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间接持有制中证券处分的冲突法分析

时间:2022-05-24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第四节 间接持有制中证券处分的冲突法分析传统直接持有制中确定所有权问题的准据法一般是援用物之所在地法的规则。第三种理论则认为记名证券位于该证券发行人的成立地。最主要的困难在于援用传统理论适用于间接持有制时,需要采取一种“透视”方法,即透过各层证券中间人进而诉诸证券发行人、证券持有人名册或是实物证券等连接因素。

第四节 间接持有制中证券处分的冲突法分析

传统直接持有制中确定所有权问题的准据法一般是援用物之所在地法的规则。不记名证券尤为明确,其所在地是有关证券转让或处分时该证券证书所在地,这一点应无疑义。但寻求记名证券的所在地却并非易事,理论建构不同所产生的法律拟制也不相同。如果记名证券仍具有书面形式,一些国家便继续视相关证书所在地为决定性因素。(74)另一种理论则认为,记名证券位于登记证券所有人的证券持有人名册的被保存地。(75)第三种理论则认为记名证券位于该证券发行人的成立地。(76)上述理论均是随着证券直接持有而渐次展开,尽管存在某种程度上的人为拟制,但基本上为证券直接持有制提供了一个清晰的法律框架。(77)

与之相反,有关间接持有制的冲突规范却难以令人满意。最主要的困难在于援用传统理论适用于间接持有制时,需要采取一种“透视”方法(“look through”approach),即透过各层证券中间人进而诉诸证券发行人、证券持有人名册或是实物证券等连接因素。但这种“透视”方法也存在诸多严重问题。第二个难题,也可以说是第一个问题的延伸,许多国家对于到底应适用何种冲突法规则仍不甚了了。对此,海牙国际私法协会的秘书处法律专家Richard Potok曾以问卷的形式向28个国家的法律专家进行了解和调查,一方面是把握目前各国现有法律框架下对于间接持有证券交易的法律适用,另一方面也是从比较法的角度寻求各种可能的解决方案,其中主要可以分为以下两种观点(78):透视理论和相关证券中间人所在地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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