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损害赔偿范围

时间:2022-05-24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三、损害赔偿范围如何确定责任的范围,是损害赔偿法的重要组成部分。这并不意味着责任人对非污染损害不负责,而是表明非污染损害由其他法律调整。“污染损害”定义虽然说明了赔偿的一般范围,但没有确立可赔性标准,唯一有意义的便是将环境损害限于复原费用。这必然带来各国法院对于“污染损害”解释的不确定性。

三、损害赔偿范围

如何确定责任的范围,是损害赔偿法的重要组成部分。如上所述,除了《1996年HNS公约》,国际公约都仅适用于污染损害。这并不意味着责任人对非污染损害不负责,而是表明非污染损害由其他法律调整。

(一)污染损害赔偿的范围

对于污染损害的范围,目前被普遍接受的是《1992年油污责任公约》中的规定,即“(a)由船舶溢出或排放油类(无论这种溢出或排放在何处发生)导致的污染在该船舶以外造成的灭失或损害,对环境损害的赔偿,除了该损害产生的利润损失外,应限于实际采取或将采取的合理的复原措施的费用;(b)预防措施的费用以及由于采取预防措施而造成的进一步灭失或损害”。而造成污染损害的“事件”是指“造成污染损害或产生重大急迫的污染损害威胁的事故或有着相同起因的一系列事故”。该定义基本上沿用了《1969年油污责任公约》的措辞,但新增了两个条款(斜体部分)。

第一个新增条款的意义在于明确了环境损害与纯经济损失(Pure Economic Loss)的可赔偿性,并将环境损害的赔偿限于合理的复原费用。污染对环境资源本身的损害,即为环境损害;依赖环境资源谋生的人因环境损害而遭受的收入损失,因其对环境资源并不拥有所有权,可归属于侵权法中的“纯经济损失”,即不依赖于受害人拥有的物的损害或其身体及健康损害而发生的经济损失。按照传统的侵权法,环境损害和纯经济损失都很难得到救济。(15)第二个新增条款的意义在于明确了消除油污威胁措施的可赔偿性,表明公约所指的“预防措施”不仅包括溢油事故发生后采取的措施,而且包括溢油前采取的措施及成功阻止溢油实际采取的措施。(16)

依据该定义,结合1992年国际油污赔偿基金的实践,污染损害主要包括以下类型:(1)清污和预防措施费用,即为了预防或减小污染损害而采取的合理清污措施和其他措施的合理费用,以及捕捞、清洁和救治野生动植物产生的合理费用;(2)财产损害,即清洁、修理或替代被污染财产的合理费用;(3)后继经济损失(Consequential Loss),即索赔人因油污造成其有形的财产灭失或损坏而遭受的损失,如渔民因渔网被污染停止作业而丧失的收入;(4)纯经济损失,如渔民因渔业资源被污染而丧失的收入;(5)环境损害,即为了加速环境损害的自然恢复而采取合理复原措施的费用,包括为确定环境损害的性质和程度以及复原措施的必要性和可行性的调研费用;(6)咨询者的报酬,即索赔人所聘请的协助其索赔的咨询者的费用。

(二)污染损害赔偿的标准

任何一个损害赔偿制度都需要一个过滤器,将可赔偿损害从不可赔偿损害中区分出来,以防止责任的过分苛刻,如相当因果关系、近因或可预见性之类的可赔性标准。“污染损害”定义虽然说明了赔偿的一般范围,但没有确立可赔性标准,唯一有意义的便是将环境损害限于复原费用。这必然带来各国法院对于“污染损害”解释的不确定性。为此,国际海事委员会在1994年10月悉尼会议上通过了《CMI油污损害指南》,试图建立一套统一的油污损害赔偿制度。(17)由于国际海事委员会是非政府间组织,因此,该指南没有法律效力。与此同时,1971年国际油污赔偿基金也对确定索赔可接受时应适用的一般标准进行了审查,并在1994年10月召开的基金第七次大会上通过了相关报告。由于《油污责任公约》和《油污基金公约》下的“污染损害”定义一致,且双层赔偿机制的紧密联系,该报告对于《油污责任公约》下“污染损害”的解释应具有重要的意义,并且实践中也受到了国内法院的尊重。

1992年国际油污赔偿基金2005年发布的《索赔指南》重申了上述报告确定的标准,并予以了细化。依据指南,所有索赔要获得赔偿,必须符合下列要求:(1)任何费用、损失或损害必须已经实际发生;(2)任何费用都必须与合理、正当的措施相关;(3)任何费用、损失或损害仅在其由溢油污染造成时才能获得赔偿;(4)索赔所涉及的费用、损失或损害与溢油污染之间必须存在合理的紧密联系;(5)索赔人只有在其蒙受可量化的经济损失时才有权得到赔偿;(6)索赔人必须出示适当的文件或其他证据证明其费用、损失或损害的数量。除此一般标准外,《索赔指南》还分别确定了适用于各类损害索赔的具体标准,包括清污和污染预防措施费用索赔、财产损害索赔、渔业、海洋生物养殖业和水产品加工业的经济损失索赔、旅游业的经济损失索赔、纯经济损失预防措施费用索赔、环境损害和溢油后调研费用索赔等。

需要注意的是,国际油污赔偿基金对环境损害的赔偿只限于复原费用。而在美国1990年《油污法》下,环境损害不限于复原费用,还包括某种物种灭绝时的替代费用。很多学者建议将国际机制中的环境损害赔偿扩大到替代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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