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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所得税应纳税额的计算及会计处理

时间:2022-11-25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要计算个人所得税应纳税额,应先计算应纳税所得额。由于个人所得税的应税项目不同,并且取得某项所得所需费用也不相同,计算个人应纳税所得额,需按不同应税项目分项计算。以某项应税项目的收入额减去税法规定的该项费用减除标准后的余额,为该项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其当月应纳个人所得税税额。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项目二 个人所得税应纳税额的计算及会计处理

要计算个人所得税应纳税额,应先计算应纳税所得额。由于个人所得税的应税项目不同,并且取得某项所得所需费用也不相同,计算个人应纳税所得额,需按不同应税项目分项计算。以某项应税项目的收入额减去税法规定的该项费用减除标准后的余额,为该项应纳税所得额。

任务一 工资、薪金所得应纳税额的计算

(一)费用减除标准

工资、薪金所得,以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3 500元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考虑到外籍人员、华侨、港、澳、台同胞和在境外工作的中国公民生活费用较高的实际情况,税法增列了附加减除费用的规定。也就是在3 500元扣除额的基础上,再附加一个费用扣除额,即再减除2 800元,其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外籍人员是指在中国境内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中工作的外籍人员、应聘在中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国家机关中工作的外籍专家、在中国境内有住所而在中国境外任职或者受雇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个人。

(二)工资、薪金所得应纳税额计算

工资、薪金所得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每月收入额-2 000或4 800)×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公式中速算扣除数,是指在采用超额累进税率情况下,根据超额累进税率表中划分的所得额级距和税率,先用全额累进方法计算出税额,再减去用超额累进方法计算的应征税额以后的差额。

【例10-5】某纳税人2011年9月工资4 200元,该纳税人不适用附加减除费用的规定。计算其当月应纳个人所得税税额。

应纳税所得额=4 200-3 500=700(元)

应纳税额=700×3%=21(元)

【例10-6】某外商投资企业中工作的美国专家(假设为非居民纳税人),2011年9月取得由该企业发放的工资收入10 400元人民币。请计算其应纳个人所得税税额。

应纳税所得额=10 400-(3 500+2 800)=4 100(元)

应纳税额=4 100×10%-105=305(元)

任务二 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应纳税额的计算及会计处理

(一)会计科目的设置

个体工商户缴纳个人所得税有查账征收和核定征收两种形式。查账征收适用于账册健全、核算完整的纳税人,核定征收适用于账册不健全、会计核算不完整的纳税人。对于实现查账征收的纳税人,其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是以每一年度的收入总额减去成本、费用和损失后的余额,按适用税率计算,其会计核算通过“留存收益”和“应交税费——应交个人所得税”等账户进行。在计算应纳个人所得税时,借记“留存收益”账户,贷记“应交税费——应交个人所得税”账户;税款实际上缴入库时,借记“应交税费——应交个人所得税”账户,贷记“银行存款”账户。

(二)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应纳税额计算及账务处理

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成本,是指纳税人为生产、经营商品和提供劳务等所发生的各项直接支出和各项间接支出;费用,是指纳税人在生产、经营商品和提供劳务等所发生的销售费用、管理费用和财务费用;损失,是指纳税人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发生的各项营业外支出。纳税人不能提供完整、准确的纳税资料,不能正确计算应纳税所得额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应纳税所得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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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现行《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相关政策规定,财税(2008)65号文件将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标准有关问题作如下调整:

1.对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的生产经营所得依法计征个人所得税时,个体工商户业主本人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的费用扣除标准统一确定为24 000元/年(2 000元/月)。

2.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向其从业人员实际支付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允许在税前据实扣除。

3.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拨缴的工会经费、发生的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支出分别在工资薪金总额2%、14%、2.5%的标准内据实扣除。

4.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每一纳税年度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用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可据实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5.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每一纳税年度发生的与其生产经营业务直接相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

