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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文化产业、创意产业和创造力三个方面展开对相关研究成果的综述

时间:2022-09-18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通过从期刊网上搜索的结果,综合目前理论界的成果来看,目前大部分成果对文化创意产业和创造力都有深入研究,但对文化创意产业创造力的研究成果尚不多,本部分拟从文化产业、创意产业和创造力三个方面展开对相关研究成果的综述。

要想对文化创意产业创造力问题进行有效的研究,很有必要展开对前期研究成果的综述,通过对现有研究成果的深入分析,深入了解目前理论界对这一问题的研究现状,得知目前理论界有哪些有代表性的人物已经对这一问题进行了研究,已经得出了哪些值得学习和借鉴的代表性观点,他们研究的工具和方法有哪些,目前研究中尚存在的问题及有待深入的研究焦点问题等。通过从期刊网上搜索的结果,综合目前理论界的成果来看,目前大部分成果对文化创意产业和创造力都有深入研究,但对文化创意产业创造力的研究成果尚不多,本部分拟从文化产业、创意产业和创造力三个方面展开对相关研究成果的综述。

1.2.1 关于文化创意产业的研究综述

综合目前的研究成果来看,由于目前理论界对文化创意产业的研究成果相对较多,这些研究中对文化创意产业方面的文献进行了大量综述,而有关产业创造力特别是文化创意产业创造力方面的成果尚不多见,相关方面的综述也较少,因此,本部分选择从文化产业和创意产业两个方面来对现有理论成果进行全面梳理。

1)关于文化产业的综述

文化是一个民族生存的土壤,是一个民族赖以维系的纽带。美国学者亨廷顿断言,21世纪的竞争不再是经济的竞争,军事的竞争,而是文化的竞争。在知识经济时代,文化已经成为社会发展的重要资源,文化体现的不仅仅是一种精神力量,也是一种生产力。文化因素对特定区域空间范围内的政治、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运行方式产生深刻的影响。随着工业社会的到来,在科技的催生下,文化与经济相融合,产生了一种全新的产业形态——文化产业。文化产业作为当代人类社会新的财富创造形态,其所产生的巨大的乘数效应和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推动作用,正日益引起国际社会的普遍关注,而文化产业在各国经济发展中的战略性地位也日益彰显,文化与创意相结合形成的全新产业形态也成为世界各国竞相争抢的战略高地。到目前为止,文化产业是一种新兴的朝阳产业,已成为许多国家和地区的支柱性产业,成为产业结构调整和国民经济可持续发展的有力助推器,成为衡量一个国家或地区社会进步和经济综合实力的重要指标,在实现经济结构战略性调整的过程中,必须全面提升文化产业的整体实力与竞争力,制定科学、可行而全面的文化产业战略对策。

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经济社会不断发展,我国进入到一个文化大发展大繁荣的时期,大力推进文化产业发展对我国社会发展和经济增长有着极其重要的意义。我国对文化产业的关注开始于20世纪80年代。1997年《文化部关于印发‹文化事业发展“九五”计划和2010年远景目标纲要›的通知》提出了“发展文化产业,增强文化活力”的导向性意见,明确提出“东部沿海地区要向产业的高层次、规模化方向发展”。2000年中共中央关于国家“十五”规划的“建议”中,第一次提出要“推动有关文化产业发展”,文化产业发展正式被纳入到国家整体发展规划之中,成为国家发展战略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此后,我国“十一五”规划明确提出“积极发展文化事业和文化产业,深化文化体制改革,完善文化产业政策,促进民族文化产业发展”。2002年十六大报告将文化建设提升到前所未有的重要程度,对“文化事业”与“文化产业”进行了明确区分,将发展文化产业纳入全面实现小康社会的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发展的总体战略,进一步明确提出要“支持文化产业的发展,全面提高中国文化产业的整体实力和综合竞争力”的战略要求。2005年国务院发布《关于非公有制资本进入文化产业的若干决定》,深入推动文化产业管理体制改革,为文化创意产业发展扫除障碍。同年,国家“十一五”文化发展规划纲要明确指出,要发展重点文化产业,并且明确划分了影视制作、出版发行、广告会展等8大文化产业门类。2007年党的十七大报告提出建立覆盖全社会的公共文化服务体系,明显提高文化产业占国民经济的比重,使得文化产业国际竞争力显著增强,适应人民需要的文化产品更加丰富。2009年国务院颁布的《文化产业振兴规划》,首次把文化产业明确为国家的战略性产业。2011年3月,国务院颁布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中,首次把发展文化产业列为一项重要内容,提出要“推动文化产业成为国民经济支柱性产业,增强文化产业整体实力和竞争力”。2012年党的十八大明确提出要发展新型文化业态,提高文化产业规模化、集约化、专业化水平,确保到2020年文化产业要成为国民经济支柱性产业。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建立健全现代文化市场体系”的系列论述,从完善文化市场准入和退出机制、推动文化企业兼并重组、建立多层次文化产品和要素市场、健全文化产品评价体系等方面进行了全面阐述和部署,为我国文化创意产业的创新发展提供了坚实的理论基础。如果说中国改革开放前三十年的着力点在经济建设,那么经济社会后期的着落点将在加强文化建设,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精神文化需求。可以预测,文化产业将迎来新一轮重要的发展契机。

