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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行债券和出售债券的区别

时间:2022-10-27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公司债券的信用评级,应当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具有从事证券服务业务资格的资信评级机构进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每张面值100元,其利率由发行公司与主承销商协商确定,但必须符合国家的有关规定。上市公司应当在可转换公司债券期满后5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偿还债券余额本息的事项。可转换公司债券自发行结束之日起6个月后方可转换为公司股票,转股期限由公司根据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存续期限及公司财务状况确定。

第三节 公司债券的发行

一、发行公司债券的条件

(一)发行公司债券的基本条件

证券法》第16条的规定是证券法对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总体要求,适用于所有发行公司债券的情形。这些条件如下:

1.股份有限公司的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3000万元,有限责任公司的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6000万元;

2.累计债券余额不超过公司净资产的40%;

3.最近3年平均可分配利润足以支付公司债券一年的利息;

4.筹集的资金投向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5.债券的利率不超过国务院限定的利率水平;

6.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上市公司发行公司债券的条件

1.上市公司发行公司债券的一般条件。

根据《公司债券发行试点办法》第7条,上市公司发行公司债券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1)公司的生产经营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2)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健全,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有效性不存在重大缺陷。

(3)经资信评级机构评级,债券信用级别良好。公司债券的信用评级,应当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具有从事证券服务业务资格的资信评级机构进行。公司与资信评级机构应当约定,在债券有效存续期间,资信评级机构每年至少公告一次跟踪评级报告。

(4)公司最近一期末经审计的净资产额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

(5)最近3个会计年度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不少于公司债券一年的利息。

(6)本次发行后累计公司债券余额不超过最近一期末净资产额的40%;金融类公司的累计公司债券余额按金融企业的有关规定计算。

2.禁止发行公司债券的情形。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发行公司债券:

(1)最近36个月内公司财务会计文件存在虚假记载,或公司存在其他重大违法行为;

(2)本次发行申请文件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3)对已发行的公司债券或者其他债务有违约或者迟延支付本息的事实,仍处于继续状态;

(4)严重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其他情形。

二、上市公司发行公司债券的特殊规定

(一)公司债券发行价格的确定

《公司债券发行试点办法》第9条规定,上市公司发行公司债券每张面值100元,发行价格由发行人与保荐人通过市场询价确定。公司债券的信用评级,应当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具有从事证券服务业务资格的资信评级机构进行。公司与资信评级机构应当约定,在债券有效存续期间,资信评级机构每年至少公告一次跟踪评级报告。

(二)公司债券的担保

《公司债券发行试点办法》第11条规定,为公司债券提供担保的,应当符合下列规定:①担保范围包括债券的本金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②以保证方式提供担保的,应当为连带责任保证,且保证人资产质量良好;③设定担保的,担保财产权属应当清晰,尚未被设定担保或者采取保全措施,且担保财产的价值经有资格的资产评估机构评估不低于担保金额;④符合《物权法》、《担保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三)公司债券发行的保荐

发行公司债券,应当由保荐人保荐,并向中国证监会申报。保荐人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编制和报送募集说明书和发行申请文件。保荐人应当对债券募集说明书的内容进行尽职调查,并由相关责任人签字,确认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声明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四)公司债券发行中相关人员的信息真实义务

与其他公开发行证券一样,申请发行公司债券,必须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披露或者提供信息,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公司应当诚实信用,维护债券持有人享有的法定权利和债券募集说明书约定的权利。除此以外,公司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债券募集说明书上签字,保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声明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为债券发行出具专项文件的注册会计师、资产评估人员、资信评级人员、律师及其所在机构,应当按照依法制定的业务规则、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和道德规范出具文件,并声明对所出具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责任。

三、上市公司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条件

(一)上市公司发行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的一般规定

《证券法》第16条规定,上市公司发行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除应当符合前述规定发行公司债券的条件外,还应当符合关于公开发行股票的条件,并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公司法》第162条和第163条分别规定:“上市公司经股东大会决议可以发行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并在公司债券募集办法中规定具体的转换办法。上市公司发行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应当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发行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应当在债券上标明可转换公司债券字样,并在公司债券存根簿上载明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数额。”“发行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的,公司应当按照其转换办法向债券持有人换发股票,但债券持有人对转换股票或者不转换股票有选择权。”