6.投资者及其家庭发生的生活费用不允许在税前扣除。投资者及其家庭发生的生活费用与企业生产经营费用混合在一起的,并且难以划分的,全部视为投资者个人及其家庭发生的生活费用,不允许在税前扣除。

7.企业生产、经营和投资者及其家庭生活共用的固定资产,难以划分的,由税务机关根据企业的生产、经营类型和规模等具体情况,核定准予在税前扣除的折旧费用的数额或比例。

8.企业计提的各种准备金不得扣除。

个体工商户和从事生产、经营的个人,取得与生产、经营活动无关的各项应税所得,应分别适用各应税项目的规定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或   应纳税额=(全年收入总额-成本、费用及损失)×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例10-7】某个体工商户2010年全年经营收入60万元,发生生产经营成本、费用总额为40万元,计算其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税额,并编制相应的会计分录。

应纳税额=(600 000-400 000)×35%-6 750=63 250(元)

计算应纳个人所得税:

借:留存利润                          63 250

 贷:应交税费——应交个人所得税                  63 250

实际缴纳税款时:

借:应交税费——应交个人所得税                 63 250

 贷:银行存款                           63 250

(三)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的生产、经营所得应纳个人所得税的计算

对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的生产、经营所得,其个人所得税应纳税额的计算有以下两种方法:

第一种:查账征税。凡实行查账征收办法的企业,生产经营所得应纳税额的计算比照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执行。

第二种:核定征收。核定征收方式,包括定额征收、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以及其他合理的征收方式。

实行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方式的,应纳所得税额的计算公式如下:

应纳所得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

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应税所得率

或:  应纳税所得额=成本费用支出额÷(1-应税所得率)×应税所得率

应税所得率应按表10-4规定的标准执行。

表10-4      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率表

img73

企业经营多业的,无论其经营项目是否单独核算,均应根据其主营项目确定其适用的应税所得率。

任务三 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应纳税额的计算

(一)费用减除标准

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必要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是指纳税义务人按照承包经营、承租经营合同规定分得的经营利润和工资、薪金性质的所得;所说的减除必要费用,是指按月减除2 000元。

(二)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应纳税额的计算

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其个人所得税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或:应纳税额=(纳税年度收入总额-必要费用)×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适用的速算扣除数,同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适用的速算扣除数。

【例10-8】2010年3月1日,某个人与事业单位签订承包合同经营招待所,承包期为3年。2010年招待所实现承包经营利润150 000元,按合同规定承包人每年应从承包经营利润中上缴承包费30 000元。计算承包人2010年应纳个人所得税税额。

   年应纳税所得额=承包经营利润-上缴费用-每月必要费用扣减合计

          =150 000-30 000-(2 000×10)=100 000(元)

       应纳税额=年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100 000×35%-6 750=28 250(元)

任务四 劳务报酬所得应纳税额的计算

(一)费用减除标准

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财产租赁所得,每次收入不超过4 000元的,减除费用800元;4 000元以上的,减除20%的费用,其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其中财产租赁所得还可以减去相关税费、修缮费用。

(二)劳务报酬所得应纳税额的计算

对劳务报酬所得,其个人所得税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为:

1.每次收入不足4 000元的: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

或:    应纳税额=(每次收入额-800)×20%

2.每次收入在4 000元以上的: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

或:    应纳税额=每次收入额×(1-20%)×20%

3.每次收入的应纳税所得额超过20 000元的: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或:    应纳税额=每次收入额×(1-20%)×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例10-9】某演员2011年5月一次性取得表演收入40 000元,扣除20%的费用后,应纳税所得额为32 000元。请计算其应纳个人所得税税额。

     应纳税额=每次收入额×(1-20%)×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40 000×(1-20%)×30%-2 000=7 6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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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次收入的确定

