财产,其权力的强制性尤为明显。

第五,利益性。权力的一个最基本的功能就是维护权力主体以及权力主体赖以存在的群体的利益。权力之所以出现,就是因为需要权力来维护群体的整体利益。行使权力,从一定意义上来说,就是维护权力主体及权力主体集团的物质的和精神的利益,而主要又是物质的利益。对于最高意义上的政治权力来说,其最根本的目的,就是维护统治阶级的物质利益。不仅如此,政治权力还要保证统治阶级在思想文化领域内的主体地位,以维护统治阶级的意识形态、荣誉与尊严,维护他们的精神利益。权力本身也具有十分明显的利益性。权力主体的地位一旦确定,他就可以得到相应的物质的与精神的利益。首先当然是物质的利益。获得了一定的权力,就会得到相应的薪金待遇以及其它各方面的物质待遇。其次则是精神的利益。获得了一定的权力,其声望、社会地位都会提高。不仅得到了一定的荣誉,充分满足其自尊心,而且也为其进一步施展才华提供了便利的条件。从历史的角度来看,一切权力之争实质是都是利益之争。权力主体之所以要去争夺权力,就是为了获得一定的物质和精神的利益。可以说,是利益的驱动作用导致了人们的权力之争。

权力的相对性、单向性、后果性、强制性、利益性特征使得权力与权利、权威等区别开来,也形成了权力的独具一格的丰富的内涵。

(六)权力的功能

权力作为一种人与人之间的特殊的影响力,有其不可替代的特定的功能。

从总体上而言,权力的主要功能就是在于维持社会的正常运转。从权力的产生来看,它的主要目的就是维护全体群体成员的共同利益,保持整个社会的有序发展。从权力的终极目的来看,也是如此,马克思、列宁有一个著名的观点,即在未来社会,国家将自然消亡。但消亡的只是国家的统治职能或阶级职能,而其社会管理职能则将伴随人类社会的始终。这也就是说,作为管理社会的权力是不可能消失的。在人类社会的任何时期,要维持其正常的运转,保证全体社会成员的共同的利益,权力是不可缺少的。要维持社会的正常运转,需要协调好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协调好不同社会群体之间的关系,这既要求制定一系列的法律、法规或规定,也要求让一定的强制力来保证这些法律、法规或规定的实现。没有权力是不可能做到这一点的,而权力的主要功能也就正体现在这里。不过,因为权力主体的不同,权力的功能又有所区别。

对于作为权力主体的个体而言,权力具有贯彻和实现个人意图的功能。作为社会主体的人,总是想通过自己的生活来影响和改造社会客体(既包括物,也包括人),使社会客体发生符合其愿望、意志和目的的变化。而做到这一点,没有权力是很难做到的。俗语所说“英雄无用武之地”,其实也就是说,不取得一定的职位,得到一定的权力,就不可能发挥其“英雄”的所有聪明才智。这也说明,一个人即使再有才能,如果没有获得一定的权力,其才华也难以施展开来。当然,获得了一定的权力,也就获得了施展才华的机会和条件。有了权力,他就可以充分利用自己的才能和所控制的权力,去影响和改造社会客体,通过权力的行使去贯彻和实现其个人的意图。

对于作为权力主体的群体而言,权力首先具有维护本群体利益的功能。一定社会群体总有其特定的物质的和精神的利益,为了维护这一共同的利益而产生了权力,而权力的首要功能当然也就是维护群体的利益。在现实社会中,一定社会群体要想保护其既得利益,就需要获得一定的权力。这一点在阶级社会中体现得最为明显。对于统治阶级来说,他们之所以紧紧抓住权力(主要是国家权力――政治权力)不放,根本原因就在于权力可以维护他们的统治地位,保护他们的既得的利益。而对于被统治阶级来说,他们要想摆脱被统治、被剥削的地位,要想争得更多的利益,就必须得到一定的权力。只有通过权力的行使,才可能实现他们的愿望。

权力对于作为权力主体的群体来说,还有一个重要的功能,即权力可以贯彻和实现群体的意图。这个群体主要是指政党、团体这一特殊层次的社会群体。这样的群体也如同个人一样,有按自己的意愿、意志和目的去改造、影响客体的欲望。但是,人类社会是一个充满纷争的、十分复杂的社会系统,人与人之间、人与社会之间、人与群体之间、群体与群体之间,具有并不一致、有时甚至是对立的主张和愿望。要贯彻和实现本群体意图,往往会受到来自个人、其他群体等多方面的干扰、对抗和制约。在些情况下,只有通过权力的强制性,才能保证群体意图的实现。权力的拥有者通过行使权力来影响他人、其他群体乃至整个社会,按照本群体的意图、愿望、去改造和影响社会。例如,不同的政党,有自己不同的观点与主张,每一个政党总想按自己的意图去改造社会、影响社会。而要贯彻和实现这一意图,就必须拥有一定的权力,必须通过一定的途径去获得权力,尤其是政治上的权力。

