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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体育仲裁院普通仲裁程序

时间:2022-05-24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当事人同意将争议按本程序规则通过上诉仲裁程序处理,则表明其明示放弃向有关国家机构请求此类措施的权利。此种弃权不适用于通过普通仲裁程序解决争议的临时或保全措施。如果仲裁协议未约定仲裁员人数,普通仲裁分院主席应在考虑到争议金额及复杂程度后确定仲裁庭的组成人数。如该两名仲裁员未达成一致,则普通仲裁分院主席应代其委任首席仲裁员。在任何情况下,首席仲裁员均应根据第R40.2条由另外两名仲裁员选任。

二、国际体育仲裁院普通仲裁程序

根据CAS《体育仲裁规则》的规定,在仲裁地(瑞士洛桑)、仲裁的工作语言(英语和法语)、代理和协助(当事人可由其选择的人代理或协助)、通知和通讯(拟送达当事人的所有通知和通讯均应通过仲裁院办公室作出)、时限的确定、临时救济措施、仲裁员的独立性和资格以及仲裁员的回避、撤换、替换等方面的规范是一般性的程序规定,适用于所有的仲裁程序。[114]另外还有专门适用于普通仲裁程序和上诉仲裁程序的特殊规定。

适用于普通仲裁程序的特殊规定主要有:

(一)仲裁程序的开始

当事人提起仲裁应向CAS秘书处提交申请书。申请书包括:被申请人的名称和地址;包括提交CAS裁决事项在内的争议事实和法律依据的简单说明;申请人请求的救济;载有仲裁条款的合同副本,或规定应根据本规则进行仲裁的文件副本;关于仲裁员的人数和人选的有关资料,特别是如仲裁协议约定有三名仲裁员,则写明申请人从CAS仲裁员名单中选择的一名仲裁员的姓名及地址。申请人在提起申请时应向CAS办公室支付第R64.1条规定的费用。[115]

CAS或者其仲裁庭拟送达当事人的所有通知和通讯均应通过CAS办公室作出。通知和通讯应以法语或英语拟成,并送达至仲裁申请书或咨询申请书上载明的地址或其后说明的地址。另外,当事人向CAS或其仲裁庭作出的所有通讯,包括仲裁申请书、上诉申请书、咨询申请书以及请求第三人加入申请书连同答辩书等均应向CAS送达,副本数应足够当事人、顾问和仲裁员一人一份,并另加一份给CAS。[116]

除非一开始就很明显地没有提交CAS仲裁的协议,CAS办公室应采取一切适当步骤以启动仲裁程序。为此目的,其应将仲裁申请书送达被申请人,要求当事人明确适用于争议实体的法律,确认被申请人提交关于仲裁员数目和人选的任何相关资料,特别是从CAS的名单上委任仲裁员以及答复仲裁申请书的时限。答复应包括:答辩的简要说明;无管辖权的抗辩;可能的反请求。[117]

在这个阶段,当事人应当注意程序性规范所规定的时限要求,时限应自CAS收到通知之日起算。另外,如果有正当理由的申请,且有必要,仲裁庭的主席或者庭长也可以延长本规则规定的时限。[118]

(二)临时和保全救济

任何一方当事人在向CAS申请仲裁或提出上诉申请之前均不得根据本程序规则申请临时或保全措施,[119]因为只有向CAS办公室提出申请后才能开始仲裁程序。一旦接受当事人请求临时或保全措施的申请,相关庭的首席仲裁员在将案卷移交仲裁庭之前或之后均可应一方当事人申请命令采取临时或保全措施。当事人同意将争议按本程序规则通过上诉仲裁程序处理,则表明其明示放弃向有关国家机构请求此类措施的权利。此种弃权不适用于通过普通仲裁程序解决争议的临时或保全措施。

如申请采取临时或保全措施,仲裁分院主席或相关庭的首席仲裁员应要求相对方在15日内或者情况需要时更短时限内表明其观点。仲裁分院主席或首席仲裁员应迅速作出命令。另外,经提供担保,临时和保全措施也可以是附条件的。[120]

(三)仲裁庭的组成

一旦CAS接到了仲裁申请书并且对方当事人提交了答辩状,就要组成仲裁庭。根据当事人的协商,仲裁庭可以由一名或者三名仲裁员组成。如果仲裁协议未约定仲裁员人数,普通仲裁分院主席应在考虑到争议金额及复杂程度后确定仲裁庭的组成人数。[121]

当事人可以自由约定委任仲裁员的方法。如无此约定,或者按照仲裁协议或者普通仲裁分院主席的决定委任一名独任仲裁员或者三名仲裁员,则申请人应在其申请书中或在关于仲裁员人数的决定中所确定的时限内委任仲裁员,被申请人应在仲裁院办公室收到申请书后确定的时限内委任仲裁员。如当事人未作此委任,普通仲裁分院主席应代其委任。依照这种方式委任的两名仲裁员应在仲裁院办公室确定的时限内共同选定一名首席仲裁员。如该两名仲裁员未达成一致,则普通仲裁分院主席应代其委任首席仲裁员。[122]仲裁员仅在普通仲裁分院主席确认后才视为已被委任,[123]并且只有在这个时候才能向仲裁庭移交案卷。