理论界关于文化产业的理论研究最早始于20世纪50年代的西方发达国家,由于科技的进步,文化作品借助工业手段被大量复制和推广,使得人们开始关注文化工业化这一问题。1947年法兰克福学派的代表人物阿多诺和霍克海默合作出版的《启蒙的辩证法》一书中最先提出“文化产业”一词,作者通过从艺术和哲学价值评判的角度,展开对大众文化的系统考察和批判,由此也使得“文化工业”理论成为西方主流文化产业理论的源头。而同一时期的代表人物瓦尔特本雅明在《旅途笔记》和《机构复制时代的艺术》等书中对文化工业持肯定态度,作者认为工业化虽然改变了文化生产与消费形式,但文化的功能和价值仍然保持不变。此后,随着战后各种文化交流活动的频繁进行,文化在全世界呈现出产业化发展趋势,特别是美国流行文化大量涌入英国以后,使英国学者们不得不重新思考大众文化,并对大众文化抱着宽容和接受的态度,也由此使得英国文化产业迅速崛起并涉及全球。英国文化产业基础理论始于伯明翰大学文化中心,伯明翰学派代表人物约翰费克思对文化产业的基本特征、产生、消费及其价值进行了经济学分析,认为文化不再以经典为标准,并将文化定义为在特定社会中的产生与流通,文化经济是一种区别于金融经济的特殊现象。雷蒙威廉姆提出将整个文化生产纳入文化研究范畴,而不能仅仅局限于部分文化现象。斯图尔特豪尔指出文化生产实际上是一个编码过程,消费者对文化产品的消费过程不是一个既定意义的接受过程,而是一个解码和再生产同步进行的过程,是一个意义选择和重构的复杂过程。詹姆森指出大众文化是现代社会的典型文化模式,是实现人类社会全面发展的必要条件。布迪厄在《资本的形式》中首次完整地提出文化资本理论,认为文化也是一种存在经济价值的资本。思罗斯比将文化资本视为与实物资本、自然资本和人力资本并列的第四种资本,认为文化资本是一种文化积累,是财富积累的一种形式,是文化价值的经济体现。约瑟夫多尔蒂认为文化资本在全球范围内可以开展多维度的政治、经济、社会、环境和安全的文化参与及交流中具有广泛的应用前景。而现代意义上的“文化产业”概念,则是由30多年前的联合国教科文组织正式提出来的,主要指“按照工业标准生产、再生产、储存、分配文化产品和文化服务的生产、再生产、供应与传播”。此后不同的国家对文化产业进行了不同的定义。如1997年,芬兰在“文化产业最终报告”中,将文化产业定义为:“基于意义内容的生产活动”。它强调内容生产,不再提工业标准,也称“内容产业”,包括建筑、艺术、书报刊、广电、摄影、音像制作及分销、游戏及康乐服务,等等。20世纪90年代,美国人用“版权产业”来说明文化产业状况,将文化产业视为“可商品化的信息内容产品业”。其“版权产业”分为“核心版权产业”“部分版权产业”“分销版权产业”以及“版权相关产业”。欧盟“2000计划”把内容产业的主体定义为“那些制造、开发、包装和销售信息产品及其服务的产业”。内容产业的范围包括各种媒介上所传播的印刷品(报纸、书籍、杂志等)、音像电子出版物内容(联机数据库、音像制品服务、电子游戏等)、音像传播内容(电视、录像、广播和影院)、用作消费的各种数字化软件等。所以,内容产业是视听传媒业。目前,理论界一般将文化产业大致可以分为以下三种类型。一是生产与销售文化产品的行业;二是文化服务行业;三是具有较高附加价值的行业。