《个人所得税法》对纳税义务人取得的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偶然所得和其他所得等七项所得,都是明确应该按次计算征税的。扣除费用依据每次应纳税所得额的大小,分别规定了定额和定率两种标准。因此,无论是从正确贯彻税法的立法精神,维护纳税义务人的合法权益方面来看,还是从避免税收漏洞,防止税款流失,保证国家税收收入方面来看,如何准确划分“次”,都是十分重要的。对于劳务报酬所得等七个项目的“次”,《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作出了明确规定。具体如下:

1.劳务报酬所得,根据不同劳务项目的特点,分别规定为:

(1)只有一次性收入的,以取得该项收入为一次。例如从事设计、安装、装潢、制图、化验、测试等劳务,往往是接受客户的委托,按照客户的要求,完成一次劳务后取得收入。因此,是属于只有一次性的收入,应以每次提供劳务取得的收入为一次。

(2)属于同一事项连续取得收入的,以1个月内取得的收入为一次。例如,某歌手与一卡拉0K厅签约,在2007年1年内每天到卡拉OK厅演唱一次,每次演出后付酬50元。在计算其劳务报酬所得时,应视为同一事项的连续性收入,以其1个月内取得的收入为一次计征个人所得税,而不能以每天取得的收入为一次。

2.稿酬所得,以每次出版、发表取得的收入为一次。具体又可细分为:

(1)同一作品再版取得的所得,应视作另一次稿酬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

(2)同一作品先在报刊上连载,然后再出版,或先出版,再在报刊上连载的,应视为两次稿酬所得征税。即连载作为一次,出版作为另一次。

(3)同一作品在报刊上连载取得收入的,以连载完成后取得的所有收入合并为一次,计征个人所得税。

(4)同一作品在出版和发表时,以预付稿酬或分次支付稿酬等形式取得的稿酬收入,应合并计算为一次。

(5)同一作品出版、发表后,因添加印数而追加稿酬的,应与以前出版、发表时取得的稿酬合并计算为一次,计征个人所得税。

3.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某项使用权的一次转让所取得的收入为一次。一个纳税义务人,可能不仅拥有一项特许权利,每项特许权的使用权也可能不止一次地向他人提供。因此,对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的“次”的界定,明确为每一项使用权的每次转让所取得的收入为一次。如果该次转让取得的收入是分笔支付的,则应将各笔收入相加为一次的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

4.财产租赁所得,以1个月内取得的收入为一次。

5.利息、股息、红利所得,以支付利息、股息、红利时取得的收入为一次。

6.偶然所得,以每次收入为一次。

7.其他所得,以每次收入为一次。

任务五 稿酬所得应纳税额的计算

(一)费用减除标准

稿酬所得每次收入不超过4 000元的,减除费用800元;4 000元以上的,减除20%的费用,其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稿酬所得,以每次出版、发表取得的收入为一次。出版单位预付或分次支付稿酬,或加印该作品再付稿酬,均应合并计算其稿酬;如果作者将同一作品既出书,又在报刊上连载,应将出书和连载取得的收入分为两次计税。

(二)稿酬所得应纳税额的计算

稿酬所得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为:

1.每次收入不足4 000元的: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1-30%)

       =(每次收入额-800)×20%×(1-30%)

2.每次收入在4 000元以上的: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1-30%)

       =每次收入额×(1-20%)×20%×(1-30%)

【例10-10】某作家取得一次未扣除个人所得税的稿酬收入20 000元。请计算其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税额。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1-30%)

       =20 000×(1-20%)×20%×(1-30%)=2 240(元)

任务六 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应纳税额的计算

(一)费用减除标准

每次收入不超过4 000元的,减除费用800元;4000元以上的,减除20%的费用,其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一项特许权的一次许可使用所得收入为一次。

(二)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应纳税额的计算

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为:

1.每次收入不足4 000元的: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每次收入额-800)×20%

2.每次收入在4 000元以上的: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每次收入额×(1-20%)×20%

