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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人员法律素能样本分析

时间:2022-03-28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省院侦查监督一、二处正副处长、干教处、监察室领导等共14人作为主监考人,主持各地的监考工作。考试模式分开卷和闭卷两种,年龄在50岁以上的干警实行开卷考试。14个市级院平均分均在60分以上,其中衡阳、邵阳、怀化、张家界等8个市州院侦查监督部门平均分在70分以上。
检察人员法律素能样本分析_检察工作科学发展实证调研

——以湖南省检察机关侦查监督业务知识考试为例

分析表明:检察人员总体上具备了基本的法律素质和执法能力,但执法能力不足的问题还十分突出,法律理论素养不高,基本技能不强,知识更新滞后的问题客观存在。解决这些问题,务必遵循司法工作规律,合理配备办案力量;建立科学培训机制、办案能手培养机制、案例指导引导机制和多元考核评价模式。

一、业务考试组织情况

2011年7月9日,湖南省检察机关组织了一次“侦查监督业务知识考试”,参加本次考试的为全省各市州检察机关侦查监督干警。这次全省侦查监督干警全员考试,既是一次队伍素能的检验,也是一次业务知识的培训,更是一次执法理念的更新,旨在达到以考试促学习,以学习促能力提升,以能力提升促工作水平提高之目的。此次考试有两个鲜明特点:

一是考试组织有序。从动员部署,编辑题库,制作试卷到监考阅卷,都做到了细致认真。2011年3月,省院侦查监督处在全省侦查监督工作会议上对全省侦查监督系统开展“一化三基”建设和侦查监督业务考试进行了动员部署。5月,省院侦查监督一处编成《侦查监督题库》《刑法知识题库》,挂在省院内网上,要求各地侦查监督部门认真组织干警学习。6月,省院侦查监督一处组成以处领导为主的出题小组,从题库中精选客观题40道制作试卷,并集中对考题答案逐一审核确定。考试出题、印刷、密封等各环节均做到严格保密,制定了考试纪律并责任到人。7月9日上午,业务知识考试在全省各市州同时进行。全省524名侦查监督干警集中到各市、州考点统一参考。省院侦查监督一、二处正副处长、干教处、监察室领导等共14人作为主监考人,主持各地的监考工作。考后,省院侦查监督一处组织人员进行了集中阅卷,对答题中发现的问题进行了认真梳理,并对由此反映出的全省侦查监督业务水平现状进行了深入分析。

二是考题设计合理。考点设计全面覆盖了所有的侦查监督业务,涉及刑事政策、司法体制改革、刑事法基本理论、刑法修正案七和八、常用的司法解释、侦查监督实务、两个证据规定,新修订的国家赔偿法等。考试突出了对侦查监督干警应知应会知识的考试,审查逮捕、立案监督和侦查活动监督的相关知识均纳入本次考试,占到了试卷总分的49%;突出了对司法实践中常见、多见、易发问题的考试,如未成年人年龄审查、职务犯罪主体、共同犯罪等问题,占到了试卷总分的37%;突出了对侦查监督干警能力的考试,如刑事政策贯彻执行能力、应对舆论监督能力、定性把握能力、证据分析能力、群众工作能力、释法说理能力等,占到了试卷总分的40%(内容与前有交叉);突出了对侦查监督干警理论法律素养的考试。考试题型分为两大类型,客观题为单选题、多选题,主观题为简答题、案例分析和文书制作题。客观题占60分,主观题占40分,考题的难易比例按照容易40%、中等30%、难30%的原则分配。考试模式分开卷和闭卷两种,年龄在50岁以上的干警实行开卷考试

二、参考人员及考试成绩

(一)参考人员情况

全省14个市州检察机关侦查监督部门,共有应考干警554人,除30人因生病、出差等原因未能参考,共有524名干警参加考试,参考人员比例达到了94.58%,基本实现了考前要求的全员参与目标。在参考的侦查监督干警中,从人员分布上看,市级院87人,县级院437人,分别占参考人数的16.6%和83.4%。从考试形式上看,闭卷考试467人,开卷57人,分别占89.12%和10.88%。从干警法律职称上看,检察委员会委员10人,检察员344人,助理检察员54人,书记员68人,其他48人。从学历层次上看,具有硕士研究生学历的36人,本科430人,其他学历58人。从年龄结构上看,年龄在50岁以上的57人,40-49岁的172人,30-39岁的180人,29岁以下的115人。

