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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信息标准体系框架

时间:2022-03-19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包括全国标准体系表的第2至第5层。国家标准是四级标准体系中的主体。对违反强制性标准的国家将依法追究当事人法律责任。对照卫生信息标准体系框架,已立项的各项信息标准项目主要集中在指导类标准和数据类标准,而在技术与服务类、建设与管理类标准方面相对薄弱。这与我国当前卫生信息标准以及卫生信息化工作起步较晚、尚处于初级发展阶段的实际情况相符。

(一)国家标准化体系建设

1.标准体系

(1)概念

①标准体系:GB/T 13016-91(标准体系表编制原则和要求)对标准体系定义为:“一定范围内的标准按其内在联系形成的科学的有机整体”。

②标准体系表:GB/T 13016对标准体系表的定义是:“一定范围的标准体系内的标准,按一定形式排列起来的图表。”标准体系表的组成单元是标准,不是产品。标准体系表包括在一定时期内,一定范围的标准体系应有的全部标准,即包括应该保留的现有标准,以及应该修订和新订的标准。

(2)全国标准体系表的结构图:全国标准体系表的总结构图包括3部分内容:

①第一部分。全国通用综合性基础标准体系表(表4-1)。这是全国标准体系表的第一层标准。

②第二部分。各行业标准体系表(表4-2)。包括全国标准体系表的第2至第5层。全国标准体系表第2至第5层标准如下。

第2层——行业基础标准。

第3层——专业基础标准。

第4层——门类通用标准。

第5层——产品、作业、管理标准。

③第三部分。企业标准体系表:企业标准体系以技术标准为主体,包括管理标准和工作标准。企业标准体系的组成标准包括企业所贯彻和采用的上级标准和本企业制定的企业标准。所有标准都在上级标准化法规、本企业标准化规定以及本企业的方针目标和各种相关国家法规的指导下形成。

表4-1 全国标准体系表第1层标准:全国通用综合性基础标准体系表

表4-2 全国标准体系表第2层至第5层:各行业标准体系表

2.国内各级各类标准

(1)国家标准:是指对全国经济技术发展有重大意义,需要在全国范围内统一的技术要求所制定的标准。国家标准在全国范围内适用,其他各级标准不得与之相抵触。国家标准是四级标准体系中的主体。

①制定与审批。国家标准由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制定和审批。

②制定对象。通用技术术语、符号、代号(含代码)、文件格式,制图方法等通用技术语言要求和互换配合要求;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技术要求,包括产品的安全、卫生要求,生产、储存、运输和使用中的安全、卫生要求,工程建设的安全、卫生要求,环境保护的技术要求;基本原料、燃料、材料的技术要求;通用基础件的技术要求;通用的试验、检验方法;工农业生产、工程建设、信息、能源、资源和交通运输等通用的管理技术要求;工程建设的重要技术要求;国家需要控制的其他重要产品和工程建设的通用技术要求。

(2)行业标准:是指对没有国家标准而又需要在全国某个行业范围内统一的技术要求,所制定的标准。行业标准是对国家标准的补充,是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标准。行业标准的制定不得与国家标准相抵触,国家标准公布实施后,相应的行业标准即行废止。

①制定与审批。行业标准由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和审批,并报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②制定对象。对没有国家标准又需在行业范围内统一的下列技术要求,可制定行业标准:技术术语、符号(含代码)、文件格式、制图方法等通用技术语言;工农业产品的品种、规格、性能参数、质量标准、试验方法以及安全、卫生要求;工农业产品的设计、生产、检验、包装、储存、运输过程中的安全、卫生要求;通用零部件的技术要求;产品结构要素和互换配合要求;工程建设的勘察、规划、设计施工及验收的技术要求和方法;信息、能源、资源、交通运输的技术要求及其管理技术要求。行业标准不得与国家标准相抵触。在相应国家标准批准实施之后,该项行业标准即行废止。

(3)地方标准:是指对没有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而又需要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统一工业产品的安全、卫生要求所制定的标准,地方标准在本行政区域内适用,不得与国家标准和标业标准相抵触。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公布实施后,相应的地方标准即行废止。

①制定与审批。地方标准由省级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和审批,并报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备案。一在相应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批准实施之后,该项地方标准即行废止。

②制定对象。对没有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而又需要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统一的下列技术要求,可以制定地方标准:工业产品的安全、卫生要求;药品、兽药、食品卫生、环境保护、节约能源、种子等法律、法规规定的要求;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要求。

(4)企业标准:指企业所制定的产品标准和在企业内需要协调、统一的技术要求和管理、工作要求所制定的标准。企业标准是企业组织生产,经营活动的依据。企业标准有以下几种。

①强制性标准。国家通过法律的形式明确要求对于一些标准所规定的技术内容和要求必须执行,不允许以任何理由或方式加以违反、变更,这样的标准称之为强制性标准,包括强制性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对违反强制性标准的国家将依法追究当事人法律责任。

②推荐性标准。指国家鼓励自愿采用的具有指导作用而又不宜强制执行的标准,即标准所规定的技术内容和要求具有普遍的指导作用,允许使用单位结合自己的实际情况,灵活加以选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代号(表4-3):GB—强制性国家标准代号、GB/T—推荐性国家标准代号。

表4-3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代号

(续 表)

行业标准分为强制性和推荐性标准。表中给出的是强制性行业标准代号,推荐性行业标准代号是在强制性行业标准代号后面加“/T”,例如农业行业的推荐性行业标准代号是NY/T

(二)卫生信息标准体系框架

1.标准体系框架

卫生信息标准体系框架见图4-1。

图4-1 卫生信息标准体系框架

2.标准制修订现状 2007-2011年,卫生部卫生信息标准专业委员会正式立项的卫生信息标准制修订项目共计137项(表4-4)。对照卫生信息标准体系框架,已立项(或正在研究中)的各项信息标准项目主要集中在指导类标准和数据类标准,而在技术与服务类、建设与管理类标准方面相对薄弱。这与我国当前卫生信息标准以及卫生信息化工作起步较晚、尚处于初级发展阶段的实际情况相符。

表4-4 2007-2011年卫生信息标准制定计划项目

(续 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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