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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格兰和法国的精英和农业阶级关系(-年)

时间:2022-03-20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本章的剩余部分将建构一个英格兰和法国农业社会关系转变的多因素模型。第四部分考察了英格兰变化的原因。在那两个省份,只有贫农和无地农民才被迫履行劳役;富农已经有能力将其义务转为现金偿付。他只是指出,朗格多克和诺曼底的农民社区为了应对人口增长,只能不断细分承租权。表2-2 法国的农业劳役变迁资料来源:见表2-1黑死病后农民劳役保持稳定诸省的来源。庄园领主与中世纪法国的其他敌对精英(最值得注意的是国王这位指挥
英格兰和法国的精英和农业阶级关系(-年)_不由自主的资产阶级:近代早期欧洲的精英斗争与经济转型

本章的剩余部分将建构一个英格兰和法国农业社会关系转变的多因素模型。不过,在转向这一任务之前,先弄清13至16世纪之间这两国土地制度变化的程度是相当重要的。本节有四个部分。第一部分说明法国土地制度跨时跨地区的变化。其后的两部分解释了这些变化。第四部分考察了英格兰变化的原因。本章的最后一节说明封建土地变迁的局限性,由此为随后数章中从农奴制结束到资本主义发展之间的滞后奠定解释的基础。

法国农业社会关系转变的时间和地理因素(1100-1450年)

农业社会关系在黑死病之前的许多世纪里呈现出诸多不同形式。在法国,不同行省的庄园各有不同的纳租方式,或者是不同方式的组合,农民或用现金或用劳力来支付给庄园领主。当然,农民对教会、更高层的领主和君主也负有义务,伴随着这些义务而来的对自由的更进一步限制与对他们所有权的保护一样多。

在黑死病之前数世纪里,法国农民对于庄园领主的义务最好分省归类(见表2-1)[17]。在大部分省份,每个庄园的农民要么都用现金偿付劳役,要么都在领主的领地里劳动,作为耕作并保持他们自己那一小块土地产出的交换。在有些省份,领主能越来越多地要求加重劳役,因为农民人口和对土地的需求在13世纪和14世纪早期之间都处于上升趋势,这和那些劳役维持固定的省份形成对照。最后,大巴黎地区和吉耶纳省部分归入单独一类。在那两个省份,只有贫农和无地农民才被迫履行劳役;富农已经有能力将其义务转为现金偿付。在黑死病之前的法国,大巴黎地区和吉耶纳部分是相当独特的,因为这把农民的在财富额度上的差异转化为成了对领主义务的种类上的差异。

表2-1 法国劳役的变迁(1100-1347年)方

资料来源:奥佛涅:Goubert 1969-73,1:74-75。贝恩、纳瓦雷:Lot and Fawtier 1957,pp. 185-207。波旁、讷韦尔、奥尔良:Canon。布雷斯:Nabholz。布列塔尼:Nabholz 1944,pp. 528-32;Fourquin。勃艮第、香槟和大巴黎地区:Fourquin 1976,pp. 130-33,176-78;Brenner 1976,p. 39;Canon 1977,pp. 19-20。孔塔—弗内森、多菲内:Giordanengo。吉耶纳:Neveux 1975,pp. 36-38;Fourquin。朗格多克:Fourquin。里昂:Brenner,Canon。诺曼底:Bois 1984。皮卡第:Neveux。普瓦图:Le Roy Ladurie 1987,pp. 56-60;Nabholz。普罗旺斯:Neveux;Nabholz;Giordanengo 1988。苏瓦松:Fourquin;Brenner。

在吉耶纳省的一些庄园,所有农民欠劳役,而在另一些庄园里义务劳动则基于农民的财富,和大巴黎地区一样。

皮卡第是唯一一个具备这类情形的省份:一些庄园上的农民欠劳务劳役,而另一些庄园的农民则现金支付劳役。虽然不同庄园之间有所不同,但在每个庄园所有农村都分担了相同类型的债务。