(二)考试成绩情况

1.全省考试总体情况

全省考试成绩在80分以上的有18人,70-80分的有234人,60-70分的有182人,不及格的有90人;全省平均成绩为67.53分,最高分84.5分,最低分33分,全省及格率为82.83%;全省14个市州中,13个市州平均分在60分以上,其中娄底、张家界、长沙、郴州平均分在70分以上(见表1)。

表1 全省侦查监督业务考试情况一览表

2.成绩80分以上情况

全省考试成绩在80分以上共有18人。其中:长沙市6人,邵阳市4人,衡阳3人,岳阳2人,怀化1人,湘西1人,张家界1人。18人中,市级院10人,县级院8人。

3.成绩60分以下情况

全省共有90人成绩在60分以下,其中娄底1人,张家界2人,郴州3人,长沙、怀化、湘西、益阳各5人,岳阳、株洲、湘潭各8人,邵阳9人,常德永州各10人,衡阳11人。

图1和图2为各市州不及格人数、参考人数及不及格占参考人数比图示。

图1 各市州不及格人数对比表

图2 各市州不及格人员占参考人员比例图

不及格人员中,参加闭卷考试的共有62人,占闭卷参考人数中的13.28%;参加开卷考试有28人,占开卷参考人数中的49.12%。

4.市级院侦查监督部门考试情况

全省市级院侦查监督部门共有87人参考,平均成绩为72.07分,比全省平均成绩67.53分高出4.54分。14个市级院平均分均在60分以上,其中衡阳、邵阳、怀化、张家界等8个市州院侦查监督部门平均分在70分以上。

三、法律素质能力总体分析

(一)侦查监督队伍具备了基本的法律素质和执法能力

表现在:一是具有较高的理论法律素养。在普遍反映这次考试难度大的情况下,全省仍有434人考试及格,及格率较高,达到了82.83%,其中48.09%的人员成绩在70分以上;全省平均成绩在67.53分,全省13个地市的平均成绩在60分以上,其中4个地市平均成绩70分以上。二是侦查监督实务知识较扎实。考试中,对涉及侦查监督实务方面的知识,干警们基本做到了准确掌握。40道选择题中有21道是关于审查逮捕、立案监督和侦查活动监督等侦查监督实务,干警答题正确率平均达到了92.94%;关于审查逮捕实务的案例分析第1题,全省干警回答正确率达83.78%。三是应知应会的刑事政策和刑法知识基本掌握。选择题中有11道刑法题和8道刑事政策题,干警答题正确率达到了82.92%。在三选二的简答题中,有496人选做了关于侦查监督部门如何落实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的第2题,占到了参考人数的94.66%,说明干警对于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学习较多,理解较深。

(二)侦查监督队伍执法能力不足的问题还十分突出

一是考试不及格人员比例较高。考试前,省院已将《侦查监督题库》《刑法知识题库》在检察内网上予以公布,试卷中有60分的试题出自题库,但仍然有90名干警考试成绩在60分以下,占17.18%。湘潭、常德、永州、株洲和衡阳五市,不及格人员占本地区人员比例达20%以上。二是专家型、精英型侦查监督业务骨干相对欠缺。从考试成绩看,这次考试中只有18人上了80分;从卷面分析看,考试成绩在80分以上的,主要是客观题得分较高,在案例分析、不捕说理、法律理论素养等方面仍然失分较多,干警的素质还面临着从合格向专家提升的艰难过程。全省侦查监督系统也没有形成一个较固定的业务精英层,省院重点培养的两届“全省侦查监督十佳检察官”,有11人参加了考试,平均成绩为78.68分,高于全省平均成绩11分,有3人成绩上80分,6人成绩在本地区居前三名,充分发挥了优秀检察官的骨干作用,但有7人已离开侦查监督系统,占两届十佳中的35%。三是干警的执法能力建设亟需加强。试卷中有五道主观题共40分,主要考察干警的各项执法能力。这五道题全省平均得分仅为15.54分,得分率为38.85%,其中法律文书10分平均成绩为3.63分,案例分析20分平均成绩为6.76分,简答题10分平均成绩为5.15分。得分普遍较低,反映了我们侦查监督队伍执法能力严重不足,难以适应执法形势的需要。具体来说,有以下几个方面:

1.法律理论素养不高

从考试情况看,实务性考题得分较高,涉及到法律理论素养的考题失分较多。例如三个简答题是三选二,其中有一道考查干警法律理论素养的题目,只有少部分考生选做该题,说明大部分考生存在畏惧心理,从选择该题的考生来看,也暴露出思维单一,分析不全面,阐述理论不足等问题。

(1)刑法总则法理功底不深。一是对共同犯罪理论理解不透。对于共同犯罪的成立条件、共同犯罪部分行为全部责任原则等没有全面掌握。体现在制作不捕说理书时,有的干警不能运用共同犯罪理论来分析共犯为什么构罪和不构罪,有的认为犯罪嫌疑人虽然参与共同故意伤害的预谋,但没有到现场实施打人行为;有的认为犯罪嫌疑人参与了预谋也开车送人到了现场,但没有实施打人行为,所以不构成犯罪。二是对犯罪中止理论理解不透。犯罪中止是故意犯罪未完成形态之一,它不仅要求犯罪嫌疑人必须停止犯罪行为,还必须有效防止危害结果的发生。但有的干警对于共同犯罪中,犯罪嫌疑人赶到现场后放弃了故意伤害行为认定为犯罪中止,忽视了犯罪嫌疑人没有制止其他同案犯打人,造成了危害结果的事实。三是正当防卫理论理解不透。如何正确认定正当防卫的限度以及无限防卫,有的干警对此把握不准。考试中,在分析简答题第一题时,有的干警对这个关键点进行了回避,只是简单的一句超出必要限度,或未超出必要限度,未能运用正当防卫的侵害缓急理论从案发环境、力量对比、危害后果等方面进行综合分析,从而得出令人信服的结论。四是情节轻微和情节显著轻微使用混乱。情节显著轻微是不构成犯罪,不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之一。情节轻微一般是构成犯罪后的量刑情节或者在情节犯中不构成犯罪的情形。在实践中,有的干警将两者搞错。表现在法律文书制作中,有的将不构成犯罪的情节显著轻微错误表述为情节轻微而不构罪不捕;将构成犯罪,但无逮捕必要的情节轻微又错误表述为情节显著轻微。

(2)刑法分则个罪掌握模糊。一是对常见罪名犯罪构成要件把握不准。案例二中,我们选择了一起滥用职权与挪用公款罪名适用疑难的案例。考试中,有的干警对相近罪名的要件掌握模糊,导致定性不准。全省出现了滥用职权、挪用公款、挪用资金、贪污、挪用公款与贪污、不构成犯罪六种答案,回答正确的仅有73人,占参考人数的13.93%,有六个市的侦查监督干警全部将本案定性答错。尤其是很多干警对职务犯罪主体要件把握不准,主要表现在对准国家工作人员和以国家工作人员论的几种特殊主体的正确把握方面。案例二中,对于被国家机关长期聘用从事公务人员的主体资格认定,很多干警分析错误。二是罪名间竞合关系没有掌握。对于案件中可能涉及的多个关联罪名,对他们之间的竞合或者牵连、吸收关系没有准确掌握,导致案件罪名适用错误。三是罪名、罪状表述和法条引用错误。准确适用罪名、引用罪状和法条是打击犯罪的基础,有的干警罪名、罪状和法条适用不严谨,随意性较大。如案例题第二题,有的人将挪用公款罪写为“非法挪用公款罪”,将挪用资金罪写为“非国家工作人员挪用公款罪”。有的对受贿罪的罪状表述错误,将主体表述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有的将“为他人谋取利益”要件表述为“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和“为自己谋取私利”;有的引用法条明显错误,如受贿罪,应当引用刑法第385条,但不少干警却错误引用刑法388条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条款。