西方文化产业基础理论的产生,也使得如何有力地推动本国文化产业发展成为各国政策制定者关注的话题,文化产业的实践应用与推广逐步发展起来,此后,文化产品的研发、生产、营销、管理、运作以及与宏观经济的关系和文化产业政策都有了相应的跟进。查尔斯兰蒂运用“价值生产链分析法”,提出文化产业的五个阶段性环节,即创意的形成、文化产品的生产、流通、传播、消费。大卫索斯比和芮佳莉罗马构建了文化产业环状模型,环中心是内容创意,其次是文化产品的制造,外围是文化产品的销售,最后是内容带动的关联产业。更多的文献表明,西方对文化产业的研究较为深入,有关文化产业政策研究的关注点、研究方法、资助体制和方式以及政策选择等方面都有涉及,使文化产业的理论与应用研究都有了全方位比较和讨论。到目前为止,文化产业作为一个新兴产业在全球范围内迅速发展,并在西方各国经济发展中占据着越来越重要的地位,发达国家的文化产业不仅在发展速度上超过传统产业,而且在规模上逐渐成为国家的支柱产业。

国内对文化产业的研究起步较晚,由于我国一直把文化事业当作是精神文明建设的一部分,我国理论界对文化产业作了如下界定:文化产业是生产文化产品、提供文化服务的经营性行业,主要包括广播影视、文化出版、文化艺术、文化旅游等四个领域。党的十六大以前,国内对文化产业的提法相对较少,理论界的研究主要局限于文化产业的概念、性质、产业属性、产业政策和发展战略等宏观层面的讨论,从产业机制、市场运作等深层次的产业层面进行技术分析的成果不多见。十六大以后,我国明确提出深化文化体制改革,积极发展文化产业,才使得文化产业的研究进入更深层次,相关的文化产业研究机构日益增多,经营性文化企业大量涌现。经过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地方政府、产业界等诸多优势资源的互动与整合,我国文化产业在历经探索、起步、培育后,开始步入快速发展时期,相关的研究成果随之增加,原来碎片化的研究逐步形成系统的有特色的研究体系,也推动了我国民族地区文化产业的迅速发展。如社科院每年发布的《中国文化产业发展蓝皮书》对每年中国文化产业发展进行系统的分类总结,北京大学也出版发行《中国文化产业年度发展报告》对文化产业发展进行全面系统的分析。此后,党的十七大、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全会就全面深化文化体制改革、推动文化大发展大繁荣、建设社会主义文化强国作出重要部署,为文化产业发展提供了强有力的政策保障。

2)关于创意产业的综述

创意产业自20世纪90年代起步发展至今,作为知识经济社会中新的财富创造形式和全新的产业形态,引起了世界各国的普遍关注,并在实践中得以广泛推广和应用。理论研究表明,创意产业或创意经济的提法稍晚于文化产业。随着20世纪80年代全球经济一体化进程的加速和可持续发展理念的深入,人类社会步入以信息技术为标志的后工业经济时代,科技、文化、教育与经济呈现出融合发展趋势,不仅产品中的科技含量显著提高,文化对经济增长和社会进步的贡献大大提升,有形的物质资源对经济增长的贡献率逐渐下降,经济增长主要依赖于无形的知识资本与智力资源的多寡,生产过程对有形的物质资源的消耗越来越少,创意(知识的核心因素)成为一种相对独立的生产要素或管理理念,可以入股作价,直接参与到经济收入分配中,创意融入实体经济要素中发展成为一种独立的经济和产业门类,成为实体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致使世界经济逐步由产品经济过渡到服务经济,再次过渡到创意经济阶段,创意经济成为世界经济发展的主流形态,创意产业成为各主要经济体的重要产业,为世界各国传统产业转型升级提供源源不断的动力和空间,其在GDP中所占的比重也超过了传统产业,因而迅速成为发达国家国民经济的支柱产业和扩大对外贸易的主导产业。创意产业在全球范围内的迅猛发展,引起了广大国内外理论研究者的广泛关注,相关学者围绕创意产业做了大量深入研究。

创意理念最初可以追溯到著名的美籍奥地利经济学家熊彼特的创新理论,作者通过对工业革命以来世界经济增长的总结与探索,于1912年在《经济增长理论》一书中明确指出,现代经济发展的根本动力不再是传统的劳动力与资本等因素,而是科技、工艺、理念、流程等基本因素的创新,而创新的关键在于知识和信息的生产、传播、使用。在当时科技革命的条件下,尽管熊彼特所倡导的创新理论主要局限于技术创新这一领域,但创新理论中蕴含了“创意”思想,是“创意理论”的早期萌芽,为后来创意经济的形成和创意产业的发展奠定了较好的理论基础。此后,围绕创新理论,世界各国学者和实务工作者进行了不断的深入研究与实践探讨,特别是1986年著名经济学家罗默经过对经济增长的长期研究,进一步撰文指出,创新理念是推动一国经济增长的原动力,由创新理念可以衍生出新的市场机会、新产品和创造新财富,致使创新成为“一个民族进步的灵魂”和“一个国家兴旺发达的不竭动力”。此后,创新作为一种全新的理论融入现实经济生活中,并推动产业不断发展。