那些劳役用现金代偿的省份位于法国南部和西部,但也包括奥尔良省、大巴黎地区和皮卡第,这些地方包含了法国一些最富饶的农田(见图2-1)[18]。现金代偿覆盖了不同生态区,这表明戈德斯通聚焦于土壤类型无助解释这一时期的土地所有制关系[19]

图2-1 法国农民劳役的变迁(1100-1347年)

资料来源:同表2-1。

勒华拉杜里主要关注人口,以及继承制度对人口的调节作用,因此无法预测哪些省份劳役偿付方式发生了转变。他只是指出,朗格多克和诺曼底的农民社区为了应对人口增长,只能不断细分承租权。由于劳役是根据土地而非人头来估算,那么随着土地的划分,原有的固定的劳役也分配给了多个家庭。土地的细分因而减少了每个家庭花在领主领地上的时间,容许将这些时间省下来用于农民家庭自己小块土地上的精耕细作。因此,勒华拉杜里将遗产均分中因人口增长导致的细分与黑死病之前时期劳役的持续结合起来。他引证普罗旺斯和普瓦图作为那些整体继承的地区作为对照。在那些地区,有些佃农累积了大量地产,他们从那些丧失土地的家庭中雇佣劳力来耕种,并支付现金,因为要在这样大的地产上交付必须的劳役是不可行的(Le Roy Ladurie 1987,pp. 56-60)。勒华拉杜里的模型能正确预见普罗旺斯和普瓦图转向现金偿付的转变,但他不能解释为何在朗格多克这样地产细分的省份,劳役也用现金偿付。

最后,把市场机会看作瓦解公地和劳役的首要因素的理性选择模型,无法解释为何在与中世纪贸易城市关系极密切的地区里劳役得到了强化,以及为何在滨海的孤立省份里劳役却转向现金代付。

当我们转向后黑死病时期时,人口统计学的、生态学的和理性市场路径面临的困难更加明显了。在黑死病之后的那个世纪里,仅有三个省在土地所有制安排方面呈现出显著变迁。在诺曼底,劳役转向现金代付;在大巴黎地区,仍处于那一义务之下的贫农能代偿劳役;而在布列塔尼,劳役再度被强加(见表2-2)。

表2-2 法国的农业劳役变迁(1348-1450年)

资料来源:见表2-1黑死病后农民劳役保持稳定诸省的来源。大巴黎地区:Neveux 1975,pp. 123-38。布列塔尼:Goubert 1969-73,1:74-75。诺曼底:Bois 1984。

只有在诺曼底和大巴黎地区,以前的仆役佃农摆脱劳力义务获得了自由,这已被人口统计模型料见,就此而言,也被多布和布伦纳基于阶级的分析所料见。在布列塔尼的那种退回到劳役的情况类似东欧模式,但布列塔尼的佃农并未遭受易北河以东农奴那样严苛的人身限制。

多元精英和法国社会关系的动因

在表2-1和2-2中展示的证据给我们留下一连串问题:为何在黑死病之前在佃农义务上有那么多变化,而之后却那么少?为何在两个时期内法国各省之间都有那么多差异,尤其是为何独独布列塔尼在黑死病之后退回劳役的形式?

对这些问题的答复必须始于如下观察:庄园领主既不是庄园社会关系的唯一调节者,也不是农夫产出份额的独家接收者。庄园领主与中世纪法国的其他敌对精英(最值得注意的是国王这位指挥着他们自己的军队和教士的大权贵)分享权力。

在黑死病之前和之后的数世纪里,法国是精英剧烈斗争之地。原先独立的各省统治者、世袭贵族的法人团体,以及自治的庄园领主受到更强大军事力量的控制,并被归并到一个以法国君主为首的崛起政治单位中的不同等级中去。世俗精英之间关系的转变还影响了世俗权力与作为跨国组织的罗马天主教会之间的关系。

