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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动互联网的接入和传输服务

时间:2022-10-12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移动互联网的接入和传输服务是移动互联网产业和商务应用发展的基础,只有在带宽、速度和资费达到一定程度的情况下,移动的商务应用才能够普及和深化。我国的移动的接入和传输服务经历了1G、2G、3G,到如今的4G时代。在我国,中国移动、中国联通和中国电信等是移动互联网传输服务业的产业主体,在移动互联网产业链中处于主导地位。首先平台化已经成为移动互联网领域竞争的工具和手段。

移动互联网的接入和传输服务是移动互联网产业和商务应用发展的基础,只有在带宽、速度和资费达到一定程度的情况下,移动的商务应用才能够普及和深化。

我国的移动的接入和传输服务经历了1G、2G、3G,到如今的4G时代。G代表着“Generation”,从应用的角度看,从20世纪80年代到如今,移动通讯的发展已经经历了4代,平均不到10年就更新换代一次。1G(the first generation)是第一代模拟移动通信系统,系统采用了模拟调制、蜂窝原理和频分多址(FDMA)等技术,仅支持语音通信。它构建了移动网络的基本架构,即交换中心、基站和终端。2G是以数字语音传输技术为核心的第二代手机通讯网络,它主要支持的是数字化的语音传输,GSM、CDMA是其代表。

第三代移动通信技术是支持高速数据传输的蜂窝移动通讯技术。3G服务能够同时传送声音及数据信息。3G时代是移动互联网的崛起时代,它结合了移动通讯和国际互联网等多媒体通讯。与2G相比,在传输的容量和速度上得到极大提升。基本统一了国际主流的接入标准:国际电信联盟(ITU)确定3G通信的3大主流无线接口标准分别是W-CDMA(宽频分码多重存取)、CDMA2000(多载波分复用扩频调制)和TD-SCDMA(时分同步码分多址接入),能够实现全球范围内的国际漫游,能够便捷地处理图像、音乐、视频等多媒体形式,强调了对2G的兼容性。基于较为高效的传输速度,很多商用的服务在3G时代得到了广泛的应用和传播。

2013年12月,工信部向中国移动、中国电信和中国联通发放了4G牌照,正式开启了我国4G网络的时代。2G向3G过渡时,除了语音,增加了3G网络众多创新型的传输功能和内容,而4G的目标很明确——“提高移动装置无线访问互联网的速度”。因此,完善的4G网络具备传输速度快、网络频谱宽、兼容性强、资费更加便宜等优势。网络的带宽、资费、速度是制约互联网应用服务的基础性资源。移动互联网4G时代的到来,为移动互联网商务应用的发展奠定了基础。

在我国,中国移动、中国联通和中国电信等是移动互联网传输服务业的产业主体,在移动互联网产业链中处于主导地位。其主要通过提供基础性服务和承担政府部门调控政策的功能来实现在移动互联网领域的主导权。首先,运营商提供移动通讯基础服务,直接拥有用户资源、运营网络和计费系统,其他移动互联网企业通过运营商向用户提供产品和服务。其次,运营商掌握着利益分配的主导权,运营商的政策变化直接影响着移动互联网服务提供商等产业链其他环节的收入。第三,运营商还承担着执行政府部门的产业政策,负责对服务提供商等产业链环节的监管。

在平台化竞争和内容化业务局面下,移动互联网面临着产业链整合的迫切任务。究竟谁来作为整合的主体,目前主要有两种观点。

观点一:支持由运营商作为移动互联网产业链条整合的主体。充分利用电信运营商“天然”的主导地位,充分利用其在网络资源、业务能力以及庞大的用户群的天然优势,建立完善的移动互联网一体化服务,融合智能终端和内容应用服务,在提供网络服务的基础上,加强与各企业合作,建立一个竞争、融合、可信的产业生态环境。以开源开放的发展模式,以乘数效应撬动产业发展,建立包括终端制造、终端设计、终端芯片、硬件平台、操作系统内核、基础中间件、应用框架/UIAPI、移动网络、应用服务等在内的一体化的产业生态系统。

观点二:由平台企业来作为移动互联网产业链的整合主体,凭借平台企业在互联网领域的丰富经验和创新意识,依据互联网积累起来的庞大的黏性客户资源,以及平台上现有的创新的软件内容、服务模式,来进行产业链的系统整合,构建产业生态系统。

这两种观点在移动互联网领域的产业链整合方面,达成了几点共识:一是移动互联网的产业链整合的必要性和迫切性;二是移动互联网整合的目标是建立一个包括终端制造、设计、芯片、硬件平台、操作系统内核、基础中间件、应用框架、网络以及应用服务在内一体化移动互联网产业生态系统;三是整合的主体需要有先期占有足够的网民资源和实力。

二者的分歧在于,究竟是由运营商还是平台企业来整合的问题。首先平台化已经成为移动互联网领域竞争的工具和手段。这里所讲的平台企业,主要指的是互联网领域大型平台企业。一个完善的产业生态系统需要建立一套公正、公平、创新型的秩序和制度来维持。笔者认为,在业务层面需要把握的是基于产业链各环节的分工合作关系,而不是内耗性的竞争。一方面,从电信运营商的角度,在国家没有取消其在基础电信垄断地位之前,做好“裁判员”的角色,即提供基础的电信服务和执行国家赋予的产业内部的监管职能,更好地与国际对接,拿到的是国家赋予的垄断企业的正常利润。对其业务范围要有明确规定。另一方面,平台企业做好基础的集成和业务服务工作,做好业务创新的服务工作,鼓励平台上的各种软件和应用型的创新。

产业链的整合是一个中观的产业概念,在进行产业链分析时,经常确认一个环节作为主体,来构建和完善产业链。所谓“店大欺客,客大欺店”,以任何环节为中心进行的产业链整合,都会面临着垄断,甚至不公平竞争的格局。能否建立一种以产业链各环节分工合作基础上的产业链生态系统,各自限定各自的业务范围,激发产业内在的动力,通过公平市场竞争和合作中磨合,而不是强制性的以某一环节为中心的强制整合,可能更具有市场创新和发展的潜力,也更符合移动互联网产业的发展实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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