而作为一种产业形态来分析,创意产业(Creative Industry)最初可以追溯到国外的创新型战略性新兴产业。由于工业社会早期创意在产业中的占比并不太高,产品的科技含量也相对较低,因此,早期创意产业只是作为战略性新兴产业的一种门类,并没有完全从战略性新兴产业中独立分离出来。20世纪八九十年代后期,在高科技的迅猛发展和催生下,以发达国家为主的早期工业国家迅速完成产业结构的调整、转型与升级,以文化为底蕴、科技含量高的创意产业作为一种全新的产业形态开始出现。1997年由前英国首相布莱尔组织成立的“创意产业特别工作小组”最早提出创意产业一词,旨在提倡、鼓励和提升知识在经济发展中的贡献度,促进新经济的发展。1998年该工作小组正式将创意产业界定为“源于个人创造力、技能和才华的活动,通过知识产权的生成和利用,使这些活动发挥创造经济效益和就业的成效”。近年来,发展中国家和欠发达国家正通过加强对创意产业的理论研究,力图建立全新的创意经济学科,并在实践中推广这一产业门类。而欧美等发达国家则正在进一步丰富、推进和分享创意产业发展所带来的实践成果。

作为一种战略型新兴产业,国内外对创意产业的研究始终处于不断探索与发展阶段,甚至不同国家和地区对创意产业的内涵及其涵盖的范围有着不同的理解和划分。即使时至今日,源于研究者对英语Creative Industries或Creative Economy的不同理解,国内外理论界对创意产业概念依然有着“创意工业”、“创造产业”或“创意经济”等不同称呼与争议。理论界对创意产业的研究以佛罗里达和凯夫斯等为代表,认为创意产业已经成为新经济时代的一种全新产业形态,每年正在为世界经济作出巨大贡献。Richard Caves认为创意产业是在新的全球经济、技术与文化背景下产生的一种文化经济现象,是文化发展到特定时期以后融入产业或以产业形态出现的经济现象,这种产业能够提供具有广义文化、艺术或仅仅是娱乐价值的产品和服务,包括书刊出版、视觉艺术、表演艺术、录音制品、电影电视,甚至时尚产品、玩具和游戏。凯夫斯通过当代文化创意产业的特征进行描述和总结,认为文化创意产业中作为一种经济活动,对当代文化商品的供求关系及产品价格产生了深刻影响。创意产业的形成与产生适应了新世界经济形势的发展格局,把握了新时代产业发展的核心要素,建构了一种全新的产业发展通道。英国经济学家霍金斯在《创意经济》一书把创意产业界定为在知识产权法的保护范围内的产品或经济部门。霍金斯认为,知识产权包括专利、版权、商标和设计四大类,每一类都对应着市场经济中庞大的工业部门,知识产权法都设立相应的法律实体和管理机构对不同种类的创造性产品进行保护,“知识产权所保护的这四种工业加在一起就组成了创造性产业和创造性经济”,特别是近年来有版权的产品(书籍、电影、音乐)带来的出口收入已超过了像汽车、服装等制造业。

上述研究对创意产业并没有给出明确的定义,事实上,从不同的角度对创意产业可以有着各种不同的理解。如早期新加坡将创意产业简单定义为由文化艺术、设计和媒体等组成的产业门类。而Cunningham Stuart D试图从概念上对文化产业和创意产业进行区分,认为文化产业和创意产业都是建立在知识经济基础之上,经济发展过程中应灵活发挥文化产业和创意产业的调控和支持作用。而联合国贸易和发展会议对创意产业的定义较为明确,认为创意产业是将知识和智力资本作为首要投入,融合其他生产要素进行生产和商业化的循环后形成的产品和服务,包含文化遗产、艺术、媒体和功能创造四个层次。Pratt根据活动内容将创意产业进行了分类,一种是将内容带给观众的诸如演出、节日庆典等活动,一种是将观众带到内容前面的诸如电影、电视、软件等活动,一种是提供服务类的诸如服装设计、广告等活动。金元浦认为创意产业是一种在全球化消费社会的背景中发展起来的,推崇创新和个人创造力,强调文化艺术对经济支持与推动的新兴理念、思潮和经济实践。邓达认为创意产业是以创意为核心资源的产业化经济形态,创意产业的核心价值在于其所拥有的知识产权。胡晓鹏认为可以从生产和消费两个角度来理解创意,消费角度主要是指赋予历史文化某种新的内涵或给予某种产品的艺术想象力;生产角度主要是指反映并适合本土文化诉求的企业经济体制、管理模式以及保证生产效率和创新能力的组织设计规则,甚至包括提高生产效率的一切规则等。宋泓明认为,创意产业是以创新为根本手段,把文化内容以及创意成果作为核心价值,通过为社会提供更为广泛的就业机会,并最终实现财富增长的创造性产业。