(3)证据属性理解不透。证据是认定案件事实的基础,认定案件事实首先就要对单个证据的合法性、关联性进行判断。在案例一中,我们要求考生就一起故意杀人案中的犯罪嫌疑人口供、证人证言和警犬气味辨认是否符合证据三性进行分析,考试中发现很多干警对于证据合法性、关联性的内涵把握不准,还存在重审查证据内容、轻审查证据资格的问题。一是证据的合法性审查不当。排除非法证据是确保案件质量、避免冤假错案的关键。案例一提到犯罪嫌疑人口供系受到威胁时所做,这份证据按照两个证据规定的要求,应当予以排除。对于该份证据,仍有79人认为符合证据合法性原则。对于警犬气味辨认,不少干警认为该证据是案发后几天才做的,故不具有关联性,而没有考虑到警犬气味辨认不属于国家法定的证据形式,不具有合法性,只能作为破案的线索。二是证据的关联性审查不当。证据材料反映的事实不能证明案件事实的,不具备证据的关联性。间接证据由于它不直接指向犯罪行为,因此对于它的关联性审查是我们的难点所在。案例中证人刘某妻证实案发当晚犯罪嫌疑人一人在家,对该证据有246人错误地认为不具有关联性,理由是该证据不能证明犯罪嫌疑人实施了杀人行为,而忽视了该份证据内容虽然没有直接指向犯罪嫌疑人实施犯罪行为,但证明了犯罪嫌疑人有作案时间,与案件事实具有关联性。三是对于品格证据的审查规则不了解。一个人的品格如何不能证明该人在案件事实中实施了与此品格一致的行为,品格证据与案件事实不具有关联性。本案例中,证人村长基于犯罪嫌疑人一贯作风不好而做出的证言,属于品格证据,不符合证据的关联性,但有相当一部分的同志却错将此证据认为是猜测性证据,而不符合证据的客观性。

2.基本技能不强

(1)案件分析能力不强。准确分析案件,是正确认定事实与适用法律的重要手段。考查干警案件分析能力的两道案例题,暴露出我们侦查监督干警的案件分析能力亟待加强。一是分析缺乏针对性。案例二中,有的干警只回答了犯罪嫌疑人的行为涉嫌什么罪名,没有从犯罪构成要件出发来进行定性分析。在不捕说理中,没有结合具体证据进行分析说理,只表述“案件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予批准逮捕”的结论,缺乏严谨、周密的证据分析作为支撑。二是分析前后逻辑矛盾。有的将应当排除的证据也作为定案依据进行分析。案例一中,有不少干警通过分析认为犯罪嫌疑人口供、村长证言和狼犬气味辨认不符合证据三性,但是在其后的全案证据分析中,却仍然将上述应当排除的证据作为定案依据进行分析。简答题第一题中关于正当防卫的分析,有的干警前面分析认为,犯罪嫌疑人面对被害人正在进行的强奸犯罪行为有权实施防卫,后面却说其防卫的程度明显超出了必要限度,而忽略了对于强奸犯罪的无限防卫不存在防卫过当的情形。三是缺乏系统、辨证的综合审查能力。有的干警单个证据的分析比较准确,但是证据间综合审查判断能力较弱,缺乏成熟的综合审查判断方法。案例一中,有的干警对于证据链的隐性矛盾和缺少的环节未能准确发现,而认为本案符合逮捕条件,应当批准逮捕;有的未能运用理论法则和生活经验进行推理判断形成内心确信的结论,在已发现该案证据存在较大疑问、事实不清的情况下,仍因案情重大而违背内心确信,建议作附条件逮捕。

(2)释法说理能力不强。试卷第五大题是要求干警们根据所给的案例和不捕决定,制作一份不捕说理书。该题全省平均得分仅为3.63分,大部分干警释法说理水平较弱。一是不捕说理不充分。释法说理是加强与侦查机关的沟通,统一执法尺度的重要技能,也是化解社会矛盾的重要方法。但不少干警的不捕说理书只是简单地注明一句“本院认为该行为不构成犯罪,不批准逮捕”,没有运用事实、证据、法理解释该行为为什么不构成犯罪。不少干警的文书制作,说理部分得0分。在无逮捕必要不捕说理中,仅未成年人与刑事和解两个理由适用得较多。二是不捕说理错误。有的将没有最终达成的刑事和解认为已经达成和解协议等。三是说理的事实依据不准确。有的干警为了说理随意取舍案件事实。在不捕说理书中,有的干警在表述案件事实时随意取舍,只选择对不捕结论有利的事实进行表述,反映的案件事实不全面、不客观。有的甚至凭空想象案件事实,以印证其不捕结论。

(3)舆情应对能力不足。在本次考试中,简答题第一题考查了侦查监督干警应对媒体监督和炒作的能力。在524人中有211人没有做第一题,说明有的干警对于如何应对媒体监督还心存疑虑。一是对舆论炒作风险评估意识不强。答题时,有的干警认为舆论炒作只是阶段性的,自己只要依法办理案件,时间会淡化人们对案件的关注。对于案件的办理可能引发舆论继续炒作的风险,认识不到位,重视不够。二是应对舆论炒作意识不强。有的干警没有意识到应主动向党委、人大、上级院汇报,不能有意识地调动和整合各种社会资源共同应对。三是引导舆论意识不强。有的干警对舆论炒作抵触情绪较大,缺乏主动与媒体沟通意识,不善于积极引导舆论,消除不良影响。

