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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农村集体产权管理与服务标准化需求对象分析

时间:2022-03-18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因此,在国家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前提下,急需对农村集体产权管理与服务领域进行标准化研究。
我国农村集体产权管理与服务标准化需求对象分析_农业社会化服务标准化研究

一、农村集体产权管理与服务标准化需求分析

农村集体经济的重大制度创新,对于维护农民的合法利益,巩固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具有深远的影响。2013年的中央一号文件《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现代农业进一步增强农村发展活力的若干意见》(2012年12月31日)中,首次提出“改革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有效保障农民财产权利”,并明确提出“建立归属清晰、权能完整、流转顺畅、保护严格的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是激发农业农村发展活力的内在要求”。2013年11月,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更是提出了“保障农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利,积极发展农民股份合作,赋予农民对集体资产股份占有、收益、有偿退出及抵押、担保、继承权”的改革任务。[1]《关于引导农村集体产权流转交易市场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4〕71号)提出,要“以坚持和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为前提,以保障农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财产权益为根本,以规范流转交易行为和完善服务功能为重点,扎实做好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建设工作”。可见,国家对农村集体产权管理与服务越来越重视。2013年11月,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对农村土地制度改革提出了具体的政策目标,包括在坚持和完善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前提下,赋予农民对承包地占有、使用、收益、流转及承包经营权抵押、担保权能,允许符合规划和用途管制的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与国有土地同等入市、同权同价;慎重稳妥推进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担保和转让;赋予农民对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和担保权能等。中共中央、国务院2015年2月1日印发的中央一号文件《关于加大改革创新力度加快农业现代化建设的若干意见》中也明确提出:“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探索农村集体所有制有效实现形式,创新农村集体经济运行机制。出台稳步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意见。对土地等资源性资产,重点是抓紧抓实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扩大整省推进试点范围,总体上要确地到户,从严掌握确权确股不确地的范围。对非经营性资产,重点是探索有利于提高公共服务能力的集体统一运营管理有效机制。对经营性资产,重点是明晰产权归属,将资产折股量化到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发展多种形式的股份合作。开展赋予农民对集体资产股份权能改革试点,试点过程中要防止侵蚀农民利益,试点各项工作应严格限制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健全农村集体‘三资’管理监督和收益分配制度。充分发挥县乡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林权流转服务平台作用,引导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健康发展。完善有利于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税费政策。”与此同时,多部门还在研究并将出台关于农村土地征收、农地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和农村宅基地制度等“三块地”的改革指导意见。可见,国家对农村集体产权管理与服务工作越来越重视。

农村集体产权制度事关农村改革发展稳定大局,但是,农村集体产权类别较多,权属关系复杂,承载功能多样,适用规则不同。作为农村集体产权管理与服务的工作抓手,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进程对农村集体产权管理与服务标准化工作的要求不断提高,迫切需要构建一套完整的标准体系,在满足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要求的基础上,针对农村集体产权中涉及的资金、资产、资源管理进行分类指导,明确管理与服务环节、服务要求、监督与管理等内容,力求建立归属清晰、权能完整、流转顺畅、保护严格的农村集体产权管理与服务标准体系,保障农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财产权益,提高农村要素资源配置和利用效率,加快推进农业现代化。

从目前针对农村集体产权管理与服务的标准化研究来看,我国农村集体产权管理与服务标准体系还没有建立,标准研究还比较滞后,现行有效的标准数量还比较少,标准覆盖面不全面,对于农村资金、资产的管理与服务的各个环节还没有制定相应的标准,标准布局不均衡,结构不够科学,现有的标准还不能满足当前发展的需要。

因此,在国家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前提下,急需对农村集体产权管理与服务领域进行标准化研究。在结合市场经济发展、政策导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需求的基础上,开展农村集体产权管理与服务标准化工作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①目前我国正处在开展农村集体产权改革的关键期,迫切需要在国家出台的相关法律法规、政策文件的基础上,建立归属清晰、权责明确、保护严格、流转规范、监管有力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产权管理与服务标准,为国家法律法规、政策文件的贯彻执行提供技术保证和支持。

②当前,政府、农业部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等政府和单位规范迫切需要农村集体产权管理与服务的一套标准来保障实施,把各项农村集体产权管理规章制度标准化、模式化,保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对集体资产占有、使用、收益、分配的知情权、决策权和监督权,促进农村集体产权自由流动、优化组合。

③能够满足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遵循市场发展规律基础上开展资产股份合作、农村集体产权流转交易市场建立等工作的迫切需要,指导农村集体产权有序流转,提高资产经营效益。

④针对目前农村集体产权流转等影响农民切身利益的环节开展研究,能够维护农民的权益,确保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产权制度改革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减少纠纷,促进社会稳定。

⑤能够有利于查找空白领域,推动标准制修订工作。

二、农村集体产权管理与服务标准化对象规范内容

在对相关政策文件进行分析研究的基础上,确定了农村集体产权管理与服务的标准化对象。

(一)综合通用

包括术语和分类、资格界定和股权设置、农村集体产权流转交易、农村集体产权监督审计管理、农村集体产权收益分配管理、信息管理。其中,术语和分类、实施主体为市场;资格界定和股权设置、农村集体产权流转交易、农村集体产权监督审计、农村集体产权收益分配管理的实施主体为政府市场兼顾。

(二)资金管理

包括资金清查、资金日常管理。资金清查、资金日常管理的实施主体为政府市场兼顾。

(三)资产管理

包括资产清查评估、资产产权界定及登记、资产日常管理、资产流转交易、资产投资管理。其中,资产清查评估、资产产权界定及登记、资产产权登记的实施主体为政府;资产日常管理、资产流转交易、资产投资的实施主体为政府市场兼顾。

(四)资源管理

包括农村集体资源清查、资源确权、登记与颁证、资源流转交易、资源流转纠纷调节仲裁。其中,资源清查的实施主体为政府;资源确权、登记与颁证、资源流转交易、资源流转纠纷调节仲裁的实施主体为政府市场兼顾。

【注释】

[1]引自《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人民日报》2013年11月12日,第01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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