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善行旅游的行为准则

时间:2022-02-06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善行旅游将遗产视为与人类命运攸关的整体来看待。善行旅游者应有更高的精神追求和行为准则。第10条 善行旅游的实施遗产地旅游发展中政府对遗产保护和开发负有最为主要的责任。旅游发展中的利益相关者应当承认那些在旅游促进与发展、人权保护、健康环境等领域有管辖权的国际机构和非政府机构的作用——如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在事关准则的解释出现争议时,应当向联合国教科文组织提出解释的需要。
善行旅游的行为准则_善行旅游:遗产旅游理念与行为准则

第1条 善行旅游:旅游达到天人合一之境界

基于对遗产价值的全面认知,善行旅游以富有远见的统筹安排,充分实现其对于现代社会之综合价值,尤其是为人类提供关于生命之哲学层面的意义,旅游者通过善行旅游达到天人合一的境界,所有参与者也在行动中实现自身的发展。

善行旅游将天地万物视为一体,其间经济、社会、文化与生态诸要素皆有自然之理,应维护和促进其有机共生的原真状态,本地居民、游客和各方参与者均应相互协调、相互包容,达成人人和谐、物物和谐、人物和谐的局面。

善行旅游崇尚自然之法,反对以主观意志打破历史形成的遗产状态,通过无所为而无不为的方式,为遗产保留真实性与多样性。

善行旅游通过圆融的手段处理复杂的系统性问题,倡导充分认知和理解遗产的发展脉络与综合价值,在追求理想状态的同时,也照顾现实问题,但绝不因短期和局部的利益而实施偏激的行动。

第2条 遗产为全人类提供机会与价值

遗产来源于无数年的自然馈赠和无数人的生命贡献,作为地球家园中特殊的遗存,应当为未来人类的共同发展而持续发挥价值贡献。善行旅游将遗产视为与人类命运攸关的整体来看待。

遗产所在地的居民对于遗产既有历史贡献,也有未来责任,他们对遗产地有特定的权利和义务。

遗产通过旅游向更广泛的人们传递其价值。所有人都有从遗产中学习、体会和享用的权利。所有人也有保护遗产,并将其价值继续传递下去的责任。

第3条 旅游者在遗产旅游中实现更高的生命价值

旅游者通过善行旅游满足更高层次的需求,尤其是爱与归属、尊重、自我实现等层面的精神需求。

遗产所展示出的独特景观、美好环境、特殊的生活方式和人类智慧,为人们提供了追求理想生活的资源、参照、启示和思想源泉。

善行旅游反对简单满足和迎合旅游者的低俗需求,反对纵欲的生活方式,不提倡表面的物质繁荣。善行旅游者应有更高的精神追求和行为准则。

旅游者的行为也应遵循自然法则,尊重文化本真,并在与他人和自然的和谐共处中实现自身的自由和解放。善行旅游者通过自我教育和相互教育,利用、传递和发展遗产的价值,他们对遗产、对遗产地居民和对人类整体均负有一定的责任。

第4条 遗产地居民通过旅游获得全面的发展

遗产地居民对于遗产有特定的权利和责任。对于其生活的家园,居民享有生活方式和思想意识的自主权;对于历史形成的自然和文化系统,居民应承担守护和发扬的义务。

遗产地居民应得到尊重和平等的对待,居民应从遗产的旅游开发中获取合理的经济、社会、文化和环境利益。同时也应充分认识到居民生活内容的发展性和时代需求,不应将其作为“被欣赏”的对象或可资出售的商品。

遗产地的旅游开发应充分考虑居民的意见,优先为居民提供就业机会,并确保居民参与管理和决策的渠道畅通。

遗产地居民在遗产价值保护和传播的过程中,应更深刻和全面地理解遗产价值,对自己的文化和生命有更深刻的理解和觉悟,通过遗产旅游的发展而实现自身的发展。

第5条 遗产地管理者的无为而治

善行旅游的开发与管理秉持圆融的理念,治理者主要的作用在于对于各种利益关系的协调、沟通和统一,而非妄加干涉。遗产地的一切开发均应顺应自然,不得违背自然天性和人文脉络而行开发之策,不得以个人意志和小群体的一时利益而刻意改变遗产的自然发育进程。

旅游活动的开展和政策的制定应当尊重自然、历史、文化、艺术、科学的原真价值,对遗产加以认真保护,代代相传。应在开放遗产为人类享用的同时,恰当地做好保护的工作。

管理者应从整体看待遗产地的各类要素及其关系,协调处置各种矛盾和利益关系,协调处置短期诉求与长期利益的矛盾,动态把握保护与开发的度,实现和谐发展。在政策手段上,综合考虑法律、技术、习俗和人情等各个层面,注重协商而非专断,以期达成合乎自然、合乎情理和合乎法规的局面。

第6条 企业、旅游从业者等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和谐发展

保证企业和从业者从旅游活动中获得合理经济收益,使其融入遗产地发展的整体安排之中。

企业和从业者在遗产地的行为应遵从更严格的法律标准和道德准则。应反对旅游活动中的低俗文化现象,反对将遗产地过度商品化和商业化,反对诱导旅游者进行简单低俗的活动。

企业和从业者应树立“君子爱财,取之有道”的准则,应树立实现更崇高的社会价值的理想。通过进行文化、生态等方面的公益活动,企业和从业者也实现个人生命价值的提升。

遗产地其他关联行业、各类机构和团体、媒体、学者和教育工作者等,均有义务为遗产地的保护、发展和价值的广泛实现而遵循一定准则并作出贡献。

第7条 善行旅游促进社会、经济、文化、环境的可持续协调发展

旅游经济发展速度、规模应与产业发展、环境发展以及人的进步相协调。旅游资源的开发利用应与经济、社会的发展相协调。在经济发展的同时,旅游资源基础得以维持和加强,对可更新资源的利用要以不破坏其再生机制为前提。

旅游活动对环境的影响和改变要在环境容量之内,旅游发展与环境治理同步进行,保护自然生态环境和生物多样性。

旅游人口规模及增长率应维持在经济、资源和环境的承受能力之内。产业相关人员通过旅游的发展获得自身的发展。

第8条 遗产旅游应建立有效的开发管理机制

遗产旅游开发应在强有力的政策及其执行者的管理下进行。政府资源管理体系和制度应该进一步优化,健全监管而非代行实施。

遗产旅游开发应建立好相关者的利益均衡机制、各方意见的沟通机制、有效的全民监督机制,以及进退有据的开发控制机制。

遗产地均应编制科学的旅游规划以保证遗产地的协调发展。

第9条 实施善行旅游的技术和工具

应该推动各种绿色技术在旅游发展过程中的运用,其中包括资源友好、环境友好的太阳能技术、资源循环利用技术、信息技术等。

数量化的手段应该在旅游发展的过程中得到更充分的运用,如对于旅游发展碳排放的界定等。

第10条 善行旅游的实施

遗产地旅游发展中政府对遗产保护和开发负有最为主要的责任。

包括旅游者、居民、企业和从业者、媒体等在内的所有参与者均应当同心协力遵循和实施善行旅游的原则。

旅游发展中的利益相关者应当承认那些在旅游促进与发展、人权保护、健康环境等领域有管辖权的国际机构和非政府机构的作用——如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在事关准则的解释出现争议时,应当向联合国教科文组织提出解释的需要。

应保证实施监督和效应监测的有效性,确保善行旅游原则的完整和准确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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