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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债券的自体法

时间:2022-05-24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譬如,一个日本或是美国的跨国公司所发售的欧洲债券为一个瑞士的证券交易商所购买,基于投资或是其他的原因,后者又转售给一家德国银行或是另一个国家的中央银行。在这个涉及多个国家的欧洲债券的交易中,既牵涉该债券本身的权利义务,如债券的发行人与其持有人之间的关系,又关系到以该债券为标的的买卖合同,很明显相关的法律适用问题不能一概而论。

第二节 国际债券的自体法

实践中,投资者通过波动的市场价格进行交易以期获利,实现其国际债券的投资利益;另一方面,有些国际债券的持有者也因为现金需求或是投资组合的改变而出售或购进特定的国际债券,这使得国际债券的买卖非常普遍和频繁。譬如,一个日本或是美国的跨国公司所发售的欧洲债券为一个瑞士的证券交易商所购买,基于投资或是其他的原因,后者又转售给一家德国银行或是另一个国家的中央银行。在这个涉及多个国家的欧洲债券的交易中,既牵涉该债券本身的权利义务,如债券的发行人与其持有人之间的关系,又关系到以该债券为标的的买卖合同,很明显相关的法律适用问题不能一概而论。学者Falconbridge很早就提出了流通票据的法律适用的“数法”和“单法”两种方式的区分,依目前主流的观点和实践,“数法”理论无疑是占优势地位的。(24)

按照国际债券的交易过程,具体说来其法律适用至少可以分为以下几个方面:第一,确定债券发行之时的形式有效性和实质有效性的准据法;第二,确定债券的发行人和债券的持有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的准据法;第三,确定债券的持有人或是善意购买人的准据法;第四,确定债券所有权如何转让以及其归属的准据法;第五,债券受让人对抗其转让人的任何权利瑕疵的准据法。前两个问题侧重于债券的合同性质方面,而后三个问题侧重于债券的物权性质方面。(25)这当然与债券本身的性质相关,从冲突法的角度而言,债券既是一种债权的凭证,其任何买卖事实上都是该债券所表示的债权的转让;但更重要的是,债券所代表的债权权利又和其外在的书面表彰合而为一,债券的流通性也正有赖于此。是故,大多数的冲突法的学者同时也把债券视为是一种有体动产而从物权的角度探讨其转让的问题。(26)债券这两个层面上所表现出来的各种关系的性质颇殊,理应分开进行考察。另外值得注意的一点是,尽管各国的立法中很少有具体地规定有关债券的法律适用,但是汇票和本票等流通票据的冲突法规则之理论也有助于解释更广泛意义上的流通票据的法律适用问题。(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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