(二)上市公司发行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的具体要求

1.发行条件。

2006年5月8日起施行的《上市公司证券发行与管理办法》第14条规定: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公司,还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1)最近3个会计年度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平均不低于6%。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与扣除前的净利润相比,以低者作为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的计算依据。

(2)本次发行后累计公司债券余额不超过最近一期末净资产额的40%。

(3)最近3个会计年度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不少于公司债券一年的利息。

2.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利率和期限。

可转换公司债券每张面值100元,其利率由发行公司与主承销商协商确定,但必须符合国家的有关规定。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期限最短为1年,最长为6年。上市公司应当在可转换公司债券期满后5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偿还债券余额本息的事项。

3.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评级。

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应当委托具有资格的资信评级机构进行信用评级和跟踪评级;资信评级机构每年至少公告一次跟踪评级报告。

4.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担保问题。

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应当提供担保,但最近一期末经审计的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15亿元的公司除外。提供担保的,应当为全额担保,担保范围包括债券的本金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以保证方式提供担保的,应当为连带责任担保,且保证人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净资产额应不低于其累计对外担保的金额。证券公司或上市公司不得作为发行可转债的担保人,但上市商业银行除外。设定抵押或质押的,抵押或质押财产的估值应不低于担保金额。估值应经有资格的资产评估机构评估。

5.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转股问题。

可转换公司债券自发行结束之日起6个月后方可转换为公司股票,转股期限由公司根据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存续期限及公司财务状况确定。债券持有人对转换股票或者不转换股票有选择权,并于转股的次日成为发行公司的股东。转股价格应不低于募集说明书公告日前20个交易日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和前一交易日的均价。

6.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赎回和回售问题。

在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募集说明书中可以约定赎回条款,规定上市公司可按事先约定的条件和价格赎回尚未转股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应当约定,上市公司改变公告的募集资金用途的,赋予债券持有人一次回售的权利,即规定债券持有人可按事先约定的条件和价格将所持债券回售给上市公司。

7.转股价格的修正问题。

在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的募集说明书中应当约定转股价格调整的原则及方式。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后,因配股、增发、送股、派息、分立及其他原因引起上市公司股份变动的,应当同时调整转股价格。募集说明书约定转股价格向下修正条款的,应当同时约定:

(1)转股价格修正方案须提交公司股东大会表决,且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同意。股东大会进行表决时,持有公司可转换债券的股东应当回避。

(2)修正后的转股价格不低于前项规定的股东大会召开日前20个交易日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和前一交易日的均价。

四、公司债券的发行程序

(一)应当由公司董事会制定公司债券发行的方案,交由股东会决议

1.股东会或股东大会作出发行公司债券的决议。

申请发行公司债券,由股东会或股东大会对下列事项作出决议:①发行债券的数量;②向公司股东配售的安排;③债券期限;④募集资金的用途;⑤决议的有效期;⑥对董事会的授权事项;⑦其他需要明确的事项。发行公司债券募集的资金,必须符合股东会或股东大会核准的用途,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2.发行公司债券的表决规则。

《公司法》第104条规定:“股东出席股东大会会议,所持每一股份有一表决权。但是,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但是,股东大会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至于有限责任公司,按照《公司法》第44条的规定:“股东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本法有规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规定。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发行公司债券事宜应当由公司章程规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决定。

尽管《公司法》并不要求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而是过半数通过即可,[2]但是,2006年5月8日施行的《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第44条规定:“股东大会就发行证券事项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因此上市公司发行包括公司债券在内的各种证券,都需要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在《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中还详细规定了上市公司的董事会所作出的关于发行公司债券并提交股东大会的决议,应当包括本次证券发行的方案;本次募集资金使用的可行性报告;前次募集资金使用的报告以及其他必须明确的事项。上市公司发行可转换的公司债券所作决议应当包括发行股票所要求的各项内容,包括本次发行证券的种类和数量;发行方式、发行对象及向原股东配售的安排;定价方式或价格区间;募集资金用途;决议的有效期;对董事会办理本次发行具体事宜的授权;其他必须明确的事项。还应当包括债券利率、债券期限、担保事项、回售条款、还本付息的期限和方式、转股期和转股价格的确定和修正等。

