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百科知识 保密协议制度和行为保全制度

保密协议制度和行为保全制度

时间:2022-05-24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第一节 保密协议制度和行为保全制度本节主要知识点1.保密协议的定义与生效要件保密协议为权利人与权利人之间以及权利人与知悉商业秘密的其他人之间达成的有关商业秘密的保密协议。

第一节 保密协议制度和行为保全制度

本节主要知识点

1.保密协议的定义与生效要件

保密协议为权利人与权利人之间以及权利人与知悉商业秘密的其他人之间达成的有关商业秘密的保密协议。

保密协议的生效要件包括:(1)有商业秘密存在;(2)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3)意思表示真实,不存在欺诈、胁迫、乘人之危以及显失公平等情形;(4)未违反我国强行法的规定以及非法侵害国家、集体以及他人利益的情形。

2.保密协议的效力范围

保密协议在有效期间对当事人产生效力,既有尊重当事人意愿与便捷之利,也有期满后出现保护真空以及对协议当事人以外主体约束的欠缺之弊。

3.保密协议制度与其他制度之协调

保密协议制度与商业秘密权等其他保护商业秘密的制度的综合应用,可以充分发挥保护商业秘密的作用。

4.确立行为保全制度的必要性

现有保护商业秘密的措施的着眼点是侵权行为业已发生,甚至损害已经产生的情况下。对于即发侵权则表现得无能为力。即发侵权(Imminent Infringement)是指行为人实施的将构成对权利人权利的侵犯,或该行为的正常延续必然构成侵权行为,权利人可依法予以起诉的行为。“即发侵权”被认为是对传统民事侵权行为理论的一种超越,是一类可诉的行为。笔者主张借鉴美国等发达国家的做法,确立行为保全制度,即权利人在有证据证明他人正在或将要实施侵害商业秘密的行为,而如不及时制止会使其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时,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责令他人停止其行为的制度。

5.行为保全制度的适用条件

其一,权利人有证据证明他人正在或将要实施侵害商业秘密的行为;其二,如果不予以禁止将会对权利人造成不可挽回的损失。根据利益衡量原则,对行为保全制度的适用应当给予必要的限制。

6.行为保全的方式以及持续时间

行为保全的方式主要是禁令。按照保全申请提起与保全措施作出的时间不同,可以分为诉讼前保全与诉讼中保全。对于前者而言,住所地在我国境内的申请人申请并由法院作出裁定以后应当在15日之内提起诉讼,住所地在我国境外的应当在30日之内提起。就持续时间而言,原则上行为保全的效力维持到实体判决生效之日即可。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

我要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