可见,权力无论对个体、还是对群体,都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正因如此,人们总会通过种种途径,努力去获得一定的权力。

(七)获得权力的方式

人们获得权力的方式是多种多样的。一般来说,人们总是通过和平的、合法的途径去获取权力,但也有通过暴力的、非法的手段去夺取权力。纵观人类社会的权力争夺的历史,人们获得权力的方式不外乎以下几种:

第一,继承方式。

在原始社会的氏族时期,以血缘关系为基础的权力继承方式就开始流行。在这一时期,拥有权力的氏族首领不仅将氏族公有的财产开始视为自已的私有财产,也逐渐地将所控制的原本公有的权力同样视为他的个人财产的一部分。为了保证权力永远为自己家族所占有,保证其私有财产永远不受侵害,他们自然地只会将权力转交给他们最信任的人、最可依靠的人,这种人最理想的就是他们自己的子女。于是,氏族首领就会将他们的权力移交给他们的子女,并会要求代代延续下去。此时,获得权力的主要方式就是继承。到了奴隶社会和封建社会,几乎所有国家的皇帝、国王,都将他们所拥有的至高无上的君权视为其私有财产,能获得君权,成为下一代皇帝、国王的,只有他们的子女(而且往往是嫡长子)。在这一时期,继承是获得君权的唯一合法方式。在当今社会,仍有部分国家保持着君主政体,仍以继承作为君主权转移的方式。如泰国国王、约旦国王等,他们的王位都是直接转交给他们的子女,采用的还是王位世袭制。不过,以继承方式获得的权力,主要是国家的最高统治者。对于最高统治权以下的权力,在有些情况下虽然也有继承的现象,但主要的还是通过任命来获得。以继承方式获得权力,排除了该权力主体的子女以外的其他一切社会成员获得该权力的可能。而可以继承权力的该权力主体的子女,不是凭借自己的才能、威望、功劳来获得权力,仅仅是凭借自己与父辈的血缘关系得到权力,这当然会引起其他社会成员的不满与反对,也会因此而出现大权旁落、“垂帘听政”等奇怪的现象。这种权力获得方式的弊端甚多,因此在现代社会已不太多见。

第二,推选方式。

相对于某一群体来说,该群体的所有成员一致同意由该群体中的一人或几人来掌握一定的权力,该掌权者就是由大家推选出来的。对于被推选出来的权力主体来说 ,或者具有非凡的才能,或者享有崇高的威望,或者具有一定的特长,否则就不可能得到大家的一致拥护。对于这种方式来说,权力资源不可能是血缘关系。这种方式还特别强调,被推选者必须有十分广泛的群体基础。他必须获得几乎所有群体成员的一致认可,而不能仅仅是其中某一部分人的认可。权力在最初产生时,权力主体主要就是以推选方式来获得权力的。设立权力的目的就是为了维护、协调全体群体成员的共同利益。而要达到这一目的,既要求权力主体具备一定能力,也需要具备相应的高尚的品德。只有这种德才兼备的贤者才能得到全体群体成员的信任,才能可能被推选出来。在阶级社会,由于权力的私有制,权力的推选方式基本上是不存在的。在现代社会,对于一般的社会权力来说,有不少是通过推选方式产生的。但对于最高形式的国家权力来说,往往是以推选和选举方式相结合来获得的。