除了对创意产业内涵进行研究以外,理论界还对创意产业分类进行了总结。厉无畏等认为,创意产业包含文化及相关产业、与通信和网络相关的软件和游戏动漫等内容产业,以及与传统产业相关的各类设计、咨询策划等产业。张京成把我国创意产业大体划分为影视文化类、电信软件类、工艺时尚类、设计服务类、展演出版类、咨询策划类、休闲娱乐类和科研教育类等八大类。廖灿对有关创意产业的各种概念进行了总结分析,认为创意产业是一种正在增长的产业经济形态,可以进行多样化的动态分类,既可以是单独的产业门类,也可以是合作产业形态。王琪在全面而深入地分析创意产业概念、本质以及特征的基础上,认为具有渗透性、聚合性和辐射力的产业都可以归类为创意产业。

也有不少学者分析了创意产业的特点。如金元浦从创意需求、创意产品和创意人员三方面分析创意产业分别具有的各种特点。厉无畏和王惠敏认为,创意产业具有创新性、渗透性、高增值力、高辐射力、高科技含量和高风险等主要特点。王志成等人认为,创意产业具有以文化为基础、以知识产权保护为必要条件、重塑传统产业以实现商业化的三大特点。刘光宇认为,创意产业具有三位一体性、横向跨越性、高附加值性、鲜明的知识产权性等特点,并在此基础上分析了创意产业的两种存在方式。黄志峰认为创意产业是以创意和创新为基础的无边界产业,是第三产业中居于价值链顶端、富有创新思维和文化内涵的行业。上述学者对于创意产业的认识既有相似性又存在分歧,但对其核心认识是一致的,即:依靠创新驱动,通过产业的不断融合、渗透、辐射,创意产业得以不断完善和发展。

总体而言,从20世纪末到今,中国创意产业的理论研究已有相当的基础,所取得的理论成果十分显著。到目前为止,一大批与西方发达国家创意产业发展相关的理论著作和研究报告得以引进和发表,国内学术界也已出版了一大批与创意产业相关的理论与实践著作,有关创意产业发展的案例研究成果也已产生。从国外产业发展实践和政策推广方面来看,除美国、英国、澳大利亚等创意产业发达国家以外,新加坡也在1998年提出将创意产业定为21世纪的战略产业,出台了《创意新加坡》计划,又在2002年9月全面规划了创意产业的发展战略,希望成为文艺复兴城市。丹麦则在2000年专门制订了《丹麦文化与商业研究报告》。而我国香港也在2003年推出《香港创意产业基线研究报告》,全面梳理了香港的创意产业的现状。此外,澳大利亚、新西兰、欧洲国家的政府也都对创意产业进行了研究和规划。从我国的产业发展实践来看,国内创意产业取得了阶段性突破与发展,产业园区开发与建设四处开花,创意产业发展在各地取得政府的大力支持。然而研究也表明,创意产业发展实践中存在的问题也十分明显:一是园区开发模式雷同,创意与产业融合深度不够。二是对本土文化的开发利用不够深入,本土与外来文化融合深度不够。三是创意与科技融合不够,一些园区利用创意产业进行跑马圈地的现象比较严重。四是创意产品开发与设计水平低下,艺术性不强。五是创意人才培养与成长缺乏养分,创意阶层不明显。六是关于如何借鉴美国、欧盟、日本、韩国等经验,对国内创意产业发展的整体布局、政策制定、产业引导、人才战略进行的研究还十分肤浅。上述问题值得理论界持续跟进并保持深入研究。因此,中国创意产业的发展仍然需要一个更加富有开拓性的理论先导与进一步的实践探索,需要与全世界创意产业专家共同探讨它的发展、危机和困境,共同寻找未来发展的道路。

需要说明的是,从理论上来明确创意产业的概念、分类与特点,其目的并不在于对创意产业进行局限,而在于弄清创意产业的产业形态,强调其对整个经济转型和产业升级的影响:一是创意产业作为一个全新的产业形态和独立的产业部门,在知识经济时代最大限度地发挥了促进经济增长的作用,成为新的经济增长点。二是创意产业所具有渗透性、辐射性、高科技含量等特点,促进了经济发展方式的转型与传统产业结构的优化升级。三是创意产业组织模式相对特殊,目前仍处在动态发展变化中,将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和产业结构的演变益发重要。