(4)文书制作不规范。表现在文书制作案例存在三种不同情形的不捕,但均是发往同一侦查机关,只需发一份不捕说理书,并按情形分别说明不捕理由即可,但有的干警却发出三份不同的不捕说理书。有的不捕说理书不遵循基本的公文格式,如将文号写在标题的正下方、文书落款无印章及时间、文书的诉讼程序部分没有按规定格式制作,不捕说理书没有引用法条,结论依据不足,等等。

3.知识更新滞后

一是对于常用和重要的立法、司法解释理解不透。考试暴露出我们很多干警对于一些常用的司法解释理解不透,把握不准。如单项选择题第17题和多项选择第6题,该题考的是未成年人犯罪认定和如何审查未成年人年龄,属于我们办案中应当重点审查的内容,两高也曾出过多个司法解释进行明确,但仍有143人答错。案例二中,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解释中明确规定,个人决定以单位名义,将公款借给其他单位使用,只有谋取个人利益才能认定挪用公款给个人使用,但有381人在分析中忽略了该特殊要件,而得出犯罪嫌疑人涉嫌挪用公款罪的错误结论。

二是对新近颁布的刑法修正案七、八学习不够。本次考试中,我们将刑法修正案七和八作为一个重要考点设有5道选择题,但有763人次做错,错误率达到了29.12%。如多项选择题第17题,该题考的是刑法修正案七利用影响力受贿罪,有248名干警答错,占参考人数的47.33%;多项选择题第16题,该题考的是刑法修正案八中的危险驾驶罪,该考点是此前法学界热议的问题,但仍有157人做错,占参考人数的29.96%。

三是对最新的两个证据规定和司法改革文件学习不深。两个证据规定和本次司法改革的文件是指导我们办案的重要依据,省院曾多次组织集中学习和网络视频学习,但仍有不少同志学习不够,执行不到位。如单项选择题第9题,该题考的是两个证据规定中关于物证的审查采信问题,对于不能证明来源的物证,无法证实其具有证据的关联性,而不能作为定案依据,但仍有143人做错,占参考人数的27.29%;多项选择题第2题,该题考的是立案监督规定中关于不应当立案而立案的监督程序条件,这是立案监督规定最主要的改革内容,也是我们实践中必须严格遵守的规定,但仍有97人答错。

四、侦查监督队伍现状原因分析及对策

(一)法律素能状况分析

1.繁重的办案任务与干警力量结构间的矛盾

一是城区院和人口大县院办案任务严重超负荷。2008—2010年全省侦查监督部门平均每年受理审查逮捕案件30679件,我省检察机关现有侦查监督干警577人,由于案件分布不均匀,城区院和人口大县院人均办案数远远高于全省平均数。如益阳市赫山区院年人均办案122件190人,长沙市雨花区院2010年人均办案209件,干警长期处于“5+2”和“白加黑”的工作状态之中,繁重的办案工作任务占用了干警绝大部分时间和精力,无法保障学习时间;而长期高负荷的工作状态,又难以在工作之余静下心来总结工作中的得失,无法在工作中学习、在工作中提高。二是大量的社会维稳任务蚕食了干警学习时间。侦查监督部门作为打击刑事犯罪的重要职能部门,完成审查逮捕基本工作时间尚紧张,还要同时承担两项监督、两法衔接专项活动、刑事和解、司法改革试点等多项任务,并担任禁毒、打黑除恶、禁枪禁爆、食品安全、综合治理等二十多项社会管理的联络工作,更挤占了侦查监督干警通过自我学习来提升业务水平的时间。