贵族阶层和教士之间的冲突不能归纳为对生产资料的斗争,他们的时机和后果也不由生产中的阶级关系的转变所决定。在10世纪,只有大巴黎地区,正如其名字所表明的,才在法国君主的直接控制之下。法国的东部(后变为香槟、勃艮第、布雷斯、多菲内和普罗旺斯诸省)被分成封建巨头为首的公爵领地,他们自视为在其自己权利之下的小君主,也有权照此行事(Duby 1978,p. 108;Lot and Fawtier 1957)[20]。布列塔尼和许多法国西部和南部地区正是这样一些地区:敌对封建巨头彼此斗争以控制持续分裂的贵族法人团体。在许多地区教士是最强有力且紧密团结的精英,他们在世俗精英斗争中和对农民土地所有制安排上施加了决定性的影响。法国中部和北部的许多地区在名义上是在王权之下;然而,其控制主要仅限于如下权利(且并不总是能强制):在战时要求贵族提供军事和财政援助。

每个法国省份都可归为精英结构的五个模式之一。每一个模式都形塑了特定的农业阶级关系,或是将农民锁定在某种形式的剥削关系中,或是创造出精英联合或斗争的条件,以增强或弱化精英们剥削农民的集体能力。在此处所考虑的情形中,只有布列塔尼在这几个世纪里,从一个模式转变到另一个模式。在所有其他法国省份中,精英关系的结构在黑死病之前的两个世纪和之后的那个世纪里都保持不变(见表2-3)。

表2-3 法国的精英结构和土地阶级关系(1100-1450年)

资料来源:同表2-1和表2-2;Major 1980,pp. 1-204;Lot and Fawtier 1957。

巨头主导的封建体系在法国东部和西南部的边境地区是最常见的体系,在那些地方,王权还只有很小或没有任何影响。在这些独立的政治实体里,自治的封建领主联合成一个公爵或伯爵控制之下的集合体,通常构成一个独立的等级(estate)。一系列力量共同使得这些封建领主联合成一种精英。首先是来自法国境外诸王和封建巨头控制下军队攻击的威胁,使这些边境地区的封建领主强烈倾向于臣服某位君王或封建巨头以换取军事保护。其次,世俗领主能通过联合来削弱教士,以教会为代价提升封建巨头和封建领主在农民义务中的份额。再次,一旦贵族的政治联合启动,拒不妥协的封建领主发现要抵制封建巨头及其代理人的法律和军事权力变得越来越困难。

在黑死病之后的数十年里,布列塔尼是精英关系发生转变的仅有的两个省之一。在14世纪,也只有在这个独立的地区精英斗争才找到了出路。现有来源无法表明14世纪的经济危机是否在1341-1365年间布列塔尼分裂战争的解决中扮演了某一角色。我们需要一个人口统计学的解释来首先说明,为何这场战争能在黑死病开始之后还持续了17年之久。不过,对于封建巨头斗争的最终解决,其影响还是相当清楚的。一个紧密团结的封建巨头主导的封建体系的建立,导致对布列塔尼农民劳役加重,这是在黑死病之后,法国境内限制农民自由和增加其负担的唯一一个事例。

无巨头的封建体系盛行于三个中部省份、东面的布雷斯以及诺曼底,直到被黑死病和百年战争(1337-1436)所打断。这些行省的封建领主在没有巨头控制的情况下联合成为一个社会等级。相比起公爵或伯爵主导地区的同侪,他们得免于负担财政和军事义务。然而,虽然没有封建巨头,但教士仍是强大的敌对精英,他们有能力进行集体动员,管理一个法庭体系,保护其领地内的利益,独立于世俗领主的权力之外。

封建巨头之间的斗争使得封建领主分裂而教会保持联合,这是整个中世纪时期许多省份的状况。事实上,在所有这些省份(布列塔尼除外),只是到了16世纪及此后数世纪,敌对的各派都已被纳入绝对主义国家之中,封建巨头之间的斗争才告解决。这些省份的封建领主之所以被拖入各派系,是出于该派首领获胜后自己能赢得公职或不动产的希望,以及处于派系之外的话它们将被压倒的恐惧。在一个派系斗争的地区,教士往往能保持(有些例子中还扩张)其权威和财产。

巨头—教士联盟对付封建领主是朗格多克精英斗争的特有情形。比如12世纪时,一个伯爵联合强有力的教士阶层去削弱封建领主,教会什一税和伯爵税赋收入的增加,是以世俗庄园领主的收入为代价的(Given 1990)。