【例10-11】某纳税人转让一项专利权取得收入3 500元,计算其应纳税额。

应纳税所得额=3 500-800=2 700(元)

应纳个人所得税额=2 700×20%=540(元)

任务七 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和偶然所得应纳税额的计算

(一)费用减除标准

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是指个人拥有债权、股权而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利息,一般是指存款、贷款和债券的利息。股息、红利,是指个人拥有股权取得的股息、红利,属于公司、企业的分红。按照一定的比率派发的每股息金,叫股息;根据公司、企业应分配的利润,按股份分配的叫红利。

偶然所得,是指个人得奖、中奖、中彩以及其他偶然性质的所得。

利息、股利、红利所得,以每次收入额为应纳税所得额,以支付利息、股息、红利取得的收入为一次。偶然所得,以每次取得该项收入为一次。

(二)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和偶然所得应纳税额的计算

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和偶然所得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为: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每次收入额×20%

任务八 财产租赁所得应纳税额的计算

(一)费用减除标准

财产租赁所得,以一个月取得的收入为一次,纳税人在出租财产过程中缴纳的税金和教育费附加,可持完税凭证,从其财产租赁收入中扣除。由纳税人负担的该出租财产实际开支的修缮费,如能提出有效、准确的凭证,准予扣除,但每次以800元为限,一次扣除不完的,准予在下一次继续扣除,直到扣完为止。

(二)财产租赁所得应纳税额的计算

财产租赁所得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为:

1.每次(月)收入不超过4 000元的:应纳税所得额=每次(月)收入额-准予扣除项目-修缮费用(800元为限)-800元

2.每次(月)收入超过4 000元的:

应纳税所得额=[每次(月)收入额-准予扣除项目-修缮费用(800元为限)]×(1-20%)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

【例10-12】刘某于2010年1月将其自有的4间面积为150平方米的房屋出租给张某作经营场所,租期1年。刘某每月取得的租金收入2 500元,全年租金收入30 000元。计算刘某全年租金收入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

财产租赁收入以每月内取得的收入为一次,因此,刘某每月及全年应纳税额为:

每月应纳税额=(2 500-800)×20%=340(元)

全年应纳税额=340×12=4 080(元)

本例在计算个人所得税时未考虑其他税、费。如果对租金收入计征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和教育费附加等,还应将其从税前的收入中先扣除后才计算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

假定上例中,当年2月因下水道堵塞找人修理,发生修理费用500元,有维修部门的正式收据,则2月和全年的应纳税额为:

2月应纳税额=(2 500-500-800)×20%=240(元)

全年应纳税额=340×11+240=3 98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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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转租房屋取得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639号)规定,对个人取得转租房屋收入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按以下规定执行:

1.个人将承租房屋转租取得的租金收入,属于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应按“财产租赁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2.取得转租收入的个人向房屋出租方支付的租金,凭房屋租赁合同和合法支付凭据允许在计算个人所得税时,从该项转租收入中扣除。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业务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2〕146号)有关财产租赁所得个人所得税前扣除税费的扣除次序调整为:

(1)财产租赁过程中缴纳的税费;

(2)向出租方支付的租金;

(3)由纳税人负担的租赁财产实际开支的修缮费用;

(4)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标准。

任务九 财产转让所得应纳税额的计算

(一)费用减除标准

财产转让所得,以个人每次转让财产的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相关税费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财产原值是指:

1.有价证券,为买入价以及买入时按照规定交纳的有关税费;

2.建筑物,为建造费或者购进价格以及其他有关税费;

3.土地使用权,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开发土地的费用以及其他有关税费;

4.机器设备、车船,为购进价格、运输费、安装费以及其他有关税费;

5.其他财产,参照以上方法确定。

纳税人未提供完整、准确的财产原值凭证,不能正确计算财产原值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财产原值。