2.新时期的执法理念与传统的办案习惯间的矛盾

近几年来,中央政法委、高检院先后提出了宽严相济、刑事和解、三项重点工作等刑事政策,推动了执法理念的转变,要求侦查监督职能由传统的重打击轻保障向打击与保障并重转化,重配合轻监督向配合与监督并重转化,由重办案轻服务向办案与服务并重转化。这些新理念的提出,对我们传统的办案习惯产生了巨大冲击,要求我们必须不断调整工作思路、改进工作方法以适应新时期的执法要求。但是,传统的办案习惯在干警思想中仍然存在。长期以来,侦查监督部门严厉打击刑事犯罪、严格控制不捕率的传统办案模式,使得干警形成了重打击轻保障的办案习惯。有的不注意对逮捕必要性的审查,对可捕可不捕的犯罪嫌疑人,因防止犯罪嫌疑人翻供或者外逃而更多地考虑逮捕。而且由于案件不捕要经过科室讨论、检委会研究、上级院备案审查、侦查机关复议复核等多个监督程序,还有来自党委政府的维稳压力和被害人亲戚的信访压力,面对不捕过高的司法成本和法律责任,干警们更多地选择一捕了之。有的不注重对逮捕的证据条件的把关,面对证据不足但案情重大的案件时,往往以捕助侦而批准逮捕。有的对犯罪嫌疑人提出的可能涉嫌刑讯逼供的证据,不进行合法性审查,径直采用作为批捕依据。这种传统的办案习惯现在仍然悄悄地影响着我们的执法办案。

3.新任务对侦监工作的高要求与传统的工作方式间的矛盾

近年来,中央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赋予了侦查监督部门许多新的任务,如职务犯罪案件审查逮捕上提一级、对侦查机关不应当立案而立案的监督、对司法工作人员诉讼活动中渎职行为的监督以及两个证据规定等。不断增加的新任务使侦查监督工作方式也出现转型,审查逮捕重心由审查证据的内容向审查证据内容与效力并重转移,立案监督的时间节点从前端向后位转移,侦查活动监督工作从后位向前端转移,这对侦查监督干警的案件分析能力、法律监督能力、释法说理能力提出了更多、更高的要求。深入推进三项重点工作也对侦查监督干警的群众工作能力、应对舆论监督能力提出了新要求。它要求我们办案不仅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更要定分止争、案结事了,要通过释法说理来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但是侦查监督传统的工作方式影响了干警基本技能的提升。相对于公诉部门的决定要面临律师的质疑和法庭采信,审查逮捕是对逮捕强制措施适用的审查,现阶段在侦查机关、犯罪嫌疑人和审查逮捕这小三角诉讼关系中,尚未完全建立司法审查体制,加之侦查阶段保密的需要,使得我们的审查不需要面向社会释法说理,向犯罪嫌疑人说理的也较少。同时长期以来承办人对事实负责、领导对定性负责的工作机制,使得承办人在办案中遇到疑难复杂案件时,更愿意选择将分歧提交集体研究或者领导决定;而且过去执法实践中只要犯罪嫌疑人有罪就可逮捕,罪名是否准确不影响逮捕准确性的工作方式,使得承办人更多地考虑犯罪嫌疑人是否有罪,而不是何罪。这些因素综合起来,最终导致侦查监督干警在案件定性分析和释法说理能力上的弱化。这种执法基本技能的不足已经很难适应不断发展和规范的执法要求。

4.侦监骨干力量流失与专家型、精英型人才需求间的矛盾

一是基层院侦查监督业务骨干流失较多。上级院凭借地域优势、待遇优势,在全市甚至更大范围内挑选优秀人才,遴选下级院的优秀干警,在近两届的“十佳侦查监督干警”中已有10人现在市级院,市级院成为本地精英人才的集中地。同时,基层院由于干警人员普遍紧张,业务骨干更是欠缺。在有的基层检察长眼中,侦查监督职能还没有从单一性的审查逮捕转变到综合性的侦查监督,业务定位较低,而侦查监督坐堂办案的特点,又常将一些年纪较大的同志安排在侦查监督部门。当侦查监督干警成长起来以后,被提拔、充实到自侦、公诉等其他部门,造成了侦查监督骨干力量的流失。二是基层院业务骨干的培养机制还没有形成。当前,人才的流动已成常态,如何建立骨干培养机制,不断推出新的业务骨干,是保证侦查监督队伍水平的重要问题。检察机关侦查部门建立了人才库,并分类形成了审讯专家、追逃专家、取证专家等各类人才;公诉部门通过几年的优秀公诉人评选,形成了一批较固定的优秀公诉人群体,保证了各地的公诉水平。而侦查监督部门办案预测性强、风险性大的特点,决定了要成长为一名优秀的侦查监督干警,要经过较长时间的业务磨炼和经验积累,要有综合全面的法律素质和执法能力。目前,基层院还没有形成一个良性的业务骨干培养机制。近几年来通过评选侦查监督十佳检察官,发现了一批业务骨干,但随即这批干警走上了其他岗位,20名侦查监督十佳办案能手,有7人已经离开侦查监督岗位,新的业务骨干还没有成长起来,形成了一个业务层级的断层。