王室权力仅在大巴黎地区才占优势。王权有意保存农民缴纳税赋的能力,并认识到保证土地权利符合自身利益。其结果,庄园领主试图主宰佃农并强化劳役的努力遭到削弱。王权还控制教士并抽走其在这一地区的大量收益。

表2-3清楚地表明了特定精英结构和农民义务的省际差异之间的关联,这些无法用人口周期、领主—农民冲突或地理差异来预测。对精英结构的关注使得我们能回答在本章开头所提出的问题。在黑死病之前的时期里,农民义务经历了许多变迁,而在之后的那个世纪里的变迁又那么少,因为法国的精英斗争在12、13世纪远不如14、15世纪时激烈。

在黑死病之前的那几个世纪里,有些省份原先自治的地方封建领主在某些公爵或伯爵的领导下,将权力集中的封建实体统一起来;或者是在没有单个巨头控制的政治共同体内部联合起来。在其他省份,没有出现强有力的巨头,封建领主们遂陷入派系斗争之中。精英斗争和整合的结果决定了庄园领主利用人口红利和强迫(农民)劳动的能力,关于这些支配方法,不管是马克思主义者和非马克思主义的人口统计历史学家都曾描绘过。

只有在那些封建领主被纳入单一封建巨头治下的省份,土地领主才有政治权力迫使农民从事更繁重的劳役,并防止具有分离倾向的教士精英干预世俗领地的阶级关系来追求他们自己的政治目的——保障农民的利益以确保收到什一税(Mousnier 1979,pp. 494-528;Blet 1959,1:88-99)。在那些世俗领主联合,但却没有一个封建巨头统治提供的集中化权威和军事力量的地方,他们无法抵挡教士对世俗领地的干预,因而只能保持(而非扩展)现有的劳役水平。

发生向现金偿付劳役转型(不管是全部还是仅有富农如此)的那些省份,封建权力的集中化造成的是派系混战而非一个联合的封建巨头控制的政府。在皮卡第省的有些地区,某些派系享有无可争议的权威,而另一些地区则陷入持续的斗争。其复杂形势解释了为何该省有些部分对农民的劳役得以强化,而其他地方农民则利用精英斗争赢得了自由。

作为一个例外情况,朗格多克证明了精英斗争在法国黑死病之前的时期里从劳役向现金劳役过渡的首要决定因素的重要性。在朗格多克的斗争并非宗派性的。一方面,一个新近崛起的封建巨头与教士联合起来,另一方面则是被不断削弱的世俗领主团体。精英斗争相较阶级冲突的重要性,被朗格多克伯爵和教士增强农民权利的意愿所证实——他们的目的是为了削弱他们的其他封建领主对手,即便代价是他们自己庄园的岁入也同样减少(Fliche 1957,pp. 71-99)。

最后,大巴黎地区代表了精英分裂的另一类型。在那里,法兰西国王及其侍从能削弱教士和世俗土地领主并使其臣服。为了土地剩余产出而削弱竞争性司法体系和机构的努力,将农民从劳力义务中解放出来,虽然王室税赋自此开始了其长期的攀升势头——即便在黑死病后现金地租停滞和下降时仍旧如此(Fourquin 1976,pp. 176-78)。

虽然布伦纳(1976;1982)宣称发现一般层面的农民公社的团结和力量遍及法国,但各省之间的差异表明精英斗争的水平及随后引发的精英结构的变动,至少导致了在各省中“封建统治阶级”能力的差异。上述比较研究表明精英结构的差异也影响到农民阶级的团结和能力。农民抵抗地方领主的能力——至少部分地——有赖于教士法庭的合法保护,这在下面的对照中能清楚体现:那些教士强大的省份劳役稳定;而那些封建巨头主宰、教会权力减弱的省份,劳役则不断加重。

