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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密工作制度

时间:2022-11-22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绝密”文件和发文部门规定不准翻印的文件,不得自行复印;工作确需复印时,必须经发文部门负责同志批准。因工作需要传真涉密文件、信息,由经办人填写加密传真申请单,经有关领导审批后,“机密”级以下的通过人民银行机要室传真加密系统传输;“绝密”级的,由人民银行机要室送当地党委机要部门转发。

7.保密工作制度

(鄂汇发[2004]37号文件发布)

一、外汇局全体工作人员要加强保密法规制度及金融工作保密规定的学习,增强保密意识和依法定密的责任意识。

二、凡秘密文件、资料、电报、报表、简报、刊物等,在印制或发送前,都要依照规定准确地标明密级、保密期限、限定发送范围,其中统计报表要按照《国家外汇管理局湖北省分局涉密统计报表定密标准参考表》(见附表1)确定密级,严格保管。

三、打印秘密级以上文件、资料等,应指定专人负责,秘密文件、资料要严格按批准的份数印刷、编号,操作中使用专用软盘存储信息,严格按核定份数缮印。对废弃的涉密稿纸和清样、油印蜡纸和多印的文件,应妥善保管,定期销毁,涉密软盘视同密件进行管理。

四、复印秘密文件(刊物、资料)必须建立严格的审批、登记制度,并指定专人管理。“绝密”文件和发文部门规定不准翻印的文件,不得自行复印;工作确需复印时,必须经发文部门负责同志批准。上级机关或本机关制发的“机密”、“秘密”级文件,需要复印时,可由分局领导或其指定的负责人审批,但要严格控制复印数量,并予以编号登记。复印的秘密文件要和原文件一样进行严格管理。严禁将秘密文件拿到社会上营业性的复印场所复印。

五、不准用普通邮件邮寄秘密文件,不准用没有加密措施的办公自动化设备传输秘密文件。邮寄密件,应在信封上注明密级,密封后交分行办公室机要交通员发出。不具备保密功能的电话、传真机、计算机网络系统,一律不得传输国家秘密事项。因工作需要传真涉密文件、信息,由经办人填写加密传真申请单,经有关领导审批后,“机密”级以下的通过人民银行机要室传真加密系统传输;“绝密”级的,由人民银行机要室送当地党委机要部门转发。

五、秘密级以上文电、资料,不得擅自摘录或引用。工作人员外出,原则上不得携带机密级以上文件、资料。

六、秘密文件必须放在有保密保障的地方,并经常检查保管情况,对平时工作使用的秘密文件用后应随手入柜加锁。

七、秘密级以上金融信息、业务统计资料,未经批准,任何人不得擅自对外提供和公开发表。

八、销毁秘密文件,必须经主管领导批准,严禁向废品收购部门出售秘密文件、资料和物品。

九、加强计算机信息系统和单机(含笔记本电脑,下同)的保密管理。涉及国家秘密的计算机信息系统和单机,不得直接或间接地与国际互联网或其他的公共信息网络相联接,必须实行物理隔离。涉及国家秘密的信息,不得在与国际互联网连接的计算机系统和单机中储存、处理、传递。

十、加强政府上网信息保密管理。要坚持“谁上网谁负责”的原则,建立上网信息保密审查制度,信息上网必须经过信息提供单位的严格审查和批准,确保国家秘密不上网。具体办法另行下发。

十一、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1:国家外汇管理局湖北省分局涉密统计报表定密标准参考表

附件2:国家外汇管理局湖北省分局密件复制审批表

附件1:

国家外汇管理局湖北省分局涉密统计报表定密标准参考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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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

国家外汇管理局湖北省分局密件复制审批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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