需要注意的是,在有多方当事人仲裁的时候,仲裁员的任命稍微有些不同。如果仲裁申请书列有数个申请人及/或被申请人,并且当事人在仲裁员的人数和任命方法方面已达成一致,那么CAS应根据当事人约定的仲裁员人数及委任方法组成仲裁庭。如果当事人未作此约定,则仲裁分院主席应根据第R40.1条的规定确定仲裁员的人数。如委任独任仲裁员,则适用第R40.2条。如委任三名仲裁员而申请人有数个,则其应共同委任一名仲裁员;如委任三名仲裁员而被申请人有数个,则其亦应共同委任一名仲裁员。如未共同委任,仲裁分院主席应代申请人/被申请人委任。如应委任三名仲裁员,而有数个申请人和数个被申请人,且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均未共同委任该方的仲裁员,则应根据第R40.2条由分院主席委任该两名仲裁员。在任何情况下,首席仲裁员均应根据第R40.2条由另外两名仲裁员选任。[124]

如果被申请人拟使第三人参加仲裁程序,则其应在其答复中写明并附具理由,答复亦应增加一份副本。仲裁员办公室应将副本送达被要求参加仲裁的人,并确定该人就其参加仲裁提出看法,并根据第R39条提出答复的期限。仲裁院办公室亦应确定申请人就该第三人参加仲裁提出看法的期限。[125]

如果第三人拟作为当事人参加仲裁,在为被申请人所确定的对仲裁申请书进行答复的期限内应向国际体育仲裁院提交相应的申请书并附具理由。如有可能,此类申请书应具备仲裁申请书应有的内容。仲裁员办公室应将该申请书的副本一式一份送达各当事人,并确定其就该第三人参加仲裁提出看法及可能根据第R39条提出答复的期限。[126]

不管第三人是被申请参加仲裁还是主动参加仲裁,必须证明的是他与该争议有足够大的利害关系并且受仲裁协议的约束,或者在与其他的当事人达成书面协议的情况下方可参加仲裁程序。分院主席应决定第三人是否能够参加仲裁,如果同意第三人参加仲裁,则CAS应根据仲裁员人数及委任方式组成仲裁庭。如无此约定,分院主席将根据第R40.1条和第R 40.2条的规定组成仲裁庭。[127]

(四)仲裁庭进行的程序

一旦申请人提出了申请、被申请人做了答复并且就仲裁庭的组成达成了一致意见之后就可以开始争议解决程序。如果争议的问题比较紧急,经当事人同意,仲裁庭可以以加速的方式进行仲裁程序,并且应为此给予适当的指示。[128]不过,如果当事人没有要求加速审理争议,仲裁庭所进行的普通仲裁程序一般包括两个相互连接的阶段,即一个书面阶段(如果仲裁庭认为适当)和仲裁庭保留可随时通过调解解决争议的权利的口头阶段。[129]

如果仲裁庭认为书面阶段毫无疑义,也可以放弃该阶段。如果要进行书面程序,一接到案卷且首席仲裁员认为适当,应发出书面提交有关材料的指示。一般来说,这将包括一份请求说明书、一份答辩或答复和第二次的答辩。当事人可在请求说明书及答辩中提出其未在仲裁申请书及答辩中提出的请求。此后,没有对方当事人的同意,任何一方均不得提出新的请求。当事人应将拟用做依据的所有书面证据连同书面材料一并提交,并应在提交的材料中说明其拟传召的证人和专家。书面材料提交完毕后,当事人不得提交进一步的书面证据,除非双方同意或者仲裁庭根据案件的特殊情况予以同意。[130]

(五)庭审

一旦双方陈词交换完毕,首席仲裁员应作出开庭的指示,特别要确定庭审日期。一般地,应进行一次庭审,仲裁庭可以聆训当事人、证人以及专家,并听取当事人的最后陈述。[131]

如果一方当事人能够表明另一方当事人拥有或者控制了有关文件并且该文件与争议是相关的,该当事人可以要求仲裁庭命令另一方当事人提交其占有或者控制下的文件。同样,如果仲裁庭认为补充当事人的陈述适当,则其可随时命令提交补充文件或询问证人、委任和聆训专家以及其他的程序性措施。如果想委任专家,仲裁庭必须就专家的委任及其权限问题征询当事人的意见,并且仲裁庭所委任之专家应保持独立于当事人,并应立即向当事人披露任何可能影响对某方当事人的独立性的情事。[132]

(六)裁决

原则上说,仲裁庭应在开庭数周后将最终的裁决交给当事人。如果仲裁庭是由三人组成的,裁决应依多数意见作出;如未形成多数意见,则由首席仲裁员单独作出。裁决应是书面的,注明日期并由仲裁员签名。除非当事人另有约定,裁决应简要说明理由。不过,裁决由首席仲裁员一人签名即已足够。[133]除非裁决有此规定或者所有的当事人同意,否则裁决不应公开。[134]

裁决是终局的,并应对当事人均有拘束力。一旦经由仲裁院办公室送达当事人,裁决即对当事人有效。对裁决提出异议或者上诉是极其罕见的,并且当事人应在收到裁决之日起30日内向瑞士联邦法院提起申请。对于裁决的承认与执行则适用1958年《关于承认与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纽约公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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