相关税费,是指卖出财产时按照规定支付的有关税、费。

(二)财产转让所得应纳税额的计算

财产转让所得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

         =(收入总额-财产原值-合理税费)×20%

【例10-13】某人建房一栋,造价36 000元,支付有关费用2 000元。该人转让房屋,售价60 000元,在卖房过程中按规定支付交易费等有关费用2 500元,计算其应纳个人所得税税额。

      应纳税所得额=财产转让收入-财产原值-合理费用

            =60 000-(36 000+2 000)-2 500=19 500(元)

           应纳税额=19 500×20%=3 900(元)

任务十 其他所得应纳税额的计算

其他所得,以每次取得该项收入为一次。其他所得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每次收入额×20%

为了正确计算应纳税所得额,《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还规定,个人取得的应纳税所得,包括现金、实物和有价证券。所得为实物的,应当按照取得的凭证上所注明的价格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无凭证的实物或凭证上所注明的价格明显偏低的,由主管税务机关参照当地的市场价格核定应纳税所得额。所得为有价证券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票面价格和市场价格核定应纳税所得额。

另外,纳税义务人兼有税法所列的两项或两项以上的应纳税所得,应分项计算纳税。在中国境内两处或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或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或者对企事业单位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的,同项所得应合并计算纳税。

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满一年的个人,从中国境外取得的所得,应当与中国境内取得的应纳税所得分别计算纳税,并按税法规定分项减除费用,计算应纳税额。

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个人共同取得的同一项目收入的,应当对每个人取得的收入分别按税法规定减除费用后,计算应纳税额。

各项所得的计算,以人民币为单位,个人所得为外国货币的,应当按照填开完税凭证的上一月最后一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外汇牌价,折合成人民币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及税额,依照税法规定须在年度终了后汇算清缴税款的,对已按月或按次预缴税款的外国货币所得,不再重新折算;对应补缴税款的所得部分,按上一纳税年度最后一日中国人民银行的外汇牌价,折合成人民币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及税额。

计算个人所得税的应纳税额,首先应确定个人所得属于何种应税项目,再根据应税项目的种类计算应纳税所得额,然后再依据应税项目确定适用税率。适用超额累进税率的项目,还应根据应纳税所得额的大小,划分纳税所得额分别达到的级距及分别适用的税率。

任务十一 应纳税额计算中的几个特殊问题

(一)对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等应纳税额计算

全年一次性奖金是指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等扣缴义务人根据其全年经济效益和对雇员全年工作业绩的综合考核情况,向雇员发放的一次性奖金。一次性奖金也包括年终加薪、实行年薪制和绩效工资办法的单位根据考核情况兑现的年薪和绩效工资。纳税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单独作为1个月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纳税,自2005年1月1日起按以下计税办法,由扣缴义务人发放时代扣代缴

1.先将雇员当月内取得的全年一次性奖金,除以12个月,按其商数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

如果在发放年终一次性奖金的当月,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低于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额,应将全年一次性奖金减除“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与费用扣除额的差额”后的余额,按上述办法确定全年一次性奖金的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

2.将雇员个人当月内取得的全年一次性奖金,按上述第一条确定的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计算征税,计算公式如下:

如果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高于(或等于)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额,适用公式为:

应纳税额=雇员当月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如果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低于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额,适用公式为:

img74

3.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对每一个纳税人,该计税办法只允许采用一次。

4.实行年薪制和绩效工资的单位。个人取得年终兑现的年薪和绩效工资按上述第二条、第三条规定执行。

5.雇员取得除全年一次性奖金以外的其他各种名目奖金,如半年奖、季度奖、加班奖、先进奖、考勤奖等,一律与当月工资、薪金收入合并,按税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例10-14】公民马某2010年在我国境内1-12月每月的绩效工资为1 400元,12月31日又一次性领取年终奖金(兑现的绩效工资)27 000元。请计算马某取得该笔奖金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

按12个月分摊后,每月的奖金=[27 000-(2 000-1 400)]÷12=2 200(元),根据工资、薪金九级超额累进税率的规定,适用的税率和速算扣除数分别为15%、125元。

