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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商帮的商人类型及其特点

时间:2022-06-25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在我国明清时期的十大商帮中,以广东商帮的牙商数量最多,影响最广,在商界闻名遐迩。


第二节 广东商帮的商人类型及其特点

在广东商帮较为活跃的明清时期,出现了各类商人,其经营行业涵盖了生活必需品,如食盐(盐商)、茶叶(茶商)、木材(材商)、大米(米商);金属制品领域,如铁、铅、陶瓷等产品。从地域和社会构成来看,可以分为广州帮和潮州帮;从职业身份来看,可以分为海商、牙商和批发商。海商是指专门从事经营海外贸易的商人,在明清时期具有“亦盗亦商”的特点;牙商是替买卖双方撮合并抽取佣金的商人,相当于现代社会的经纪人;批发商,明清时期,广东商帮中的批发商主要从事长距离批发业务。总之,他们经营范围广,覆盖的领域全,在海内外都十分活跃,成为当时较有影响力的一支商帮。

一、广东商帮的商人类型

(一)牙商

从商业产业链运行的环节来看,牙商处于产业链的中间环节,因此又称为居间商人,以达成买卖协议为基本业务,以抽取佣金为目的。牙商在我国的存在有着悠久的历史,最早可以追溯到我国汉代,当时使用的是“驵绘”的字眼,唐朝时又有牙郎、子牙、牙人等称谓。明清时期,地域性的商帮兴起与繁荣,牙商的队伍也逐步壮大,形成了独立的商人集团。所谓牙商,是指促成买卖双方达成交易,从中收取佣金的居间商人。在我国明清时期的十大商帮中,以广东商帮的牙商数量最多,影响最广,在商界闻名遐迩。

明朝广大商帮中的牙商又分为“官牙”和“私牙”两种。前者是指由政府官吏从事买卖双方之间的撮合交易,收取佣金的商人,这种形式在明前期尤为普遍,在一些重要的商路上都有政府兴办的“牙店”,带有浓厚的“官办”和垄断色彩。明清时期的法律还规定凡是从事牙商者,都必须得到政府批准,发有类似于“营业执照”(牙贴)**,这种从官方领取“牙贴”的牙商也是“官牙”的一种形式。明代“官牙”也是我国当时发展对外贸易的一种媒介,而“官牙”又以广东居多。

*如1907年广州《七十二行商报》在发刊词中写道:“各行省无不有粤商行店,五大洲无不有粤人足迹”,广东“谓为天然商国,谁曰不宜?”

**明律规定:“凡城市乡村,诸色牙行,及舶之埠头,并选有牴业人户充应,官给印信文薄。”清朝雍正年间也规定:“各省商牙杂税,额设牙贴,俱由藩司衙门颁发,不许州县滥给。”

由民间申请获取“牙贴”,事实上与“官牙”的第二种形式具有一致性,只是领取“牙贴”的商人出身不同而已。尽管明清时期都明确要求“牙商”需要领取“牙贴”方可从事商业活动,但是当时民间有部分商人并不去政府那里申请“牙贴”。后来这种现象日益普遍,政府屡禁不止,甚至还得到了地方州县政府的默许,州县政府从地方利益出发,私自发给这些私牙“牙贴”,在一定程度上承认了其半合法性。

(二)盐商

广东商帮的商人中,按照经营的产品分类,可以分为米商、盐商、陶瓷商、丝绸商、铁商、材商等,大多存在着官商与私商两种基本形态,本书以广东商帮中的盐商为例来研究这些商人的特征。

广东商帮盐商有着雄厚的资本,在明清时期,是仅次于淮盐的第二大盐商集团,盐商按照其身份不同也可以分为两种基本形式。

第一种是特许专卖商。明清时期,政府通过发放“盐引”来控制盐业的流通,这部分商人不可避免地与政府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在一定程度上是一种交易关系,存在着官商勾结的现象。商人们通过行贿等不正当手段获取“盐引”,以取得经营盐业的专卖权,专卖权给商人们带来了巨大的利润回报,商人也将这些回报中的一部分通过被动的方式返还给政府,如清政府镇压太平天国运动的部分军费就由盐商提供。

第二种是私盐商。在以自然经济为主体的封建社会,大部分产品能通过家庭自给性生产来满足消费需要,而食盐是无法通过家庭来提供的,需要进行市场化交易,大量的市场需求和官盐的垄断经营,使得盐商有着巨大的市场利润,对商人有着巨大的吸引力,而获取“盐引”,得到官方的特许专卖权,对于中小商业经营者来说,往往是不可能的,或者中小商业经营者通过贩卖私盐,能够获得更多的利润。明清时期广东私盐泛滥成灾,民间行私主要是灶户、船户与平民,当然民间行私的数量在整个私盐中占有较小的比例,私盐商的主要来源是官盐私卖。常见表现形式有以下几种:

1.一引多用

盐引是政府发给盐商们的特许专卖权的凭证,政府也通过盐引确定的销售量来收税(清朝盐法规定:奏销时,按商人领过的引目完饷)。因此,每份盐引规定了销售盐的数量,当盐商销售达到了盐引规定的数量后,盐引将作废,如要继续卖盐,则需要到官府那里申请新的盐引。但清朝的盐法同时有“无论拆盐与否,均需按引完全”。不过,“悬盐”之埠,可以“减额”,由他埠商人代为完成。这给一引多用提供了可乘之机,盐商们往往将公盐贩为私盐,以逃避赋税。

2.谎报运盐船沉没,以获取政府的补引

这种现象主要发生在清朝,清政府为了体恤盐商,规定若运盐船发生事故,如在江河里沉没,造成了不可挽回的损失,盐商们可以向政府申请,政府补发盐引。这样就可以利用运盐船沉没,获取更多的食盐经销权,从而谋求暴利。

3.官员贩卖私盐

官员行私现象在清朝尤为普遍,通过行私盐业获取高额利润是官员们发财的又一便捷途径。官员们通过盗卖官盐,这种现象在两广地区经常可见。清朝在广西实行官员运销或者官员宜销制度,这种制度给官员盗卖私盐提供了可乘之机;此外,部分官员还通过与盐商合伙利用融销制度的漏洞贩卖私盐,有些官员甚至直接冒充埠商贩卖私盐,私盐的泛滥,使得明清时期实行的盐引制度后来几乎成了一纸空文。

(三)典当商

典当是我国较为古老的一种商业组织形态,从事典当商人谓之典当商,从事典当的地点一般称为“当铺”、“押店”或“典当行”,行业一般分为典、当、按、押四类,“典当”一词就是从这四种的典和当而来,在粤港地区又曾称作“二叔公”。至于广东地区何时出现了典当商,至今没有定论,据广东会馆的资料记载,明代时期的广东南海地区已经有了数十家典当行了。

而清朝时,广东的典当业已经相当发达了。以乾隆十八年(1753年)为例,全国的当铺有18075间,来自典当业的税收为90110两白银;而广东有当铺115家,完成税收575两,在全国的地位还微不足道。但是到了嘉庆十七年(1812年),广东的当铺就有了2688家,完成的税收占整个典当业的12%,仅次于山西,在全国具有十分重要的地位。[6]

广东商帮中,典当商可以分为官当、民当和宗族当三种基本形式,各有不同的特征。官当,顾名思义,就是官府直接经营的典当行。官当在明清时期较为发达,尤其是在清朝时期,清廷的各级官府都有拨款建典当行的,甚至有些官员还直接从事典当行业。民当是指一般商人或社会阶层中的其他人利用私人资金开设的典当行;宗族当是指某姓宗族通过不同的家庭共同出资开设的典当行。

(四)海商

广东由于其优越的地理优势,出海贸易成为许多广东商人的选择,他们通过海路将中国的商品运往欧美、非洲、大洋洲和亚洲其他国家与地区,同时还将上述地区的商品带回国内,海商成为广东商帮中的重要组成部分。

封建型海商是指一些家族势力大、部分官员、封建士绅,出资造船出海进行,并眷养“义男”、“厚生”,这些“义男”、“厚生”与商人之间是封建的人身依附关系,故谓之封建型海商。

租赁型海商是指商人通过向有钱有势的人租赁船舶,雇请水手揽载其他商人出海贸易。这类海商靠剥削水手、舵工取得获利,这是一种类似资本主义的生产方式,存在着雇用与被雇用、剥削与被剥削的关系。

独资型海商是指具有雄厚的资本,招募雇员,制造船舶远涉重洋,经营于海外异域的商人。是以纯粹商人的身份招募海员(包括水手、舵工、工匠等)出海贸易,赚取利润,可以看作是近代航运企业主的雏形。

合资型海商是中小商人联合自强的产物。他们共同出资采购一些价值比较大的商品出海,同时每个商人也可以带自己要销售的商品出海。这种合资方式大多是临时性的,一次出海结束,合资的关系就将结束,具有组织灵活、运转高效的特征。

二、广东商帮的特点

(一)亦商亦官

如果将广东商帮的商人按照出生地来分,广州帮和潮州帮无疑在广东商帮中占有重要地位。明清时期,广州作为广东省的中心,自然是官员的聚集地和政治中心,当时的广州还是全球自由贸易中心,早期的资本国家,如英国、法国、荷兰、葡萄牙等国的商人多出没此地,商业的巨大利润对官员也有着极大的吸引力,“亦商亦官”的现象比较普遍,如诗人屈大均在《广州竹枝词》写道:

洋船争出是官商

十字门开向二洋

五丝八丝广缎好

银钱堆满十三行

“洋船争出是官商”道出了广州商帮“亦官亦商”的特点,有些官员甚至弃官从商,这种亦官亦商的现象在明朝和清朝中前期比较普遍。到了近代,由于广州失去了“一口通商”的特殊地位,多处通商口岸的开设,加上中国对外贸易的中心转到上海,广州商帮的商人也通过与外商有种种联系的买办、通事等人,同外商一起转移到了上海,并在上海设立分行。据道光年间《筹办夷务始末》记载:早期买办,“多系旧日洋商行店(指十三行)中散出之人,本与该夷素相熟悉”。转移到上海的广州商人后来又散布到天津等地,他们中的部分商人成了中国早期的资本家。

(二)亦盗亦商

这种特点在广东商帮中的潮州商人身上有明显体现,是特殊历史时期的产物。在本书海商部分的叙述中已经提到明清时期的禁海政策,加上我国长期以来的重农抑商的观念,严格控制外贸口岸是封建王朝的一贯政策。广州是全国沿海城市中少有的幸运儿,从唐朝开始在广州设置市舶司到鸦片战争,一直是全国仅有的少数几个通商口岸之一,在广州的海上贸易与口岸进出货物是合法行为。官方为获取税收利润,对其进行保护、鼓励,以招远客。相反,地处粤东一隅的潮州就难以得到这种待遇。沿海居民为了谋求生路,一方面由海外贸易转向经营沿海航运,另一方面积极进行走私,一时海盗盛行,官府在打击无效的情况下,对海盗实行招安,由此造成了官、盗、民之间的界限相当模糊。

(三)在海外贸易国定居

广东作为我国领土的最南端,不仅具有优越的地理优势和政府允许通商的政策优势,而且与东南亚等地距离较近,广东商人很早就走出国门进行海外贸易,一代又一代粤人远涉重洋,在异国他乡扎根、生长,产生了越来越大的影响。据初步统计,粤籍海外华侨约2000万人(亚洲1580万人,欧洲50万人,北美洲200万人,南美洲50万人,大洋洲30万人,非洲4.5万人),粤籍港澳台胞约1000万人,合计粤籍华侨、港澳台胞有3000多万人[7]。在海外贸易国定居成为广东商帮的另一大特点

(四)关注弱势群体

关注弱势群体,原本是政府应该建立的基本的社会保障,是政府公共职能的一项重要内容,但是在我国的封建社会中,政府为社会提供的这方面的保障是微乎其微的。广东商帮与徽商等大商帮具有关注弱势群体的美德。在封建社会,我国的社会生产力十分不发达,自然灾害、瘟疫、战争等都会造成大量的平民失去生存的基本生活资料,被饿死、冻死、病死等现象不胜枚举,即便是在政治开明、国泰民安的“盛世”时期,政府救济灾民的数量也是十分有限的。而广东商帮凭借其雄厚的财力,关注弱势群体,不仅向弱势群体捐赠,还建立了许多孤儿院等。

广东商人对弱势群体的关注一方面扩大了自己的社会声誉,为自己获得了更多的政治资源,同时也为自己经营的商业做了广告,对于政府与社会都是一种多方共赢的结果,而且,在明清时期,有“捐官”制度,没有史料表明,当时有多少商人通过关注弱势群体,获得了官位,无可否认的是,关注弱势群体是广东商帮的一大特点。

(五)敢于冒险的精神和开放的思维

敢于冒险,开拓创新是广东商帮的一大特点。据史料记载,早在唐代,广东商人就开始驾驶简单的木船,漂洋过海,从事海外贸易;到了明清时期,广东商人更是足迹遍天下,他们往往面对的是不熟悉的商业环境、文化环境,但是,敢于冒险的精神支撑着他们走向世界;此外,广东商人还具有创新的精神,他们做生意总是“先人一步”,不断创新,是广东商帮能够在中国商业史上留下光辉灿烂的一页的重要原因之一。

明清时期,广东作为中国少数与国外进行贸易往来的窗口,国外的一些新事物、新思想、新的商业运行模式首先在广东登陆,影响着传统的中国。广东商帮的商人们秉承开放的思维,在学习西方的过程中,结合既有的商业资源,持有包容的态度和开放的思维,使得他们不仅在中国的商业史上具有举足轻重的地位,在其他国家和地区,广东商人的身影也随处可见,有着较高的知名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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