3)关于文化产业与创意产业关系的研究综述

鉴于文化与创意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理论界围绕文化产业与创意产业之间的关系展开了深入研究,并得出了具有意思的结论。有学者认为,从范围来分析,创意是文化的核心资源,所以文化产业的内涵与外延比创意产业要宽阔很多,任何对文化资源的加工与生产都可以统称为文化产业,文化含量较高的产业也包含在文化产业中。而创意产业的含义比文化产业要窄,创意产业脱胎于文化产业,是对文化核心资源的加工与生产,虽然两者都属于智慧产业或知识型产业,但创意产业在程度上更偏重于思想碰撞、灵感激发与艺术设计。所以早期的研究成果中文化产业、创意产业、版权产业、内容产业、文化创意产业之间并不加区分,在意思上都是指的同一类型的产业,在意思上的接近暗示了文化产业与创意产业具有不可分割的渊源,在提法上的不同也从侧面说明了两者之间肯定存在一些细微的区别。如从产业内容和产业形态上来加以细分,文化产业与创意产业有着明显的不同。如广告、建筑、艺术、手工艺、电影、电视、广播等无论是在形态和内容上更接近创意产业,但从更大范围来分析,这些产业也同样属于文化产业范畴,由此可见两者之间的差异。根据西蒙鲁德豪斯的观点认为,界于当时的认识水平和产业发展的需要,早期英国创意产业特别工作组对创意产业的定义过宽,致使后来的研究者对创意产业的认识产生偏差。其实,随着近代高科技的发展,创意产业与文化产业的区别更加明显,文化产业和创意产业都已经发展成为相对独立的不同产业部门。如创意产业所包含的服装、建筑、广告,艺术表演的导演形式、电影和电视生产中的题材构思、出版和软件制作中的选题策划、手工艺生产中的设计创意、各种产成品的生产工艺和标准以及销售模式等,已经不再属于大众消费性质的文化产品,而是更具人的智慧的迸发和灵感的产生,是长期知识与经验的积累所产生的顿悟,与一般意义上的文化表达有着本质的区别,最终属于文化生产或其他产业生产过程中的中间产品。也有学者认为,创意是文化的精华所致,创意与产业融合形成的产业形态是文化产业核心价值的体现,一般的文化产业不具备这种价值增值性和发展潜力,其产业门类除了包括表演艺术、电影电视、音乐、出版、建筑、广告、动画、艺术品、时装、钟表、家具、玩具等的创作设计及古董市场、数码娱乐、电脑软件开发制作,还包括旅游餐饮、博物馆、美术馆等。创意产业产值的统计以其增加值为标准,创意产业的发展潜力使其成为朝阳产业,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自然人成为创意开发主体,一般的文化产业主体的知识产权属性并不明显。

从理论界现有的研究成果来考察,到目前为止,大部分学者对文化产业与创意产业并不加以区分地进行使用与定义,相对一致的观点认为,无论是文化产业还是创意产业,都是“源自个人的创造力、技能和天赋,通过知识产权的开发和运用,具有创造财富和就业潜力的行业”。根据这个定义,包括新闻出版、音像及电子出版物、广播电视电影、文艺创作及表演、文物及文化遗产保护、网络文化、旅游文化、娱乐文化、广告会展、工艺美术、建筑设计、企业策划、项目策划等不同形态的产业都可以叫做文化产业、创意产业或者文化创意产业。如中国社会科学院文化研究中心副主任张晓明认为,文化产业和创意产业在英国是两个完全不同的概念和两种完全不同的产业形态,而在中国一般认为这两个概念在实质上并无区别,完全可以互换和交替使用,大家在使用过程中并不会太介意文化产业和创意产业的叫法。