1450年前法国农村变迁的局限性

研究黑死病之后法国农业阶级关系转移的三个案例,有助于弄清14世纪末和15世纪法国变迁的决定因素。在大巴黎地区,国王侵蚀世俗领主权威的持久能力导致贫农从劳役中解放出来。黑死病后所有诺曼底农民普遍从劳役下获得自由并不能以人口统计因素解释,甚至也不能以阶级力量解释——正如博伊斯(Bois[1976]1984)曾试图做的那样。博伊斯错在将诺曼底的单一案例普遍化了,而诺曼底是黑死病后那个世纪里,稳定的精英结构被撕裂的唯一省份。结果,博伊斯错误地假定诺曼底农民的所获归因于黑死病后对他们有利的人口状态;当时在其他省份,匮乏的劳动力对那里的庄园领主而言具有相似的价值,但却无法从劳役中逃脱。那些地方其他农民仍旧处于团结一致的封建精英控制之下,而只有诺曼底农民能利用新的精英斗争[21]来获得自由。

博伊斯和勒华拉杜里(1987)及其追随者确实还补充论述道,百年战争致使人口衰减,进而增加了那些受战争影响最大地区存活下来的农民在人口和经济方面的优势。但是,诺曼底在战争中遭受了的破坏只能说是平均水平(因为他们的论点也不成立,Canon 1977,p. 9)。

百年战争对诺曼底阶级关系具有独一无二的影响,并不是因为英格兰入侵者杀死了大量农民或因为他们造成了诺曼底乡村的巨大破坏,而是因为他们在诺曼底以及吉耶纳省的部分地区力量最为强大,因而最大程度上破坏了当地法国精英的组织凝聚力(Canon 1977,pp. 14-15)。

在另一个极端,只有布列塔尼在黑死病过后建立了一个由封建巨头主导、封建领主普遍团结起来的政体,精英斗争才就此得到解决。这样,只有在布列塔尼,土地领主才能通过加重佃农的劳动负担来“解决”人口危机。

英格兰和法国在黑死病之后的两个世纪里农村阶级关系变化很少,这可由这两个世纪里精英结构的稳定予以解释。因此,如果我们想要理解为何这么大一部分法国农民在这些世纪里仍有劳役,我们需要问的是:为何精英结构变化这么少。精英关系在(这一时期)的稳定性也能够解释,为何向现金劳役的转变本身并没有导致农业资本主义的发展,而勒华拉杜里和其他人通常是这样认为的。

对14和15世纪精英结构变迁的有限性将在第三章进一步分析,我将考察城市政治和经济对全国性和省区性精英的关系,以及农业阶级关系的有限影响;在第四章,我将研究16、17世纪的精英如何及为何在“国家”之内重新组织起来。为奠定这些讨论的基础,本章将首先考察英格兰的精英和阶级关系,这将为比较封建时期英格兰和法国之中精英、阶级和人口力量对于形塑农业阶级关系的重要性提供一个基础。

英格兰的阶级关系动态(1250-1450年)

很大程度上,拜1066年的诺曼入侵者所赐,英格兰中世纪的精英和阶级结构比起法国要均一得多,也更容易分析;法国的省际差别某种程度上却由于诺曼人的统治而加深了[22]。前黑死病时代的英格兰君主与法国君主不同,他们在地方层面扮演了一个形塑农业阶级关系的关键角色。在每个英格兰郡县,王权已能赐予其武装的侍从以“自由业权”(freehold)——这些土地侍从们可以耕种或出租,而无须向这些土地所在的庄园领主服任何劳役。这样,在每个英格兰郡县都有两个佃农的阶层:一个享有特权、不须服劳役并只缴付象征性现金劳役给庄园领主的自由业权人群体,以及一个大得多的“隶农”(villein)阶层,他们被要求在庄园领主的田地上从事劳役(Postan 1972,p. 82;Kosminsky 1956,pp. 68-151)。