第三,选举方式。

在现代社会中,最常见的权力获得方式就是选举方式了。上至最高的国家权力,下至最基层的、最基本的权力,都可以通过这种方式产生权力的主体。而且,以这种方式产生的权力主体,是最为公平合理的。对于人类来说,都有获得权力的自然冲动,都想拥有一定的权力。当然,权力应该由那些具有较高素质的人来掌握,应由那些广大社会成员都比较信任的人来行使。谁能获得广大社会成员的信任,谁可以获得更多的社会成员的信任,谁就能够成为权力主体。通过选举,可以真正体现出民意,体现出广大社会成员的信任度。同时也可以使该权力主体获得广泛群众基础,利于他更好地行使权力。而以继承方式、暴力方式等获得权力,根本就无法体现民意,权力主体或许根本不为权力客体所接受、认可,权力行使的效果当然不会理想。以任命方式获得权力,也不如选举方式那样能充分反映出广大社会成员的信任程度,只能反映作为上司的任命者的信任程度。在有些情况下,一些人常常以欺诈、蒙骗等方式献媚其上司,获得上司的信任,并通过其上司的任命而获得权力。这种人不可能得到广大社会成员的普遍信任,而作为上司的任命者又不可能做到明察秋毫。因此,以继承、暴力、任命等方式获得权力,都在不同程度上推斥其他有才能人获取权力的可能性,因而是不太公平、合理的。推选方式虽然最能反映出大家的信任程度,但在极为复杂的现代社会中,这种方式在绝大部分情况下是难以适用的。利益上的差别与冲突,使得一人或几人无法去代表所有社会成员乃至群体成员的共同利益,因而也极难获得所有社会成员的一致认可。正因如此,选举方式成了现代社会中产生权力主体的最基本方式。目前,世界上几乎所有的国家,既包括社会主义国家,也包括资本主义国家,都建立起了具有本国特色的、形式各异的选举制度。尤其是西方发达资本主义国家,其选举制度是十分完备的,而且有许多方面是值得我们社会主义国家予以借鉴的。

第四,任命方式。

对于人类社会中的所有权力来说,全都通过选举的方式来产生也是不可能的。因而,选举方式也经常与任命方式结合在一起,任命方式成了选举方式的一种必要的补充。这并不是说,任命方式就不能与其它方式结合在一起使用。事实上,即使是在以继承、暴力方式获得权力的情况下,任命方式也是极常见的。在那种情况下,最高国家权力是通过继承、暴力方式获得,其它权力则是通过任命方式产生主体了。任命就是由控制着较高一级权力的权力主体(即任命者)指定更低一级权力的权力主体(即被任命者)的行为。就任命者与被任命者来说,必须存在着一种上、下级的隶属关系。上级通过任命赋予下级以一定的权力,其下级通过上级的任命而获得了一定的权力。也正因如此,通过任命而获得权力的下级一般只向其上级负责。对他来说,不用去争取其它成员的广泛信任,只要能争得其上司的信任即可。所以,这种权力获得方式也有一定的弊端,往往容易使那些阿谀奉迎、不学无术之徒成为权力主体,而那些具有真才实学的人才却因此而被拒之门外。但这种方式对统治阶级则是极为有利的。只要掌握了最高国家权力,就掌握了其它一切权力的任命权,通过任命就可以对整个社会实行有效的统治、控制、从而确保其统治地位。而且,这种方式最为简单、易行,所以在有史以来的人类社会中是采用得最多、最广泛的一种权力获得方式。在当今社会,由于社会关系的复杂性,要求完全以推选、选举的方式产生权力主体是不现实的,有时甚至是不可能的。因而,任命方式仍将是获得权力的一种主要方式。

第五,暴力方式。

上述四种权力获得方式都可称之为非暴力的、合法的方式,权力主体都是按传统习惯、法律规定等认可的方式而产生的。权力主体要么是通过约定俗成、要么是通过争取其广大成员的信任、要么是通过争取其上级的信任等途径而获得权力,一般不存在暴的、强制的因素。但在某些特定历史时期、在某些特殊的情况下,也存在通过暴力方式产生权力主体的现象。

继承和任命方式于权力主体阶层来说非常有利,对非权力主体阶层来说则恰好相反,他们要想通过合法的方式来获得权力是极其困难的,尤其是在阶级社会。对于权力的自然冲动就会促使他们以暴力的方式去获取权力。这种暴力方式主要又包括两种情况,一种是非权力主体阶层(即被统治阶级)反对权力主体阶层(即统治阶级)而举行的暴力革命、武装起义,另一种则是权力主体阶层内部所发生的军事政变,暴力革命方式也称之为革命的方式,它是非权力主体阶层获得权力、成为新的权力主体阶层的最主要途径。从整个人类社会的历史来看,正是通过一次一又一次的暴力革命,从而推动了人类历史的发展。因而,暴力革命对整个人类社会来说,其积极意义是十分巨大的。军事政变方式则是指那些控制着一定军事力量的权力主体阶层凭武力获得国家的最高领导权的方式。军事政变方式在历史上由来已久,即使在当今世界也时常出现。军事政变仅仅是权力主体阶层内部的争权夺利,它对整个人类社会的发展来说只有消极作用,谈不上什么积极意义。

获得权力的方式还包括自然获得方式、禅让方式等。自然获得方式即权力主体通过自己的长期努力而为群体成员所信任,自然而然地获得一定的权力的方式。在当前社会中,有不少社会团体的负责人就是以这种方式而成为权力主体的。禅让即最高掌权者将自己的权力转交给那些德才兼备的人,这种方式只在古代传说中出现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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