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百科知识 培训和保密制度

培训和保密制度

时间:2022-06-14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第六章 培训和保密制度引导案例:飞行员跳槽遭800万索赔,法院终审判赔203万被告高某曾是空军的一名战斗机飞行员,退伍后于1993年6月到南方航空公司河南分公司中原航空公司从事飞行工作,并与中原航空公司签订了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据此一审法院判令被告高某赔偿原告中原航空公司违约金、培训费共计2 035 997.87元。培训和保密制度是规范企业与核心人力资源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制度。

第六章 培训和保密制度

引导案例:飞行员跳槽遭800万索赔,法院终审判赔203万

被告高某曾是空军的一名战斗机飞行员,退伍后于1993年6月到南方航空公司河南分公司中原航空公司从事飞行工作,并与中原航空公司签订了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合同约定,如果被告高某未满服务年限离开公司,必须支付公司相关培训费用、违约金及其他损失。2006年3月31日,被告高某突然向中原航空公司提交辞职申请,该公司于2006年4月4日复函,不同意其辞职的申请。然而,被告高某在提出辞职申请30天后的2006年5月1日,不再为中原航空公司提供正常的劳动。该公司告到法院,要求被告高某赔偿人民币813.4万元。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高某要求解除合同,在没有与原告中原航空公司协商一致的情况下离职已构成违约。据此一审法院判令被告高某赔偿原告中原航空公司违约金、培训费共计2 035 997.87元。原告航空公司当即表示不服,遂上诉到了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7年5月18日,郑州中院开庭审理了此案。经二审法院审理后认为,一审判决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正确,维持原审判决。航空公司不服向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再审,2007年6月25日上午,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再审判决,认为终审法院作出的判决证据确凿、认定事实清楚,对被上诉人提出的其他赔偿要求不予支持,维持终审判决。[1]

因航空公司飞行员跳槽引发的索要巨额赔偿案,近几年各地时有发生。劳动自由原则是劳动立法的一项基本原则,劳动者有权依法定程序提出辞职而不受限制。当然,如果劳动者在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合同中有特殊约定,劳动者提前辞职则虽属合法却是违约,因此就要依据劳动合同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就本案来讲,法院的判决是合理的。根据权利义务对等的原则,飞行员有权辞职,但同时也要承担违约责任,需要赔偿航空公司相应的违约金。作为用人单位,航空公司既有要求辞职员工支付赔偿金的权利,也有为其办理离职手续的义务。航空业和飞行员的岗位有其特殊性,但航空公司与飞行员之间仍是一种劳动关系,需要遵守劳动法律。本案的重要意义在于,它为目前民航界飞行员因流动而引发的种种纠纷提供了又一例可资借鉴的案例。《劳动合同法》已对违约金问题进行了统一规范调整。根据新法的规定,只有两种情况才可以约定违约金:用人单位利用专项培训费用、提供专业技术培训并约定服务期的;以及用人单位约定竞业限制的。同时,《劳动合同法》对于违约金的数额也规定了上限,即不能超过用人单位为员工的培训所支付的实际培训费用。因此,可以预见,将来此类天价违约金的索赔案将越来越少。在新法背景下,用人单位亦应将留人的策略从“法律契约留人”向“心理契约留人”转变。

《劳动合同法》第22条规定:“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服务期的,不影响按照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提高劳动者在服务期期间的劳动报酬。”这一规定明确了培训协议的签订条件以及双方的权利义务。

随着经济社会的迅速发展,企业的竞争等更多地体现在人才的竞争上。企业核心人力资源的产生和吸纳主要有两个渠道:一是内部培养,着重从内部选拔;二是从外部通过“猎头”寻找优秀人才。企业通过内部培训和外部培训等人力资本投入,提升员工的素质和能力,以满足企业持续发展的需求。为规范企业人力资本投入与员工离职之间的权利义务,法律规定双方可以签订培训协议,约定服务期。企业从外部引进人才,常常会涉及商业秘密和竞业限制问题。培训和保密制度是规范企业与核心人力资源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制度。如何防范和规避核心员工的流动,对核心员工进行合法、有效的管理,是对人力资源管理的一大挑战。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

我要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