而中国人民大学人文奥运研究中心执行主任金元浦则主张将文化产业与创意产业加以区分,以便于产业发展。作者认为,文化产业的说法来自人们对法兰克福学派的“文化工业”一词的翻译,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和产业形态的细分,文化产业在经济形态上应称之为创意产业或创意经济,在社会形态上应稳定其为文化产业。而创意产业概念主要源自英国早期创意工作小组的说法,更偏重于创造、设计等方面的理念和内容。创意产业则更多的是与高科技、数字化、信息技术的发展联系在一起,是科技与文化的融合发展的结果。正是由于创意的存在,通过先进的技术手段将创意以附加的形式结合到传统产业上,创意与传统相结合,使产业有了更丰富的表现形式和更高的附加价值。同样,复旦大学人文学院院长姜义华也持同样的观点,认为文化产业内含了创意产业,创意产业仅仅是文化产业的一部分,创意产业不应与文化产业完全等同。文化是通俗意义上的,是大众化的,普通人都能消费的。而创意是价值性的,是渗透性的,只能是小众消费。如上海社科院文学所副研究员徐清泉也认为创意产业是文化产业的高端,是知识经济时代和信息时代智力资源最为鲜明的产业体现,是人的智慧或思想在传统产业上的融合与渗透,主要包括文化产业中的内容产业、思想产业、观念产业,涉及具有高科技、高附加值和创新性的任何产业,和大众传媒以及高科技产业息息相关,特别是跟数字技术、信息技术、网络技术、电子传媒等的出现紧密相关。

而在产业发展实践与推广应用中,世界上很多国家和地区文化产业和创意产业不分,不仅文化产业园、创意产业园、文化创意产业园在名称上混同,而且园区中的产业也基本协同与类似。2004年以后我国基于实际国情出发,在参考了国际惯例的基础上,从国家层面对文化产业进行了规定和分类,但并没有对文化产业与创意产业进行分类说明。本书基于课题研究的本意,秉承我国对文化创意产业的定义,不对文化产业与创产业进行严格区分,在后面的章节中对文化创意产业内涵进行详细的界定。

1.2.2 关于创造力的研究综述

关于创造力的研究在国内外已经得到许多研究者的关注,不同的研究者从不同的角度得出了各种不同的有代表性的结论。特别是随着研究的不断深入,很多研究者从不同的视角对创造力影响因素、创造力模型等方面的全方位研究。本部分展开对理论界现有关于创造力研究的理论综述。

1)关于创造力的内涵方面的研究

关于创造力的定义还没有达成一致的结论,相关研究最早可以追溯到20世纪20年代,早期研究者主要是从心理学角度来展开,认为创造力是人的个性特质,如1926年Wallas认为创造力是一种重要的品质,是人的一种特殊的心理思考过程。此后,Torrance认为创造力是对问题形成新的假设、对该假设进行检验最后解决问题的一连串思考过程。1950年美国心理学家Gullford沿用个体心理学研究传统,首先对创造力进行了讨论,得出“创造力涉及需要个体自己计划和架构的活动”的结论,认为创造力的本质是发散性思维。1963年Suler从认知角度分析认为,创造力是一种松散、不合逻辑以及高度主观过程中产生新奇想法或深刻见解的特殊交互形式。Amabile认为创造力是人的一种个体特质、认知能力与社会环境的特定组合。Stember认为创造力是一种产生新颖和有价值事物的过程,这种事物既可以是理论,也可以是一种解决问题的方法。H.K.Tang从能力的角度分析认为,创造力是识别非常模式、关系和产生新奇想法的个人能力。Plsek从产出结果角度认为,创造力是一种令人惊奇却有用的想法或解决方案,属于知识的联结与再排列。Csikszentmihalyi认为创造力是在文化中改变现有领域,或把现在领域转变成新领域的任何行动、思想或产品。到今天为止,关于创造力的论调主要是基于“创造力是一种心理过程”或“创造力是一种创造财富和价值的能力”来理解。目前从过程和能力两方面来理解创造力的概念得到广泛认同和接受。

2)关于创造力影响因素方面的研究

通过对现有文献的检索与梳理发现,研究者从个体特征、思维模式和心理因素等不同的角度展开了对创造力影响因素的研究。有学者从认知心理学角度对创造力进行研究。如Woodman研究认为,人格因素、认知风格与能力、相关任务领域技能、动机和社会情境等是影响创造力的主要因素。Oldham和Cumings的研究表明,影响创造力的因素很多,至关重要的因素有个人因素和情境因素两个。其中,个人因素主要是指与创造力有关的个体特征;而情境因素主要是指任务复杂性、上级的支持与环境的约束性。1999年,Mcfadzean从思维模式出发,提出惯性、判断、激励、联想和表达等变量是影响创造力的主要因素。有学者从领导者的角度诸如支持对创造力进行了相关研究。如Zhou和George研究指出,领导者在培育和唤醒组织成员的创造力方面发挥了至关重要的角色;Amabile研究认为,知觉领导支持对员工创造力有一定的影响。Mumford也在对主管支持(包括思想上的支持、工作上的支持和社会关系的支持)进行的研究中得出,上级主管想法上的支持对员工创造力有着重要的影响;也有学者从组织行为学角度展开了对创造力的研究。如Amabile认为个体的内在动机是人们进行创造性思索的动力源泉,这种创造性思索主要表现为好奇心、自我表现潜能、矛盾解决矛盾的意愿和乐于助人等;2003年,Zhoujing用实证的方法,证明了内在动机对创造力的中介作用。更多的文献表明,关于创造力影响因素的下一步研究工作的重点应该放在通过从理论上统一界定创造力构成因素,找出影响创造力的决定因素,使创造力的分类和统计有一个相对认可的统一标准,以便于进行比较分析研究。总体而言,目前理论界比较一致的结论认为,影响个体创造力的因素主要有个体特征、思维模式、心理因素等。如何结合科学的理论和现实的产业背景,通过运用科学方法选取有效的评价指标,建立科学的评价体系进行实证分析,将是创造力评价的研究重点。