从表面上看,黑死病之前在英格兰庄园上自由业权人和隶农之间的分隔类似于在大巴黎地区和吉耶纳省的模式,那里富农付现金地租而贫农负担劳役。然而,英格兰佃农分层的系统与这两个法国省份在两个关键方面颇有不同。首先,英格兰自由业权人或隶农状态与财富并不直接相关;而是个人或佃农占有通过世代继承下来的属性。事实上,许多个人继承并因此同时保有自由业权和隶农土地,从而集义务与特权两类位置于一身(Razi 1981,pp. 3-15;Kosminsky 1956,pp. 197-255;Dyer 1980,pp. 105-7)[23]。其次,在英格兰各地,自由业权租约享有普通法始终如一的保护,并可由王权强制实行。法国在黑死病之前缺乏一个全国性皇家司法体系,导致不同田租法律和惯例体系并存,以及由此而来的各省(事实上是各地)佃农权利和义务的差异。在英格兰,相同的多样性也见于隶农身上,其权利是由他们所耕作的庄园当地的惯例所决定的。然而,对自由业权人来说,皇家司法提供了对庄园领主势力的始终如一的平衡力,这一点被证明在黑死病之后农业阶级关系转移的过程中是极为关键的。

黑死病在英国封建领主中造成了与在法国相似的危机。农民数量的衰减在两个方面影响了封建领主的收入。首先,隶农和家奴(服劳役但不拥有自己租约的隶农)[24]死亡减少了可用于耕种领主田地的劳动力数量。这一损失对那些田地/隶农比率高的庄园而言尤为严峻,这些庄园主要是较小的、常常属于教士的庄园[25]。其次,所有庄园的领主们都遭到一个挑战,即:农民们想抛开沉重的现金和劳役租约,转往那些领主们愿意以较低地租出租闲田或愿意减少劳役的庄园去[26]

许多土地领主企图通过防止农民离开其世居的庄园来强化早已存在的劳动义务。1349年议会通过的《劳工法令》(The Statute of Labourers)授权各县的治安法庭委派劳工专员去强化劳役,并将逃亡的隶农和家奴遣返回其世居的庄园(Putnam 1908,pp. 13-26)。就像在法国和欧洲其他地方的同类一样,英格兰隶农抵制对其流动性的限制(Fryde and Fryde 1991)。不过,英格兰农民非常幸运,所有隶农和家奴在黑死病后事实上都解除了劳役。就限制农民跨庄园流动而言,《劳工法令》几乎彻底失败了(Farmer 1991)。

英格兰各地农民普遍的胜利,对于这一时期“地区生态的重要性”是一个反证[27]。农民对其租约条件的改善看上去支持人口供需模型;然而,正如此前布伦纳所表明及我所讨论的那样,这一“新马尔萨斯主义”模型不能解释为何在欧洲唯有英国农民能从这个国家内所有庄园的劳役中获得自由。

布伦纳的模型将英格兰和法国农民都视为再农奴化的成功幸免者。他没有认识到:在黑死病之后的时期里,当几乎所有英格兰农民能免除劳役时,法国绝大多数省份的农民还看不到租约状况有任何改善,劳役仍旧继续——即便没有变得更恶劣。布伦纳对英格兰农民共同体力量的强调无法说明法国农民相似抵抗越来越弱的影响力。很清楚,仅仅假设英格兰和法国农民共同体同样足够强大,这无法解释为何劳役在英格兰、大巴黎地区和诺曼底发生了转化,但在法国其他部分地区却仍维持不变,尽管离农奴制还有距离。

正如黑死病后法国农民命运的差异取决于各省精英结构的变动,英国精英之间的分裂也是《劳工法令》失败的关键因素。世俗的小领主和几乎所有教会领主——他们依靠农民的劳役来增加修道院的粮食供给——大多都渴望把这一法令作为保留隶农和家奴的手段来予以实施。拥有相对较小领地的大庄园的世俗领主,则从出租闲田中所获不少,虽然地租较领地上强迫劳役的收入低。然而,所有这些都受到人口下降的影响,这导致谷物价格30%的下降(Abel 1980,p. 46)[28],从而降低了领地农业产品的市场价格。只有在需要供养许多教士或领主不那么宽裕的那些庄园,由于从领地上无偿获得的食物是其家庭预算的一个重要部分,设法留住隶农和家奴才是头等重要的事(DuBoulay 1966,1970;Dyer 1980,pp. 118-57;Hatcher 1970,pp. 148-73;Hilton 1947,p. 105)。

