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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司的朝贡与纳赋_蒙元以来云南契丹后裔

时间:2022-07-03 历史故事 版权反馈
【摘要】:土司的朝贡与纳赋_蒙元以来云南契丹后裔朝贡 元王朝赐予土司名号、爵禄以后,土司必须对中央王朝臣服、纳税,意味着地区归属于中央王朝的版图。因此,贡赋制是构成土司制度的一项重要内容。元代,土司从归附之日起即须朝贡,朝贡时间均有定数。对朝贡人数亦加以限制,每次少者数人,多达数十人。

土司的朝贡与纳赋_蒙元以来云南契丹后裔

朝贡 元王朝赐予土司名号、爵禄以后,土司必须对中央王朝臣服、纳税,意味着地区归属于中央王朝的版图。因此,贡赋制是构成土司制度的一项重要内容。

元代,土司从归附之日起即须朝贡,朝贡时间均有定数。有的“岁贡银千两”,“率二岁一上”,“令三年一贡方物”[7]。这说明土司朝贡有一年、两年或三年一次者,各不相同,因地而异。除上述常贡外,若有重大喜庆节日,尚有另加贡献者。据《续文献通考·土贡》载:至元三十一年(1294年),成宗即位,“云南金齿路进驯象”[6]。武宗至大四年(1311年),仁宗即位,“金齿诸国献驯象”。成宗大德二年(1298年)九月圣诞节,“交趾、爪哇、金齿国各贡方物”,这些都是新帝即位或皇帝生日贡献的例证。对朝贡人数亦加以限制,每次少者数人,多达数十人。

贡品均为方物,由于各地土特产不同,故贡物品类繁多。贡时,要写明贡物名称,包括供财货用的金,供作战与交通用的马,供观赏用的象、虎、豹,供物用的毡、雨毡、刀,供药用的丹砂、雄黄等物。这些贡物数量有多有少,如大德九年(1305年)“东川路蛮官阿葵以马二百五十匹、金二百五十两及方物来献”[8],使土官加重了经济负担。

土官所贡方物的品种、数量均有定额。土司朝贡以后,元廷照例给予优厚的赏赐作为答谢,赐予主要归结为两大类:一是金、银等物,以增值土官财富;二是衣、帽、靴、袜、帛以及鞍鞯、兵器等,土官穿戴或使用这些赐物,即显示朝廷给予之荣宠,又可借以提高其在部队中的权威,入贡者除受到朝廷的物质赏赐外,还有因此升官者,以裨土官很好地臣服于朝廷。(www.guayunfan.com)租赋 元朝在定蛮地之后,即立赋法,征租赋。《元史类编·大理》载:“元灭大理后,(段)兴智入觐,献云南舆图,并条治民立赋法。”《元史·爱鲁传》载:至元五年(1268年),爱鲁“从云南王征金齿诸部……六年,再入,定其租赋”。《元史·纳速剌丁传》亦载:至元十六年(1279年),纳速剌丁“以军抵金齿、蒲、骠、曲蜡、缅国,招安夷寨三百……定租赋”。

元征赋税,首先要建立户籍,即查清民户和民田数,登之于册,然后据以征发。由于唐宋实行羁縻州制,对民族地区实行松散统治,故对当地户数,田数均无确切统计。为此,元初在土司(官)地区进行了大规模的“阅户”工作。

元代,赋有常赋和增赋之分,常赋是按规定税赋缴纳。而增税之田,是土司欲扩大势力范围,或是要求改区升级,为取悦朝廷作为交换条件而提出的,至于朝廷应允与否,则以土司要求的诚恳度为转移。赋税的表现形式,主要有金、银、铜、粮、布等类。如延祐元年(1314年),永昌南窝蒲、枯柯甸(今昌宁)等皆降,原岁纳贝(即海贝)八百索,说明纳贝与输金、银钞相同,是用作钱币来交换的。

元代赋役,又称“差发”。明清亦广为使用,由于纳赋是土酋臣服的重要标志,故元廷颇为重视,不输税赋者,视作不臣而“征之”,说明,元代土司贡赋制,已较唐宋羁縻州制进了一步,采取了“皆赋役之”的做法,这就为明代对土司“额以赋役”之策开了先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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