应纳税额=(奖金收入-当月工资与2 000元的差额)×适用的税率-速算扣除数

    =[27 000-(2 000-1 400)]×15%-125=3 835(元)

(二)在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和外国驻华机构工作的中方人员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的应纳税额计算

在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和外国驻华机构工作的中方人员取得的工资、薪金收入,凡是由雇佣单位和派遣单位分别支付的,支付单位应按税法规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同时,按税法规定,纳税义务人应以每月全部工资、薪金收入减除规定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为了有利于征管,对雇佣单位和派遣单位分别支付工资、薪金的,采取由支付者中的一方减除费用的方法,即只由雇佣单位在支付工资、薪金时,按税法规定减除费用,计算扣缴个人所得税;派遣单位支付的工资、薪金不再减除费用,以支付金额直接确定适用税率,计算扣缴个人所得税。

上述纳税义务人,应持两处支付单位提供的原始明细工资、薪金单(书)和完税凭证原件,选择并固定到一地税务机关申报每月工资、薪金收入,汇算清缴其工资、薪金收入的个人所得税,多退少补。具体申报期限,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确定。

【例10-15】王某为一外商投资企业雇用的中方人员,假定2011年9月,该外商投资企业支付给王某的薪金为7 200元,同月,王某还收到其所在的派遣单位发给的工资1 900元。请问:该外商投资企业、派遣单位应如何扣缴个人所得税?王某实际应缴的个人所得税为多少?

外商投资企业应为王某扣缴的个人所得税为:

扣缴税额=(每月收入额-3 500)×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7 200-3 500)×10%-105=265(元)

派遣单位应为王某扣缴的个人所得税为:

扣缴税额=每月收入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1 900×10%-105=85(元)

王某实际应缴的个人所得税为:

应纳税额=(每月收入额-3 500)×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7 200+1 900-3 500)×20%-555=565(元)

因此,在王某到某税务机关申报时,还应补缴215元(565-265-85)。

(三)特定行业职工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的计税问题

为了照顾采掘业、远洋运输业、远洋捕捞业因季节、产量等因素的影响,职工的工资、薪金收入呈现较大幅度波动的实际情况,对这三个特定行业的职工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可按月预缴,年度终了后30日内,合计其全年工资、薪金所得,再按12个月平均并计算实际应纳的税款,多退少补。用公式表示为:应纳所得税额=〔(全年工资、薪金收入/12-费用扣除标准)×税率-速算扣除数〕×12

(四)关于个人取得公务交通、通信补贴收入征税问题

个人因公务用车和通信制度改革而取得的公务用车、通信补贴收入,扣除一定标准的公务费用后,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按月发放的,并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不按月发放的,分解到所属月份并与该月份“工资、薪金”所得合并后计征个人所得税。

公务费用的扣除标准,由省级地方税务局根据纳税人公务交通、通信费用的实际发生情况调查测算,报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确定,并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五)关于失业保险费(金)征税问题

城镇企业事业单位及其职工个人按照《失业保险条例》规定的比例,实际缴付的失业保险费,均不计入职工个人当期的工资、薪金收入,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超过《失业保险条例》规定的比例缴付失业保险费的,应将其超过规定比例缴付的部分计入职工个人当期的工资、薪金收入,依法计征个人所得税。

具备《失业保险条例》规定条件的失业人员,领取的失业保险金,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

(六)关于企业改组改制过程中个人取得的量化资产征税问题

对职工个人以股份形式取得的仅作为分红依据,不拥有所有权的企业量化资产,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对职工个人以股份形式取得的拥有所有权的企业量化资产,暂缓征收个人所得税;待个人将股份转让时,就其转让收入额,减除个人取得该股份时实际支付的费用支出和合理转让费用后的余额,按“财产转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对职工个人以股份形式取得的企业量化资产参与企业分配而获得的股息、红利、应按“利息、股息、红利”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七)关于个人因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而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免征税问题

