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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集体产权管理与服务标准体系框架和体系表构建

时间:2022-03-18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指导性原则农村集体产权管理与服务标准体系能够立足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对标准化的现实需求,分析发展趋势,把握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内农村集体产权管理与服务标准化工作的重点任务,建立适度超前、具有可操作性的标准体系。④体系表内各标准间应协调、统一。
农村集体产权管理与服务标准体系框架和体系表构建_农业社会化服务标准化研究

一、标准体系构建原则与目标

(一)构建原则

(1)协调性原则

农村集体产权管理与服务标准体系的构建必须服从于我国农村集体产权现行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要求,确保与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相衔接。同时要符合我国国情,注意适应不同地区的发展情况。

(2)完整性原则

农村集体产权管理与服务标准体系的组成应当完整、配套,基本覆盖农村集体产权管理与服务的所有领域,在梳理现有农村集体产权管理与服务标准的基础上,形成门类齐全、分类科学、层次清晰、结构合理,全面反映农村集体产权管理与服务的标准体系,便于标准的科学管理和查询使用。

(3)指导性原则

农村集体产权管理与服务标准体系能够立足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对标准化的现实需求,分析发展趋势,把握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内农村集体产权管理与服务标准化工作的重点任务,建立适度超前、具有可操作性的标准体系。

(4)开放性原则

保持标准体系的开放性和可扩充性,结合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发展形势需求,定期对标准体系进行修改完善,提高农村集体产权管理与服务标准体系的适用性,并为今后发展留有余地。

(二)构建目标

加强农村集体产权管理与服务的规范化管理,从顶层设计的角度,构建层次清晰、分类合理的农村集体产权管理与服务标准体系结构框架,勾勒农村集体产权管理与服务标准发展蓝图,为编制农村集体产权管理与服务标准中长期规划提供依据,为各级政府和社会各界开展农村集体产权管理与服务提供技术保障和支持,从而提高农村集体产权管理与服务的能力和水平,维护社会稳定。

二、标准体系结构与框架

农村集体产权管理与服务的标准体系与框架图见附录1。

三、标准体系表的编制

(一)编制说明

(1)编制依据

①法律法规

本标准体系表的编制依据主要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年修订本)、《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二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等法律法规。

②国家、部门规范性文件

《国务院关于加强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发〔1995〕35号)、《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现代农业进一步增强农村发展活力的若干意见》(2012年12月31日)、《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2005年1月7日经农业部第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引导农村土地经营权有序流转发展农业适度规模经营的意见》(中办发〔2014〕61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引导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4〕71号)以及中央、国务院2015年2月1日印发的中央一号文件《关于加大改革创新力度加快农业现代化建设的若干意见》等涉及农村集体产权管理与服务的政策文件。

③现行有效标准

GB/T30226-2013《服务业标准体系编写指南》、GB/T13016-2009《标准体系表编制原则和要求》、GB/T1.1-2009《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等现行有效标准。

(2)编制要求

①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②符合《标准体系表编制原则和要求》(GB/T13016-2009)的相关要求。

③适应农村集体产权改革发展的需要,并具有一定的前瞻性。

④体系表内各标准间应协调、统一。

(3)结 构

针对农村集体产权的管理与服务标准体系的构建,主要采用过程法和分类法相结合的方法,针对其包含的类别和涉及的管理与服务环节进行构建。标准体系的结构采用层次结构,以标准体系通用的树形层次结构表达各(分)板块的内容联系,共分为四层:

标准体系的第一层按照服务产业要素进行分类,由于农村集体产权管理与服务主要涉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包含种植业、畜牧业、渔业、林业等各个产业,其管理与服务环节并无明显区别,因此,将种植业、畜牧业、渔业、林业统一合并为综合通用。

标准体系的第二层是按照农村集体产权管理与服务过程中的服务内容要素进行分类,包括综合通用、资金管理、资源管理、资产管理。

标准体系的第三层对第二层服务内容进行了进一步的细分,其中资金、资源、资源管理中共同使用的一些标准,包括术语和定义、资格界定和股权设置、农村集体产权流转交易服务、农村集体产权监督审计管理、农村集体产权收益分配管理、信息管理等,都统一放在了综合通用分类下。资金管理包括资金清查、资金日常管理。资产管理包括资产清查评估、资产产权界定及登记、资产日常管理、资产流转交易、资产投资管理。资源管理包括农村集体资源清查、资源确权、登记与颁证、资源流转交易、资源流转纠纷调节仲裁。

标准体系的第四层按照服务环节要素进行分类,针对标准体系表中的每一项标准,进行分析识别,确定其属性,并以大写英文字母X、Y、Z进行表示。

(4)标准体系表的结构形式

标准体系表的结构形式见表4-3。

表4-3 标准体系表的结构形式

标准层级分为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标准属性分为强制性和推荐性,编制状态分为已发布、制定中、拟制定、拟修订4种。其中,制定中的标准为已经列入2011—2014年国家标准委发布的国家标准制修订计划或农业部发布的农业行业标准制修订计划的标准。

(5)体系号编号规则

体系号的形式为:服务内容要素&服务产业要素编码-服务内容一级细分-服务内容二级细分-服务环节要素-子顺序号。

服务内容要素编码以1位阿拉伯数字表示,阿拉伯数字分配要求:1——农业社会化服务综合通用;2——农产品流通服务;3——农资供应服务;4——农业生产服务;5——农技推广服务;6——动植物疫病防控服务;7——农产品质量安全服务;8——农业信息化服务;9——农业金融服务;10——农村集体产权管理与服务;11——农民专业合作与服务组织建设与管理;12——其他。

服务产业要素编码以1位大写英文字母表示:A——综合通用;B——种植业;C——畜牧业;D——渔业;E——林业。服务内容要素与服务产业要素之间不留空格直接组合(如“1A”“2B”等)。

服务内容一级细分编码以1位大写英文字母表示,该级细分下实际内容按英文字母顺序分配即可。

服务内容二级细分编码以1位小写英文字母表示,该级细分下实际内容按英文字母顺序分配即可。

服务环节要素编码以大写英文字母X、Y、Z表示,分别为:X——基础通用;Y——服务提供;Z——服务保障。

子顺序号以阿拉伯数字表示,随上一级编码变化重新排序。

(二)体系表的编制

《农村集体产权管理与服务标准体系表》详见附录2。从标准级别角度而言,农村集体产权管理与服务标准体系包括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组成,其中,拟制定、拟修订的标准都是需要在全国范围内统一的要求,应制定国家标准。需要说明的是,由于各地农村集体产权管理与服务的标准化需求差异较大,因此行业和各地方可以在本体系表的基础上,补充制定实施相应的行业标准或地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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