3)关于创造力构成模型方面的研究

随着人们对创造力理论认识的加深,研究者展开了对创造力的技术分解,着手研究有关创造力的构成要素问题,并构建了相关创造力素质模型。如1987年Amabile研究认为创造力是工作动机、相关领域的技能、相关创造力的技能三方面因素共同作用的结果,并由此构建了创造力三成分模型;Sternberg提出“智力三元理论”,并由此构建了智力、智力风格、人格三位一体的“三侧面模型”;Feldnhusen认为创造力的获得必须具备三方面因素,即:知识基础、元认知技能和人格元素,知识基础是指特定领域的专业基础知识,元谁知技能是获取和加工及使用新信息的基本技能,人格元素包括态度、禀赋、动机等一系列因素。而更多的人则从达成绩效目标的角度来展开对创造力的研究,如哈佛大学教授戴维麦克利兰在1973年提出胜任力素质模型,从动机、物质、自我形象、态度、价值观、知识、技能等可以被测量的深层次个体特征,来区分卓越成就者与普通者。

4)关于创造力研究的发展趋势

随着人们对创造力分析的深入,研究者认识到创造力并不是一个简单的个性现象,而是一系列复杂心理现象的反映,并与特定的社会环境有着不可分割的联系。到目前为止,研究者普遍认识到,创造力是一种认知、人格和社会多层面因素综合形成的集合体。自20世纪80年代后,有些学者开始了对团队创造力的研究,对团队创造力的研究扭转了将创造力停留在个体层面进行研究的局限性,既为创造力研究开辟了新的方向,也为合作创造力的研究提供了基础。如邓雪梅在对团队创造力研究中,除了进行一般的理论探索以外,还开发了相应的测评工具进行实证研究。王端旭以知识共享作为中间变量,从实证角度展开了对团队创造力的影响,认为团队承诺对创造力有着重要影响,产业组织可以通过与员工进行知识共享,达成一致的目标、组建共同的价值观等行为提高创造力。张景涣敏感地捕捉到了合作创造力研究的新趋势,作者从研究对象、研究重点等角度对合作创造力和团队创造力进行了详细的比较,指出合作创造力的研究领域和范围更加丰富,认为合作创造力更加关注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个体及群体的同一性、个体动机与联合动机、影响合作创造成效的个人因素等。在实践探索方面,2013年大连市首次将“创造力产业”的概念写入新修订的《大连市科学技术进步条例》,成为国内第一部提出创造力产业概念的地方性法规。

1.2.3 综述小结

综合目前的成果来看,有关创造力的研究在心理学领域已相对成熟,目前研究者主要是从心理学角度和组织行为角度来进行创造力研究,而在管理学领域仍然属于起步阶段,从产业发展角度来研究文化创意产业创造力的成果相对较少,特别是关于文化创意产业创造力生成机理以及文化创意产业创造力测度方面的研究相对较少。应该说,到目前为止,理论研究已初步表明,文化创意产业创造力是一个涉及复杂创意主体、创意企业及社会网络等以智力活动为核心的命题,既需要探讨其概念本质内涵,也需要探讨将概念具体化,以便为产业部门提供测度方法。虽然目前相关学者或组织从不同视角提供了框架性测度模型来测度文化创意产业创造力,但个体的内在动机是如何影响创造力的、文化创意等智能因素怎样转化为产业创造力,有待进一步深入研究,如何将文化创意产业具体化成可供测度的指标体系,以便为科学研究和政府产业决策提供参考,仍然是目前理论界面临的棘手的难题。而作为历史文化资源相当丰富、地方文化特色鲜明的中国来说,提高文化创意产业创造力对于文化创意产业发展、文化创意产业园区开发与建设以及提高我国文化自信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特别是在当前我国创意萌动和文化创意产业迅猛发展的关键时期,很有必要加强对我国文化创意产业创造力的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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