1.个人因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而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包括用人单位发放的经济补偿金、生活补助费和其他补助费用),其收入在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数额内的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超过的部分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因解除劳动合同取得经济补偿金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的有关规定,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2.个人领取一次性补偿收入时,按照国家和地方政府规定的比例实际缴纳的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费、基本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可以计征其一次性补偿收入的个人所得税时予以扣除。

3.企业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宣告破产,企业职工从该破产企业取得一次性安置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

(八)关于个人取得退职费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问题

1.《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第七款所说的可以免征个人所得税的“退职费”是指个人符合《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国发[1978]104号)规定的退职条件并按该办法规定的退职费标准所领取的退职费。

2.个人取得的不符合上述办法规定的退职条件和退职费标准的退职费收入,应属于与其任职、受雇活动有关的工资、薪金性质的所得,应在取得的当月按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但考虑到作为雇主给予退职人员经济补偿的退职费,通常为一次性发给,且数额较大,以及退职人员有可能在一段时间内没有固定收入等实际情况,依照《个人所得税法》有关工资、薪金所得计算征税的规定,对退职人员有一次取得较高退职费收入的,可视为其一次取得数月的工资、薪金收入,并以原每月工资、薪金收入总额为标准,划分为若干月份的工资、薪金收入后,计算个人所得税的应纳税所得额及税额。但按上述方法划分超过了6个月工资、薪金收入的,应按6个月平均划分计算。个人取得全部退职费收入的应纳税款,应由其原雇主在支付退职费时负责代扣并于次月7日内缴入国库。个人退职后6个月内又再次任职、受雇的,对个人已缴纳个人所得税的退职费收入,不再与再次任职、受雇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合并计算补缴个人所得税。

(九)关于企业年金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

为进一步规范企业年金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管理,根据国家税务局《关于企业年金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694号)规定,从2009年12月10日起,对企业年金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按以下规定执行:

1.企业年金的个人缴费部分,不得在个人当月工资、薪金计算个人所得税时扣除。

2.企业年金的企业缴费计入个人账户的部分(以下简称企业缴费)是个人因任职或受雇而取得的所得,属于个人所得税应税收入,在计入个人账户时,应视为个人一个月的工资、薪金(不与正常工资、薪金合并),不扣除任何费用,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算当期应纳个人所得税款,并由企业在缴费时代扣代缴。

对企业按季度、半年或年度缴纳企业缴费的,在计税时不得还原至所属月份,均作为一个月的工资、薪金,不扣除任何费用,按照适用税率计算扣缴个人所得税。

3.对因年金设置条件导致的已经计入个人账户的企业缴费不能归属个人的部分,其已扣缴的个人所得税应予以退还。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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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加年金计划的个人在办理退税时,应持居民身份证、企业以前月度申报的含有个人明细信息的《年金企业缴费扣缴个人所得税报告表》复印件、解缴税款的《税收缴款书》复印件等资料,以及由企业出具的个人实际可领取的年金企业缴费额与已缴纳税款的年金企业缴费额的差额证明,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实后,予以退税。

4.设立企业年金计划的企业,应按照《个人所得税法》和《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实行全员全额扣缴明细申报制度。企业要加强与其受托人的信息传递,并按照主管税务机关的要求提供相关信息。对违反有关税收法律法规规定的,按照《税收征收管理法》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5.通知下发前,企业已按规定对企业缴费部分依法扣缴个人所得税的,税务机关不再退税;企业未扣缴企业缴费部分个人所得税的,税务机关应限期责令企业按以下方法计算扣缴税款:以每年度未扣缴企业缴费部分为应纳税所得额,以当年每个职工月平均工资额的适用税率为所属期企业缴费的适用税率,汇总计算各年度应扣缴税款。