英格兰土地领主回应黑死病后农民劳力损失的方式不尽相同,而法国大多数省份的精英政治结构缺乏变化,因而对黑死病的应对方式也往往只有一个模式。在英格兰,三个主要精英集团(国王及其亲近侍从、世俗土地领主、教会)的每一个都有组织手段在国家和领地层面捍卫其自身利益。英格兰君主对农民阶层的主要兴趣是确保从自由业权人那里获得财政收入,这些自由业权人早年为先王们出征,获得了这些采邑。结果是,在面对世俗和教士庄园领主时,皇家法官会积极保护自由业权人们的权利(Taylor 1950,pp. 219-58;Kerridge 1969,pp. 19-23,32-35)。

王权对自由业权人的支持为隶农也带来了间接的好处。在黑死病后,自由业权人有意与隶农联合起来摆脱劳役。对富农来说,通往富裕的道路在于承租更多土地由家庭成员耕作,有时出钱由其他农民来耕作。如果每一个新的租赁权意味着对领主田地更多的劳役,那么获得利润的机会将会丧失。因此,对自由业权人来说,与其用稀缺的劳力来偿付租金,不如用更为低廉的现金更有利。更进一步来说,黑死病造成农民死亡和土地抛荒之后,闲置的土地已经完成再分配,新的土地扩张只能来自私有领地。不同的农民群体都能联合起来,拒绝参与庄园法庭,选择用现金来承租领地,并用现金来代偿劳役(Hilton 1975,pp. 54-73;Hatcher 1970,pp. 225-35;Dyer 1980,pp. 264-69)。自由业权人和隶农在同一个村落组织内部联合起来,这容许他们利用王权对自由业权人的支持以及精英之间的分裂,以成功抵制土地领主在后黑死病时期试图保持劳役和抬升租金的努力(Razi 1981,pp. 12-16,27-36;Dyer 1980,pp. 264-69)。

在黑死病之后,另一个有助于农民逃脱劳役的精英分裂是在世俗庄园领主和教会之间。神职人员是《劳工法令》的主要支持者和受益人。然而,他们和寻求法令支援的世俗小地主都有赖于县治安委员会的强制执行,而控制这些委员会的封建巨头和其他世俗大地主却又没多大理由去执行,倒是经常有强大的理由去暗中破坏这一法令。其结果是,这一法令极少得到执行。1352年起的三年里收集的罚款记录表明总共才收到7 747英镑。相比而言,同样是这三年里,王室补贴总计为114 767英镑(Putnam 1908,p. 321;DuBoulay 1966,pp. 287-88)。搜罗到的罚款总数如此之低,证明惩罚佃农逃避义务和寻求法定最高限额以上工资的努力是多么的微弱。

即便是从劳役中逃脱出来之后,隶农和家奴仍是庄园佃农且依然受庄园惯例的保护,并受其他一些庄园惯例义务的约束。在黑死病之后的起初两个世纪里,(他们转变成了)在册业权人(指copyholder;当隶农和家奴解除劳役后,他们就被假定为处于这一状态),以不随市场变化的固定租约承租土地(Bean 1991,pp. 573-76;Raftis 1964,pp. 183-204;1957,pp. 251-301;Harvey 1965,pp. 135-40;Hatcher 1970,pp. 102-21;Howell 1983,pp. 42-57)。这种身份和隶农类似,租约都不能任意取消,地租不能任意增长,或继承人续约时的“续约租金”也不能任意增长(Kerridge 1969,pp. 35-45;Gray 1963,pp. 4-12)。在册业权人的权利受领地法庭和教士法庭的共同保护(Kerridge 1969,pp. 35-45;Gray 1963,pp. 4-12;DuBoulay 1966,pp. 297-312;Houlbrooke 1979,pp. 7-20;Hill 1963,pp. 84-92)。