5.业务培训的局限性与执法办案的需求间的矛盾

一是业务培训的对象与基层的人员需求脱节。业务培训是提高队伍素质的有效措施。我省基本上每年都组织各类培训,但是培训规模受客观条件所限,每期培训的人员比例较低,而且培训的对象多是侦查监督负责人;而以业务竞赛、优秀文书评比等为主要内容的岗位练兵活动,对于选拔侦查监督业务尖子有着积极的作用,但由于三年举行一次,侦查监督干警流动性较大,作用也相对有限。而实践中,基层侦查监督部门由于人员有限,所有的干警都是事实上的办案骨干,火车头式的培训受众面相对较小,而最需要培训的业务新手和即将成长起来的业务骨干,参加培训的机会较少。二是培训的内容与执法的现实需要脱节。我们对于干警的业务培训多是侧重于对于法律知识和业务知识的培训,特别是新的法律和司法解释的培训,而对于干警更需要的业务技能和执法能力培训相对较少。而只掌握法律知识,不具备与工作适应的执法能力,实际办案水平也难以提升。实践中,如果没有上级院培训或者师傅的传帮带,干警靠自身总结办案经验来提升执法能力需要一个较长的时间。因此对干警执法能力和办案技巧培训的缺失,导致侦查监督干警的案件分析方法和证据分析逻辑薄弱。

(一二)提高法律素质能力的对策建议

1.遵循司法工作规律,合理配备侦监力量

一是按当地的办案数量配备办案力量。目前我省侦查监督干警年人均办案约70件,按每个案件从审查案卷制作审查逮捕案件意见书、讯问犯罪嫌疑人,到做出逮捕决定共需要4天计算,办理审查逮捕案件就需要280个工作日,一年只有250个有效工作日,仅审查逮捕工作量缺口有30余天,加上开展各项监督工作的时间,缺口将会更大。而一些发案率高的城区和人口大县,案多人少的矛盾更加突出。因此,尊重司法规律,根据各地的案件压力合理配备办案力量,保证干警必要的学习、总结时间,是提升干警业务素质的重要保障。二是科学配备不同年龄段的干警。各个不同年龄段干警具有各自不同的优势,年长同志办案经验丰富,年轻同志知识更新及时,办案骨干善于办理重大疑难复杂案件。因此,合理配备好不同年龄段的干警,实现干部年龄梯队相结合,既保证办案经验的薪火相传,又保证执法理念和法律知识的及时更新,最大效能地发挥各自的作用是侦查监督工作能否长期保持一个较高水平的根本保证。三是合理搭配检察官与检察辅助人员。检察人员的分类管理是当前司法改革的方向,是实现公正与效率的重要课题。当检察官将精力专注于法律事务时,更有助于其业务水平的提升。当前有的城区院已经尝试采用聘用制书记员,检察官专司法律事务,实践证明取得了不错的效果。因此,建立一支稳定的检察辅助文员队伍,并制定辅助文员管理体制对于有效缓解案件压力,提升专业素质有着积极的作用。

2.建立科学培训机制,提升干警执法能力

一是要制定培训的长期规划,加大培训的投入,实现全省侦查监督教育培训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要建立侦查监督干警全员轮训机制,推行省院主导、分级实施的培训模式,发挥市级院在教育培训中的重要作用,从地区全员培训开始,逐步覆盖全省,实现培训全员化,基本实现五年之内所有侦查监督干警都轮训一次。二是要根据执法的需要,科学制定和安排培训内容。要加强对侦查监督干警能力培训。要进一步丰富培训内容和培训方式,灵活采用讲授式、研究式、案例式、体验式等培训方法,坚持基础培训与专门培训相结合、理论与实践相结合、讲授式培训与研讨式培训相结合、面授教学与网络教学相结合,切实提高培训的实际效果。三是将岗位练兵活动不断推向制度化和规范化。充分发挥岗位练兵活动在发现和培养侦查监督业务精英中的作用,努力培养一批类案专家、办案能手,引领全省侦查监督干警不断提升业务水平。

