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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为归化制度

时间:2022-03-27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高速公路项目运营各参与方在风险控制过程中的合作、整体及双赢的观念尤其重要。项目运营参与方退出风险的控制,也应当限制在风险奖励上的权利,限制的程度根据项目运营参与方退出风险控制的恶意程度确定。
行为归化制度_高速公路项目运营风险管理

1.内涵

行为归化是指对风险控制主体进行风险控制行为上的同化以及对违反行为规范或达不到要求的处罚。高速公路项目运营各参与方在风险控制过程中的合作、整体及双赢的观念尤其重要。除了在选择项目运营参与方时需慎重,还有必要建立相应的行为归化制度来保证项目运营各参与方对项目其他参与方及项目整体的善意行为。各参与方在经济实力、业务范围、参与项目的程度、价值观等方面有着个体的特征,因此对风险控制的决策不一定符合其他参与方和项目整体的利益,甚至会造成破坏性的影响,在风险控制中建立行为归化制度,如设置风险控制退出壁垒、设置避免风险期望收益独享等制度可以调整个体的决策方向,使高速公路项目运营风险控制的价值观和目标渐渐趋同。

2.制度设计

在对风险控制机制主体的分析中可知,对于高速公路项目运营风险控制的具体决策和执行者而言,项目运营参与方只愿对ei>0的风险采取措施进行控制,如果考虑项目运营参与方的风险偏好、投资额、经济规模、其他业务收益等个体因素,项目运营参与方极有可能存在风险控制的期望边界值e边界(e边界>ei>0),即使存在e>0,若“ei<0”或“e边界>ei>0”,项目运营参与方也极有可能退出风险控制,最后结果是损失了其他项目运营参与方及项目运营的整体利益,为了防止这类现象的发生,除了设计风险控制行为导向制度,制定相应的激励措施以外,还有必要设计风险控制的行为归化制度,使项目运营参与方的个体行为要符合项目风险控制的整体目标。风险行为归化制度的设计主要包括壁垒制度的设计和惩罚制度的设计。

(1)壁垒制度的设计

设计该项制度是为了防止项目运营参与方基于个体利益考虑而采取不利于项目整体运营风险控制目标实现的行为,主要包括: 经济壁垒制度和非经济壁垒制度。

①经济壁垒制度的设计

经济壁垒制度是为了防止项目运营参与方基于自身利益和偏好的考虑退出风险控制活动,给其他项目运营参与方造成损失而设计的一种经济上的障碍。根据退出风险控制的阶段及主体的不同,经济壁垒制度主要分为风险控制退出的经济壁垒制度、风险分担退出的经济壁垒制度。

有能力控制风险的项目运营参与方退出风险控制活动,会直接降低风险控制的效率,并进一步影响到项目运营风险分担目标max E的实现,因此有必要对企图退出风险控制,推卸风险控制责任的项目运营参与方设置退出风险控制的经济壁垒,以保证项目运营风险控制目标的实现。运营风险控制退出壁垒与退出运营风险控制的期望收益损失直接相关,将经济壁垒记为B1,则有:

B1=e-e次优 (6-5)

式中,e——最优方案项目运营期望风险净收益;

e次优——次优方案项目运营期望风险净收益。

项目参与方有可能不参与风险的分担,即不参与风险成本的补偿也不分享风险收益。依据退出风险控制的参与方在运营风险控制中的作用不同可分为风险控制方的风险控制退出和非风险控制方的风险控制退出。

非风险控制方退出风险控制的经济壁垒制度,非风险控制方若退出风险控制活动,其直接影响是增加了其他项目运营参与方的风险控制压力,因此若将其退出风险控制的壁垒记为B3,必然有B3=Ci

②非经济壁垒制度的设计

非经济壁垒制度是指经济壁垒制度以外的其他障碍制度。主要是权利壁垒制度。经济壁垒是从经济损失的角度设置的退出障碍,但是在实践中影响的具体程度很难用精确的数字给予衡量,因此,风险退出壁垒除了经济上的补偿之外,有必要设立权利上的壁垒。

取消风险补偿。项目运营参与方退出风险控制实际也是不参与风险补偿的意思表示,因此在进行风险补偿的过程中可以不考虑退出风险控制的项目运营参与方。

限制风险奖励的权利。风险奖励是对在风险控制过程中有杰出表现并对风险进行了有效控制的项目运营参与方给予经济和权利上的激励。项目运营参与方退出风险的控制,也应当限制在风险奖励上的权利,限制的程度根据项目运营参与方退出风险控制的恶意程度确定。