在黑死病之后的第一个世纪,相比起短期租约,在领地法庭的保护下的在册业权人并未获得经济上的直接好处。只是在15世纪晚期和16世纪人口、谷物和土地价格上升后,在册业权相较简单租约的有利条件才变得明显了(Abel 1980,p. 125;DuBoulay 1965)。随后,在16世纪晚期和17世纪,在庄园名册中注册的在册业权所使用的特定用语“渐渐也变得重要起来……因为土地领主们现在开始寻章摘句,以便拒绝并试图改变佃农一贯的权利”(Hoyle 1990,p. 7)。

在册业权存在超过两个世纪,这提出了我在本章起始时我对多布著作的讨论中曾谈及的那些问题:为何劳役的消失没有直接导向土地的私有财产化和劳动力的无产阶级化?不管是后来马克思主义的分析还是各种非马克思主义对人口、地区生态、封建生产的研究,均无法解释这一庄园社会关系的持续生存能力。

不管那些记录从隶农身份到在册业权这一转变的法律语言如何不同(以及在16世纪和随后数世纪里这些身份延续的时间也有长有短),在黑死病之后那个世纪里开创的新契约的各方都相信,他们授予或接受永久的租佃权,即使后代继承之后,田租和续租时的租金也是固定不变的。农民斗争并不仅仅是为了逃离劳役,也是为了接受在册业权而非一般租约(Razi 1981,pp. 12-16,27-36)。许多庄园领主——不分大小,不管是世俗还是教士,甚至是皇室庄园的监管们——都试图避免给佃农这么优惠的条件(DuBoulay 1964;1966,pp. 218-37;Dyer 1980,pp. 118-49;Hatcher 1970,pp. 102-21;Raftis 1964,pp. 183-204)。

在黑死病之后的两个世纪里,农民阶级联合和精英分裂共同维持着庄园组织农业生产的方式,并维护了对农民最有利的条件。如上所述,自由业权人与隶农在下面的情况中有共同利益:他们也想以现金租赁闲田,而非被强迫将他们有限的劳动时间投入领主的世袭领地,以便扩大自家耕种的土地。结果,所有农民都联合起来要求转换为现金劳役。而且,所有农民对于那些仅仅依靠领主的善心才能保持租金不变的租约,也变得小心谨慎起来。

仅仅农民联合自身不足以赢得这样有利的土地使用权条件[29]。正如法国各省之间的比较已清楚表明的那样,精英分裂的深层背景对确保农民的获益来说是必要的。破坏《劳工法令》的同样一群精英力量确保了闲置土地以在册业权的方式出租。两个全国性管理的精英阶层——王权和教士——在农民与本地庄园领主的斗争中施以援手。相比起将他们自己庄园的收入最大化,在国王和主教治下的皇家立法院法官和教士法庭法官对维持一个全国性的赋税或什一税基础更有兴趣,因而支持农民取得在册业权,即便这对王室产业的监管者和教士的庄园领主们不太有利(Gray 1963,pp. 34-49;Blanchard 1971,pp. 16-22;Hill 1963,pp. 84-92;Houlbrooke 1979,pp. 7-20)。教士法庭法官们将在册业权的权利和什一税义务联系起来,因而在大多数农民和持有圣俸(benefice)的教士之间锻造了一个联盟,即便这是以教会和世俗庄园领主的利益为代价的(Raftis 1964,pp. 198-204;DuBoulay 1965,pp. 443-55)。

15世纪时,皇家立法院法官在直接保护在册业权租约问题上只扮演相对较小的角色(Gray 1963,pp. 23-24)。很少有农民能在国王的法官面前打得起官司;相比而言,教会法庭对大多数在册业权所有者来说要容易接近得多,诉讼费也较能负担得起。王权对农民土地权利的真正贡献在于:当农民与庄园领主之间有争执时,可以重申支持教会法官的裁决。王权对维持土地所有权案子中教会的权力有双重兴趣:王权能汲取教士的什一税收入作为国家岁入;以及国王们能够将独立的农民阶级视为赋税收入的首要来源(Scarisbrick 1960,pp. 41-54;DuBoulay 1966,pp. 92-113)。因而国王会保存教会用以保护农民的司法权,以便抗衡庄园领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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