上市公司发行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则股东大会应当就以下事项作出决议:本次证券发行的方案、本次募集资金使用的可行性报告、前次募集资金使用的报告、债券利率、债券期限、担保事项、回售条款、还本付息的期限和方式以及认股权证的行权价格、认股权证的存续期限、认股权证的行权期间或行权日。上市公司向本公司特定的股东及其关联人发行证券的,股东大会就发行方案进行表决时,关联股东应当回避。上市公司就发行证券事项召开股东大会,应当提供网络或者其他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

(二)提出发行申请

1.向相关机构报送有关文件。

发行公司债券时,如果是上市公司拟发行公司债券应由中国证监会进行审核;其他有限公司和股份公司拟发行公司债券则由国务院授权的部门(如财政部等)决定是否核准。《证券法》第17条规定,申请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应当向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或者中国证监会报送下列文件:①公司营业执照;②公司章程;③公司债券募集办法;④资产评估报告和验资报告;⑤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或者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文件。如果聘请保荐人的,还应当报送保荐人出具的发行保荐书。发行人依法申请核准发行证券所报送的申请文件的格式、报送方式,由依法负责核准的机构或者部门规定。

2.发行人承担信息真实义务。

发行人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或者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报送的证券发行申请文件,必须真实、准确、完整。为证券发行出具有关文件的证券服务机构和人员,必须严格履行法定职责,保证其所出具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三)由中国证监会或国务院授权部门进行审核

中国证监会或者国务院授权的部门应当自受理证券发行申请文件之日起3个月内,依照法定条件和法定程序作出予以核准或者不予核准的决定,发行人根据要求补充、修改发行申请文件的时间不计算在内;不予核准的,应当说明理由。

中国证监会依照下列程序审核上市公司发行公司债券的申请:①收到申请文件后,5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②中国证监会受理后,对申请文件进行初审;③发行审核委员会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行审核委员会办法》规定的特别程序审核申请文件,发行审核委员会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专业人员和所聘请的该机构外的有关专家组成,以投票方式对股票发行申请进行表决,提出审核意见;④中国证监会作出核准或者不予核准的决定。

(四)公告公司债券募集办法

发行公司债券的申请经核准后,应当公告公司债券募集办法。公司债券募集办法中应当载明下列主要事项:公司名称;债券募集资金的用途;债券总额和债券的票面金额;债券利率的确定方式;还本付息的期限和方式;债券担保情况;债券的发行价格、发行的起止日期;公司净资产额;已发行的尚未到期的公司债券总额;公司债券的承销机构。

(五)发行公司债券

1.记名公司债券和无记名公司债券的不同要求。

公司债券,可以为记名债券,也可以为无记名债券。公司发行公司债券应当置备公司债券存根簿。发行记名公司债券的,应当在公司债券存根簿上载明下列事项:①债券持有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②债券持有人取得债券的日期及债券的编号;③债券总额,债券的票面金额、利率、还本付息的期限和方式;④债券的发行日期。记名公司债券的登记结算机构应当建立债券登记、存管、付息、兑付等相关制度。发行无记名公司债券的,应当在公司债券存根簿上载明债券总额、利率、偿还期限和方式、发行日期及债券的编号。

2.公司债券的发行期限。

上市公司发行公司债券可以申请一次核准,分期发行。自中国证监会核准发行之日起,公司应在6个月内首期发行,剩余数量应当在24个月内发行完毕。超过核准文件限定的时效未发行的,须重新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方可发行。首期发行数量应当不少于总发行数量的50%,剩余各期发行的数量由公司自行确定,每期发行完毕后5个工作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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