3.建立科学的侦查监督办案能手培养机制

一是要建立侦查监督分类人才库。分类建立专家级人才和精英型人才的不同层级人才库,分类培养和引进一批查办职务犯罪、经济犯罪、涉众型群体性犯罪、青少年犯罪案件等专门工作需要的精英型人才。对于进入侦查监督人才库的干警,要从政治、业务和影响力等多个方面加强后续培养,为他们提供办理有影响的、疑难复杂的案件机会。要加强优秀干警向检察业务专家转化的培养工作,在全省侦查监督系统中重点培养1~2名全省检察业务专家,充分发挥专家人才的引领和辐射作用,形成在当地政法机关中具有一定权威的品牌检察官。二是保证规模合理的侦查监督业务精英群体。对于进入人才库的业务精英,既要保证工作岗位相对稳定,更要保证整体规模相对稳定。要形成市州院有2~3名,各基层院至少1名的侦查监督业务精英群体,通过稳定的业务精英规模来保证案件整体质量和业务水平。三是完善下级院侦查监督骨干跟班学习制度。基层院办案数量多,办案经验丰富,但刑事政策理解、综合分析能力相对较弱。我们要加大对基层侦查监督干警“短板”的补长工作,上级院侦查监督部门定期抽选基层院业务骨干跟班学习,让其参与重特大案件办理,参与沟通协调,参与指导性文件的起草修订等,以更新其执法理念、提升政策把握能力和执法能力。四是建立本院侦查监督干警轮岗机制。优秀的侦查监督干警,必须具备丰富的侦查知识,具有较强的释法说理能力,因此在培养侦查监督业务骨干时,要加强对干警的综合素质的培养,对于35岁以下的侦查监督干警,应当到公诉、侦查等部门轮岗,以全面了解检察业务,掌握侦查规律,提升综合素质。

4.坚持案例指导,引导执法能力提升

一是积极推进案例指导、优案评析工作,逐步建立和完善案例发现、编写、审查和发布制度。丰富案例指导形式,除省院内网刊发及向上推荐典型案例外,要通过编撰案例集、加强案例培训等形式,传递先进的执法理念,充分发挥典型案例的指导作用。二是推广网上办案,加强网上案件讨论。各地要充分利用检察内部专网的优势,积极试行网上办案,形成侦查监督整体优势。上级院积极开辟网上案件讨论平台,推动各地将承办的疑难案件上网讨论,提升干警案件分析的针对性、逻辑性,传授正确的案件分析方法,帮助干警运用法学理论分析案件,不断提升干警的综合分析能力和案件质量。三是开展错案分析通报制度。不仅要开展全年的案件质量分析,更要坚持错案分析报告制度,做到逐案分析并通报下发。对于错案承办人要实行停岗培训和考试上岗的制度。要加强对基层的重点个案和类案的监督管理,健全案件跟踪管理等制度,实现对案件质量的有效控制。

5.建立多元考核评价模式

一是建立客观全面反映侦查监督职能履行、人才培养的评价标准和指标体系,坚持用反映工作力度、工作创新、执法质量和执法能力的核心指标来引导基层侦查监督工作科学发展。完善考核办法,精简考核项目,突出考核重点,规范考核程序,逐步覆盖全部侦查监督工作职能和执法环节,深化执法档案在考核评估、素能培训、人才培养等方面的综合功能。二是试行审查逮捕工作双向说理机制,进一步落实司法公开,贯彻落实人民监督员对侦查监督工作的监督评议制度,增强干警的执法责任意识和释法说理能力,接受社会和当事人的监督评价。

[1]* 本文根据湖南省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一处提供的数据资料整理,刊发于《湘检调研专报》2011年第9期。最高人民检察院曹建明检察长批示:“湖南省院侦查监督业务考试工作做得好。看了情况分析报告,给人很多启发和思考。湖南省院没有就事论事举行考试,没有简单以分论队伍,也没有刻意回避自己的突出问题。省院紧紧围绕侦监队伍法律素质及执法能力的要求,精心设计考试,组织全省侦监干警参与,并在考试的基础上,站在更高的位置,认真分析参考人员及考试情况,全面深入分析全省侦查监督队伍法律素质及能力建设存在的突出问题,并进一步就全面加强侦查监督队伍建设提出了很好的富有建设性的意见。湖南省院的意见和建议包括工作方式方法,值得我们高度重视,也值得我们各业务部门很好学习。请侦监厅、政治部和检察官学院结合自身工作认真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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