6.通知所称企业年金是指企业及其职工按照《企业年金试行办法》的规定,在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自愿建立的补充养老保险。对个人取得本通知规定之外的其他补充养老保险收入,应全额并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依法征收个人所得税。

(十)个人转让限售股征收个人所得税规定

为进一步完善股权分置改革后的相关制度,发挥税收对高收入者的调节作用,促进资本市场长期稳定健康发展,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局、证监会《关于个人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67号)规定,对个人转让上市公司限售流通股(以下简称限售股)取得的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按以下规定执行:

1.自2010年1月1日起,对个人转让限售股取得的所得,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适用20%的比例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

2.本通知所称限售股,包括:

(1)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完成后股票复牌日之前股东所持原非流通股股份,以及股票复牌日至解禁日期间由上述股份孳生的送、转股(以下统称股改限售股)。

(2)2006年股权分置改革新老划断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公司形成的限售股,以及上市首日至解禁日期间由上述股份孳生的送、转股(以下统称新股限售股)。

(3)财政部、税务总局、法制办和证监会共同确定的其他限售股。

3.个人转让限售股,以每次限售股转让收入,减除股票原值和合理税费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即:

应纳税所得额=限售股转让收入-(限售股原值+合理税费)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20%

本通知所称的限售股转让收入,是指转让限售股股票实际取得的收入。限售股原值,是指限售股买入时的买入价及按照规定缴纳的有关费用。合理税费,是指转让限售股过程中发生的印花税、佣金、过户费等与交易相关的税费。

如果纳税人未能提供完整、真实的限售股原值凭证的,不能准确计算限售股原值的,主管税务机关一律按限售股转让收入的15%核定限售股原值及合理税费。

4.限售股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以限售股持有者为纳税义务人,以个人股东开户的证券机构为扣缴义务人。限售股个人所得税由证券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负责征收管理。

5.限售股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采取证券机构预扣预缴、纳税人自行申报清算和证券机构直接扣缴相结合的方式征收。证券机构预扣预缴的税款,于次月7日内以纳税保证金形式向主管税务机关缴纳。主管税务机关在收取纳税保证金时,应向证券机构开具《中华人民共和国纳税保证金收据》,并纳入专户存储。

根据证券机构技术和制度准备完成情况,对不同阶段形成的限售股,采取不同的征收管理办法。

(1)证券机构技术和制度准备完成前形成的限售股,证券机构按照股改限售股股改复牌日收盘价,或新股限售股上市首日收盘价计算转让收入,按照计算出的转让收入的15%确定限售股原值和合理税费,以转让收入减去原值和合理税费后的余额,适用20%税率,计算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额。

纳税人按照实际转让收入与实际成本计算出的应纳税额,与证券机构预扣预缴税额有差异的,纳税人应自证券机构代扣并解缴税款的次月1日起3个月内,持加盖证券机构印章的交易记录和相关完整、真实凭证,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清算申报并办理清算事宜。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后,按照重新计算的应纳税额,办理退(补)税手续。纳税人在规定期限内未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清算事宜的,税务机关不再办理清算事宜,已预扣预缴的税款从纳税保证金账户全额缴入国库。

(2)证券机构技术和制度准备完成后新上市公司的限售股,按照证券机构事先植入结算系统的限售股成本原值和发生的合理税费,以实际转让收入减去原值和合理税费后的余额,适用20%税率,计算直接扣缴个人所得税额。

6.纳税人同时持有限售股及该股流通股的,其股票转让所得,按照限售股优先原则,即转让股票视同为先转让限售股,按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7.证券机构等应积极配合税务机关做好各项征收管理工作,并于每月15日前,将上月限售股减持的有关信息传递至主管税务机关。限售股减持信息包括:股东姓名、公民身份号码、开户证券公司名称及地址、限售股股票代码、本期减持股数及减持取得的收入总额。证券机构有义务向纳税人提供加盖印章的限售股交易记录。

8.对个人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转让从上市公司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所得,继续免征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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