取消风险收益分享的权利,收益的分享是成功控制风险获得风险净收益的必然程序,就不同的项目运营参与方而言,对收益的偏好与其个体的规模、业务范围等个性因素相关,因此并不是所有的项目运营参与方都对风险收益的分享有完全的偏好。退出风险控制的项目运营参与方自做出承诺时就自动放弃了参与风险收益分享的权利,因此权利壁垒中也必然要取消其参与项目运营风险收益的权利。

其他权利的限制,包括在风险控制过程中的表决权、建议监督权等。

(2)惩罚制度的设计

惩罚制度是与壁垒制度相对应的制度体系,即壁垒制度限制的行为也是惩罚制度的作用对象。惩罚制度的设计包括经济惩罚制度和非经济惩罚制度两类。

①经济惩罚制度的设计

经济惩罚制度是对不利于项目运营风险分担目标实现行为的一种约束制度,与上述的经济壁垒制度一一对应,分为风险控制退出的经济惩罚制度、风险分担退出的经济惩罚制度。

风险控制退出的经济惩罚制度。风险控制退出的经济壁垒记为B1,相应的经济惩罚记为F1,则有:(6-6)F11× e-e( 次优)

式中,e——最优方案项目期望运营风险净收益;

e次优——次优方案项目期望运营风险净收益;

α1——调整系数,与风险控制方退出风险的恶意程度相关。

将风险控制方退出风险分担的经济壁垒记为B2,相应的经济惩罚记为F2,将非风险控制方退出风险分担的经济壁垒记为B3,相应经济惩罚记为F3,则有:

式中,——项目运营参与方的实际风险净收益;

α2——调整系数,与行为的恶意程度相关;

Ci——项目运营参与方分担的风险控制成本;

α3——调整系数,与行为的恶意程度相关。

②非经济惩罚制度的设计

非经济惩罚制度的设计是指在经济惩罚制度以外的对不利于项目运营风险控制目标实现的行为进行的非经济惩罚,主要是权利上的惩罚,与非经济壁垒制度相一致,包括取消风险补偿权利、限制风险奖励的权利、取消风险收益分享的权利等。

3.制度安排

行为导向制度是对项目运营参与方控制运营风险行为方向的激励,行为归化制度则是对与项目运营风险控制目标不一致的行为的约束,保证项目运营参与方有损害其他运营参与方或项目整体收益的情况发生。因此,与行为导向制度的奖励措施相对应,行为归化制度的措施更多的是对不符合整体利益行为的惩罚。具体包括经济惩罚措施、非经济惩罚措施和其他惩罚措施等。

(1)经济惩罚措施

经济惩罚措施是指对在项目运营风险控制中给其他项目运营参与方及项目运营造成损害的参与方设置经济壁垒或要求其给予经济上的补偿。

①风险控制退出惩罚

对有能力或中介机构认可的能最有效率控制风险的一个或多个项目运营参与方基于个体原因退出对风险的控制,同时也承诺不享受运营风险收益的行为,制定严格的惩罚措施,并要求给予经济上的补偿,其补偿的具体额度以期望收益的损失计算,记为F1

②风险分担退出惩罚

分担风险的项目运营参与方可能是风险控制方,也可能是非风险控制方。就风险控制方而言,根据以上的分析,对于因主观行为造成e*≤0或e*>0情况下的恶意退出行为都需要设立经济上和权利上的退出惩罚措施,经济上的惩罚主要包括F2,F3

(2)非经济惩罚措施

非经济惩罚措施是对在项目运营风险控制中给其他项目运营参与方及项目造成损害的参与方给予一除经济上补偿以外的其他惩罚。包括权力惩罚、声誉惩罚、法律惩罚等。

①权力惩罚措施

权力惩罚措施主要是针对项目运营参与方的恶意行为制定的一种非经济惩罚。具体如限制其在项目运营中对风险问题的发言权及监督权,限制其参与运营风险控制奖励和参与运营风险收益分享的权利,限制其获得某些资质的权利等。

②声誉惩罚措施

声誉惩罚措施主要包括在高速公路项目内部或行业内进行公开、对其在项目运营风险控制或分担中的行为不给予认可等,这些措施可能会影响到其在行业内的发展,并对其参与其他建设项目运营管理有不利影响。

③法律惩罚措施

法律惩罚措施指根据合同达成的协议在法律上追究其违约责任,或者其行为违反了相关的法律法规而在法律上追究其民事责任甚至刑事责任等。

(3)其他惩罚措施

其他惩罚措施主要包括软性的惩罚措施,如: 行业规范的限制、道德的要求、法律的非强制性的规定、舆论的谴责、其他参与方的压力等。这些措施虽然很难在执行中对其行为进行有效的制约,但在一定程度上可以防止恶意行为的发生,是具体措施的有益补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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